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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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5]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明确项目建设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编制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验收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功能确认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功能确认表》)、《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硬件选型建议》(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硬件选型建议》)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计划表》(见附件五,以下简称《进度计划表》)等五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验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我委将对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二、做好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工作。尚未招标的项目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分析市场的实际需求,做好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参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编制招标文件。上报的招标文件要经项目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后报我委审核(电子版请自动上载到ncpxm@263.net邮箱上,密码123456,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确认函可先传真至68502460)。招标文件根据我委意见修改后,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报我委备案,同时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结果需报我委备案。

三、做好技术方案功能确认及统采设备清单的审查工作。最近,我委组织专家对与中标集成商签订合同的52个项目技术方案(含设备清单)进行了审查,已将批复意见通知给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尚未与中标集成商签订合同以及新招标的项目,中标集成商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编制的技术方案不再上报,只需按照《功能确认表》的内容上报我委,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其中统一采购设备的选择参见《硬件选型建议》。统一采购设备集成费应包含在集成商中标价格中,没有包含的可以由项目单位和集成商协商调整。

四、制定建设进度计划。为掌握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计划,在上报《功能确认表》时,需同时上报《进度计划表》。

五、其余事项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2184号)执行。其中建立月报告制度,请你们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省(区、市)项目(包括2003年和2004年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我委(具体表格请到ncpxm@263.net邮箱下载,并将进度情况自动上传至此邮箱)。此外,本通知五个附件电子版均可从ncpxm@263.net邮箱下载。

附件: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略,请自行下载)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功能确认表

四、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硬件选型建议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计划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农产品 国债 项目 通知




附件一: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5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7号),对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的验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验收目的
保证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实施意见》和《技术方案》的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确保国债资金发挥投资效益。

二、验收原则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必须符合《技术方案》及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采集发布系统联网的要求。

(二)土建、消防、电气等相关建设内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验收,不属此次验收范围。

(三)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重点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与国债投资有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影响全国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建设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数据传输接口规范》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其它有关文件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市场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含设备清单)的批复意见

(七)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工程招标文件

(八)中标集成商的投标文件

(九)项目单位与中标集成商签订的合同书

(十)项目单位或集成商与硬件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四、验收所需资料
(一)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文件

(二)中标集成商的投标文件

(三)项目单位与中标集成商签订的合同书

(四)项目单位或集成商与硬件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

(六)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

(七)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表

(八)各系统设备清单及报价

(九)项目单位对于项目的软硬件验收报告

(十)项目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节省资金用于其它设施建设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验收内容
(一)系统功能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的验收主要包括:

1、市场业务运行平台

市场业务运行平台是对市场综合业务的管理,包括电子结算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粮食、棉花、食糖等大宗农产品商流型批发市场还必须包括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或物流配送系统(特大型市场可以根据自身的交易规模及实际需要,增加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电子拍卖、网上招标等系统)。

(1)电子结算系统
此系统是市场业务运行平台的核心,掌握市场中的全部市场交易和供求信息,便于为商户提供服务;建立科学、严谨的结算和交易方式,满足交易管理、资金结算及市场各项费用的收缴。同时电子结算系统的建立,为信息发布提供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和供求信息。电子结算系统以本地IC卡交易为主,异地网上交易为辅。同时系统还要适应对手交易的结算,最大限度的提高交易效率。

1)账户管理(IC卡管理)

开户:会员注册及制作新卡,非会员发放临时IC卡。

挂失:会员丢失IC卡,作挂失操作。

销户:会员IC卡停用。

密码管理:用户密码忘记后,重新分配新密码。

2)账户信息处理

提供持卡企业查询交易情况、资金余额、自动缴纳管理费等功能。

3)交易管理

记录市场中每笔交易的买卖双方信息、交易额、单价、交易数量、计量单位、产地等信息。

4)交易结算

管理市场中各交易厅结算中心收银员的工作交接、结算厅收银员与总结算中心(财务部门)收银员的工作交接,并管理供货方与结算中心资金的结算。

5)费用管理

商户缴费信息维护、费用收缴、费用查询。

6)使用者管理

管理操作员、交易员、领导等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管理。

7)综合统计查询

提供对当日及以往交易情况、营业数据查询,可以按交易员查询,按排行名次查询,货品平均价查询等方式。

提供按品种分类、成交品种、成交时段、日期、供货商、承销商等信息项目形成不同的组合统计报表,满足市场及各级管理机构数据统计、汇总的需要。

提供强大的查询和报表统计功能,自动生成每日、每周、每月、每季、每年报表,提供各种图形分析功能。

8)票据打印

电子结算系统中各种票据要求既可以套打又可以直接打印,票据格式可以自己设计和修改,操作简单,维护方便。

9)品种管理

调用数据交换系统的数据导入插件的客户端,自动更新品种信息。

10)结算方式与配套设备清单

各批发市场根据自身的结算方式(IC卡中央结算方式、开票交款方式、进场收费方式、出场收费方式等)明确所需自采设备(电子地磅、电子台秤、非接触IC卡读写器、非接触IC卡等)的数量及规格。

