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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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38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1年2月16日至18日,我局主持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现将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请各地将贯彻《纲要》的工作计划和具体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01年4月30日和2001年11月30日前报我局。我局将在此基础上向国务院报告全国贯彻落实的《纲要》情况。


附件: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一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 环保 生态 会议 纪要 通知

抄 送: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1年2月16-18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研讨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主管局长和自然保护处处长、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司(厅)领导、南京环科所、中国环科院生态所的领导及专家共计100余人参加了会议。解振华局长、宋瑞祥副局长出席会议,祝光耀副局长就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作了专题辅导报告。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杨朝飞司长作了会议总结。代表们对《纲要》和总局领导的讲话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一些省区和地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工作,作了典型交流发言。会议听取了西部12省区关于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的汇报,对下一步工作作了部署;同时,组织东部地区对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方案进行了讨论。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一致认为,《纲要》是实现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的重大突破,是生态保护工作进入一个历史性转折阶段的重要标志。《纲要》为生态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为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搞好我国的生态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本次会议对推动各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纲要》非常重要。与会代表通过学习领会总局领导的讲话和报告,加深了对《纲要》的理解,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向,对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充满了信心。

为了把《纲要》的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近期应当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学习、宣传、贯彻《纲要》的工作。首先,要向各级党、政领导积极宣传《纲要》,强调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动各级政府提出贯彻落实《纲要》的意见和措施。其次,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认真学习《纲要》,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方案,对地、市、县环保部门进行培训,召开专门会议,学习、宣传、讲解《纲要》。第三,要解放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生态环境的警示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生态环境的严峻形势,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做好生态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生态调查、区划、规划是今后一段时期生态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首先,西部12省区生态调查取得很大进展,目前,主要应做好生态调查的数据核实;在此基础上,完善调查报告,提出一些有从份量的观点;制成影像、文字、图表共有的多媒体汇报材料,及时向省区政府汇报;在生态调查的基础上,筹备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东、中部地区要做好生态调查的准备工作。

三、做好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抓紧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作,重点省区要成立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机构;启动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做好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规划编制工作。

四、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在对重点保护对象继续实施抢救性保护、建立新保护区的同时,加大对已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投入力度。要进一步发挥各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质量中的作用,还未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机构的地区,2001年内应尽快建立相应的机构并运行。争取在一、两年内彻底解决一些保护区没有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问题。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以满足管护需要为原则,坚决制止人工化、都市化的倾向。保护区内的生态恢复应主要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严格控制人工生态建设和引入外来物种。各种对保护区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含旅游),要严格审批,不得造成新的人为破坏。自然保护小区要纳入保护区实施管理,可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进行定期巡护。

五、做好生态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第二批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对拟申报考核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初审。各省验收合格后,再向总局报告。对已经挂牌的33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要进行抽查,加强管理,对个别工作滑坡的,要予以通报或撤消。

六、抓好生态监督。一是巩固秸秆禁烧工作;二是继续开展禁采限挖发菜和野生中药材的执法检查;三是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四是开展旅游环境监督管理。

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制定环境优美城镇的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区域的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标准。

会议指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在西部各省区环保局、中国环科院、总局信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的共同努力下,克服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及经费不足等困难,按总局的要求,完成了数据采集、分析和汇总以及初报告的编写工作,为西部调查工作的全面完成奠定了基础,意义重大,成绩显著。为确保西部生态调查质量,圆满完成西部调查各项工作,会议确定了西部调查下一步的工作任务:

一、继续加强领导,保持生态调查队伍的稳定。西部调查工作为我国开展大规模生态调查积累了经验,锻炼了一批队伍。为确保西部生态调查报告审核、生态功能区划和规划等生态调查后续工作,生态调查工作的领导班子不能散,队伍不能乱,工作不能放松。

二、做好数据的核查工作。本次调查,数据采集面广量大。为确保数据的准确,各地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做了大量的核查、修正工作。但是,上报的个别数据还存在问题。西部各省区应充分重视数据核查甄别工作,依据总报告编写组的要求,对有问题的数据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好专家审查、部门审核和政府认可三个关。

三、做好生态调查报告的编写和汇报工作。各省区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广泛收集现有研究成果,对已有的生态现状初报告进行加工、修改、提炼,最终形成一份有见解、有分析、有对策的生态调查报告,并尽快向省区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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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唐青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不构成商业秘密。那么,法律是否要求企业采取的保密措施万无一失、密不透风呢?回答是否定的。古人云:没有不透风的墙。对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不应过于宽泛,也不应过于严格,不能苛求企业采取“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这个看起来简洁明了的规定,在实践中由于过于抽象和宽泛,不利于法官和相关人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些地方高级法院对此问题出台了指导性意见。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七条规定:“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当合理。在合理性判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权利人应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二)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知晓其掌握或接触的信息系应当保密的信息;(三)采取一定的物理防范措施,除非通过不正当手段,他人轻易不能获得该信息。”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规定:“12.如何认定保密措施?答:采取保密措施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这个要件要求,权利人必须对其主张权力的信息对内、对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信息的范围;措施是适当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须万无一失。”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发〔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
  天津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经过十多年的开发建设,天津滨海新区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条件和基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提升京津冀及环渤海地区的国际竞争力。天津滨海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内陆腹地广阔,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增长潜力巨大,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窗口。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促进这一地区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地提升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的对外开放水平,使这一地区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释放潜能,增强竞争力。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实施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天津滨海新区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带动区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促进我国东部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从而带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三北”地区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探索新时期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把握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特点,用新的思路和发展模式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出一条区域创新发展的路子。
  二、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开放,进一步发挥优势,坚持高起点、宽视野,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突出发展特色,改善发展环境,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推动新区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走科学发展之路;坚持突出发展特色,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坚持推进改革开放,用改革开放促开发建设;坚持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坚持增强服务功能,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发挥土地对经济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新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全面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是: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任务是:以建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契机,探索新的区域发展模式,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心环节,进一步完善研发转化体系,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综合优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区域服务能力,提高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建设若干特色鲜明的功能区,构建合理的空间布局,采取有力措施,节约用水、集约用地、降低能耗,努力提高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生态平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和谐。推进管理创新,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
  三、切实发挥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从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出发,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要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相结合、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相结合、解决当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相结合,不断拓展改革的领域,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近期工作重点是:
  ——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本着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经营、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
  ——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土地管理改革。在有利于土地节约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前提下,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土地收益分配、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调控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试验。
  ——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适应天津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创新体制、分步实施的原则,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天津港东疆港区设立保税港区,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区域整合。
  ——给予天津滨海新区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四、认真做好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各项工作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主要靠天津自身的力量和加强区域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采取有力措施给予支持和帮助。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研究建立必要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全面分析有利条件和面临的挑战,精心筹划,周密部署,通力协作,使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顺利有序推进,并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完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金融、土地改革等专项方案,并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批后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各有关方面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统一认识,同心协力,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新局面。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