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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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并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列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第178、665号除外),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二)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四)《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纳入我委(会同卫生部)定价范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三)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我委定价的药品,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政府指导价药品,在我委定价前,暂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在本地执行的临时价格,并及时抄报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在我委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中,凡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申报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经营者制定试销价格。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将自定的新产品价格报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抄报我委。

  (二)我委定价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本着公正合理,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报经我委同意后,临时降低在本地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定价内容。定价内容是指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价格,分为出厂(口岸)价格、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等。

  (四)我委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情况,每年公布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非处方药品目录。

  (五)对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不再提出价格指导意见。《医保目录》内同品种非处方药剂型应与处方药剂型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地区之间价格矛盾比较突出时,我委将进行必要的协调。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本地药品定价目录后,应及时上报我委审定。我委在20个工作日内未予正式答复的,视为审定同意。

  (七)未列入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八)《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自动进入或退出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具体时间,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

  上述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医保目录》内非处方药剂型目录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一)西药部分
1 1 青霉素 36 36 头孢曲松
2 2 青霉素V 37 37 头孢他啶
3 3 苄星青霉素 38 38 头孢唑肟
4 4 普鲁卡因青霉素 39 39 头孢吡肟
5 5 苯唑西林 40 40 美罗培南
6 6 氯唑西林 41 41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7 7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42 42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
8 8 哌拉西林舒巴坦 43 43 阿米卡星
9 9 阿莫西林 44 44 庆大霉素
10 10 氨苄西林 45 45 大观霉素
11 11 哌拉西林 46 46 奈替米星
12 12 阿洛西林 47 47 妥布霉素
13 13 阿莫西林舒巴坦 48 48 新霉素
14 14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49 49 依替米星
15 15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50 50 异帕米星
16 16 氨苄西林舒巴坦 51 51 氯霉素
17 17 美洛西林 52 52 多西环素
18 18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钾 53 53 四环素
19 19 头孢氨苄 54 54 土霉素
20 20 头孢拉定 55 55 米诺环素
21 21 头孢羟氨苄 56 56 红霉素
22 22 头孢唑林 57 57 阿奇霉素
23 23 头孢丙烯 58 58 琥乙红霉素
24 24 头孢呋辛 59 59 吉他霉素
25 25 头孢克洛 60 60 罗红霉素
26 26 头孢美唑 61 61 乙酰螺旋霉素
27 27 头孢替安 62 62 去甲万古霉素
28 28 头孢西丁 63 63 替考拉宁
29 29 头孢地尼 64 64 万古霉素
30 30 头孢克肟 65 65 林可霉素
31 31 头孢噻肟 66 66 克林霉素
32 32 拉氧头孢 67 67 磷霉素
33 33 头孢米诺 68 68 氨曲南
34 34 头孢哌酮 69 69 多粘菌素
35 35 头孢哌酮舒巴坦 70 70 夫西地酸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1 71 粘菌素 107 107 克霉唑
72 72 复方磺胺甲噁唑 108 108 咪康唑
73 73 磺胺嘧啶 109 109 酮康唑
74 74 磺胺嘧啶锌 110 110 氟康唑
75 75 磺胺嘧啶银 111 111 伊曲康唑
76 76 甲氧苄啶 112 112 制霉素
77 77 联磺甲氧苄啶 113 113 两性霉素B
78 78 吡哌酸 114 114 特比萘芬
79 79 环丙沙星 115 115 氟胞嘧啶
80 80 诺氟沙星 116 116 阿昔洛韦
81 81 氧氟沙星 117 117 利巴韦林
82 82 氟罗沙星 118 118 阿糖腺苷
83 83 加替沙星 119 119 泛昔洛韦
84 84 洛美沙星 120 120 更昔洛韦
85 85 莫西沙星 121 121 膦甲酸钠
86 86 培氟沙星 122 122 拉米夫定
87 87 左氧氟沙星 123 123 齐多夫定
88 88 甲硝唑 124 124 去羟肌苷
89 89 奥硝唑 125 125 司他夫定
90 90 替硝唑 126 126 阿巴卡韦
91 91 呋喃妥因 127 127 奥司他韦
92 92 呋喃唑酮 128 128 奈韦拉平
93 93 吡嗪酰胺 129 129 依非韦伦
94 94 对氨基水杨酸钠 130 130 茚地那韦
95 95 利福平 131 131 利托那韦
96 96 链霉素 132 132 奈非那韦
97 97 乙胺丁醇 133 133 沙奎那韦
98 98 异烟肼 134 134 乌洛托品
99 99 丙硫异烟胺 135 135 小檗碱
100 100 利福喷汀 136 136 大蒜素
101 101 异烟肼/利福平 137 137 吡喹酮
102 102 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 138 138 硫氯酚
103 103 氨苯砜 139 139 乙胺嗪
104 104 醋氨苯砜 140 140 伯氨喹
105 105 氯法齐明 141 141 蒿甲醚
106 106 沙利度胺 142 142 奎宁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143 143 氯喹 179 180 辣椒碱
144 144 双氢青蒿素 180 181 来氟米特
145 145 乙胺嘧啶 181 182 罗非昔布
146 146 磺胺多辛 182 183 洛索洛芬
147 147 咯奈啶 183 184 氯诺昔康
148 148 哌喹 184 185 美洛昔康
149 149 羟氯喹 185 186 萘丁美酮
150 150 青蒿琥酯 186 187 萘普生
151 151 青蒿素 187 188 尼美舒利
152 152 甲苯咪唑 188 189 塞来昔布
153 153 阿苯达唑 189 190 舒林酸
154 154 氯硝柳胺 190 191 双氯芬酸
155 155 哌嗪 191 192 吲哚美辛
156 156 双羟萘酸噻嘧啶 192 193 别嘌醇
157 157 左旋咪唑 193 194 秋水仙碱
158 158 喷他脒 194 195 苯溴马隆
159 159 葡萄糖酸锑钠 195 196 丙磺舒
160 160 双碘喹啉 196 197 芬太尼
161 161 依米丁 197 198 吗啡
162 162 阿司匹林 198 199 哌替啶
163 163 布洛芬 199 200 氨酚待因[I号,II号]
164 164 索米痛 200 201 苯噻啶
165 165 吲哚美辛 201 202 布桂嗪
166 166 安乃近 202 203 草乌甲素
167 167 氨基葡萄糖 203 204 丁丙诺啡
168 168 白芍总苷 204 205 "对乙酰氨基酚羟考酮
(氨酚羟考酮)"
169 169 贝诺酯 205 206 对乙酰氨基酚双氢可待因
170 170 吡罗昔康 206 207 复方丙氧氨酚
171 171 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 207 208 罗通定
172 172 对乙酰氨基酚 208 209 洛芬待因(布洛芬可待因)
173 173 复方阿司匹林 209 210 美沙酮
174 174 复方氨基比林(安痛定) 210 211 曲马多
175 175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 211 212 舒芬太尼
176 176 复方氯唑沙宗 212 213 双氢可待因
