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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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发改农经[2006]2837号

关于印发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编制的《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国家重点专项规划,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针对目前动物防疫体系的薄弱环节,适应新阶段养殖业发展的要求编制的。《规划》的范围涵盖了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和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建设,旨在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整体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附: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质 检 总 局

林 业 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2004-2008年)








二○○六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1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2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2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3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3
二、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4
(一)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 4
(二)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5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建设目标 6
(三)建设原则 7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7
(一)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 8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系统 8
(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 9
(四)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 9
(五)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 10
(六)动物防疫物资保障系统 10
五、动物防疫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10
(一)中央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10
(二)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11
(三)检疫监督设施建设 11
(四)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 12
(五)国家动物防疫技术支撑项目 13
(六)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 14
六、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步骤 14
(一)第一阶段,2004—2005年 14
(二)第二阶段,2006—2008年 15
七、投资测算与资金来源 15
(一)总投资及构成 15
(二)资金筹措方案 16
八、投资效益分析 16
(一)社会效益 16
(二)经济效益 17
(三)生态效益 17
九、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17
(一)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17
(二)加快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 17
(三)建设高素质防疫队伍 18
(四)落实防疫工作经费 18
(五)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储备 18
(六)推进饲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变 19
(七)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19



前 言

建设和完善我国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是实现我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商品率不断提高,养殖密度和流通半径不断加大,境内外动物及其产品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某些重大动物疫病呈大范围流行态势。2004年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实践,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动物防疫体系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与全面加强动物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必须尽快加以健全和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林业局,编制了《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鉴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及防疫队伍建设等内容已列入《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本《规划》侧重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涵盖陆生和水生动物防疫,以及国内检疫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期为2004-2008年。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我国作为养殖大国,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长期存在的动物炭疽、结核病、布鲁氏菌病、沙门氏菌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动物,2005年我国首次出现了人感染禽流感病例。近年来,国际上又发现艾博拉病、疯牛病、莱姆病,对我国形成新的威胁。现代社会人与动物之间距离的不断缩小,使动物疫病向人间扩展的可能性增加。人畜共患病不仅给养殖业及相关产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威胁人类健康,打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此外,随着动物养殖过程中兽药的广泛应用,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日渐突出,抗生素类药物残留超标率居高不下,同样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快我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养殖业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优势产业,发展前景广阔。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给养殖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全国36种重点动物疫病每年导致生猪发病1160万头、牛发病45.3万头、禽发病5.3亿只。水生动物发病率约18%,危害程度日趋严重。据测算,我国每年仅动物发病死亡造成的直接损失近400亿元,相当于养殖业总产值增量的60%左右。我国养殖业正处在一个从量到质转换的重要时期,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已成为制约我国养殖业发展的首要因素,加快建设的任务十分紧迫。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养殖业收入增长对农民家庭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已达30%以上,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发展养殖业是增加农村就业门路的现实途径,目前全国从事养殖业的劳动力超过1亿人。2004年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使养殖农户、加工贸易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初步估计,全国农户减收达80亿元,企业减少销售收入200亿元,减少就业岗位上百万个。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预防和控制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养殖业的疫病风险,对于促进产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至关重要。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我国畜禽水产品产量世界第一,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但畜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1%,水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5%。主要制约因素有两个:一是动物疫病。根据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没有15种A类动物疫病的国家可禁止从尚未消除以上疫病的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而我国目前尚有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等6-7种一类动物疫病(我国一类动物疫病大体相当于国际A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大体分别相当于国际B类、C类动物疫病)没有得到消灭或有效控制,直接影响到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二是兽药残留超标。近几年,我国出口欧盟、日、韩及东南亚等国家的动物产品,多次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导致动物产品出口屡屡受阻,并已影响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声誉。因受动物疫病影响,2004年我国肉类、禽蛋出口量比2003年下降10%以上,其中活畜禽类产品出口下降47.6%。此外,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因氯霉素等残留超标,曾被欧盟等国禁止进口,国内相关企业蒙受巨大损失,2002年以来仅水产品直接损失累计达10亿美元。建设动物防疫体系,有效控制A类动物疫病及兽药残留,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整体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不少野生动物自身携带病毒,容易导致野生动物种群出现重大疫病,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灭绝,影响自然生态平衡,也对人类社会构成威胁。同时,由于我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较为薄弱,在涉及共同承担防控源自野生动物疫情的国际义务时,一些国际组织或机构借此对我国相关工作进行蓄意攻击,对我国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和我国国际形象。
