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6:25:41   浏览:8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关于修改<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王法仁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规章名称修改为《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
二、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第三条中的"银行信贷为支撑,"修改为"金融信贷和各类科技资金为支撑,";"使研究开发经费到本世纪末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修改为"使研究开发经费到2005年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
四、新增第七条:"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和省市产业、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对本市行业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评估论证,确保符合产业政策及科技发展规划。"此后条款顺延。
五、第七条顺延为第八条。该条款其中新增第(六)项:"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从生产建设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科技资金;";原条款第(六)项变更为第(七)项。新增第(八)项:"高级科技人员的高科技技术、专利、项目等行之有效的知识投入;";原条款第(七)项"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修改为第(九)项"各类科技基金和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
六、第十三条顺延为第十四条。原条款中的"技术进步先进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费用应当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费用应当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七、第十五条顺延为第十六条。原条款第(一)项"热带农业、信息产业、生物医学、电子产品、海洋、生态环保等科研开发项目;"修改为"热带农业、信息产业、生物医学、临床医学、海洋产业、基因工程、生态环保等科研开发项目;";第(五)项"其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科技项目。"修改为"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八、第十六条顺延为第十七条。内容修改为:"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由市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评审,择优办理立项。计划部门对纳入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财政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九、新增第二十三条。
十、新增第二十四条。
十一、第二十二条顺延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由海口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十二、第二十三条顺延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办法中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市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
十四、办法中的"市财政部门"均修改为"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十五、办法中"有关部门"均修改为"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十六、办法中的"银行"均修改为"金融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

(1999年10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 根据2002年1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
 《关于修改<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保科学技术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金融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服务、科技知识普及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和各类科技资金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研究开发经费到2005年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
第四条 科技投入坚持经济发展,优化投向、提高效益的方针;科技经费使用实行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第六条 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技经费财政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财政所拨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和省市产业、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对本市行业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评估论证,确保符合产业政策及科技发展规划。
第八条 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的经费;
(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的科技资金;
(四)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
(五)风险投资机构投放的科技风险资金;
(六)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从生产建设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科技资金;
(七)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港、澳、台胞或华侨)投资、资助、捐赠的科技资金;
(八)高级科技人员的高科技技术、专利、项目等行之有效的知识投入;
(九)各类科技基金和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
前款(一)项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第九条 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每年应高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科技三项费用应逐年增长。
第十条 对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享受国家政策减免的税费,应当全部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
鼓励企事业和科研单位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的资金,用于科研开发。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主要投向是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创新,包括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试验检测费;技术转让、购买专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费;聘请技术专家、调研、论证费等。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科技开发贷款科目,科技贷款额度应当逐年增加。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给予流动资金支持。
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或市级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按时投放科技贷款。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为科技服务而创立的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业务。拓宽科技投入渠道,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每年必须保持适当比例的经费用于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费用应当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计算。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技人才。科技捐赠额较大的,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个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可采取拨款、有偿使用、贴息等使用方式,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热带农业、信息产业、生物医学、临床医学、海洋产业、基因工程、生态环保等科研开发项目;
(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公益性的科研开发项目;
(三)符合产业政策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及重要科学研究项目;
(四)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人文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和高科技人才的培养;
(五)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十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由市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评审,择优办理立项。计划部门对纳入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财政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使用三项费用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保证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对国有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差额预算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或发展成为现代科技企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引导经费包干使用的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科研单位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技术服务,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管理。
核减的科学事业费,财政部门应当主要用于科研单位的科技项目前期开发和中间试验,也可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条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配套使用各自掌握的科技资金,并加强管理。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技资金,应集中用于科技开发或配套用于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并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科技投入统计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向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科技投入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拓宽科技资金渠道,增加投入,以及对资金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对给科技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克扣、截留政府科技经费和资金的;
(二)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经费的;
(三)在与科学技术有关的工作和活动中,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全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就农业系统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对于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执行力度,保证党的农村改革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农村党员干部增强为民服务、廉洁自律意识,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农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严肃纠正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截留抵扣惠农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农民承包土地权益,建立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长效机制;加强村级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制售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在贯彻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但在一些地方,损害农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农民负担存在反弹现象,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没有很好落实,有的地方在集体资产处置、财务公开方面仍需要完善,少数地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势必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影响农村改革发展顺利推进。

2009年农业系统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牢固树立“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行业新风,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农业稳定发展、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履行职责维护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加强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治理违法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截留扣缴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土地承包收益、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等问题,推动各地全面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强化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工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完善纠纷调处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查处力度,强化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加大对问题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收费项目治理力度,坚决纠正修建通村公路乱集资、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抵扣惠农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监管。通过审核、检查、审计等多种监管方式,及时纠正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及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度,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减负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加快修订农民负担管理法规的步伐,做到依法监督管理农民负担。

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和收益分配机制,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制度,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方式。坚决防止和纠正擅自处置和侵占集体资产资源、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贪污集体资金,侵占集体收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继续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加大财务公开力度,强化农村审计监督,重点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规范民主理财程序。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狠抓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强化大要案查处,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决措施,作会议的部署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健全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层层抓好落实。要深入农村开展有关问题调研,真心实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掌握农民所思所想,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提出的发展思路、作出的工作部署、出台的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农村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愿望。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具体情况抓起,使农民群众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二00九年四月八 日


国家计委关于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计价格[2002]1293号
2002年8月1日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区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请示》(宁价商发[2002]34号)和《关于我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方案听证会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宁价商发[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47元(含税)。
二、同价水平为宁夏自治区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8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用电问题,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