177 177 汉防己甲素 213 214 四氢帕马丁
178 179 金诺芬 214 215 恩氟烷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215 216 异氟烷 251 252 烟酰胺
216 217 七氟烷 252 253 脂溶性多种维生素
217 218 氧化亚氮 253 254 葡萄糖酸钙
218 219 硫喷妥钠 254 255 混合微量元素
219 220 氯胺酮 255 256 氯化钙
220 221 丙泊酚 256 257 碳酸钙
221 222 咪达唑仑 257 258 维生素D3碳酸钙
222 223 羟丁酸钠 258 259 硒酵母
223 224 依托咪酯 259 260 精氨酸
224 225 布比卡因 260 261 丙氨酰谷氨酰胺
225 226 丁卡因 261 262 复方α-酮酸
226 227 利多卡因 262 263 复方氨基酸[18,18F,18AA,18AA-1]
227 228 普鲁卡因 263 264 复方氨基酸[3AA]
228 229 复方阿替卡因 264 265 复方肝病用氨基酸
229 230 罗哌卡因 265 266 复方肾病用氨基酸
230 231 氯化琥珀胆碱 266 267 "脂肪乳
[中链及长链复合剂]"
231 232 阿曲库铵 267 268 脂肪乳[长链]
232 233 罗库溴铵 268 269 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
233 234 哌库溴铵 269 270 短肽型肠内营养剂
234 235 泮库溴铵 270 271 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
235 236 维库溴铵 271 272 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
236 237 麻黄碱 272 273 促皮质素
237 238 艾司洛尔 273 274 去氨加压素
238 239 维生素B1 274 275 绒促性素
239 240 维生素B12 275 276 垂体后叶素
240 241 维生素B6 276 277 戈那瑞林
241 242 维生素C 277 278 戈舍瑞林
242 243 维生素D3 278 279 亮丙瑞林
243 244 β-胡萝卜素 279 280 尿促性素
244 245 复合维生素B 280 281 曲普瑞林
245 246 干酵母 281 282 鞣酸加压素
246 247 水溶性多种维生素 282 283 重组人生长激素
247 248 维生素A 283 284 地塞米松
248 249 维生素B2 284 285 泼尼松
249 250 维生素D2 285 286 氢化可的松
250 251 烟酸 286 287 倍他米松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287 288 甲泼尼龙 323 324 格列齐特
288 289 可的松 324 325 那格列奈
289 290 泼尼松龙 325 326 瑞格列奈
290 291 曲安奈德 326 327 二甲双胍
291 292 曲安西龙 327 328 阿卡波糖
292 293 苯丙酸诺龙 328 329 吡格列酮
293 294 丙酸睾酮 329 330 罗格列酮
294 295 甲睾酮 330 331 甲状腺片
295 296 达那唑 331 332 碘塞罗宁
296 297 普拉睾酮 332 333 左旋甲状腺素
297 298 十一酸睾酮 333 334 丙硫氧嘧啶
298 299 司坦唑醇 334 335 复方碘溶液
299 300 替勃龙 335 336 甲巯咪唑
300 301 己烯雌酚 336 337 阿法骨化醇
301 302 苯甲酸雌二醇 337 338 阿仑膦酸钠
302 303 雌二醇 338 339 骨化三醇
303 304 结合雌激素 339 340 降钙素
304 305 结合雌激素/甲羟孕酮 340 341 氯膦酸二钠
305 306 雷洛昔芬 341 342 帕米膦酸二钠
306 307 氯米芬 342 343 羟乙膦酸钠
307 308 尼尔雌醇 343 344 氯膦酸二钠
308 309 戊酸雌二醇 344 345 甲钴胺
309 310 烯丙雌醇 345 346 胰激肽原酶
310 311 黄体酮 346 347 环孢素
311 312 甲羟孕酮 347 348 雷公藤多苷
312 313 地屈孕酮 348 349 硫唑嘌呤
313 314 己酸羟孕酮 349 350 吗替麦考酚酯
314 315 甲地孕酮 350 351 咪唑立宾
315 316 炔诺酮 351 352 他克莫司
316 317 孕三烯酮 352 353 西罗莫司
317 318 动物源胰岛素 353 354 α-干扰素
318 319 重组人胰岛素 354 355 乌苯美司
319 320 格列本脲 355 356 乌体林斯
320 321 格列吡嗪 356 357 胸腺肽
321 322 格列喹酮 357 358 重组人白介素-2
322 323 格列美脲 358 359 阿霉素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359 360 白消安 395 396 拓扑替康
360 361 氮芥 396 397 长春新碱
361 362 环磷酰胺 397 398 高三尖杉酯碱
362 363 卡铂 398 399 羟喜树碱
363 364 塞替派 399 400 依托泊苷
364 365 顺铂 400 401 长春地辛
365 366 丝裂霉素 401 402 长春碱
366 367 司莫司汀 402 403 长春瑞宾
367 368 阿柔比星 403 404 多西他赛
368 369 奥沙利铂 404 405 三尖杉酯碱
369 370 苯丁酸氮芥 405 406 替尼泊苷
370 371 吡柔比星 406 407 紫杉醇
371 372 表柔比星 407 408 门冬酰胺酶(L-门冬酰胺酶)
372 373 氮甲 408 409 氨鲁米特
373 374 福莫司汀 409 410 他莫昔芬
374 375 卡莫司汀 410 411 阿那曲唑
375 376 六甲蜜胺 411 412 比卡鲁胺
376 377 洛莫司汀 412 413 福美坦
377 378 尼莫司汀 413 414 来曲唑
378 379 柔红霉素 414 415 托瑞米芬
379 380 硝卡芥 415 416 依西美坦
380 381 异环磷酰胺 416 417 丙卡巴肼
381 382 阿糖胞苷 417 418 替加氟
382 383 氟尿嘧啶 418 419 安吖啶
383 384 甲氨蝶呤 419 420 达卡巴嗪
384 385 羟基脲 420 421 靛玉红
385 386 氟达拉滨 421 422 氟他胺
386 387 吉西他滨 422 423 甲异靛
387 388 卡培他滨 423 424 卡莫氟
388 389 硫鸟嘌呤 424 425 美司钠
389 390 巯嘌呤 425 426 米托蒽醌
390 391 脱氧氟尿苷 426 427 维A酸
391 392 放线菌素D 427 428 维胺酯
392 393 平阳霉素 428 429 亚砷酸
393 394 美法仑 429 430 亚叶酸钙
394 395 美法仑 430 431 苯海拉明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431 432 氯苯那敏 467 468 阿米三嗪萝巴新
432 433 赛庚啶 468 469 巴曲酶(降纤酶〕
433 434 异丙嗪 469 470 倍他司汀
434 435 阿伐斯汀 470 471 丹参酮IIA
435 436 阿司咪唑 471 472 丁咯地尔
436 437 茶苯海明 472 473 二氢麦角碱
437 438 氯雷他定 473 474 法舒地尔
438 439 咪唑斯汀 474 475 氟桂利嗪
439 440 曲吡那敏 475 476 葛根素
440 441 曲普利啶 476 477 桂利嗪
441 442 去氯羟嗪 477 478 尼麦角林
442 443 特非那定 478 479 七叶皂苷
443 444 西替利嗪 479 480 双氢麦角胺
444 445 酮替芬 480 481 罂粟碱
445 446 苯海索 481 482 胞磷胆碱
446 447 金刚烷胺 482 483 洛贝林
447 448 左旋多巴 483 484 尼可刹米
448 449 多巴丝肼 484 485 奥拉西坦
449 450 卡比多巴 485 486 苯甲酸钠咖啡因
450 451 培高利特 486 487 吡拉西坦
451 452 司来吉兰 487 488 吡硫醇
452 453 溴隐亭 488 489 多沙普仑
453 454 左旋多巴/卡比多巴 489 490 二甲弗林
454 455 新斯的明 490 491 茴拉西坦
455 456 溴吡斯的明 491 492 甲氯芬酯
456 457 溴新斯的明 492 493 哌甲酯
457 458 加兰他敏 493 494 苯巴比妥
458 459 依酚氯铵 494 495 司可巴比妥
459 460 苯妥英钠 495 496 异戊巴比妥
460 461 丙戊酸钠 496 497 扎来普隆
461 462 卡马西平 497 498 佐匹克隆
462 463 扑米酮 498 499 唑吡坦
463 464 托吡酯 499 500 米格来宁
464 465 乙琥胺 500 501 甘露醇
465 466 麦角胺咖啡因 501 502 甘油果糖
466 467 尼莫地平 502 503 巴氯芬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503 504 谷维素 539 540 氯米帕明
504 505 石杉碱甲 540 541 氟西汀
505 506 天麻素 541 542 马普替林
506 507 细胞色素C 542 543 吗氯贝胺
507 508 乙哌立松 543 544 帕罗西汀
508 509 奋乃静 544 545 曲唑酮
509 510 氟哌啶醇 545 546 噻奈普汀
510 511 氯丙嗪 546 547 舍曲林
511 512 氯氮平 547 548 文拉法辛
512 513 三氟拉嗪 548 549 西酞普兰
513 514 舒必利 549 550 碳酸锂
514 515 奥氮平 550 551 氯化铵
515 516 氟奋乃静 551 552 溴己新
516 517 氟哌利多 552 553 氨溴索
517 518 氟哌噻吨 553 554 糜蛋白酶
518 519 喹硫平 554 555 羧甲司坦
519 520 利培酮 555 556 乙酰半胱氨酸
520 521 硫必利 556 557 复方甘草
521 522 硫利达嗪 557 558 喷托维林
522 523 氯哌噻吨 558 559 阿桔片
523 524 氯普噻吨 559 560 苯丙哌林
524 525 哌泊塞嗪 560 561 二氧丙嗪
525 526 五氟利多 561 562 复方磷酸可待因
526 527 阿普唑仑 562 563 可待因
527 528 艾司唑仑 563 564 右美沙芬
528 529 地西泮 564 565 氨茶碱
529 530 丁螺环酮 565 566 茶碱
530 531 氟西泮 566 567 沙丁胺醇
531 532 劳拉西泮 567 568 班布特罗
532 533 氯美扎酮 568 569 倍氯米松
533 534 氯硝西泮 569 570 丙卡特罗
534 535 羟嗪 570 571 布地奈德
535 536 硝西泮 571 572 多索茶碱
536 537 阿米替林 572 573 二羟丙茶碱
537 538 丙米嗪 573 574 氟替卡松
538 539 多塞平 574 575 氟替卡松沙美特罗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575 576 福莫特罗 611 612 东莨菪碱