二、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一)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
我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相当一个时期内,由于养殖业生产规模较小,商品率不高,基础设施落后,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进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养殖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动物防疫设施的投入力度,尤其是1998年中央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投入显著增加。1998-2003年,中央累计投入近27亿元,建设了一批重点项目,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国家一级,投资建设了一批动物防疫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了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国家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2个)、国家外来病诊断实验室(3个)、国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国家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兽药残留研究中心和兽药安全评价中心等。改造了4个动物疫苗生产厂。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在全国421个一类、二类开放口岸和进出口贸易集中地区设立了618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设了56个重点实验室和一部分区域性中心实验室、4个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和2个动物疫情信息和预警中心。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约75%的中央投资用于建设省、地、县三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了省级疫情测报中心、304个动物疫情测报站和146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初步形成了全国动物疫情测报网络。建设了四川盆地、胶东半岛、辽东半岛、吉林松辽平原和海南岛等5个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在15个畜产品主产省建设了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在西部12个省(区)建设了动物防疫和冷链设施。全国建设了12个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检测中心。此外,全国共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26处,鸟类环志中心(站)66处。
(二)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薄弱。一是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不健全,定位不清,体制不顺,设施落后;二是基层防疫队伍人员素质不高,中专以下文化程度的超过50%。三是全国约30%的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缺少必要的预防、诊断、检疫和监测手段,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其余县级机构由于基础设施标准低,有相当部分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四是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资和日常业务工作经费保障度低。
2.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一是目前我国动物疫情测报方式、技术和手段落后,信息采集点少、信息量小。疫情报告统计周期长,时效性差,不能及时反映动物疫情动态,难以对重大动物疫病做出早期预警预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外监测预警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二是隔离、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情快速处理设施设备明显不足。三是我国动物防疫指挥调度、疫病诊断、扑灭控制等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疫区动物扑杀评估和补偿机制不健全,不能快速组织动员人力财力物力,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有效地控制扑灭疫情。四是缺乏部门、地区间有效的信息交换和组织协调机制,联防联控难以落实。五是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尚未建立,难以满足应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需要。
3.防疫监督及屏障设施不健全。各级防疫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执法监督手段,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动物产品主产区省际间防疫监督检查站数量不足,缺乏必要的检查手段和消毒设施设备。出入境动物检疫能力不适应进出口管理需要,查验、隔离、消毒、处理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4.动物防疫技术手段落后。目前,我国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普遍较低,装备不配套,难以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监测等实验工作。一些县级实验室缺乏必要的二、三类疫病临床诊断设备和诊断试剂。兽药质量监察、兽药残留监控与安全评价等方面的设备落后,能力不足。相当一部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尚未达到GMP标准。
5.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一是监测站点布设严重不足,存在诸多监测盲区。二是监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监测设备少,难以满足监测需要。三是缺乏系统的基础研究,监测水平较低,预警能力不足。四是监测工作经费缺乏,队伍素质亟待提高。
6.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不健全。自1998年《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虽然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框架,但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相比,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兽医管理体制综合性的改革与体系建设工作亟待加强。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新阶段养殖业发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推进兽医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全面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与国际接轨的动物防疫体系,增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整体水平,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设目标
通过本规划的实施,建成与新型兽医管理体制与防疫队伍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体系。到2008年,通过中央、省、县、乡四级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与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系统,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出入境动物检疫体制,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基本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调、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动物防疫体系,明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对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追溯能力。到2015年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实现全方位控制、区域性消灭。
2009-2010年,对动物防疫体系进行巩固、完善、提高,形成对重大疫病全方位的预防控制能力,缩小与发达国家防疫水平的差距,有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当前亟需要办的事情,兼顾长远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填平补齐,加快建设,逐步完善。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不同层级职责、地域特点、产业特性,确定相应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在区域上,把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和养殖业主产县作为重点,在层级上,把中央与基层动物防疫设施作为重点。
3.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充分利用体系内不同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的已有资源,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实行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4.深化改革,转变机制。坚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积极推进基层兽医站改革。正确处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关系,强化政府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经营性职能,逐步推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动物防疫体系是一个由兽医管理体制、队伍与基础设施三方面组成的,以行政机构为核心、以兽医官制度为基础、以技术支持为保障的有机整体。
