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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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农税[1990]22号

1990-05-18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为平衡农业税收负担,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现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贫困地区恢复征收农业税。五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9号文件精神,执行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的政策,这对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政治影响。目前,贫困地区经济已有较大发展,多数贫困地区人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有的已经脱贫致富,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免税期限也已到期。因此,从1990年起,对贫困地区原则上应恢复征税。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按农业税社会减免办法继续予以照顾。这些农户数量可能不多,但困难比较大,个别县、乡可能比较集中,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十分重视,该照顾的一定要照顾,以体现国家的政策。
  二、根据中央中发(1984)15号文件和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26号文件精神,我部规定从1984年至1989年对国营华侨农场免征农业税。现免税期限已满,国营华侨农场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大多数农场经营由亏转盈,职工人均收入有较大增长。从1990年起,应按原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少数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20号文件精神,对劳改劳教单位照章征收农业税,因遭受自然灾害,收入减少较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
  四、上述农业税减免指标,由地方掌握的减免机动数解决,中央不再为此核减农业税征收任务。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恢复征收农业税,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请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贯彻政策,把这项工作做好。



财政部

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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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进出口。
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烟草专卖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海关、商检、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组织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和烟叶收购许可证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发放和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证件;
(三)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烟草专卖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维护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秩序。
全社会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烟草制品的生产成本,提高烟草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烟草公司和烟叶种植者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种植规划,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烟叶产区的人民政府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叶种植规划和收购计划的管理,督促检查烟叶生产收购合同的履行,按质按量落实国家烟叶收购计划,推行产烟区域布局合理、品种优良化。
烟草公司应当为烟叶种植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扶持资金和物资。
第八条 烟叶种植者应当凭烟叶生产收购合同交售烟叶。
烟叶由当地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收购站(点)必须取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叶收购许可证。
烟叶收购站(点)必须在规定的区域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全部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擅自提级提价。
烟叶由当地烟草公司依法统一经营、调拨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九条 烟叶产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成立烟叶等级质量监督组织。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烟叶等级质量监督组织申请复议。
第十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省或者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准运证核定的数量、品种、调入和调出单位与运达地点等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按无准运证运输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非法设立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不予以取缔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并由上一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市场物业管理者的违法所得。
前款所称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是指以形成批发、零售烟草制品集散地为特征的交易市场或调剂中心。
第十二条 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非法购进烟草制品,并做到亮证、定点经营。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走私烟草制品。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烟草制品: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的;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三)无注册商标的;
(四)霉坏、变质的。
第十五条 零售卷烟、雪茄烟实行条包加贴专卖标志的管理制度。烟草专卖标志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烟草零售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卷烟、雪茄烟,须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加贴的专卖标志,并限于专卖标志限定的范围零售。无专卖标志的卷烟、雪茄烟严禁销售。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和烟草专卖品存放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举报线索对有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嫌疑的车辆或者船舶依法进行检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与邻省交界地区设立的检查站,对有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嫌疑的车辆或者船舶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时,可以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必要时,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收购烟叶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当地收购价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收购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亮证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烟草零售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按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非法购进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销售走私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走私卷烟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设备,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无注册商标,以及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二十一条 其他依法享有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的执法机关,对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必须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或者依法收购拍卖,不得自行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复杂需延长时限的,须报经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或者自查获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拒不到场,放弃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检查运输车辆、船舶或者违法查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有功人员按照该案罚没收入10%至2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受非法干预。
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1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在党中央的殷切关怀下,全国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于5月19日在北京成立,并在此期间召开了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就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该《纪要》吸收了团中央同中宣部经过两年多调查研究所提出的《关于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汇报提纲》的一些意见,经与会专家、学者充分酝酿讨论产生的。其中关于对当代青年的估价、关于青年思想教育的内容、原则和方法、措施等,都是在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概括出来的,对于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青年思想教育研究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暨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中心”的首批研究报告员,青年思想教育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各类青年研究学会的代表,关心青年思想教育的企业厂长、经理、书记,以及共青团的专职青年思想教育工作者等,共八十二人。