576 577 复方茶碱 612 613 匹维溴铵
577 578 克仑特罗 613 614 曲美布汀
578 579 氯丙那林 614 615 溴丙胺太林
579 580 孟鲁司特 615 616 甲氧氯普胺
580 581 色甘酸钠 616 617 昂丹司琼
581 582 沙美特罗 617 618 多潘立酮
582 583 特布他林 618 619 格拉司琼
583 584 异丙托溴铵 619 620 莫沙必利
584 585 异丙托溴铵沙丁胺醇 620 621 替加色罗
585 586 扎鲁司特 621 622 托烷司琼
586 587 大黄碳酸氢钠 622 623 溴米因
587 588 复方氢氧化铝 623 624 阿扑吗啡
588 589 碳酸氢钠 624 625 酚酞
589 590 复方次硝酸铋 625 626 开塞露
590 591 复方铝酸铋 626 627 硫酸镁
591 592 枸橼酸铋钾 627 628 蓖麻油
592 593 吉法酯 628 629 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
593 594 胶体果胶铋 629 630 甘油
594 595 硫糖铝 630 631 聚乙二醇
595 596 铝碳酸镁 631 632 液状石蜡
596 597 雷尼替丁 632 633 复方地芬诺酯
597 598 西咪替丁 633 634 复方樟脑酊
598 599 法莫替丁 634 635 洛哌丁胺
599 600 枸橼酸铋雷尼替丁 635 636 蒙脱石
600 601 埃索美拉唑 636 637 谷氨酸
601 602 奥美拉唑 637 638 联苯双酯
602 603 兰索拉唑 638 639 促肝细胞生长素
603 604 雷贝拉唑 639 640 多烯磷脂酰胆碱
604 605 泮托拉唑 640 641 复方甘草甜素
605 606 乳酶生 641 642 甘草酸二铵
606 607 胰酶 642 643 还原型谷胱甘肽
607 608 阿托品 643 644 苦参素(苦参总碱)
608 609 颠茄 644 645 硫普罗宁
609 610 山莨菪碱 645 646 鸟氨酸天门冬氨酸
610 611 丁溴东莨菪碱 646 647 葡醛内酯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647 648 乳果糖 683 685 丙吡胺
648 649 双环醇 684 686 莫雷西嗪
649 650 水飞蓟宾 685 687 托西溴苄铵
650 651 熊去氧胆酸 686 688 吲达帕胺
651 652 苯丙醇 687 689 尼群地平
652 653 复方阿嗪米特 688 690 维拉帕米
653 654 茴三硫 689 691 硝苯地平
654 655 曲匹布通 690 692 氨氯地平
655 656 去氢胆酸 691 693 地尔硫
656 657 草木犀流浸液 692 694 非洛地平
657 658 地奥司明 693 695 拉西地平
658 659 复方角菜酸酯 694 696 乐卡地平
659 660 柳氮磺吡啶 695 697 L-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660 661 奥曲肽[8肽] 696 698 尼卡地平
661 662 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 697 699 左旋氨氯地平
662 663 二甲硅油 698 700 阿替洛尔
663 664 复方谷氨酰胺 699 701 美托洛尔
664 666 加贝酯 700 702 普萘洛尔
665 667 枯草杆菌、肠球菌二联活菌 701 703 阿罗洛尔
666 668 美沙拉嗪 702 704 比索洛尔
667 669 生长抑素[14肽] 703 705 卡维地洛
668 670 双岐杆菌活菌 704 706 拉贝洛尔
669 671 双歧三联活菌 705 707 索他洛尔
670 672 乌司他丁 706 708 酚妥拉明
671 673 抑肽酶 707 709 利血平
672 674 地高辛 708 710 哌唑嗪
673 675 毒毛花苷K 709 711 酚苄明
674 676 毛花苷丙 710 712 酚苄明
675 677 米力农 711 713 甲基多巴
676 678 胺碘酮 712 714 降压灵
677 679 奎尼丁 713 715 可乐定
678 680 美西律 714 716 乌拉地尔
679 681 普鲁卡因胺 715 717 卡托普利
680 682 普罗帕酮 716 718 贝那普利
681 683 阿普林定 717 719 福辛普利
682 684 安他唑啉 718 720 赖诺普利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19 721 雷米普利 755 757 阿昔莫司
720 722 咪达普利 756 758 苯扎贝特
721 723 培哚普利 757 759 非诺贝特
722 724 西拉普利 758 760 氟伐他汀
723 725 依那普利 759 761 吉非罗齐
724 726 厄贝沙坦 760 762 洛伐他汀
725 727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 761 763 普伐他汀
726 728 坎地沙坦 762 764 普罗布考
727 729 氯沙坦钾 763 765 辛伐他汀
728 730 氯沙坦钾氢氯噻嗪 764 766 辅酶A
729 731 替米沙坦 765 767 辅酶Q10
730 732 缬沙坦 766 768 果糖二磷酸钠
731 733 复方降压片 767 769 环磷腺苷
732 734 硝普钠 768 770 烟酸肌醇
733 735 硝酸甘油 769 771 己酮可可碱
734 736 硝酸异山梨酯 770 772 前列地尔
735 737 阿魏酸钠 771 773 三磷酸腺苷
736 738 阿魏酸哌嗪 772 774 氨苯蝶啶
737 739 川芎嗪 773 775 呋塞米
738 740 单硝酸异山梨酯 774 776 螺内酯
739 741 地巴唑 775 777 氢氯噻嗪
740 742 二氮嗪 776 778 阿米洛利
741 743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777 779 布美他尼
742 744 复方硫酸双肼屈嗪 778 780 托拉塞米
743 745 肼屈嗪 779 781 甘油氯化钠
744 746 米诺地尔 780 782 黄酮哌酯
745 747 曲美他嗪 781 783 特拉唑嗪
746 748 多巴胺 782 784 阿呋唑嗪
747 749 多巴酚丁胺 783 785 爱普列特
748 750 间羟胺 784 786 多沙唑嗪
749 751 去甲肾上腺素 785 787 非那雄胺
750 752 肾上腺素 786 788 普适泰
751 753 异丙肾上腺素 787 789 坦洛新(坦索罗辛)
752 754 米多君 788 790 奥昔布宁
753 755 去氧肾上腺素 789 791 醋酸钙
754 756 阿托伐他汀 790 792 腹膜透析液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序号 医保编号 中文名称

791 793 托特罗定 827 829 肌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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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局、中国建设银行


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90年8月16日,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安装和维修活动的各种形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第三条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财务核算,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
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企业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按照会计法规行使职权,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合法权益。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五条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以税务机关为主、建设银行配合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定期向税务机关、建设银行等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第六条 施工企业一律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办理各种结算和存贷款业务。
第七条 施工企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摊派、抽调或私分企业的资金、财产。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抵制和向司法部门控告。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 施工企业的财务计划主要反映企业在计划期内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要量和来源及其实现成本、利润的目标。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市场供求情况,结合企业实际,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编制财务计划。
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财务计划,一般应包括利润计划、流动资金计划、财务收支计划三种。有条件的企业还应编制专用基金计划、施工管理费计划等。财务计划的表式、编报时间、具体内容和审核程序,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和建设银行确定。
第十条 年度财务计划经批准下达后,企业要及时将计划指标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到队、组及承包单位。财务计划实施过程中,应进行控制和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向职工大会报告执行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调整年度计划时,应专门提出报告,具体说明修改补充的原因和意见,并按规定的报审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财务计划的编制、修改和执行情况,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建设银行。