动物疫病防控的技术路线要点是:首先要进行免疫;其次要进行疫情监测,监测中未见异常的通过检疫后进入交易市场或屠宰加工,监测中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的,进行疫情报告;第三,由各级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实验室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第四,对疫区进行强制封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同时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疫源,并加强效果监测;第五,在一个潜伏期后经验收合格解除封锁,逐步恢复生产和交易。根据上述技术路线,动物防疫体系可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构建:
从纵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构成。其中,中央与省级侧重重大疫情的监测预警、扑灭与控制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提供高端技术支撑等。地、县、乡级主要承担本区域范围内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扑灭等任务。通过建设,形成全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和疫情追溯网络。
从横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6个子系统组成,这6个方面相互作用、环环相扣,构成动物防疫体系的整体。
(一)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
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是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由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国外动物疫情信息中心、省级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地县级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组成,构成完整的国家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承担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信息分析及疫情早期预警预报的任务。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系统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系统是动物防疫体系的核心,包括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乡级动物防疫站。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国重大疫情、新发和外来动物疫病快速反应及实时动态指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对本省范围内重大动物疫病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与适时动态指挥。县级动物防疫站承担基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紧急处置的任务。乡镇兽医站主要承担实施强制免疫、动物疫情的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承担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
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承担监督执法职能,包括中央、省、地、县、乡五级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检疫、隔离和处理设施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饲养、流通、屠宰、加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质量进行追踪溯源。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承担控制和阻断跨地区动物疫情传播和扩散任务。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检疫、隔离和处理基础设施用于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
(四)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
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包括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国家兽药标准物质制备中心、进出境药物残留监控机构,以及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机构等。国家级基准实验室、标准物质制备中心和安全评价中心承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制定、兽药停药期的制定、残留检测基准物质制备和标定、残留检测的最终技术仲裁、残留检测技术培训、耐药性监测和兽药对环境不良影响研究等任务。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机构实施对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兽药质量的监察和对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进出境药物残留监控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工作。
(五)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
该系统承担着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及流行病学基础性研究等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内容包括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猪瘟、炭疽和外来动物疫病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口蹄疫、禽流感等区域性专业诊断实验室,出入境动物检疫诊断实验室,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病原库以及以教学科研单位为依托的其它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六)动物防疫物资保障系统
该系统承担动物防疫以及对突发、新发及外来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物资保障任务。主要内容包括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范(GMP) 标准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等。
五、动物防疫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根据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针对体系薄弱环节,确定2004-2008年的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一)中央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1.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CADC)。承担全国动物疫病即时监测、分析预警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职责,形成中央一级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和协调指挥能力。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和动物及其产品安全追溯系统。
2.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31个省(区、市)建设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分析、诊断或确诊等任务,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突发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更新或补充仪器设备,整合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等现有资源,形成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和动物疫情追溯系统。
3.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在深圳、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填平补齐改扩建2个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分析、诊断或确诊等任务,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突发水生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主要建设内容: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及水生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设施。
(二)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1.县级动物防疫站。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疫情收集整理、汇总和报告,以及实施疫情处理等任务。建设和完善全国2193个县级动物防疫站和100个新疆兵团、农垦系统农场动物防疫站,完善已建的全国304个动物疫情测报站和146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具备血清学检测等一般诊断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和完善县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实验室、生物制品的保藏、运输设施、动物疫情信息采集处理及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2.水生动物防疫站。在全国490个水产养殖重点市、县,依托现有水产技术推广站,建设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
3、乡镇兽医站。根据兽医体制改革的进程,本规划期安排建设全国50%的乡镇兽医站建设,共计18700个,其中东部地区3700个,中部地区6800个,西部地区8200个。
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在候鸟迁徙通道、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歇地以及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依托自然保护区、鸟类环志站、森林病虫害防治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等单位,建立250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主要建设内容:配备观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防护以及消毒灭菌等设备。