(2)市场综合管理系统
实现市场的人、财、物集成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市场经营效益,完成市场管理的信息系统。综合管理子系统主要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财务管理、档位管理、市场基本信息管理(各批发市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子系统)。

1)办公自动化管理

人事管理:应包括员工档案资料、培训管理、奖惩管理和绩效管理、请假管理、合理化建议等功能。

个人办公:待办事宜、电子邮件、日程安排、更改密码。

行政办公:档案管理、督办管理。

日常办公:会议管理、通讯录、名片夹、费用报销、办公用品管理。

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车辆管理、图书管理。

公共信息:规章制度、网上论坛、公告牌、学习园地。

基础资料:用户管理、权限管理、部门资料维护、职位资料维护、岗位资料维护。

2)财务管理

包括应收款管理、应付款管理、总帐管理,系统提供财务管理软件接口,与市面上优秀、成熟的财务管理软件达到无缝对接。

3)档位管理

包括待租档位信息查询、档位租赁合同管理、档位合同续租管理、合同中止处理、到期档位查询、档位月底结转、银行托收费用收费单、托收数据报盘、托收数据回盘、现金交款收费单、收费月底结转、档位基本资料、市场收费项目维护、客户资料管理、档位参数设置等功能。

4)市场基本信息管理

记录部门、员工、商户、摊位、仓库等基础信息。

(3)电子监控系统
根据批发市场的网络环境,建成一套完整、先进的全数字化网络视频监控系统,以便全面监控批发市场日常运行,及时掌握并迅速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市场安全高效运作。包括:

1)采用数字化网络监控系统;

2)在批发市场现有的局域网络的任何一个接入点,都可以通过电脑监看全部的摄像机视频通道;

3)通过对前端的云台摄像机控制,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机,实现市场的全场监控。

电子监控软件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显示和浏览功能

2)控制功能

3)报警功能

4)存储功能

5)设备管理和测试功能

6)用户及其权限管理等

监控系统构成:

1)彩色或黑白摄像机

2)云台

3)变焦镜头

4)监控专用计算机及控制系统

5)其他配套设备

(4)电子商务系统
电子商务系统通过信息手段,对批发市场涉及的主要交易模式和业务进行管理,包括:

1)网上竞价(拍卖)交易系统

2)网上协商交易系统

3)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

4)支付与结算系统

5)交易分析与监控系统

6)会员管理与认证系统

电子商务系统在设计上要做到安全、完善、灵活、高效, 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电子证书(CA证书)保证信息安全传输。

(5)物流配送系统
以信息为载体,实现农产品物流和商流的分离,满足供需双方用户交易的需要。物流配送系统是涵盖整个供应链范围成熟的平台,从供应、采购到销售、服务,其中包含了库存控制,仓库管理和分销管理。它能够和后台财务系统实现无缝连接,是涵盖企业物流和分销过程全部需求的物流配送平台。

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定单管理

2)采购

3)配送

4)仓库管理

5)基本设置

6)客户关系管理

7)财务结算

8)统计报表

9)系统管理

(6)电子拍卖系统
批发市场的拍卖系统分为两大类:固定座位席式拍卖和移动式拍卖

拍卖方式可由拍卖师确定为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或混合式拍卖。拍卖信息由LED显示屏和批发市场网站平台发布。具体功能包括:

1)客户管理模块

2)供货商进场与理货

3)药检

4)订价

5)承销商进场管理

6)拍卖

7)结算模块

8)出货管理模块

9)交易现场信息发布和查询

10)统计与分析

11)系统维护管理模块

2、信息采集发布平台

信息采集发布平台是对市场内外用户的信息发布管理,包括数据交换系统、LED显示屏与触摸屏信息发布系统、市场门户网站信息采集发布系统。

(1)数据交换系统
数据交换系统是统一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下发的数据传输客户端实现的,其中数据采集插件、数据导入插件由集成商开发。具体要求参见《数据传输接口规范》。

