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招商引资市长责任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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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招商引资市长责任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2]2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湘潭市招商引资市长责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招商引资市长责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湘潭市招商引资市长责任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服务到位、运转高效、环境优化的招商引资机制,扩大招商,引进外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市长负责的责任项目管理办法。

一、责任项目的界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项目、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性项目、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即可申请列入。

二、责任项目的申报。由投资方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外经贸局审核,报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即可列入市长责任项目。

三、责任项目的办理。
凡被列入市长责任项目的,由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照市政府工作分工或投资方要求,确定一名市政府领导为责任主管,一名市政府副秘书长为责任代表。责任主管和责任代表负责项目洽谈组织、手续督办、工作协调和环境监督的全程跟踪服务。责任主管和责任代表应经常听取汇报,定期上门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时提供服务,建立项目单位与责任主管、责任代表之间的绿色通道。

1、手续全程代办。由责任代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收到项目单位相关手续所需文件资料后,并经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审查合格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代为办好责任项目的所有注册登记手续。责任主管有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立合作意向;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对违反政策的事情进行纠正;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对破坏经济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责任项目需要办理的各类手续,由责任主管或责任代表主持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协调会议要求限时办理到位,责任代表负责监督落实。

2、费用一门代收。责任项目的规费缴纳一律由市外经贸局统一代收,然后按有关规定分配返还给相关部门。

3、外部环境代管。遵循国际惯例,尊重外商的工作与生活习惯,为项目单位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生活环境,凡涉及项目单位的外部环境问题,均由责任主管和责任代表主持调处。凡未经责任主管或责任代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到责任项目单位进行检查。

四、责任项目的监管。责任主管和责任代表负责国、省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我市具体项目实施中的贯彻落实,及时协调处理责任项目洽谈、实施和运作过程中的问题,监督责任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在办理责任项目有关手续时,对办事不及时、承诺不守信和政策不兑现的人和事,由责任主管和责任代表交监察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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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副食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平抑副食品价格,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财政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并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
(二)认1996年起。每年从市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计提5%转入;
(三)从市级征收的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中计提10%转入;
(四)从当年市征集的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全部收入转入;
(五)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存贷增值部分。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政府为稳定副食品生产,平抑副食品价格等支出,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单位恢复生产给予的适当扶持。
(二)灾害期间,节日和重大活动,因副食品短缺而引起价格上扬,市政府为平抑副食品价格,实施调控措施而形成的价差支出。
(三)经批准签订产销定购合同执行保护价收购而形成的价差支出。
(四)国有猪,蛋、菜基地和经批准签订产销定购合同的副食品生产单位参加生产风险保险,其中由政府扶持支付的部分保险费支出。
(五)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其他用于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扶持。
(七)对发展副食品生产和平抑副食品价咯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第五条 在确保副食品市场调控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短期周转,用于解决副食品基地因需扩大生产和副食品流通的临时性资金困难。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项存储。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于市政府,由副食品主管部门具体执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项目由副食品主管部门提出,由财政部门为主会同计委、经贸委,农委,物价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实施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当年结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转入下一年度流动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基金来源及时到位,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副食品风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用款单位应将当年度具体使用情况及其效益书面上报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进行审计和效果考核。财政部门每年应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
用管理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8日

四川省企业定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企业定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依法行使价格权利和督促企业履行价格义务,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在定价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收费 (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和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基价和优质加价幅度 (或金额)内制定商品价格;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五)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确定对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六)制定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授权企业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七)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第四条 企业在定价方面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
(二)建立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指导和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五)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
第五条 实行企业定价证管理制度。以企业法人为基本领证单位,实行一企一证。
企业法人因业务需要,可向颁证机关为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申领企业定价证。
领证单位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工本费严格按照不盈利的原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第六条 已开业的企业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新开业的企业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次日起一个月内向物价部门申领企业定价证。企业合并、分立、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关闭、破产时,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企业定价证的颁发,中央驻川企业、省直属企业、外资企业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以上军事单位直属企业,由省物价部门负责;市、地、州、县所属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物价部门负责;县级以下企业由县级物价部门负责;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物价部门负责。
上级物价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下一级物价部门颁证。
第八条 物价部门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限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确定企业定价范围。
第九条 各物价部门应当秉公颁证,严格办证手续,改进机关作风,及时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服务。
第十条 发证机关可结合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对企业定价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对遵守本办法规定、定价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由物价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可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适当扩大企业定价权。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企业定价证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物价违法行为的,按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