第三章 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前,应认真清理帐目,核实各项收入和支出,完成工作量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如实填报,不得多报或少报。按规定清理各项待摊和预提费用,清理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盘点各种财产物资,多余积压的物资要进行调剂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时,要严格划清成本界线,应由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开支的各项费用不得列入工程成本。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核算的范围、计算口径必须一致,严格划清成本界限,未完工程要认真进行盘点,已完工程要及时办理结算,严禁弄虚作假,掩盖施工经营的真实性,一切收入都要入帐,包括材料供销业务以及与其它企业联合经营等各种收入,防止侵占、截留、偷漏、私分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在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时,要认真总结财务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找出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总结是编制决算的主要组成部分,要形成书面材料随同年度决算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财务决算的布署、审查、核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和建设银行负责。

第四章 固定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的固定资金是固定资产的价值表现形态,是劳动资料中的房屋、建筑物及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等占用的资金。固定资金的主要来源有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企业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的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200元、500元或8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或周转材料。
有些施工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主要劳动资料的,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施工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执行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商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过程和管理、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实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非生产领域的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所)等非生产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新增尚未投产使用的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机械设备以及准备封存,尚未办理封存手续的固定资产和进行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施工单位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待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
七、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在生产过程中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每一项财产,作为一个计价对象;从属于主体财产或与它不可分割的附属物、附属设备等,均应包括在主体财产之内。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入帐价值:
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对已经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入帐。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入帐;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加上改装费计价入帐。
四、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而增加的价值入帐。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所有权转归承租方时,应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帐(不包括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
六、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用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专用借款利息支出,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和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八、租入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资产价值。
九、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之内。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设备等;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车辆等;
4.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5.经批准淘汰的落后设备,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不需用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3.属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予补提;
4.帐面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租入的固定资产;
6.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施工队和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设备不提取折旧。
二、提取折旧的方法和依据
(一)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实行单项或分类计算提取的方法;对大型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
(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为计算依据。根据月初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按月(季)计算当月(季)应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对当月(季)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季)不提折旧;当月(季)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备案。由于情况特殊,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建设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明细帐卡、正确、全面、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度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妥善进行保管和养护工作,及时处理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用。
一、新增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作出经济效益预测,防止盲目购建;对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要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入帐。
二、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出售或出租给需用的单位使用。
三、固定资产报废,要经技术部门鉴定后认真进行清理。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做好残值估价和残料入库工作。残值收入和清理费用,分别作增加和减少更新改造基金处理。


四、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要在财务决算期内查明原因,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建设银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处理。属于乱挤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更新改造基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并相应调减成本;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应冲减固定基金,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以及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作增加更新改造基金处理。

