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挂帐及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45:58   浏览:9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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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挂帐及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挂帐及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目前,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以下简称扶持生产资金)清理检查
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即将转入资金挂帐处理工作阶段。现将有关挂帐及审批权限
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帐时限。允许挂帐的扶持生产资金,原则上只限于1983年至198
5年借出部分。对于个别地区1982年底以前借出的,且属于1987年清理挂
帐中遗留问题的,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处理。

  二、挂帐条件。(1)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经济损失,确实无法回
收的;(2)因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承包等,债务人无法落实的;(3)在城市建
设中,生产服务网点被无偿拆除的。由于以上原因而无法归还的扶持生产资金,允
许挂帐处理。此外,对于个别地区发生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处理。

  三、审批权限。对申请挂帐的扶持生产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劳动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分类汇总,提出处
理意见,报财政部门研究审批,并将最终批准的挂帐资金数额,填入清理检查汇总
表,连同总结于11月底以前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四、帐务处理。对批准挂帐的扶持生产资金,在帐务上作冲减扶持生产基金处
理,由劳动、财政部门内部掌握。对外一律不得宣布豁免,今后随着借款单位经济
状况的好转,还要组织回收。回收的挂帐资金,仍作扶持生产资金,由劳动部门继
续周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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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经贸部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经贸部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海关总署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在执行中,有关海关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决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的审批等问题,在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出料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自发文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也按该《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六种联合经营商品也是统一成交的一类出口商品,其出料加工业务亦应向经贸部办理报批手续。



1990年7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从严处理违规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从严处理违规行为的通知

1995年3月4日  证监发字[1995]29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停止竟价交易、进行协议平仓以后,大量投机资金可能转

入其他领域进行炒作,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防止违规行为,避免恶性

事态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市场风险增大时,要及时采取提高保证金比率、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降低最大持

仓限额等控制风险的措施,同时要加强对待仓大户的管理,严格执行每日结算制度和强制平

仓制度。

  二、要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进行运作,严禁借仓交易、联手交易。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

从严处理。

  三、密切注视市场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