(三)检疫监督设施建设
1.动物卫生监督站(所)。承担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从饲养、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检疫、监督职能。建设和完善31个省,以及2861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所),应具备现场调查取证、检疫监督执法能力,乡镇动物检疫监督设施纳入乡镇兽医站统一安排,不再单独建设。主要建设内容:配备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调查取证、交通、通讯等设备。
2.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承担省际间跨区域流动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查证验物职责。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和完善779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具备快速检疫和查验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动物防疫检查场所及消毒、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或补充。
3. 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主要承担我国从境外引进动物的隔离检疫任务,隔离期间(45天)对相应项目进行检测,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允许进境,不合格动物做扑杀销毁处理,以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建设和完善3个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主要建设内容:动物检疫隔离基础设施。
4.出入境查验消毒处理设施。在北京建设检疫犬驯养基地,在口岸推广应用检疫犬,增加查验手段,提高对旅客携带动物、动物产品等违禁物品的检出率。在全国52个重要口岸建设出入境防疫消毒和处理设施,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人员、动物、包装等可能传播动物疫情的物品和工具的消毒,对可能传带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物品、检疫不合格物品、非法入境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在6个主要动物产品进口口岸建设入境动物产品查验及处理设施,解决动物产品夹带疫区产品非法入境的问题。
(四)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
1.建设和完善4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承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制定、兽药休药期的制定、残留检测基准物质制备和标定、残留检测的最终技术仲裁、残留检测技术培训等任务。建设达到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物质制备中心标准的1个国家兽药标准物质制备中心,承担兽药产品检测用标准物质的制备、鉴定和供应任务。建设达到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GLP)标准的8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开展耐药性监测和兽药对环境不良影响的研究与监测。建设31个省级兽药质量监察所,承担辖区内兽药质量检验、监督、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实验室主要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设。
2.建设和完善出入境药物残留监控设施。完善7个出入境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承担出入境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及其残留监控监测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五)国家动物防疫技术支撑项目
1.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建设1个国家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和完善3个生物安全三级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包括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1个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承担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牛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病原快速确诊、病原分子生物学分析和鉴定、流行病学分析、诊断技术培训及防治技术研究与交流等任务。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
2.区域动物疫病专业诊断实验室。依托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设6个区域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病原的分离和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改造与仪器设备购置等。
3.依托科研、教学机构,建设和完善3个流域性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承担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病原分离和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改造与仪器设备购置等。
4.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建成检测设备先进、检测方法和检测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微生物保藏中心,承担全国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的收集、繁殖、分离、鉴定和管理任务,实现国家对微生物进行安全防护和对生物资源进行充分利用的目标。主要建设内容:病原微生物的分离、鉴定实验室及保藏设施。
5.动物防疫疫苗抗原储备库。建成设施配套、性能先进,能够确保疫苗质量的储备库。承担禽流感等动物重大疫病疫苗(抗原)储备,以满足突发疫病防治用疫苗的需求、供应。
6.国家水生动物病原库1个。承担全国水生动物菌(毒、虫)种的收集、繁殖、分离、鉴定和管理任务。主要建设内容: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实验室及保藏设施。
7.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完善9个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形成对出入境动物疫病的检测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六)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
重点扶持17家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疫苗生产企业,提升兽用生物制品的科技含量、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使我国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质量、数量、结构和生产布局能够满足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主要建设内容:GMP生产车间、产品检验实验室改造等。
六、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步骤
项目安排次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如中央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等。二是优先安排基层动物防疫站。
《规划》分二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04—2005年
1.国家级项目。建设和完善国家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口蹄疫、禽流感国家参考实验室,3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2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完成17个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改造。
2.省级项目:完善和建设8个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10个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9个省级兽药监察所。
3.县级项目:建设尚未投资的1042个县级动物防疫站,以及530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建设170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
(二)第二阶段,2006—2008年
1.国家级项目。建设和完善动物防疫疫苗抗原储备库、狂犬病诊断实验室各1个,6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1个国家兽药标准物资制备中心,1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3个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1个水生动物病原库。
建设和完善9个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3个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1个出入境检验检疫犬驯养基地,52个出入境防疫消毒与处理设施,6个入境动物产品查验及处理设施、7个出入境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
2.省级项目:完善和建设23个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21个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22个省级兽药监察所、2个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3.县级项目:建设和完善783个县级动物防疫站(含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建设320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2331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完善779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4.乡镇兽医站:建设1.87万个乡镇兽医站。按照与基层兽医体制改革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改革到位的乡镇。