第五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是用于购买材料、支付工资及其它生产费用等生产周转需要的资金。流动资金的来源有生产发展基金补充的、银行借款、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工程备料款、预收工程款、职工集资投入以及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最低限度的流动资金数额,来保证企业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连续进行,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实现利润计划。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生产经营状况比较正常的企业,应当根据施工任务、企业规模、材料消耗定额和供应条件等具体情况,核定定额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对流动资金中的货币资金、结算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银行结算制度、信贷制度和现金制度。应收应付的款项,要及时办理收、付手续;确实不能收回的呆帐和无法付出的款项,要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长期挂在帐上。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要完善原始凭证和设置必要的帐册,正确、及时、全面地核算和反映流动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各种物资要有严格的计量验收和收、发、领、退制度,要按季盘点,年终必须彻底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各种物资的盘盈、盘亏,应当在财务结算期内查明原因,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经批准处理的流动资产盘盈,冲减成本;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损失,除由过失人负责赔偿的以外,列入企业成本;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如涉及到冲减资金问题,应报同级建设银行共同审批后处理。

第六章 工资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职工的工资,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工资基金的管理要正确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的工资政策,既要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又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年、季生产计划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编制年、季工资基金计划,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批准后,报送开户建设银行,据以控制支付工资。
第三十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等多种形式。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报当地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的标准执行。
没有工资标准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同意后,可参照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执行。
经批准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津贴和各种奖金必须控制在按核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系数计算的工资总额之内,不得超支。年终工资含量包干结余,可转作奖励基金。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建立工资管理制度,要有考勤记录、产量记录、工时记录等原始资料。实行计件工资的,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确定合理的计件单价;实行浮动工资、分成工资和其他工资形式的,要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规定发给施工、生产和管理人员的标准工资、计件工资(不超过标准工资的30%)、各种工资性津贴、经常性生产奖(包括全优工程综合超额奖、计件超额工资)、特定原材料节约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列入成本。
二、按规定发给材料供应部门人员、为专项工程施工服务人员等的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分别在材料采购保管费、专项工程支出中列支。
三、按规定发给工会干部的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在工会经费中列支;按规定发给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自办技工学校和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工的标准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在学校经费中列支;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在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未收取劳保基金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财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以上的列支渠道进行工资核算,不得擅自改变渠道,重复计列成本。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成本管理。要按照规定的成本范围、标准和实耗数量如实核算工程成本。不得用计划成本、预算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要严格划分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把应由基本建设、各项专用基金以及所属单位开支的费用挤入工程成本。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各种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其它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备品配件、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和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费用,列入成本。
(一)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扣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各类材料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报同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备案。各种边角余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
(二)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金额较小的,可一次摊销;金额较大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
(三)列入成本的周转材料,可采用分次摊销法或分期摊销法。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
(一)折旧费: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租赁费财务处理的规定,应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的各项租赁费。
(三)修理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同意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列入成本,其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应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不得直接列入成本。未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发生的大、中、小修理费用以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入期间发生的修理费用,按实列入成本;一次列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其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一)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管理费用,列入成本。
(二)为制造新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应分担的管理费用,应列入试制新产品的成本。
