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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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宛政[2004]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省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南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南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号令),《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45号令),《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
  一、地质灾害的类型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应急领导机构和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当地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具有地质灾害重点监测防御区(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干线及重点水电工程等)要加强领导,重点防范。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发生灾害后为救灾领导小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由地方人民武装、计划、建设、民政、公安、水利、交通、卫生、电业、国土资源、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接受党委、政府关于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各项指令;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对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出论证意见,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部署组织各组成部门实施救灾行动;执行党委、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配合完成上级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组织的应急行动。
  三、应急机构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
  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宛部队应当按照以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一)军分区司令部负责调集驻宛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遇险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把守险工险段,排除险情,修复加固重要的抗灾设防工程。对于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特殊工程,如水库大坝、堤岸、贮油、贮气、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会同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建设、水利、商务、电业、石油公司等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抢排险。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负责调配救助装备和物资,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计划、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级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与调配,保证抢险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勘查、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早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结合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条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三)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药品供应工作。要组织专业医疗救护人员和广大群众开展多方面的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活动,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并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或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四)公安机关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利因素,维护社会治安。
  (五)通信公司负责尽快修复通信设施,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尽快修复公路、铁路、机场和有关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和灾民的疏散。
  (七)电业部门负责组织修复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变通信系统功能等,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八)新闻部门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有关信息。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讲奉献,全力以赴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五、政府应急行为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启动程序为:市政府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中型或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提议,市政府宣布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临灾应急反应市政府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同时,根据预测地质灾害的大小和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通报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测,依据气象条件,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避灾疏散。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发育规律做出科学解释,预防谣传和误解,保持社会稳定。
  (二)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省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建由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及灾区所在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的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调派部队赶赴灾区,请求省有关部门及全市对灾区进行支援,部署指挥协调灾区政府和救灾各部门进行救灾工作。全力以赴投入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领导小组要迅速了解灾情,立即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并积极进行配合,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六、其他有关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与本预案有关的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本预案与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市、区)应急预案配合实施。地质灾害发生过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此前下发的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有关文件中,有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条款,以本预案为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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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推进中央企业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决定》,深刻领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出资人层层到位的重要基础,也是明确相关主体权利和责任、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基本前提。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树立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二、高度重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做到产权归属清晰、资产估价科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是产权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产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各中央企业在对外投资、资产划转、产权转让、合并分立、企业改制等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产权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评估结果是资产作价的基础依据。中央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时应当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转过程中,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管理:一是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二是要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三是要坚持产权转让进入市场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杜绝暗箱操作;四是要选取适当的转让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五是要注意保护职工权益;六是要及时进行转让鉴证和产权变更登记,做好转让收益管理。

  四、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股权益。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有关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法规要求,正确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和督促全资、控股子企业做好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增资扩股、配股、国有股质押等重大事项时,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在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中,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有效方式,广泛选择受让方,促进形成市场发现价格的有效机制,最大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受让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时,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受让股份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合理定价,并及时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的审批和过户登记手续。

  五、认真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中的资产处置工作。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重要途径,也是盘活资产、做强做大主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在改制中,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界定辅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认真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保证资产价值真实可靠。在使用净资产支付安置职工费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标准,确保职工合法权益。需要核销国有权益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并根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六、加强投资和资本运作的管理。认真做好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程序,防范投资风险。各中央企业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内部管理级次,要适当集中投资决策权,杜绝散乱现象,保持稳健的资本结构,防止债务风险。突出主业,发展核心业务,培育优良资产,防止盲目扩张。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形成的产权关系,要及时进行产权登记。

  七、大力发展股份制,优化企业产权结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也是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的有效途径。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从搞活国有企业、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出发,加快股份制改革的步伐,促进形成不同产权主体间多元投资、互为补充的产权结构,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在股份制改革中,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为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股权界定等各项工作;股份公司设立后,中央企业要严格履行股东职责,正确行使股东权利,认真做好股权收益收缴等工作。

  八、认真做好资产划转工作。资产划转是指国有资产产权在国有单位之间的无偿转移。各中央企业要着眼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以实现国有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为目标,认真做好资产和产权划转的可行性研究,严格规范划转工作,确保资产和产权划转符合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和长远目标。在划转中,要严格报批手续,切实维护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注意处理好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劳动人事关系及其他相关事宜,并保证职工的妥善安置。

  九、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各中央企业在向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将境内资产转移、转让到境外,以及将境外资产转移、转让时,要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同时要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和审批程序。对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的暂行规定

1984年12月22日,化工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四化”建设,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真正做到干部能上能下,保证和促进化学工业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3号文件的精神,决定在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
一、凡是由部、局任命的生产企业厂长、基建施工公司经理、科研设计单位院长(所长)、高等院校院长(校长),一律实行任期制。
二、地师级或相当地师级生产企业、基建施工单位及高等院校厂长(经理)、院长(校长)的任期一般为四年,县团级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领导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符合条件,能够胜任者,经过考评,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届。任期届满,用要连任的,须重新注明新的任期。
三 、现任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院长(所长),以前任命时曾明确为任期制的,任期自当时任命之日计算;生产企业厂长、基建施工公司经理,及其他以前末明确任期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长,任期一律从1985年1月1日起计算;1985年1月后新任命的干部,任期自任命之日算起。
四、实行任期制的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级别待遇,免职或任职期满不再任职的均不保留其任职期间的待遇。
五、实行任期制的上述干部,在任期内,可以辞职。辞职前须正式向上级任免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生效。
六、部、局按管理权限有权免除任期内厂长(经理、院长、所长)的职务。
七、在任期内,年龄达到规定的任职高限年龄的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应按时退出领导班子,经部、局主管部门批准后,任期自然终止。
八、厂长(经理、院长、所长)任职期满前三个月,部、局主管部门必须准备好接替人选,暂时定不下新的人选的,可以先指定人代理职务,并行使正式职务的职权。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干部司。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与国家新的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