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8〕27号
印发《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技术标准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的全面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潮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院校等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主导或参与制订、修订地方、行业、国内和国际标准;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取得标准化科研项目成果(上列奖励范围均不含农业类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五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制订、修订,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订、修订的视为参与制订、修订单位。
第七条 主导或参与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3万元;
(二)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5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15万元。
第八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订、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按单一项目给予奖励,奖金由所有参与单位平分。
第九条 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并发挥作用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
如果组建标准化工作组获得奖励后,再由本级活动组织晋升为高一级标准化活动组织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
项目完成时间以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对主导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中央、省驻潮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单位、市区(含湘桥区、枫溪区、各开发区)的单位,直接向市质监局申请奖励。潮安、饶平县的单位,向所在地县质监局申请奖励,经当地质监局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奖励项目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以及主导制订、修订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参与程度证明材料);申请国际标准研制奖励项目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奖励项目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五)申请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奖励项目的,应提交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出具的批准成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评审年度奖励项目,报市政府核定后,由市政府按规定标准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获奖单位的帐户。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奖金全部退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奖励项目予以审查,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8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四日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2001〕31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l%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资企业)。
第三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50家为50强企业。
第四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从2004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为计算期限,企业两年平均指标必须达到:
(一)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二)纳税总额250万元以上;
(三)利润总额2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当期及前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漏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计35分。超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部分,每500万元加1分;超过1亿元部分,每1000万元加1分,递次分别增加不足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不加分。
2、利润总额: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平均利润总额达250万元计25分。超25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50万元加1分;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100万元加1分,递次分别增加不足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不加分。
3、纳税总额: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平均纳税额达250万元计25分。超25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50万元加1分;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100万元加1分,递次分别增加不足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不加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
4、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评审当期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平均小于100%的不计分,等于100%的计15分,超过10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二)创新性指标及其计分办法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5分;拥有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拥有国外专利,每项计5分。
2、名牌产品 (或优秀新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3分;拥有市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2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市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的,只按最高级别计分;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计4分。
3、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10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同一商标同是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外注册商标的,只按国家驰名商标计分。
4、获ISO一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计4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5、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5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奖、省级奖和市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
6、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计8分,省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同是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只按国家级计分;被认定为省民营科技企业计2分,市民营科技企业计1分,同是省、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只按省级计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区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申报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第九条 镇区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填写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推荐表,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上报材料包括:50强民营企业申报表、50强民营企业推荐表、50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1份。
第十条 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各镇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50名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
第十二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有关职能部门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设立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为组长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对50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审核、评议工作,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各镇区可参照市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申报表(略)
2、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推荐表(略)
3、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