(三)试制的新产品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试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为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的购置费,经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审查批准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在抵减主管部门拨入的试制费后,不足部分,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设银行批准,在营业外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四)为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构成固定资产的购置费用和土建工程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在有关专项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四、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津贴、奖金,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五、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
六、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
七、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按实列支,不得预提。
八、停工损失、返工损失、废品损失和坏帐损失。
(一)在停工期间支付的施工生产工人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以扣除过失人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成本。
(二)返工损失和可以修复的废品修理费用,包括在返修过程中耗费的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已交工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在企业分配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三)不可修复的废品损失,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四)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在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建设银行或法院等有关单位书面证明,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同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批准核销后,列入成本。
九、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用,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十、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可以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十一、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和为掌握使用引进技术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支付的,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前支付的,作待摊费用处理,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引进技术的职工培训费,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十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的第三年起,连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分配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按规定支付的各种加息和罚息,应在企业分配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集资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的,可作费用列支;高于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部分,应在分红基金中列支。
十四、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其他管理费用(如定额测定费、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列入成本。
十五、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列入成本。
十六、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图预算的其他有关费用和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下列各项费用,分别列入施工企业所属单位的生产、机械作业、运输、商品材料购销成本:
一、工业性生产单位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广告费、销售机构的管理费以及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使用;
二、机械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机械搬运、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检验费、养路费;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车船养路(河)费、港口费、过闸费、过渡费、检查费和装卸费;
四、材料供应单位在商品材料购销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和加工改制材料的费用,以及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的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 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施工、生产机械作业、运输、商业材料购销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基金、各项专用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罚款;
四、购买国库券、债券和股票的支出;
五、企业对外发行股票和联营投资入股发生的股息支出;
六、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
七、各种摊派款;
八、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费用开支;
九、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核算以季为计算期,有条件的企业以月为计算期。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成本,以月为计算期。企业成本核算程序和方法,按会计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要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加强定额管理,健全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实行内部计划价格制度,作好原始记录等。成本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内容必须齐全、真实,在规定的保管年限内,不能丢失或损坏。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成本管理责任制,上下衔接,左右结合的全面成本管理负责制以及对成本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制等。

第八章 工程结算、销售和利润的管理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应在月(季)终时,对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已经竣工的工程,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月(季)终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办理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核对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做到工程价款结算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合。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的销售包括产品销售、作业销售、其他销售。
企业必须加强对销售收入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认真履行产销合同。企业所有的销售收入都要全额记入销售帐,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隐瞒和抵扣销售收入。对已发生的销售,要及时办理结算,收回货款。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半成品、产成品,都要作销售处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的利润总额,由经营利润和营业外损益组成。其中经营利润包括工程结算利润,产品、劳务作业销售利润和其他销售利润。
工程结算利润,是指建设单位承付的已完工程预算成本和计划利润之和与已完工程实际成本的差额;未实行计划利润的施工企业,其工程结算利润,是指建设单位承付的已完工程价款抵减已完工程实际成本的余额。
产品、劳务作业销售利润,是指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和辅助生产部门出售建筑制品或其他产品、提供运输与修理等劳务作业的收入,扣除允许列入成本的税金和实际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其他销售利润,是指施工企业的材料销售和劳务输出等收入,抵减材料成本和劳务人员工资等费用的余额,以及企业承揽国外工程或提供劳务、举办多种经营的利润。
第四十三条 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按核定的比例向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可以列支。但企业在一个核算年度内按规定提而未交的管理费,不得列支,俟上交后再行列支。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包括:
