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2:46   浏览:8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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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山东、广东、河南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于今年5月下旬对《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为了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这次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以《产品质量法》为依据,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对生产、销售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及健康关系密切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情况,研究法律需要完善的问题,监督和支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使我国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对生产和销售食品、家用电器、建材、农用生产资料等产品的监督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典型案件;《产品质量法》本身存在的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做好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
1.要提高对这次执法检查重要意义的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也是《产品质量法》的主要执法机关。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
这次执法检查,对于进一步修改、完善《产品质量法》,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这次执法检查,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次监督和检查。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检查重点
,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检查组汇报工作时应实事求是,既要充分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绩,又要积极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要诚恳接受检查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虚心听取检查组的意见,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改进措施。
3.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假工作力度,做好市场整治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19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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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2月31日 财行[2007]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二、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要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三、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四、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将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2007〕12号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实施后,我局根据《办法》发布了《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在《办法》实施前后,我局组织对《名单》进行了六次增补申报,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需要继续增补申报。
  
  为更好地将新化学物质与现有化学物质区别管理,切实解决漏报单位的申报问题,经研究,现将《办法》生效前已经在国内合法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补进入《名单》所需履行的具体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从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网址:www.crc-sepa.org.cn)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后,向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该化学物质在《办法》生效前已经实际生产或使用,但没有列入名单的具体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格和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地市级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省级环保部门汇总并核查辖区内的申请,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我局。
  
  四、我局收到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的资料后,委托化学品登记中心及时核实、汇总,提出处理意见。
  
  五、我局有关业务部门依据化学品登记中心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局领导审定。
  
  六、我局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省级环保部门及化学品登记中心,并由化学品登记中心通知申请人。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化学品登记中心咨询。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菅小东
  
  联系电话:(010)84915287
  
  附件: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补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申请表格
http://www.zhb.gov.cn/info/gw/huanban/200701/W020070115558082494621.gif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