  会议期间,与会者认真学习了赵紫阳同志关于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讲话,学习了宋任穷同志在中心成立大会上的讲话,并就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了经验,统一了认识,明确了任务,坚定了信心。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充分认识加强青年思想教育的战略意义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进一步提高全党、全社会对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认识,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条件。我国现有三亿多青年,其中工交、基建、财贸战线青工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农村青年占农业劳动力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人民解放军青年指战员占军人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他们的政治倾向以及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如何,不但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而且必然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发展,为青年一代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但是客观环境还存在着一些有碍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从外部环境看,资本主义无论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还是作为一种思想体系,都在顽强地表现自己,并通过各种媒介影响着我国的青年;从内部环境看,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腐朽思想,尤其是资本主义自由化思潮和僵化的思想方法,还将长期存在,而且必然对青年的成长产生种种消极影响。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青年的思想教育,使他们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成为全面发展的一代四有新人,是事关革命前途、事关国家未来的根本大计。只有把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摆到这样一个战略高度去认识并且指导实际工作,才能确保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二、关于正确地估价当代青年

  会议认为,正确认识和对待青年是做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当前,社会对青年的评价有两种不正确的观点,一种是无原则地吹捧青年,忽视了他们的弱点、缺点和毛病;一种是看不到青年的本质、主流,对他们指责过多,失去信心,这些都不利于对青年的培养教育。

  应该看到,青年是革命和建设事业的生力军,是社会中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多年来,战斗在工业、农业、财贸、科技、文化、教育等各条战线上的广大青年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进行着创造性的劳动,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人民解放军的年轻指战员不但为保卫国家安全勇于流血牺牲,而且积极支持和参加地方建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学生认真读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掌握四化建设所需要的知识和本领。改革、开放、搞活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实践,使青年一代正在经历着思想上的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青年积极拥护和投身改革,把个人命运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前途融为一体,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上艰苦奋斗、建功立业;越来越多的青年崇尚知识,刻苦学习,立志成才,表现出惊人的毅力和顽强的拚搏精神,一批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才能突出的先进分子,正在青年中涌现出来。这一切都说明,我国青年的绝大多数,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的;是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是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完全可以信赖的。这是当代青年的主流。

  当然,青年也有自身的弱点。与缺乏对祖国历史和优良传统的了解、缺乏社会实践经验等先天性不足相联系,青年的弱点主要表现在一部分人马克思主义理论根基不深,思想方法片面、偏激、脱离实际,对社会上各种错误思潮特别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缺乏识别和抵制能力;一部分人缺乏远大理想和社会责任感,道德和法纪观念淡薄。因此,在对青年做出正确估价的基础上,全党全社会应该统一认识,通力合作,为调动青年的积极性、解决青年中存在的问题创造有利条件。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将按照党中央的要求,配合各级党团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极积主动地开展青年思想教育的宣传鼓动和理论研究工作,帮助引导青年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尽快地成长起来。

 

三、关于青年思想教育的内容、原则和方法

  会议认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时期,全党全社会对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更加重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在教育青年努力适应和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搞活的同时,坚持对青年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在四化建设实践中培养四有新人;结合青年特点,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注意寓思想教育于实践活动之中,使青年思想教育日益生动、形象、具体;陆续宣传树立了“一山两湖”英雄群体、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以及张华、辛福强、王桂荣等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了一大批新长征突击手、学雷锋积极分子、边陲优秀儿女、优秀青年厂长(经理)等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坚持用榜样的力量激励青年;多方面关心青年的特殊利益,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等等。

  与会同志在回顾交流近些年思想教育的成功经验后,一致认为,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引导青年在改革、开放、搞活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三中全会中路线的两个基本点的教育,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革命传统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为了使这些教育能够深入人脑、取得成效,在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上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正面教育,以疏导为主。青年思想教育的侧重点应该放在激励、引导上,善于发现青年身上的“闪光点”,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要注意摆事实、讲道理和循循善诱,讲究实际效果,不搞形式主义,防止简单粗暴。要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理想和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引导、教育,鼓励他们奋发向上,满腔热情地投身于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同时应该强调,对青年进行正面教育,并不是一味迁就他们的弱点和不足。实事求是地指出青年的不足之处,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改正,同样是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要紧密联系青年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帮助他们及时解开思想“扣子”,提高政治觉悟。

  第二,坚持平等待人,实行民主对话。思想教育是做人的工作,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不应当是我教你听、我说你服、我打你通,而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坦诚相见的基础上。要大力提倡老一代与青年一代之间展开对话,各界知名人士与青年之间展开对话,各级党政领导与青年之间展开对话。通过广泛对话和其它民主渠道,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认真听取青年的呼声和要求,这样做可以沟通思想,增进理解,有了误解能及时消除,有了矛盾也不致激化。

