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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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销售、存储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烟草专卖工作,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
  (四)拟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实施;
  (五)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财政、交通、铁路、民航、城管监察、邮政、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相应的烟草专卖品的经营项目。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经营地所在的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许可证;经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具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和经营期限依法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涂改、变造、伪造、买卖、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所经营的卷烟应当明码标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牌匾上标注的名称应当相一致。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七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因经营主体、企业类型或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手续。
  经营者需要歇业时,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本市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购进的卷烟必须标有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供货标识,并实行一户一码制度,禁止零售业户之间相互串码销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烟丝、烟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假烟、走私烟、非烟、烟叶以及烟丝经营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其他人;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存储场所,根据举报,可对非法经营场所实施强制检查;
  (三)查阅、复制、摘抄、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和其他资料;
  (四)在火车站、客运站、机场、配货站、公路、收费站、邮政所、港口等地,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涉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处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截留、私分烟草专卖品。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涂改许可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出借、买卖、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责令持证人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取消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当场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之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一)被查获经营假烟、走私烟的;
  (二)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三)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五)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连续一个月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八)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依法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途径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罚没收入应当使用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干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涉及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所称走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所称非烟,是指不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或无专卖供货标识的、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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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年来,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进投融资决策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对外签约,甚至自行开工建设国家已明确否决的项目,事后又要求国家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种行为,不利于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有关规定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三、严禁擅自对外签约。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
四、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
五、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国家计委将不予受理,一概由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地区或企业自行负责。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1983年)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1983年7月20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现将《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的七月五日至七日,共青团中央举行了常委会议。

  会上,王兆国同志传达了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并就如何进一步做青年工作问题讲了话。胡锦涛同志代表书记处汇报了团十一大以来团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情况。与会同志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就如何开展下半年团的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一)

  会议认为,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经过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各条战线、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近召开的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振兴中华的斗志。刚刚出版的《邓小平文选》,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增加了新的内容,必将对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产生重大影响。

  与会同志指出,共青团工作也出现了蓬勃向上的新气象。今年以来,在党中央的关怀、指导下,全团认真贯彻团十一大精神,努力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团中央书记处从抓自身的思想革命化和机关管理科学化入手,制定了书记处政治生活准则,精简和调整了机构,建立健全了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使机关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今年的“文明礼貌月”活动作为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第一个战役,准备比较充分,措施比较得力,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多的创造,效果较好;树立了“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这样一个事迹生动、令人信服、催人奋进的青年典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青少年教育工作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工作会议,总结、推广了湖南的经验,部署了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的工作,为加强基层建设、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总之,全团工作的发展势头是令人鼓舞的。

  会议认为,上半年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团的工作落后于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团中央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全团工作方面做得还不够;对各级团委班子的思想、组织建设抓得还不够紧;在团的工作如何适应和促进改革这一关键问题上,还没有摸索出一整套成熟的办法和经验。

  会议指出,今年下半年,全团要认真学习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学好《邓小平文选》,进一步落实团十一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继续抓好《共青团中央一九八三年工作安排》中提出的四项工作,为全面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会议同意团中央书记处提出的关于“攥紧拳头,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意见,要求各级团组织在全面部署各项工作的同时,在领导力量的安排上要花更多的气力,集中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即: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张海迪活动,对青年进行生动实际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以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为重点,加强团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

(二)

  会议认为,响应党中央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号召,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张海迪的活动,是当前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一个突出任务。张海迪同志是八十年代青年的优秀代表和榜样。开展学习张海迪活动,是对青年进行生动实际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的好形式,是把“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深入开展下去的一个有效办法。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活动长期抓下去。

  把学习张海迪活动引向深入,一定要抓住人生观这个根本问题,引导青年学习她百折不挠、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渴求知识、刻苦自励的顽强毅力;对社会尽责、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要在前一段广泛宣传张海迪事迹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当代青年的思想特点,论证张海迪成长道路的普遍意义,帮助青年不断解决在学习中产生的一些模糊认识,启迪和激励广大青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开展学习张海迪的活动,要从青年的实际出发,采取青年喜闻乐见、愿意接受的办法,如读书讲演、专题讨论、报告会、事迹展览、文艺演出等,帮助青年通过自我教育达到提高觉悟、不断前进的目的。要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注意避免出现现式主义、简单“对号”、脱离实际等问题。要把学习张海迪活动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同学习其他先进人物结合起来,把青年在学习张海迪过程中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引导到为实现四化而英勇劳动、勤奋学习、开创新风的实践中去,为实现财政经济状况、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三)

  会议传达学习了不久前召开的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认为,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制定的集中财力物力、确保重点建设的方针,是我国经济工作上的又一重大决策。它对于保证“六五”计划的完成,实现在本世纪末工农业生产总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全国广大团员、青年要坚决响应党的号召,把确保重点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用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为保证重点建设,为实现党中央关于八十年代打好基础、九十年代经济振兴的计划做出新的贡献。

  会议强调指出,全团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四化为中心活跃团的工作”这一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青团的一切工作,也都要为实现这个根本任务服务,对此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会议要求全团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通过共青团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动员青年在祖国需要的一切岗位上英勇劳动,创造第一流成绩;引导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术,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带领青年积极参加经营管理,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教育青年正确认识改革带来的大好形势,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思想和顾全大局、为国分忧的观点,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用共产主义劳动态度从事工作。要教育各条战线上的青年,充分理解搞好重点建设的重大意义,关心并积极支援重点建设。直接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的广大团员、青年,更要树立起主人翁精神和历史责任感,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地完成生产任务。

