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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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现将《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根据各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预防医学专业标准条件分为两个部分:(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共
为2个专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三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为11个专业: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儿童保健、妇幼保健。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和主管医师资格,在任职期限内年度考
核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圆满完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任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应符合相应学历、专业经历要求。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二)申报主任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第五章 二级学科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职业(劳动)卫生学、人体工效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危害评价、工程卫生学评价、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基本理论知识和措施,掌握主要职业病的发病机理、临床表现、实验检查结果的判别及其诊断标准、治疗的基本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职业病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内科学、分析化学、卫生工程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进行职业卫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能参与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工作的中短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能分析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能组织并正确指导职业危害事故的现场急救和事故分析;能进行职业病常规检查、诊断、治疗及疑难病例的鉴定。
(b)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监测点的选择及布点方法;熟悉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熟练使用常用现场监测仪器,如声级计、电测听仪、粉尘或空气采样器等;掌握常见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职业卫生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劳动卫生学、人体工效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劳动卫生、职业病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职业病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内科学、放射诊断学、分析化学、卫生工程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全面实施;能主持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职业危害评价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分析结果并撰写总结报告;能针对存在的劳动卫生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并解决实际问题;能在工作场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解决劳动卫生职业病领域中的疑难问题;能有效地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和中毒事故的现场急救和事故处理。
(b)掌握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具有组织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调查和处理能力;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监测点的选择及布点,使用常用现场监测仪器。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职业危害评价、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三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健康传播学、行为学、医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基本原理、理论,主要传播手段的原理和特点,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评估,不同场所、人群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及评价)。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流行病学、统计学、社会医学、教育学、社会市场学以及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的预防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够制定日常健康教育活动计划;能对所收集的健康教育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能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疫情时进行健康教育工作;独立对相应人群、社区或相应健康问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能与美工人员一起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能参与本地区本专业工作规范的制定;能与大众传媒和其它有关部门交流信息;能协调社会各部门参与或实施健康教育工作。
(b)应具备常用美工、照相(摄像)或文字设计等健康教育工作所需要的一种基本能力,能评估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策划和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健康传播学、行为学、医学心理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流行病学、统计学、社会医学、教育学、社会市场学以及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预防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短期规划,全面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评价;能组织进行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能指导经常性健康教育工作;能在自然灾害、突发疫情发生时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能独立承担某人群、社区或某健康问题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研究;能主持制作有创意的健康教育材料;能起草本专业工作规范、制度;能独立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能组织社会各部门实施健康教育工作。
(b)能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评估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和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以及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六章 三级学科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环境卫生学、环境流行病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重点掌握环境介质(空气、饮水、土壤或废渣)中各种环境因素(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对健康的影响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的相关理论知识;熟悉环境相关性疾病的病因学说理论、流行规律及其预防控制策略。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相关学科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环境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发现本地区环境卫生工作的主要问题,并独立完成某一方面环境危害因素卫生监测;具有对环境卫生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能力;能熟练运用环境卫生标准及其卫生学依据;能开展与环境卫生有关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进行公害病的调查、诊断、预防与控制;能正确处理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灾害事件,并对相应事件作出分析。
(b)熟悉环境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仪器的操作使用及监测结果的评价,如湿度、风速、温度、照度、噪声、空气采样等。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能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环境卫生信息资料收集与管理、环境危害因素卫生监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环境卫生学、环境流行病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环境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环境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掌握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能发现本地区当前存在的主要环境卫生问题及提出解决方案,并能独立进行科学预测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具有独立制定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具有对环境卫生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能力;能为社会和机构提供环境卫生的技术咨询;能开展环境公害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能进行主要环境危害因素的卫生监测和评价;具有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灾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和有效处理的能力。
(b)能指导下级医师制定现场监测方案、操作现场监测仪器或采集现场样品,并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组织交付的日常工作。经常主持环境卫生监测、环境卫生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公害病的调查诊断与鉴别诊断。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五条 营养与食品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微生物学、卫生毒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包括公共营养调查和监测的原理、内容和营养改善的措施,食源性疾病发生原因诊断和预防控制措施,食品生产过程卫生管理体系的原理、内容、工作步骤。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食品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工艺学、内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营养与食品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识别和独立处理食源性、营养不良及与其相关的慢性疾病的能力;能参与制定营养监测和干预项目、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的中短期工作规划、协调实施以及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食品卫生调查、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活动;能参与组织对人群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洗消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方面进行监测,并作出卫生学评价;能处理常见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特殊环境下营养疾病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能运用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和方法,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卫生管理;能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
(b)掌握规范的食品卫生采样技术、食品卫生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和人体营养常用的现场测量技术。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营养调查或监测、食品卫生信息收集与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测、食品卫生质量卫生学评价。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微生物学、卫生毒理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营养与食品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食品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工艺学、内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营养与食品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独立诊断与鉴别诊断食源性疾病、营养不良病及与其相关的慢性疾病;能组织制定食物污染源调查、营养干预、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能开展食品卫生调查以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能组织对人群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洗消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方面进行监测,并根据卫生学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能组织处理各种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特殊环境下营养疾病等突发事件;能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某一食品品种,进行食品危险分析、关键点控制方法学研究,并制定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帮助食品企业提高卫生管理水平;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和食品加工设备、工具污染程度和食品包装材料的采样,指导进行食物中毒人员的调查处理。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营养监测或干预、食品卫生监测;能对所辖地区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六条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儿少卫生学、儿童保健学、传染病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儿童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规律和特点,影响生长发育和青少年健康的有关因素;近视、龋齿、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等常见病的防治。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儿科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行为学、心理学、教育学、伤害医学、流行病学和卫生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进行学校卫生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能进行青少年、学生常见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并进行相应的防治工作;能参与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中短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承担预防保健、因病缺课退学及死亡、学校生活环境、学习用具卫生质量等学生健康监测工作,并参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结果分析的全过程;能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对危险行为进行干预;能独立处理校内外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根据预防性卫生学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建设项目的评价。