(2)LED显示屏与触摸屏信息采集发布系统
系统能够及时地将各种信息发布给市场相关的商户、涉农企业、农产品生产者,方便不同层次的用户了解市场信息。系统提供标准信息接口,可方便发布市场各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

1)行情信息发布管理

2)供求信息发布管理

3)重要通知发布管理

4)交易公告发布管理

5)市场介绍发布管理

6)气象预报发布管理

7)法律法规发布管理

(3)市场门户网站信息采集发布系统
本系统是整个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工程,能够将市场的动态新闻、供求信息、产品展销等栏目信息,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

1)网站功能模块描述

a)网站公告

b)新闻中心

c)供求信息

d)产品展示

e)市场行情

f)会展信息

g)招商信息

h)广告服务,友情链接

i)在线投票

j)局域网互联功能

k)会员管理

2)管理员功能模块

a)用户管理模块

b)新闻信息管理模块

c)经营户信息管理模块

d)产品信息管理模块

e)价格行情管理模块

f)供求信息管理模块

g)企业信息管理模块

3、信息基础平台

信息基础平台是整个批发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工程,承担着整个网络架构,整体信息系统的安全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由网络基础设施、机房、硬件设备、网络管理及安全、系统运行平台构成。

1)网络基础设施

2)硬件设备

3)网络中心

4)网络管理及安全

5)系统运行平台

信息基础平台是批发市场在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批发市场的日常办公、交易、交割结算等主要的业务都通过该信息基础平台进行。批发市场的所有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触摸屏与LED显示屏,都通过该信息基础平台连接成为一个整体。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基础平台,提高批发市场的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市场管理者及交易用户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

网络平台在整个网络系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整个网络的基础。市场综合管理平台、信息采集发布平台等数据传输、信息发布、资源共享、INTERNET接口的数据交换都在这个网络上运行。因此,主干网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以后网络系统的运行效率。

(二)统一采购设备
市场使用的硬件设备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采购设备,必须购买统一采购设备,违反者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解决。市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国家统一采购设备的品牌和厂家不变的情况下,对统一采购设备的规格和参数进行调整。

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流型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按照高标准要求配置小型机等高端设备。


农产品批发市场硬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招标内容

设备名称
描述
单位

服务器A/B
IBM


服务器C/D
DELL


UPS A/B
PCM


PC机
DELL


笔记本电脑
IBM


票据打印机
Epson


数据库系统
微软SQL Server或IBM DB2


LED显示屏
北京利雅德、南京洛普


触摸屏计算机
国灵


激光打印机
施乐


交换机
华为


磁盘阵列
日立


硬件防火墙
东软



(三)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集成商的合同金额;

2、统一采购设备合同金额;

3、用于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并符合国家要求的市场自采部分的金额。

上述三项的使用资金总额不足250万元、节省资金申请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超过250万元、节省资金申请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可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验收步骤
(一)系统集成完成试运行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的重点是确保信息系统各建设子项能够按规定的标准建成并能顺利运行,信息传输通畅,同时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七、验收结果的处理意见
(一)项目不符合建设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项目符合建设标准但未达到投资额度要求,同时也不准备用于市场其他方面建设的,国家收回其剩余资金。


附件三: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功能确认表



项目名称

集成商名称


市场类别
□鲜活型市场
□粮、棉、糖商流市场
□粮、棉、糖物流市场

□物流配送
□其他:

年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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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8]5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8月12日第八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
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减少行政审批层级,保证办理行政许可便民、高效,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办字[2007]94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由设区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省建设厅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依法应当向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申请人无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省建设厅或者设区市主管部门以本部门文件规定由下级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的,一律予以取消: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省建设厅初审(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建设厅实施,但未规定由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实施,但未规定由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四条 对属于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况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应当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也可以自愿委托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下称代转送部门),向省建设厅代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省建设厅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 应申请人的要求,代转送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委托转送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帮助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比照、查对。
第六条 代转送部门对申请人委托转送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于收齐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转送省建设厅。代转送部门在收到省建设厅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后,应当及时转送申请人。
代转送部门应当将代转送的时限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之日为收到该许可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委托转送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省建设厅收到代为转送的许可申请材料之日为收到该许可申请之日。
第八条 省建设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许可申请的决定。
对受理后的许可申请,根据许可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需要通过申请人所在设区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下称设区市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的内容,省建设厅在许可审批期限内,可以委托设区市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核查。
省建设厅委托设区市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委托的期限内将核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建设厅。
第九条 省建设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准予行政许可的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出具、送达,或者交由代转送部门代为转送。
第十条 省建设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通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将准予资质(资格)许可的决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依法不需要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并取得行政许可的,省建设厅在审批后应当将许可情况通报给被许可人所在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由所在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行政许可后10日内,将取得许可的全部情况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属于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违法要求下级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擅自增设初审(审核)程序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省建设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省建设厅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属于第三条第(三)项情况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应当直接向设区市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也可以自愿委托所在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向设区市主管部门代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省建设厅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政[ 2008 ] 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单位和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组织机构、政策落实、运行机制、经费保障“四个到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教育、文化、卫生、房管、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两级应当完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实行军地合署办公,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保证双拥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基层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拥军优属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社和民间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第六条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适应市、县(市、区)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完善教育设施,提高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增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自觉性。