  团中央拟于明年召开全国新长征突击手代表大会。会议要求各级团组织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青年投入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中去,以优异成绩迎接大会的召开。

(四)

  会议高度评价了目前正在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中兴起的学习热潮,指出,亿万青年热烈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振兴中华、实现四化的报国热忱,刻苦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汇成了一股浩浩荡荡的向现代科学文化进军的伟大洪流。这是拨乱反正的巨大成果之一,是我国青年一代在新的历史时期表现出来的新的觉悟和奋起的重要标志。

  在全民族、特别是青年中进行智力开发,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是经济振兴的前提。因此,关心、支持、帮助青年学习,是新时期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实践已证明,团的工作只有适应青年的要求,抓住青年的“兴奋点”,才能把最大多数的青年团结在自己周围。各级团的组织都应积极支持青年的学习,努力为他们创造学习的条件,协同社会各方面,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根据各类青年的实际情况,突出不同的学习重点。在学校,要帮助青年学生端正学习目的,树立刻苦勤奋的良好学风,去攀登科学文化高峰;在工矿企业,要广泛地开展“振兴中华”读书活动,帮助青年工人不断增强历史责任感,增长知识和才干,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同时,要努力抓好青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在“双补”合格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帮助他们进一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使之成为适应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人阶级新一代;在农村,要把扫盲和帮助青年学习农业科学技术、走致富之路作为主要的任务;对待业青年,要在加强思想工作的同时,帮助他们学习文化、技术,做好就业前的准备。要注意了解青年在学习中提出的要求,对影响青年学习的某些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团的干部和广大团员,应该走在学习运动的前面,做青年学习的带头人。

(五)

  会议指出,以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为重点,认真抓好基层团组织建设,是全团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团委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五月份湖南会议精神,认清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下定决心,扎扎实实地抓出成效来。要加强督促检查,从团中央起,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务求到明年四月,使农村团支部松散瘫痪面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在重点抓好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整顿的同时,其它战线的团组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改革的精神为指导,认真抓好基层组织的建设,把团的工作活跃起来。

会议指出,现在,共青团已拥有二十万名专职干部和几百万名不脱产的基层干部。这支队伍的素质,不仅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当前团的工作的开展,而且关系到今后党的干部队伍的素质。我们要根据团十一大工作报告和新团章的要求,大力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

  增强团干部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加强团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基础。每个团干部都应以对革命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工作,克己奉公,以个人利益服从党的事业的需要。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人事变动中,更要用党性原则指导自己的行动,听从组织的安排,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各级团委要制订出加强自身革命化建设的措施,并认真遵守、定期检查。上级团委对下级干部要加强考核和管理,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各种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组织建设是当前的薄弱环节。前一阶段,客观上由于各地进行机构改革,省、地两级团委班子变动面较大。尤其是实行干部正规化培训以后,很多骨干被输送到各级党校、团校或大专院校学习、培训,不少团委缺额现象严重,影响了团的工作的正常开展。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各级团委的严重注意。对干部实行正规化培训,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根本措施。在具体安排上,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在职学习的同志应该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矛盾,努力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六)

  会议讨论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的问题,一致认为,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是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任务向我们提出的必然要求。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肃清“左”的流毒,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影响,使团组织真正成为“青年之家”,使团的干部真正成为“青年之友”,从而更好地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当好党的助手。会议认为,在当前,特别要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是转变作风的首要环节。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各级领导都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研究情况,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定政策”。这一指示鲜明、深刻地说明了调查与决策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团的工作也是完全适用的。各级团的组织和团的干部,都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高度认识调查研究的重要性,把调查研究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基本功,要订出制度,形成风气。当前,全团要围绕如何改革团的工作,以适应和促进各条战线的改革;如何针对当代青年的思想特点,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如何解决团干部来源、配备、培训、管理等团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拿出有指导意义的成果来。团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领导同志,每年要用两、三个月的时间下去作调查,并写出有分析、有见解、有质量的调查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向团中央送两次这样的调查报告。各级团委要通过建立联系点等方式,与青年、与基层、与社会各方面建立广泛的联系,疏通信息反馈渠道,掌握青年的思想脉搏和社会动向,做到耳目灵通。同时,要对团的工作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系统的周密的调查,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在科学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二、注意发现、培养和宣传典型,突破一般化领导。当前特别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具有时代特点、对团的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农业、工业、商业、学校等各条战线基层团组织的先进典型,以促进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同时要下功夫做好典型经验的推广工作,使点上的经验在面上开花结果。

  三、要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克服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应该看到,在我们的工作中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影响。有些工作没有做到基层、做到实处、做到青年身上,而是浮在上面。这些都是极为有害的,必须注意防止和克服。今后,团中央召开会议都要力求简短、集中、有实效,能不开则不开,能合并则合并。确需召开的会议,会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会议要切实解决问题。要有好的会风,严禁借机请客送礼、游山玩水。团的各种文件和内部刊物,要进一步提高质量,做到言之有物,力戒空话和套话。

  四、要加强检查督促,层层狠抓落实。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要总结新鲜经验,加以推广。现在各地都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检查、考核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团委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胆工作,坚持真理,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地负起领导责任,把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做得更好。

  会议要求全团各级组织再接再厉,深入学习、贯彻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做好下半年的工作,为全面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