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4:16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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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信息产业部


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目前,全国许多地区建立了院前急救机构,开通了“120”急救电话,在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急危重症病人生命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医疗机构争抢或争设急救电话,“120”设置不规范、多点落地、多头管理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急救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院前急救工作,建立适应社会需求、比较完善的院前急救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院前急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院前急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标志,对于发挥政府职能、树立政府形象、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通信管理局要充分认识院前急救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统筹兼顾、以人为本,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院前急救工作和“120”特服号码的管理。
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组建院前急救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急救资源的管理,将组建院前急救网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急救服务需求、卫生资源等状况,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科学组建院前急救网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的院前急救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转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立紧急救援中心,以紧急救援中心为核心组建院前急救网络,使紧急救援中心能够有效地统一指挥、调度院前急救工作。
原则上一个城市只建立一个急救中心(站);确因地域辽阔或交通不便等原因,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院前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和县级市,也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急救站。急救中心(站)可单独设置,也可依托辖区内医疗技术力量最强的综合医院设置,根据人口分布组建院前急救网络,以缩短急救半径,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
三、规范院前急救机构设置,加强院前急救工作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院前急救机构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和执业监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等不得使用“紧急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并从事院前急救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院前急救网络规划,对辖区内现有院前急救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于未经审批、擅自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对于不能胜任院前急救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四、规范医疗急救电话号码的设置,保证“120”电话安全畅通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机构受理医疗救援呼救、代表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指挥医疗资源、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工具,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已经设置的,如“96120”、“995”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通信管理局予以关闭,并收回号码资源。
各电信运营企业地方公司要在当地通信管理局的协调下,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范“120”急救电话的使用,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落地定点单位名单,坚持“保证安全、技术可行、方便经济”的原则,采用直联或转接的互联方式接入到当地“120”急救电话受理点,严禁擅自将“120”急救电话接入名单之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严禁为医疗机构设置除“120”以外的其他院前急救特殊服务电话号码。各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密切配合,保证“120”急救电话的通信安全和通信顺畅。
总之,对于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和“120”特服号码的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和通信企业,要严肃查处其违规行为,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卫生部
信息产业部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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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人发[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局、委),黑龙江、海南、广东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针对4月28日在胶济铁路发生的旅客列车脱轨倾覆相撞特别重大事故,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农业行业实际,现就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农业农村经济工作全局,责任十分重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从组织领导、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密的部署,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深入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按照《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明字 [2008]2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函》(农办人[2008]3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农垦等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人[2008]32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认真开展自查、检查和督查,全面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隐患,认真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和部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加大指导和督促力度,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农业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渔业部门要积极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加强渔港、渔业航标等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推广海洋渔船防碰撞系统建设,引导、鼓励、监督企业和渔船船东淘汰或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要强化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要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渔船检验能力和水平,加强渔业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强化渔政船、渔船协助参与海上搜救的能力,完善渔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积极探索和推动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农机部门要强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工作,切实抓好源头管理。要继续加强农机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建设,加强农机事故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推进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工作。要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加强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网络和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加快农机维修和安全技术检验、考试及事故处理人才培养步伐,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驾驶操作水平。要启动“平安农机”考评工作,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农垦系统要重点抓好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社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沼气、秸秆燃气、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等易燃易爆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及设备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应急预案。要加强垦区安全监管队伍和安全专家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草原管理部门要加强草原防火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工作,对草原火情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监测,特别是要做好境外火灾的动态监控分析,严防外火入境。要加快推进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物资站等基础设施以及扑救火专业队伍建设,认真做好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工作,不断提高草原火灾的应急防控能力。

  兽医部门要加强实验室监督管理,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落实。要完善兽医实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病料采集运输、病原分离、实验室安全操作等工作。要继续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要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剧毒物质、放射性物质、菌毒种、生物制品等的安全储藏、使用和监管,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切实加强施工工地、消防基础建设、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重大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普及消防、交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知识。

  四、加强协作配合和应急值守,做好汛期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汛情和气象信息,加强对暴雨、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要加强汛期值班和事故报告工作,强化汛期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部门进行重点防范和重点监控,发现情况及时处理。要加大汛期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防汛、度汛的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公众抗灾、救灾、减灾和自救的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安全度汛。

  五、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农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和制度、标准,加强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贯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加强农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宣传,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农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农业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应急能力,保持农业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


关于申报库存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申报库存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产业〔20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载货类汽车产品《目录》废止后,对企业已按《目录》生产,而由于市场需求量减少等原因,今后不再生产的库存产品采取限期销售的方式,国家经贸委决定发布《库存车辆产品公告》,作为库存载货类汽车注册的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库存车辆产品公告》的企业,需如实填写“库存车辆产品申报表”(见附件),所填写的技术参数需符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限值要求,属“大吨小标”的,有关技术参数必须如实更正。除涉及更正“大吨小标”的技术参数外,其它技术参数和产品型号应与原《目录》的参数、型号一致。

  二、经审核批准列入《库存车辆产品公告》的产品将限期销售,具体期限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请于12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过期不再受理,

  四、废止《目录》内载货类汽车产品的范围是:

  1、根据《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定义按GB 9417-88)规定,车辆类别代号为“1”的产品(微型货车及底盘、厢式货车、客车底盘和多用底盘产品除外);

  2、车辆类别代号为“3”的自卸车,车辆类别代号为“4”的牵引车,车辆类别代号为“8”的全挂车,车辆类别代号为“9”的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产品;

  3、车辆类别代号为“5”的专用汽车产品中的罐式车(含自卸罐式车);

  4、沿用国外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的引进产品根据具体车型按上述原则确定;

  5、四轮农用运输车产品。

  请你们及时通知有关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抓紧做好申报工作。

  联系人:李万里、卢希

  联系电话:010-63192821/17/13  传真电话:010-63192812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库存车辆产品申报表

 

生产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产品商标:

产品型号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填报时间:


 

车辆产品技术参数

正侧面45°照片,无背景(共需二张照片,一张张贴,另一张浮钉)。


      产品商标

      产品型号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000年版《目录》类别

      汽车企业序号:

      民用改装车企业省份:    企业序号:

      汽车起重机企业序号:

      超限及特殊用途车辆企业序号:

      农用运输车企业序号:

 

主要技术参数

1、外形尺寸(长×宽×高)(mm):
2、燃料种类:

3、排放依据标准:

4、排量/功率(ml/kW):

5、转向形式:

6、货厢栏板高度(mm):

7、轴数:

8、轴距(mm):

9、钢板弹簧片数: 前: 后:

10、轮胎数:

11、轮距 前/后(mm):

12、总质量:

13、额定载质量(kg):

14、整备质量(kg):

15、准托挂车总质量(kg):
16、额定载客(人):

17、驾驶室前排共乘(人):

18、接近角/离去角(°):

19、前悬/后悬(mm):

20、最高车速(km/h):

21、底盘型号、类别及生产企业:
  型号:  生产企业:

22、发动机型号及生产企业:
  型号:  生产企业:

23、车辆识别代号(VIN):

2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