(b)掌握现场卫生监测所需仪器、设备的操作及结果评价,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等,掌握学生生长发育及常见病监测的方法。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学校卫生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学校卫生监测、针对性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儿少卫生学、儿童保健学、传染病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学校卫生和儿少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口腔预防医学、眼科学、伤害医学等。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指导下级医师对青少年、学生常见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并进行处理;能指导学校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组织对学生预防保健、因病缺课退学及死亡、学校生活环境、学习用具卫生质量等学生健康的监测工作;能负责计划或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结果分析等全过程工作;能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组织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等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并作出结论性意见;能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学生生长发育和现场卫生及常见病监测的效果评价,掌握学生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原则和方法。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学校卫生监测,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七条 放射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电离辐射剂量学、放射生物学、放射毒理学、放射诊断学、放射肿瘤学、核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放射损伤(含放射性疾病)防治、放射卫生防护、放射卫生监督、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的基本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劳动卫生职业病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卫生法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相关学科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常见放射性疾病有关的内科学、眼科学、神经科学等临床医学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放射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计划,协调实施,组织效果评价并指导改进;能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培训,并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能进行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与放射性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能较好解决放射性职业危害评价及放射损伤诊治工作中较复杂疑难的问题,参与组织突发性放射卫生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b)掌握放射卫生人体检测检验仪器的使用及结果评价,掌握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掌握放射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健康教育活动、放射卫生学评价。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电离辐射剂量学、放射生物学、放射毒理学、放射诊断学、放射肿瘤学、核医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放射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卫生法学、健康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放射疾病有关的内科学、眼科学、神经科学等临床医学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放射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效果评价;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结果提出意见并组织改进;能对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与放射性相关产品的放射卫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能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培训,并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能正确地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复杂疑难的问题,组织对突发性放射卫生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b)能指导下级医师使用放射卫生的人体检测检验仪器,掌握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技能,掌握放射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健康教育、放射卫生学评价和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或鉴别诊断工作。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八条 卫生毒理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卫生毒理学、生物化学、遗传学、免疫学、动物病理学、医学实验动物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毒理学基本概念、毒物的生物转运与转化、一般毒性表现和毒作用机制、影响毒作用的因素以及特殊毒性(如致突变、致畸、致癌),卫生毒理学试验(包括一般毒性和特殊毒性试验)和保健食品功能试验的基本原理及其评价。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学、放射卫生学、消毒学、病媒生物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化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卫生毒理工作
a.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每年平均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的工作能力:
(a)能熟练开展多种化学品或健康相关产品的毒性试验(如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和致畸试验等),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包括实验设计、实施过程和结果解释,并进行质量控制和分析总结;能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功能评价;参与中毒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b)能够对各种动物试验、第二阶段以上毒理实验和常见生化指标测定进行结果观察和统计分析。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参加过第二阶段以上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其他类似难度的试验。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卫生毒理学、生物化学、遗传学、免疫学、动物病理学、医学实验动物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卫生毒理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学、放射卫生学、消毒学、病媒生物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化学、生物化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卫生毒理工作
a.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多种化学品或健康相关产品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并具备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对毒性试验的实验设计、实施过程和结果解释作出结论性意见,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和分析总结;为各种毒性试验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或保健功能评价;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能解决中毒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各种动物试验、第二阶段以上实验和常见生化指标测定的结果观察、统计分析。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的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主持过第二阶段以上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其他类似难度的试验。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提出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九条 传染性疾病控制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掌握常见和重点防治的传染病防治理论、策略及措施;熟练掌握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处理原则;熟悉应用性研究设计方法、防制或干预措施实施的效果评估方法等;了解各种常见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和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消毒学、卫生经济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病媒生物控制等有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了解各种常见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和诊断治疗原则;掌握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处理原则;能对各种常见传染病进行诊断、治疗处理;能参与组织多发疫情、灾害事故、计划免疫异常反应的控制处理;制订传染病和计划免疫现场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调查、监测取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正确综合与科学分析;能参与组织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协调实施并进行评价;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b)掌握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卫生统计技能,对常见的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处理过程提出所需的微生物学、血清学、卫生学等检验项目,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对常见传染病的疫情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传染病监测、疫情漏报或接种率调查等工作。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 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知识基础上,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消毒学、卫生经济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病媒生物控制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或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本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评价,完成总结;能组织传染病监测,并对重点传染病作出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组织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病的调查及处理;熟悉各种常见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诊断及治疗原则;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b)掌握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卫生统计技能,能对常见的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和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现场调查,如常见传染病的疫情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处理、传染病监测工作、疫情漏报或接种率调查。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二十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项目设计、实施、监测评估;针对吸烟、不平衡膳食、体力活动不足、酗酒等相关行为危险因素的干预;常见慢性病与伤害的预防、诊断、控制和康复。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社会医学、行为医学、卫生经济学、医学人口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营养与食品学、老年学、内科学、药物学、临床诊断学、康复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参与制订本地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伤害的预防控制计划,并协助实施;与不同部门建立协作关系,依托社区卫生服务,参与实施慢性病社区综合干预或伤害防制,在人群中开展有关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参与本地区的死亡(含死因)、发病和患病、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利用监测资料评价干预效果,并通过有效途径向各业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监测结果。
(b)具有卫生统计相关能力,对常见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过程提出所需的生化检验、仪器检测、健康监测项目,并能对血压、血脂、血糖、心电图等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监测与调查、社区诊断、综合预防控制与干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及干预效果评估等工作。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总结工作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伤害预防控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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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纪人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经纪人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纪业的发展,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范经纪人的经纪行为,加强对经纪活动的管理,保护经纪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伞⒎ü妫岷媳臼∈导剩贫ū咎趵?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收取佣金的个人和组织。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为个体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组织为经纪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各类经纪活动的个体经纪人和专营、兼营经纪业务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独立从事经纪活动:
(一)有身份证明;
(二)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以兼职从事经纪活动。
第八条 公民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从事经纪活动相应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
(三)良好的信誉。
第九条 公民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
在农村专门或长期从事经纪活动的公民,由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考核内容,以实际经验、相关法律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为主。
法律、法规对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取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设立经纪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与其经纪业务种类、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期货、金融经纪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经纪企业,应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经纪人事务所,是为个体经纪人提供服务的机构。设立经纪人事务所,应具备必要的人员、资金、场所和设施,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经纪人可以参加经纪人事务所,并向其缴纳保证金、服务费。
经纪人事务所,为个体经纪人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代办结算,代缴税费。
经纪人事务所应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个体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情况和为其服务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经纪人需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或歇业的,应到原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五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委托方的经纪委托;
(二)要求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三)按约定取得委托方支付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公平对待交易双方,不得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二)如实向交易双方介绍与交易有关的情况;
(三)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四)依法缴纳税、费;
(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可以进行经纪活动。
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纪活动。
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商业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第十九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与交易当事人就委托事项进行直接交易。
第二十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根据需要与委托方订立书面经纪合同,或者在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经纪条款。经纪合同或经纪条款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经纪人的名称、住所;
(二)经纪项目和委托事项;
(三)佣金和其他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取得佣金,以促成交易为条件,佣金数额和其它费用的支付,由经纪人与交易当事人商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纪人收取佣金,必须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二条 经纪人进行经纪活动应有业务记录和会计帐簿。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进行扶持、指导、管理、监督,保障经纪活动合法、有序的进行。
经纪人应按规定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经纪人可以依法组建经纪人协会。经纪人协会是经纪人的自律性组织,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经纪人协会可以对经纪人进行业务培训,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维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经纪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或超越登记核准范围从事经纪活动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营业执照的;
(三)伪造、涂改、出让营业执照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的。
个体经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约定佣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经纪人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中介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限制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中介活动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商业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中介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经纪人、经纪人事务所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经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条例执行职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2日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专利申请与实施等保护和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利保护和发展纲要,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的经费。

