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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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决定

(1986年1月20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提请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议案,决定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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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纤维检验局:
你局《关于新的棉花国家标准实施后及棉花价格放开后如何适用〈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的请示》已收悉。《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我局研究,为符合新修订的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棉花细绒
棉》国家标准)和棉花价格放开的新要求,现决定对《办法》做出以下解释。
一、《办法》第三条所称“棉花国家标准”是指现行有效的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自今年9月1日起为现行有效标准。
收购、加工、购销棉花违反新标准的,应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二、棉花中严禁混入异性纤维、色纤维等危害性杂物,且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各环节中行为人均应按新标准的规定进行该危害性杂物检验。
违反上述规定,收购、加工的棉花混有上述危害性杂物的,责令按新标准规定进行挑拣,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销售的棉花混有上述危害性杂物的,除按新标准规定在检验证书中注明,并做降级处理,同时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明知棉花中混有危害性杂
物,未按规定挑拣进行收购、加工的,或明知棉花中混有上述危害性杂物,未予明示进行销售的,视为掺杂使假,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品级或长度相差一个级的(含相邻品级超过66%的;相邻品级超过34%低于66%的应分别计价)”按“主体品级或长度级相差一个级,或相邻品级超过20%、未超过80%的”执行。
本条第(二)项“品级或长度相差两个级(含品级和长度各相差一个级的;不含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五级及以下棉花的限制长度的降级)及以上的”按“主体品级或长度级相差两个级(含主体品级和长度级各相差一个级)及以上的,或含有跨主体品级棉花的”执行。
四、棉花价格放开后,对查处收购、销售中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计算违法所得的方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收购现场跟踪检查的可按现场牌价进行计算。
(二)进行籽棉大垛检查时可按收购结算票据上的实际价格进行计算。
(三)年终大检查时可按全部收购结算票据上的价格计算。
(四)成包皮棉销售中的违法所得,按当时相应等级的市场价格计算。



1999年10月8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4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嘉峪关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一)国家、省级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国家、省级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国家、省级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
(四)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一)具有所属专业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
(三)具有9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下列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二)市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第六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的内容及时限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出具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咨询评估机构要重点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角度对咨询评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符合条件、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咨询评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咨询评估机构不能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的要求完成咨询评估内容或提交咨询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委托函》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评估;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方案、工程设计、投资规模评估;
(五)节能方案评估;
(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评估;
(七)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估;
(八)经济影响评估; 
(九)社会影响评估;
(十)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
(十一)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 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进行后评价。
第九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业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业务。
第十条 对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后评价或参照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