5.建设250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七、投资测算与资金来源
(一)总投资及构成
初步估算,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总投资88.3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6.6亿元,地方配套及自筹31.75亿元。按项目类别划分,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项目建设投资8.1亿元,占总投资的9.17%;县级动物防疫设施建设24.34亿元,占总投资的27.55%;检疫监督设施建设16.15亿元,占总投资的18.28%;乡镇(农场)兽医站设施建设18.81亿元,占总投资的21.29%;兽药质量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5.78亿元,占总投资的6.54%;动物疫病诊断与技术支撑项目建设7.16亿元,占总投资的8.11%;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改造项目8亿元,占总投资的9.06%。
按部门划分,农业系统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84.75亿元,占总投资的96%;出入境检疫系统投资2.6亿元,占总投资的2.9%;林业系统投资1亿元,占总投资的1.1%。
(二)资金筹措方案
1.中央直属项目原则上全部由中央投资解决。
2.地方项目,总体上按东、中、西部地区确定不同的中央、地方投资比例,其中京、津、沪、苏、浙、粤六省(市)为1:9,辽、鲁、闽三省为1:1.5,中部地区按1:0.5,西部地区为1:0.15。
(三)分年度投资方案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规划总投资88.3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6.6亿元,2004、2005年中央投资已经下达15.5亿元,2006-2008年还需安排41.1亿元,其中:出入境检验检疫项目中央投资2.6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预算内投资;其余38.5亿元在农口国债投资中统筹安排(2006年已安排13.8亿元,2007-2008年还需安排24.7亿元,年均12.35亿元)。
八、投资效益分析
(一)社会效益
可以有效监控重大动物疫病和兽药残留,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水平,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发展的主要动物疫病,防止外来动物疫病进入,降低动物疫病给养殖业带来的风险,减少生产损失,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对动物疫病监控能力和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增强国民消费信心,提高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动物疫情公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我国动物产品贸易的国际声誉。带动相关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二)经济效益
1.通过项目实施,使全国的动物病死率在现有基础上平均下降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养殖业直接经济损失170亿元,减少间接损失450亿元。可使农民人均增收50元左右。
2.通过项目实施,加强了动物防疫和兽医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养殖业的生产质量和效益,促进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预计到2008年养殖业产值将达到18000亿元,比2003年增加5500亿元左右。
3.通过项目实施,直接促进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按2008年畜产品出口量恢复到2000年水平计算,可增加年出口额15亿美元左右。增加水产品出口120万吨,出口额增加50亿美元左右。
(三)生态效益
通过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科学指导疫病防治工作,净化养殖环境,降低动物死亡率,减少环境污染源。通过规范各类药物的使用,既减少了动物用药在动物产品中的残留,也减少了向环境释放,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九、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根据新形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WTO有关规则,借鉴其他国家通行做法,抓紧修订《动物防疫法》和兽医从业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兽医医疗器械管理、外来动物疫病控制、动物福利等相关配套法规。并根据需要,及时制定猪瘟和新城疫等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扑灭计划和技术规范(标准),保障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充分发挥作用。
(二)加快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以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为重点,完善中央、省、地、县四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优化重组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合理划分基层防疫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相结合的新型兽医管理体制。整合社会兽医资源,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转机制。
(三)建设高素质防疫队伍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并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在中央和省设立首席兽医官,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要通过业务培训、竞争上岗和实行资格准入,提高兽医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履行防疫义务,确保体系建成后有效发挥作用。国家对从事兽医诊断、治疗、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认可制度。要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对执业兽医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落实防疫工作经费
完善动物防疫经费的财政保障机制。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对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能给予经费补助。同时,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分级负责的要求,财政部门要保证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检疫、监督、诊断、疫区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以及兽药质量和残留检测等经费需要。落实运行经费的项目,方可安排中央投资。要合理确定中央、地方和养殖户在动物免疫和染疫动物扑杀方面的负担比例。
(五)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储备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对动物防疫基础研究和科研工作的投入,改善科研条件,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扭转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水平落后的局面。发挥各部门优势,统一组织、资源共享、突出重点、联合攻关,重点抓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研究,快速准确的检测技术和监测技术研究,以及高效疫苗和诊断试剂的研究开发,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
(六)推进饲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变
当前,我国人畜混居,散放散养,混放混养等传统落后养殖方式还很普遍。转变养殖方式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也是我国养殖业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发展不同形式的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要及时总结各地发展养殖小区的经标准化养殖的农户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推进养殖方式的转变。
(七)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特别是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改善和加强相互间的疫情沟通机制,加强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技术、经验和教训的交流,共享动物防疫领域的智慧与成果;探讨建立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参加全球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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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集装箱检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集装箱检验办法》的通知

1984年6月6日,国家商检局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集装箱法定验箱和装箱、拆箱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集装箱检验办法,现予颁发施行。

附件:集装箱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装箱所装进出口货物的质量,便利交接和结算,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
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应施集装箱法定验箱的范围:散装食用油,各种冷冻和冷藏食品,粮谷,大豆,杂豆,果仁,油籽,干鲜果,蔬菜,蛋品,鲜奶和乳制品类,食糖,罐头食品(包括罐装啤酒)等。
第三条 实施法定检验的集装箱,其装运技术条件,除应符合贸易合同和运输契约的规定外,并需符合下例要求:
一、箱号清晰,箱体完整;
二、集装箱的活动部分、胶垫、箱门开关和风雨密状况良好;
三、箱内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活害虫,无残留有毒有害物品;
四、冷藏集装箱的冷藏效能良好;
五、罐式集装箱前次未装过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商检机构)检验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集装箱,装箱部门应根据要求整理后由商检机构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复验仍不合格,装箱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技术条件要求,并重新申请验验。
