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韶关市公路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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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公路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公路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4〕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公路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韶关市公路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公路污染,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公路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污染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生产生活行为,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受到砂石、泥土、煤矿、垃圾、污水、废渣、油类品、化学物品、杂物等物质的污染。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环保、环卫、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路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部门应该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对公路进行养护;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加强路政巡查,查处各种污染公路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污染程度进行鉴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赔偿公路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及污染程度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 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划拨适当的土地给公路管理机构做公路“三化”(绿化、美化、净化)用地,其中国省道不少于5米,县乡道不少于3米。
第七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加水洗车、积肥制坯、摊晒农作物。
第八条 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煤场、矿场、垃圾堆放场或填埋场,防止造成公路污染。
第九条 在公路沿线修建铁路、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建筑物等工程建设时,严禁在公路上堆放材料、搅拌砂浆、混凝土、水化石灰等,不准向公路两侧倾倒废弃物。
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公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标志,边施工边清运余泥,及时清扫现场并清除周围路面的障碍物。
第十条 公路沿线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店铺等单位和住户,不得向公路两侧倾倒垃圾、余泥,不得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放生产污水。
需要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路口的,设置路口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水沟及盖板涵,并经常对水沟进行清理,防止因堵塞水沟对公路造成污染。所设置的路口标高不得高于公路路面。
第十一条 车辆运载泥砂石、煤、矿石、石灰、水泥拌和料、杂物等易洒漏、易抛落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公路。
进出施工工地、煤矿场、石灰场等场地的车辆,沾带有浆状污物的,必须冲洗、清理干净后方上公路行驶。
第十二条 不得将公路作为机动车的修理场地,机动车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拖离公路维修,拖离后必须及时清理临时设置的警示障碍物,清扫场地。
第十三条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利用公路附属设施书写和张贴各类广告、宣传图片、标语等。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污染的,交警部门应当通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消除污染、追索赔偿费用。
第十五条 造成公路污染的当事人承担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交通的需要,可以决定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消除公路污染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或邻近的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对因污染公路引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封闭其路口,对路口进行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造成公路污染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污染行为,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车主应当在七日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车辆停放超过三个月,车主不接受处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对车辆公开拍卖,所得款项抵付路产损失费、车辆通行费、车辆保管费和罚款等费用,余款归还当事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向公路及其两侧倾倒余泥、垃圾、废弃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清理并可处予罚款。
第二十条 对污染公路的行为,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进行处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污染公路的赔偿费,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和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渡口。“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的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的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韶关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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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主要矛盾的再认识

郭 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级法律硕士 北京 100038)

  【摘 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基于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民主法制发展以及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从理论上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矛盾论,深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主要矛盾的认识。
【关键词】:基本矛盾、主要矛盾。

TO THE OUR COUNTRY STAGE IN ENTRY-LEVEL IN SOCIALISM BASIC SELF-CONTRADICT, MAIN SELF-CONTRADICT KNOW AGAIN
GUO RUI
( Chinese people public security 's university 2004 class law Master Beijing 100038)
Abstract:Under the new history term, according to a request of 16 greatest reports, social basic antinomy request in stage in entry-level in socialism, democracy legal system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s with the request that political setup reform, the request that political civilization developme have the necessity from develop the self-contradict theory in stage in entry-level in perfect socialism theoretically, deep turn to the our country stage in entry-level in socialism basic self-contradict, main self-contradict cognition.
Key words: Basic antinomy, primarily self-contradict

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基本矛盾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由于没有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只提供了一些认识的原则和方法,而没有作出具体的阐述;毛泽东同志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理论,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总的来说,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他在这个问题上是有得也有失的;邓小平同志则在总结社会主义事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基本矛盾理论,对科学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提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虽然阶级斗争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由于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当前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的认识无疑是符合当时中国实际的,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政治文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认为现在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的认识应该有新提法,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一、是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
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呼吁:“同志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地在党的报告中出现是第一次,反映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全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还应该包括政治文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认识显然是与十六大报告以前的形势相适应的,即注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没有提及政治文明,很显然这与现在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新的历史条件下注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即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二、是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反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促进作和阻碍作用。如果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则会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进步、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也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范畴的关系。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跃居世界第六位,成绩的取得大部分来自于经济本身的发展潜力,政治文明对于经济的发展作用表现得很有限,甚至现在成了阻碍生产力、经济基础进步、发展的障碍。所以,为了更好地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势在必行,而且还要处理好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人类文明系统的各个部分及其发展从来就不是孤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相协调,才能真正得到发展。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或影响着其他两个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两个文明的发展水平。就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关系而言,一方面,政治文明的发展要以物质文明的发展为基础,另一方面,物质文明的发展需要政治文明提供制度支持和政治保障,需要政治文明为其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就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看,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政治文明为其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基本的政治方向和必要的政治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则需要精神文明提供思想引导、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因此,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政治文明建设是互相依赖的,如果脱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去抓政治文明建设,就会使政治文明建设失去基础和依托,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要想真正开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新局面,必须在加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并使政治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有序地发展。
三、是民主法制发展以及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邓小平说过没有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没有完善的民主也不是社会主义。完善的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将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推向前进。
政治体制改革要想完成上述任务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认识不全面、不站在时代发展的高度看、不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方法论是不行得,有必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四、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文明的政治,不能自立于人类政治文明的大道之外,而应当与人类政治发展的总趋势一致起来。倘若没有这样的进程,中国现在不可能是一个“共和国”,而仍然会是一个封建皇权国家。但也正如许多文章所说,“由于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或者由于“用封建主义反对资本主义”的一些做法,以致封建主义的遗风仍然可谓举目皆是。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因子,和有违人类政治文明大潮的蒙昧、野蛮因子,区分起来未必能够一步到位。
  人类有着丰富的政治文明成果。近代以来,世界政治文明从观念和制度层面得到全面的刷新。人类观念的进步和文明理念的传播,在观念层面,民主、平等、自由、人权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确立,而特权观念、等级观念、人治观念则在一般意义上成为政治落后腐朽的标志。在制度层面,规范、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与之相应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被越来越多的民族和国家所采用,而专制、独裁、极权则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至少在观念上被否定。
  人类观念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如此迅猛,以至于不同的政治状态被赋予了不同的褒贬属性。众所周知的是,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词,无论在哪里都被认为是好的,而专制、独裁、极权、特权等词则如同一种罪名,没有人乐于认领。这是世界政治文明的成果,是世界政治文明在一般观念上走上了近代化道路的一个证明。中国也在这一进程之中。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明确写入中共十六大报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好,并非与当代世界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全然不同的凭空创造,而是建立在对人类全部政治成果充分吸收的基础之上,继承人类文明的所有优秀成果,才能创造出人类文明的更高形态。就目前状态而言,“初级阶段”的定位,不仅适用于判断中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也适用于判断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这意味着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有着相当长远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政治文明”的中国出现,可以理解为在经济和文化迅速发展的态势下,启动政治更新进程已是众望所归。为了人的实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美好前景,为了更好的加强政治文明建设,促进中国经济、政治、文明的全面发展,全面提升中国综合国力的,在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本矛盾的认识上很有必要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党的十六大报告原文。
2、《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
3、《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1987年2月-7月)。
4、毛泽东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
5、《列宁全集》第33卷。
6、《斯大林选集》上卷。
7、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的贡献。
8、十六大报告重点内容摘录。
9、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的现实价值。
10、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日报)。
1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规律(南方网)。
12、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文)。
13、从毛泽东的“矛盾动力论”到邓小平的“改革动力论”。
14、张闻天:成就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石仲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