一、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
二、以前年度的工程款溢余;
三、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罚款在抵扣与之相关连的支出后的余额;
四、固定资产出租的租金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施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劳动保险费用。未向建设单位收取劳动保险基金企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和编外人员生活费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家补助费,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以及收取劳保基金企业劳保基金的超支的部分;
二、职工子弟学校经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自办职工子弟学校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其开支标准和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在营业外开支。职工子弟学校新建校舍的资金,由基本建设资金解决;
三、技工学校经费。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生的自办技工学校的经费支出;
四、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企业试制新产品发生的损失(扣除残值回收部分),在抵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投入的试制费后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审核批准后,在营业外列支;
五、非常损失。企业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建设银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核销的流动资金部分。但由于流动资产的非常损失而收回的保险赔偿款,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六、治理“三废”支出。治理“三废”支出的费用,除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部分外,用治理“三废”实现的收入及更新改造基金开支,其不足部分,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经当地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同意的,可以在企业过去三年支付的赔款总额的范围内列支。
对于上列项目,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企业不得在上述范围以外,任意扩大开支范围。
第四十六条 企业施工生产经营收入应按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及时缴纳税金。
第四十七条 施工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三者关系。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一、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扣减税前分出联营利润和国家允许在税前扣减的利润,加上税前分进联营利润,即为计税利润额。
二、企业计税利润额,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后,加、减税后分进、分出联营利润,再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其余额为企业分配利润。
三、企业分配利润,要按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的原则进行分配。在保证生产发展基金所占比例不少于60%,职工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之和不超过15%的前提下,各项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备案。

第九章 专用基金及特种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提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的管理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的标准和渠道提取,按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第四十九条 施工企业的专用基金包括:生产发展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等。其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生产发展基金
(一)来源:
1.按国家规定留归企业使用的减免税金;
2.主管部门拨入的生产发展基金;
3.按规定比例从企业分配利润中转入的部分;
4.其他。
(二)使用范围:
1.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具体额度由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2.购置固定资产;
3.开发新产品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支出;
4.补充更新改造基金;
5.缴纳建筑税。
二、更新改造基金
(一)来源:
1.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2.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3.有偿调出固定资产的作价收入;
4.固定资产遭受非常损失而收回的保险赔偿金;
5.其他。
(二)使用范围:
1.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的更新和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重建;
2.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
3.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4.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
5.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6.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
7.缴纳建筑税。
三、大修理基金
(一)来源:经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同意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大修理基金。
(二)使用范围:
1.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
2.企业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时,在保证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前提下,可以将大修理基金同更新改造基金结合起来使用。
四、职工福利基金
(一)来源:
1.按规定比例提取的;
2.从企业分配利润中转入的。
(二)使用范围:
1.医药卫生费支出;
2.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3.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支出;
4.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医务人员的工资的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和修理费用;
5.职工计划生育有关费用支出;
6.按照国家规定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五、职工奖励基金
(一)来源:
1.按规定从企业分配利润中转入的部分;
2.建设单位支付的提前工期奖(扣除应交税金)、全优工程奖与延期罚款的差额;
3.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
(二)使用范围:
1.自费调整工资;
2.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
3.缴纳奖金税。
六、分红基金
(一)来源:按规定的比例从企业分配利润中转入的部分。
(二)使用范围:用于职工分红,分红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的特种基金包括:临时设施包干基金和劳动保险基金。特种基金应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特种基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临时设施包干基金
(一)来源:按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
(二)使用范围: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提供必要条件而临时建造的生产和生活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及租用临时设施的租赁费。
二、劳动保险基金
(一)来源:按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
(二)使用范围:
1.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疗费,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
2.退职职工的退职金;
3.6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及其应提的福利基金;