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集装箱,如不能立即装货时,应由申请人自行加封,妥善保管。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办理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检验。检验项目:
一、集装箱货物装箱检验,包括检验集装箱适载条件,审核货物配载计划,监视装箱,鉴定装运货物的包装、标记、数量和积载等,签封集装箱。
二、集装箱货物拆箱检验,包括检验集装箱的封识和外观状况,启封集装箱,鉴定卸货前货物的积载情况,监视卸货,鉴定所卸货物的包装、标记、数量,判明货损、货差原因等。如需验残,可一并办理,按有关检验内容和规定,进行检验,并签发“拆箱检验/验残”证书。
三、集装箱的承租和退租鉴定。承租鉴定,包括集装箱的类别、号码、规格、数量和内外观状况及适载条件鉴定。退租鉴定,按照承租合同内容,鉴定退租时的集装箱现状、残损情况及残损程度,如需整修,可证明整修所需费用。
四、集装箱单项鉴定,包括清洁、冷藏效能、风雨密及其他单项鉴定。
第六条 集装箱检验的申请,由申请人在实施检验两天前,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办理申请。并根据需要提供货物装箱清单、发票、提单、信用证、合同、承租契约等有关单证,以及检验所需的工具及辅助劳动力。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发给验箱合格证书。凡属法定验箱范围的集装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商检机构签发的验箱合格证书,组织货物的装箱作业。
第八条 进口集装箱接运部门和出口集装箱装箱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提供有关出口集装箱货物清单及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流向单,以利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商检机构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条 商检机构办理集装箱检验,收取检验费和附加费。
第十一条 对广东、广西输往香港、澳门地区集装箱的检验工作,由当地商检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铁道部 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铁路、航空、道路、水路等运输承运单位依据本办法履行承运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附件1)。其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第六条 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七条 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

  第八条 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

  第九条 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

  第十条 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第十二条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发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跨省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及收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三条 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 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
  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第十七条 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托运单位查询货物在途情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1.醋托啡   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               Alfentanil
5.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13.苄替啶               Benzethidine
14.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andCannabisresin
23.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古柯叶               CocaLeaf
25.可卡因*              Cocaine
26.可多克辛              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ofpoppystraw
28.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              Dioxaphetylbutyrate
39.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              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              Drotebanol
42.芽子碱               Ecgonine
43.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              Etonitazene
45.埃托啡               Etorphine
46.依托利定              Etoxeridine
47.芬太尼*              Fentanyl
48.呋替啶               Furethidine
49.海洛因               Heroin
50.氢可酮               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
53.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
58.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               Levorphanol
60.美他佐辛              Metazocine
61.美沙酮*              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               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
70.吗啡*               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d 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
73.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
74.麦罗啡               Myrophine
75.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
77.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
78.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
79.去甲吗啡              Normorphine
80.诺匹哌酮              Norpipanone
81.阿片*               Opium
82.羟考酮*              Oxycodone
83.羟吗啡酮              Oxymorphone
84.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
86.哌替啶*              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intermediateA
88.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intermediateB
89.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intermediateC
90.苯吗庚酮              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
92.非那佐辛              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
94.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
95.匹米诺定              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              Piritramide
97.罂粟壳*              PoppyShell
98.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
99.丙哌利定              Properidine
100.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
101.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              Racemorphan
103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             Sufentanil
105.醋氢可酮              Thebacon
106.蒂巴因*              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               Tilidine
109.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              Bucinnazine
112.可待因*              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            CompoundCamphorTincture
114.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116.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
117.尼可待因              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             Pholcodine
121.丙吡兰               Propiram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本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第一类
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DOB)
2.卡西酮                   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                 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DMA)
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苯吡喃  DMHP
