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50:48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专业资质证书。

禁止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的检测。”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的,由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商资字[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7年,全国商务系统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开拓进取,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取得了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较好成绩。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吸收外商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对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2007年吸收外商投资情况



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呈现出结构优化、质量提高、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外商投资企业更加注重研发和节能环保,外商投资社会效益显著。全年新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7888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35亿美元,同比增长15%。其中:全国非金融领域(不含银行、保险、证券)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7871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48亿美元,同比增长14%。呈现出以下特点:



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吸收外商投资所占比重上升。非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按WTO部门分类)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势强劲,增幅为57.14%,占全国非金融领域实际使用外资的41%,比2006年上升11个百分点。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下降4.6%,占全国非金融领域实际使用外资的55%,所占比重下降3个百分点;新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超过四成属于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资金技术密集行业;部分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较快,其中:专用设备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3.13亿美元,同比增长22.79%,通用设备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1.52亿美元,同比增长10.01%。



中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快速增长。“万商西进”工程实施一年多来,中部和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分别增长37%和60%,远高于东部地区10%的增长速度,分别占全国非金融领域实际使用外资的7%和5%,其中,西部地区达到近年来最高的增幅。中西部在全国吸收外资中所占的比重均提高了1个百分点。



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良好。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现价)达125036.94亿元,同比增长24.4%,占全国工业产值(现价)的30.9%。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12549.28亿美元,同比增长21.08%,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57.73%;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6955.2亿美元,同比增长23.36%,占全国出口的57.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874.32亿美元,同比增长15.95%,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86.67%;机电产品出口5084亿美元,同比增长24.81%,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的72.5%。外商投资企业中直接就业人数超过4200万人。



二、2008年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面临的形势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大起大落;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国内市场需求日益旺盛;新修订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了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有利于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继续保持一定规模。与此同时,通胀和贸易不平衡的压力增大,资源、环境等瓶颈约束日益明显;相关政策调整对外商投资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尚不明朗;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节能环保、土地等资源的集约利用、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对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仍将保持增长,但全球经济增势放缓,不确定因素增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先进技术转移加快,国际产业转移趋向高端,服务外包蓬勃发展,跨国并购更加活跃;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不断深入,投资便利化程度总体上提高。美国次贷危机仍在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值得高度关注;国际石油和粮食价格不断走高,美元持续贬值,发展中国家担心国际游资将带来泡沫经济风险,贸易投资保护主义加剧,国际投资规模继续稳步上升存在不确定性。



综上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对2008年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总体有利,但也将带来一定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外商投资发展方式,不断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应对新形势,实现科学发展。



三、2008年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外资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配合宏观调控,妥善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继续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吸收外商投资的国际竞争力,保持吸收外资的稳定增长,实现利用外资又好又快发展。



四、2008年吸收外商投资的重点工作



(一) 贯彻十七大精神,继续扩大对外开放。



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和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经验和成就,进一步提高新时期吸收外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研究提出新形势下扩大开放和做好吸收外资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二) 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吸收外资发展方式。



吸收外资工作要更加注重节能减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自主创新和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科学发展观引导外商投资。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对外商投资提出新的目标和要求。东部地区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率先转变外商投资发展方式,处理好吸收外资与环境保护、资源集约利用、产业升级、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利用好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机遇,全面提升参与全球分工和竞争的层次;中西部地区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努力提高承接能力,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



(三) 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充分发挥外资对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



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装备制造、新材料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继续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等领域外商投资的管理,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向我国转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研发机构开展原始创新,提高知识产权本地化比例。通过产业和财税政策引导,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基础上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工艺和技术水平,推动技术、产品的自主升级,实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引导本地配套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合作,加强集成创新。



(四) 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



继续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全面落实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培训中心的共建协议,完善相关认定标准以及财税、金融政策,积极开展人才培训、企业资质认证、国际市场开拓、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将全球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结合国际产业转移趋势和国内经济发展状况,继续引导外资投向商务服务、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服务业,加强对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区域间投资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务实推进“万商西进”工程,做好《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和实施工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长三角、珠三角建立产业转移促进中心,在中西部地区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推动建立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城市间产业转移对口合作机制。东部地区要把产业转移与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布局结合起来,主动帮助和引导成本较高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为发展高层次、高质量的产业腾出空间和资源。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本地优势,主动加强与东部地区的对口衔接,同时,要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耗能高、污染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六)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拓展吸收外资渠道。



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支持国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外商通过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的监测体系和审查机制,对外资并购加以有效监管。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减排潜力大的企业与国际投资者开展合作,获得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资金投入。



(七)积极构建和谐开发区,充分发挥产业聚集和示范带动作用。



尽快出台《国家级开发区条例》,坚持国家级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委会体制优势。完善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政策,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和升级,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推动东中西部开发区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跨区域互利合作,深化东部与中西部开发区合作交流机制,更好地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在开放型经济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八)继续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吸收外资的国际竞争力。



国内外环境对我国保持吸引国际投资的竞争优势带来较大挑战。为此,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制度,帮助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信心,不断吸引新企业落户和老企业增资扩股,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环境。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改进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



(九)改进投资促进方式,推进投资便利化。



切实纠正招商引资中竞相攀比优惠政策、层层下达分解指标的做法,加快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完善多层次投资促进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小型、专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利用政府间投资促进机构的作用,拓展与我主要外资来源国在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外商投资评价体系,大力倡导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6月14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6〕56号文批复同意)


