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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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府发〔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7〕55号)精神,建立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稳妥有效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善后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搭建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间处置非法集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联席会议的非法集资事件进行调查、审议,形成初步意见后向市政府报告。
(六)汇总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广元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广元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政府财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信访办组成,同时邀请市委宣传部、市委维稳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并作为会议成员单位。以上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代表本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广元银监分局牵头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广元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每次联席会议可以设立会议发起人。发起会议的成员单位为会议发起人,一次会议可以有多个会议发起人。会议发起人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建议,提供会议讨论的各种材料、拟定需由会议议定的事项等工作。成员单位有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时,与召集人协商后可以发起会议。
(一)研究重要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成员或部分会议成员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会议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杨文海 广元银监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成 员:潘 鸿 市法院副院长
莫小彪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白天培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肖国志 市委维稳办副主任
安小宁 市发改委副主任
郭仕友 市经委副主任
周 述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正平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兴荣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治军 市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徐电峰 市农业局副局长
罗星原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步勇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跃龙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向志纯 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李芝文 市信访办主任
周 毅 市政府财办副主任
杜培明 市法制办副主任
杨克文 广元银监分局副局长
侯丰荣 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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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9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考虑到加强和发展新闻领域合作的必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本着友好睦邻、互利合作的精神积极引导各自的新闻媒体客观、正确地报道中俄情况,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第二条 双方保证在对等基础上定期交换(或应该提供)关于两国外交部活动情况的消息,包括发送新闻资料和其他公开的出版物。

  第三条 一方将允许另一方的外交和领事机关依照当地的法律、规章和对等原则在其境内散发新闻公报和其他出版物。

  第四条 双方应协调高级访问和双边其他重大外交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成立工作或专家小组。

  第五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电视和广播组织、新闻通讯社、期刊编辑部、记者和新闻媒介工作者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以便进一步加深对彼此国家生活方式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条 双方将为对方国家常驻本国的记者和临时前来采访记者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为了改善信息交流、提高实际工作效率和效能,双方将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部门领导或负责人一级的磋商。
  磋商的安排和经费问题依据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八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戴秉国            潘诺夫
       (签字)           (签字)

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1995年12月26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根据《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注册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并获得相应的最低合格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方可申请正式注册学习专业。
第三条 申请人注册入本科专业所须达到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分别如下:
(一)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C级;
(二)学习其他类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须达到初等C级。
第四条 申请人的《汉语水平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五条 申请人获得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符合其他入学条件,可直接向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提出注册本科专业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未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或未获得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可向有关高等学校申请参加汉语补习。申请人经过汉语补习获得相应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后,即可申请正式注册本科专业。
第七条 没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一般为:
(一)申请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本科专业的为两年;
(二)申请学习其他类本科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为一年。
已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可适当缩短。
第八条 申请人经过规定时间的汉语补习后,仍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应继续补习汉语直至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为止。因特殊情况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国家教委外事司批准,其他留学生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试读生转入专业学习。此类留学生须自入专业学习之日起,于一年内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在专业学习成绩合格的条件下,方可自第二年起正式注册学习本科专业,其已学专业成绩计入学分,否则,将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如认为已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在学习专业时仍不能满足本校专业学习对汉语的要求,应在注册后,有针对性地安排汉语补习课程,以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
第十条 对于申请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参照对本科专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入普通高等学校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分别为:
(一)教学语言为汉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教学语言为外语的,不作统一规定,但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汉语,其中论文摘要必须使用汉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1997学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