4.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费。劳动保险基金年终结余,应冲减营业外支出,超支可列营业外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 进城施工的农村建筑队也应执行本办法。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日河北省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日期:19941222  
实施日期:19950201  
失效日期:19970910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唐山市饮用水源陡河水库的水质,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使水质符合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和保护区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的水利、卫生防疫、计划、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公安、土地、乡镇企业、畜牧水产、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保护区所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 建立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与奖励的专项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与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督、协调各部门对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二)组织水源保护的科研工作,总结、推广保护水源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参加竣工项目验收;
  (五)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并对重大水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陡河水库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协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库区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配合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的水质进行监测;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
  (一)在饮用水取水点的卫生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根据饮用水水质的卫生要求,对城市供水进行净化处理;
  (三)定期检测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四)协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卫生防护范围内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保护区所涉及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在制定本行政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必须把防治水源污染的具体措施列入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领导本地区有关部门进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配合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内发生的污染水源的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区内和周边地区,积极开展小流域治理,搞好前置处理工程,减少水土流失和进入库区的污染负荷。
  第十三条 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和周围地区的绿化工作;在保护区内推广绿色食品和以虫治虫、以菌治虫的生物防治技术;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三章 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陡河水库库面以及控制流域;引还乡河入陡河水库输水渠道及其两岸地区。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
  水域:陡河水库设计正常蓄水水位以及引还乡河入陡河水库输水水渠全线;泉水河的石匣至姜家营段;管河的水库东入口至麻湾坨、于家坨桥段;龙湾河与管河的汇合处至京沈南线公路桥段。
  陆域:水库大坝溢洪坝至麻湾坨、京沈南线公路桥、新庄子、安家庄、上龙各庄、姜家营、西胡各庄、石匣、东黄各庄、陡河电厂的范围内。
  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二类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 准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
  水域:泉水河的姜家营至千佛院段;管河的麻湾坨、于家坨桥至黄家楼段;龙湾河的京沈南线公路桥至后甸子北一公里处。
  陆域:水库东北的麻湾坨至黄家楼、吴家庄、新立庄、龙扒山、焦家庄、三角山;水库西北的西杨家营起沿丰董公路至中大树、京沈公路银城铺站、双庙东北一公里处的范围内。
  准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二类水质标准。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
  水域:泉水河的千佛院以上河段;管河的黄家楼以上河段;龙湾河的后甸子北一公里处以上河段。
  陆域:陡吕线铁路、唐榛公路叉口至巍山、长山、城山、沿陡河流域分水岭至引还入陡隧洞、渡槽沿途、古仁庄、夏庄子、新区厂前路、南王官营的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三类水质标准。
  该区域内所有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第四章 水源的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陡河水库控制流域和周边地区应当开展植树造林、绿化荒山,保持良好的植被覆盖,减少水土流失,改善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一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村镇的发展规模,村镇的生活污水排放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不得污染水体。
  现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必须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
  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碴、城市垃圾、粪便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禁止旅游活动和可能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库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设置与供水、防洪无关的码头。
  禁止造田、养殖、放牧、游泳以及其他污染水源的开发活动。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化肥。
  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生物。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取水点周围陆域半径二百米,水域半径三百米为卫生防护范围,严禁捕捞、停靠船只及一切与供水无关的人为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准一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的排污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满足保护区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有毒物品的车站、码头。
  第二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不准将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排入水体、堆存和埋入地下。
  在汇入水库的河流,引滦输水渠道两侧二百米内,不准采用渗井、渗坑或漫流的方式排放有害废水;输送有毒有害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必须有可靠的防渗措施。
  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禁止毁林开荒和其他损害植被的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该工程项目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外,同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审批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恢复原状或清除污染物外,视情节处以警告和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牧畜、船只、网具并处以警告和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源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和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库区”是指水库高程三十四点三米以下的陆域和水域。
  (二)“一类污染物”是指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芘等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唐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