  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遵循鼓励创新、依法保护、完善服务的原则,做好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促进、教育、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专利宣传教育,营造专利保护和促进的良好环境。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本市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教育;鼓励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开设专利知识课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六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前款禁止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便利条件。

  第八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专利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当事人就该专利侵权纠纷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十一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或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且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六)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措施不能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

  第十三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

  (三)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四)抽样取证;

  (五)登记保存;

  (六)对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专利纠纷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十五条 专利纠纷的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终止调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参展的有专利标记的产品或者技术,可以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第十七条 在专利技术交易中,让与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十八条 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

  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及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档案;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制定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对专利的实施工作;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本市建立专利研究开发、实施和交易的服务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市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并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促进技术进步的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因特殊困难需要获得帮助的,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资助的具体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促进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或者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

  第二十六条 对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并将取得专利的情况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内容。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

  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专利,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专利的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但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对专利权及与专利权有关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涉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向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促进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专利权人依法实施其专利。

  对于具备实施条件、未能适时实施的单位享有的专利,本市鼓励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享有专利权的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优先采购含有本国自主研究开发专利的产品。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加强自律,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执业,不得从事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与委托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等违法活动。

  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专利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进行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为侵犯他人专利权提供生产经营便利条件的,责令改正。

  (二)对明知他人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便利条件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明知他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挠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的项目予以立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