  第三,坚持实践教育,促进思想转变。社会实践是认识的基础,青年认识水平的提高和思想的转变需要通过大量的比较、思考、实践活动来实现。要创造条件,组织青年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劳动,特别应到改革试点单位和贫困地区去,深入接触工农群众,向工农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培养实事求是的作风和艰苦奋斗、勇于献身的精神,使他们能从自身体验中摒弃谬误、接受真理,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

  第四,坚持以榜样的力量教育青年。要大力宣传有时代特点的先进典型,使青年从同龄英模成长经历和宝贵经验中吸收营养,受到教益,从而自觉地向先进看齐,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第五,坚持分层次做工作,讲求教育的针对性。青年是一个群体,由于性格、职业,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阅历等方面的差异,他们中间也存在层次的区别,产生的思想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要善于准确把握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青年在不同阶段、不同问题、不同场合上的思想动向,区别对待,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还应注意把个别教育和普遍教育结合起来,把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结合起来,使思想教育既具有较大的覆盖面,又具有较强的渗透力。

  第六,坚持信任青年、关心青年。青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特别需要政治上的信任和多方面的关心,爱护。要相信青年的主流和大多数是好的,他们的缺点、毛病通过帮助教育是可以克服的。青年思想教育工作者要善于找准党和国家对青年的要求与青年自身愿望的结合点,采取青年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对青年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帮助和引导,让青年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和人民的关怀。要关心青年的特殊利益,善于体察他们的特殊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在身心发育以及升学、就业、住宅、娱乐、恋爱婚姻等方面所遇到的实际问题,还要努力做好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在关心和解决青年切身利益问题的过程中,要注意引导他们正确处理自己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关系,使他们认识到,改革中的利益调整,总的看会给青年带来更大的利益,但也难免会使部分青年的暂时利益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牺牲一些人的暂时利益;对个人利益,不能有脱离实际的奢望,更不能因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七,坚持从小抓起,循序渐进。儿童少年时期是人生的摇篮。一个人在这个时期不打好基础,很可能贻误终生。因此,要重视对少年儿童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施以良好的教育,重视对他们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等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使他们从小形成健康的思想、习惯和优秀品质,以后再不失时机地分阶段地逐步丰富和深化教育内容,从根本上改变那种“零打碎敲”、“应急救火”和青少年教育“一锅煮”的不正常状况。

 

四、关于如强青年思想教育的必要措施

  与会同志从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实际情况出发,就加强青年思想教育的保证措施,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有以下五条:

  第一,要加强党和政府对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青年思想教育工作要定期讨论研究,经常检查督促,并对有关问题及时作出指示。特别要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共青团工作,使其在团结教育青年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各级领导经常深入到青年之中去,直接跟他们对话,了解和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解决困难,成为受他们尊重和欢迎的亲密朋友。

  第二,搞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需要全社会诸方面通力协作。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社会各方面要齐心协力共同承担起教育青年的责任:共青团和青年组织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团结教育青年的责任,更加出色地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职能;教育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会科学部门,要以对祖国未来负责的精神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特别要加强对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的管理,尽可能减少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消极因素,

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奋发向上的良好社会环境。应当高度重视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青年思想教育中的应用,重视运用大众传播工具等先进手段,重视多层次、多功能的青年思想教育网络的作用,努力实现青年思想教育的社会化、现代化。

  第三,社会有关方面要重视青年思想教育的科学研究。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都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逐步成立青年思想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青年思想教育的科研工作,把它纳入自己工作的议事日程。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和社会科学研究部门要集中力量,选择重大课题,进行攻关。

  第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妥善地解决专职青年思想教育工作者的编制、待遇、来源等问题,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要支持、鼓励离退休干部参与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成立类似河南安阳市“关心下一代协会”那样的组织,辅助做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对于从事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确有突出贡献的人,要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五,要运用法律保护青年的健康成长。建议人大法制委员会、共青团和有关方面参加,抓紧制订青少年法规。根据宪法有关条文和我国国情,对我国青少年的权益及国家对青少年的保护原则,青年工作和青年组织的地位、职能、作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关心、保护青少年成长的具体责任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