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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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

(2003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政府决策听证制度,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社会公共事项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进行重大社会公共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决策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价格、行政立法等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听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由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提出听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听证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听证当事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三)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有关机构的代表。

听证主持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员的组成与人数;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议;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

(六)签署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七)维持听证秩序;

(八)本办法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听证并获取重大事项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本办法确定的其他权利。

听证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规则。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出席听证会,其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参加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会,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2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听证当事人的范围、条件;

(三)听证当事人的参加方式;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由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报名者应当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一般不超过20人。

举行听证会,公民可以按规定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申请旁听。

第十二条 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和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当事人。听证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前3日告知组织听证会的机关。

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未达到应当参加的听证当事人的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经市人民政府决定,也可以取消听证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会议主要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三)重大事项方案拟订机关通报方案拟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听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四)听证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陈述,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当事人或者有关参加人员;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并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整理完成。听证当事人可以在组织听证会的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查阅听证笔录,其对听证笔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

第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主持草拟听证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过程概要,听证当事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二)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听证报告应当附有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重大事项决策的听证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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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非两国政府关于就南非航空公司定期航班飞越中国领空的换文

中国 南非


中、南非两国政府关于就南非航空公司定期航班飞越中国领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8年1月19日 生效日期1998年1月19日)
南非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阿齐兹·帕哈德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换文中关于南非航空公司航班飞越中国领空问题的临时安排。鉴于中、南非两国将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建交,并考虑到两国商谈并签署民航协定需要时间,为保证南非航班在两国签订民航协定前继续正常飞行,我谨代表中国政府确认:
  中国政府同意南非航空公司约翰内斯堡至日本大阪航线班机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继续飞越中国领空。具体事宜由两国民航部门办理。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商谈并签署两国政府间民航协定。此后,南非航空公司航班飞越中国领空问题将按两国政府民航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南非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两国建交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助理 吉佩定(签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于比勒陀利亚

            南非方面复函(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吉佩定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来函,并愿确认接受来函的下列内容: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换文中关于南非航空公司航班飞越中国领空问题的临时安排。鉴于中、南非两国将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建交,并考虑到两国商谈并签署民航协定需要时间,为保证南非航班在两国签订民航协定前继续正常飞行,我谨代表中国政府确认:
  中国政府同意南非航空公司约翰内斯堡至日本大阪航线班机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继续飞越中国领空。具体事宜由两国民航部门办理。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商谈并签署两国政府间民航协定。此后,南非航空公司航班飞越中国领空问题将按两国政府间民航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南非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此照和阁下的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两国建交之日起生效。”
  真诚感谢您的理解和为寻求解决这一重要问题所采取的建设性做法。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南非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阿齐兹·帕哈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于比勒陀利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