6.二甲基色胺                 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乙环利定                  Eticyclidine
9.乙色胺                   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                (+)-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
12.麦司卡林                 Mescaline
13.甲卡西酮                 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                 MMDA
16.乙芬胺                  N-ethyl,MDA
17.羟芬胺                  N-hydroxy,MDA
18.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oxyamphetamine(PMA)
20.赛洛新                  Psilocine
21.赛洛西宾                 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
24.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MDA)
25.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体化学 Tetrahydrocannabinol
 变体)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
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oamfetamine
29.苯丙胺                  Amfetamine
30.安非拉酮                 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                 Amineptine
32.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lamine(2-CB)
33.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                 Dexamfetamine
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phetamine
36.芬乙茶碱                 Fenetylline
37.氯胺酮*                 Ketamine
38.左苯丙胺                 Levamfetamine
39.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phetamine
40.马吲哚*                 Mazindol
41.甲氯喹酮                 Mecloqualone
42.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
43.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Racemate
44.甲喹酮                  Methaqualone
45.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6.莫达非尼                 Modafinil
47.苯环利定                 Phencyclidine
48.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
49.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0.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1.三唑仑*                 Triazolam
52.齐培丙醇                 Zipeprol

第二类
53.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4.布他比妥                 Butalbital
55.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anditsinjection
56.咖啡因*                 Caffeine
57.去甲伪麻黄碱*              Cathine
58.安钠咖*                 CNB
59.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0.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Dezocineanditsinjection
61.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62.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
63.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64.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
65.呋芬雷司                 Furfennorex
66.喷他佐辛*                Pentazocine
67.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68.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69.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0.阿普唑仑*                Alprazolam
71.阿米雷司                 Aminorex
72.巴比妥*                 Barbital
73.苄非他明                 Benzfetamine
74.溴西泮                  Bromazepam
75.溴替唑仑                 Brotizolam
76.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77.卡马西泮                 Camazepam
78.氯氮卓*                 Chlordiazepoxide
79.氯巴占                  Clobazam
80.氯硝西泮                 Clonazepam
81.氯拉卓酸                 Clorazepate
82.氯噻西泮                 Clotiazepam
83.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
84.地洛西泮                 Delorazepam
85.地西泮*                 Diazepam
86.艾司唑仑*                Estazolam
87.乙氯维诺                 Ethchlorvynol
88.炔已蚁胺                 Ethinamate
89.氯氟卓乙酯                EthylLoflazepate
90.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
91.芬坎法明                 Fencamfamin
92.芬普雷司                 Fenproporex
93.氟地西泮                 Fludiazepam
94.氟西泮*                 Flurazepam
95.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GHB)
96.哈拉西泮                 Halazepam
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
98.凯他唑仑                 Ketazolam
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
100.氯普唑仑                 Loprazolam
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
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andits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                 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奥沙西泮                 Oxazepam
115.奥沙唑仑                 Oxazolam
116.匹莫林*                 Pemoline
117.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8.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19.芬特明                  Phentermine
120.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1.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2.普拉西泮                 Prazepam
123.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4.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5.替马西泮                 Temazepam
126.四氢西泮                 Tetrazepam
127.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28.唑吡坦*                 Zolpiden
129.扎来普隆*                Zaleplone
130.麦角胺咖啡因*              ENC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本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
│ 申请运输单位 │                            │
├────────┼────────────────────────────┤
│ 地    址 │                            │
├────────┼──────┬────┬────────────────┤
│ 经  办  人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
│  运输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申请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 药品名称以国家批准的药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附件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正本)

                       编号:省汉字简称-年号-正本流水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允许持证单位运输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发货单位名称:
发货单位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联系电话:
运输证明有效期限:自             起至            止
准予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