  第七条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全国、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和争创拥军优属模范(先进)单位、争当拥军优属模范(先进个人)活动。争先创模活动要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广泛开展军民共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应与驻军经常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协助驻新部队搞好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开发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强行施工。对破坏军事设施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第十条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施工生产等任务。协助驻新部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广泛开展科技、文化、智力、法律拥军。部队因军事需要征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费用应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驻新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积极在饮食保障、商业服务、营房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油料保障、职工分流安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市辖各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并保证军车优先通行。市区各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对军车停放一律免费,军人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凭有效证件实行免费。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新乡境内的风景区、名胜古迹等景点一律减免门票;义务兵、军队离退休老干部、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或公交免费IC卡)乘坐市公交总公司统一管理的公交车辆,包括城乡结合区域内行驶的公交车辆(用于旅游观光的公交车除外)一律免费;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新乡境内的长途汽车实行半价收费。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驻新部队和军休所(中心)、军转站、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物资或者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维护军政军民团结,教育群众热爱军队、尊重军人,依法保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应当主动预防,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军民矛盾和纠纷。凡遇重大军民纠纷,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当亲自及时出面,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尽快妥善予以解决,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享受抚恤补助。

  第十六条农村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标准,应当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县统筹,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统一发放。抚恤补助优待金推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在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不得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和基本生活费。县级人民政府应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并对生活、住房、医疗方面存在困难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义务兵,城镇户口的,由新乡市政府颁发奖金5000元,农村户口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0%;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城镇户口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2000元,农村户口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城镇户口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500元,农村户口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

  第十九条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申请解决宅基地、承租或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条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照顾10分录取;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20分录取;现役军人的子女(新乡户籍)照顾5分录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转业军人及调入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园入学、转学应保证安排。

  第二十一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按照《新乡市一至六级残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新市民〔2008〕77号)予以保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按照《新乡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新市民〔2008〕109号)规定执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优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经费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解决。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对本单位的烈军属、残疾军人职工应优先妥善安置。对待岗的应当优先培训、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其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假期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四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凡驻我市境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安置随军家属,应当尽可能照顾专业对口、发挥特长,安置去向应为效益好、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

  第二十五条随军家属安置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接收单位按安置计划每少安置1人,应当向当地政府缴纳4万元的转移资金。拒不缴纳者,除通报批评外,属事业单位的,由本级财政直接划拨;属企业的,按照国家行政征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军队转业军官的随调配偶,由有关部门接收安置,对无工作无收入的随军家属,经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申请,当地政府按规定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0元,直至安置就业为止。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劳动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工商、税务、公安、城建、卫生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手续,优先安排经营场所,凭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新乡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有关抚恤优待。

  第二十八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安置就业、扶持就业、有偿转移安置、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在招考公务员时,人事部门应对报考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应当退回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三十条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调(含退休随迁)的配偶子女,各地各单位应当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按规定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因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休所工作人员待遇需地方财政解决的经费,应当及时解决。军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统一纳入当地医保部门管理,享受与地方同职级的干部、职工医疗待遇。对治病自费药费较多、造成生活困难的,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拥军优属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落实优抚政策奖励立功受奖军人,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治病等方面困难。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转业干部的责任和义务,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带编分配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党和国家机关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机构编制部门应按照上级规定的编制比例增加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招聘录用公务员时,经考试合格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已被安置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军队转业干部。

  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经营许可证、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办理开业贷款。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坚持每年检查拥军优属工作的执行情况,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已被评为文明单位的,要取消文明单位的称号。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新乡市军民共建双拥模范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1998年8月30日颁发《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新政〔1998〕7号)、2002年11月21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双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政文〔2002〕169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