  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认真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及市政府昆政发(1985)163号文(关于加强昆明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设计和施工队伍的管理





  第一条 昆明市辖区范围的各级全民、集体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璜装修、基础工程、建筑构件企业、单位修缮队),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方能在我市承担建筑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同时,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营业。禁止无证无照设计施工和越级设计施工。


  第二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外出证明的各全民、集体(含农村建筑队)、个体(含联户经营)施工企业和全民、集体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在我市从事房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装璜装修、施工及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应遵守市政府昆政发(1985)163号文件第六条的各项规定,做到:
  1、进入昆明市的外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有关职工人数(附花名册)、工种、技术力量、设备状况和企业领导班子等情况,向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办理手续。经审查合格确定其经营范围后,发给临时许可证,并持临时许可证到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我市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昆明地区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其中,三级以上建筑企业方可独立承包工程,但不得承包以后再分包和转让。四级以下建筑企业,只能提供劳务,不得独立承包和分包工程。
  2、外地在昆明市承包任务的建筑企业,应接受昆明市基建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服从昆明市工商行政部门、建设银行、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管理,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3、外地进入昆明的施工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有职称和大专以上的学历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5%同时,必须配备合格的质量人员及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
  4、外地在昆明市承包任务的建筑企业,原则上应逐个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承担工程任务时,企业应具有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自有资金,并以保证金的形式交给基建管理部门,存入建设银行,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单位。企业在完成承建的工程后,应将临时许可证退还市基建局,注销其承包设计施工任务的资格,退出昆明市。


  第三条 昆明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全民、集体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或外联外地建筑企业,确需引进的,应报昆明市基本建筑管理局批准。现已引进及外联的,在七月底以前要补办手续,否则,视为不合法建筑队伍予以取缔。


  第四条 昆明市辖区内的各级全民建筑企业所需合同工,应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进行招用。城乡集体建筑企业所需劳动力,应从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待业人员和昆明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招用。各级全民、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已使用外地零散工,应在七月底按规定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手续的应予以辞退。
  非建筑行业的各企事业单位的自营建筑队,只能使用本单位编余人员和职工待业子女经营本单位修缮任务,未经批准不得跨越营业范围承包施工任务。


  第五条 个体建筑户原则上只能从事小型工程、零星房屋维修、传统的农房建造和提供劳务,如承担总造价在三千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审查。


  第六条 新开办的建筑企业(含建筑安装、修缮、装璜装修、基础施工、各种构配件厂等),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能营业。半年后还要进行审验、评定技术等级,达不到最低等级线的,取消营业资格。
  市、县(区)基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对新开办的建筑企业进行认真审查。


  第七条 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每年应对市、县(区)所属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或抽查。对经营方向端正,管理工作健全,工程质量优良,技术达到标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升级;对经营作风不正,管理工作混乱,工程质量低劣,技术落后的企业给予降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

第二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八条 昆明市辖区的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个别特殊工程除外),原则上都要推行招标投标承包制。在省招标指导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昆明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具体要求是:
  1、中央、省属单位、部队在昆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市属建设项目一律由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或由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委托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招标;县(区)属建设项目,由县(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招标。
  2、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以实行议标承包,但应征得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同意,并择优选定施工(设计)单位。
  3、投资五万元以上的装璜装修工程和基础工程,由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五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4、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无论采取何种招标形式,均由市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标价,审查中标企业的资质。
  5、经批准来昆的外地建筑企业,只有中标后才能在昆明从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
  6、中标的设计或施工企业,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未经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分包给其它设计或施工企业。


  第九条 在昆明市辖区从事建筑工程的一切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均应严格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凡在昆明市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各项规定,严禁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自由挂勾、私下交易、行贿受贿、非法承包、逃避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承包建设项目的建筑企业,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为非法转包:
  1、对所承包的项目不负经济技术责任,单纯收取管理费而转包者;
  2、高价包进,低价包出者;
  3、将同一工程多次转包者;
  4、将工程转包给无证无照者;
  5、将工程转包给不符合项目等级的低等级施工(设计)单位者;
  6、名为集体承揽任务实为个人承包工程。


  第十二条 全民、集体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可以在科研、设计、建材、构件生产和施工等领域内实行各种形式的联营,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但在联营中,工程总包单位(一、二级企业),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只能按分包单位的资质级别,分包给相应级别的工程,不得超级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非法转包。三级以下(含三级)企业不得经营总包业务。


  第十三条 严禁以联合经营为名,代签合同,出卖帐户、执照、资质证书等。
第三章 工程预决算,合同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严格按劳取酬照现行的预算、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材料、构配件预算价格、各项有关费用标准等进行编制。同时,要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指数,考虑建设周期内价格变动等因素,做到概算、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反映工程造价。禁止高估冒算,胡编乱造,损害国家和建设单位的利益;禁止有意压低概算、预算造价,损害施工单位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经审定后的工程预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签订合同,实行投资包干,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实行招标的工程,预算是工程造价的标底。


  第十六条 下列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由昆明市工程预算编审、合同审查处会同市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审定:1、市内各国营、集体施工企业或经批准来昆的外地施工企业,承包市属的基建项目。2、市内各城乡集体建筑企业或经批准来昆的外地施工企业承担驻昆中央、省属、部队的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下列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由所在地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1、市、县(区)属(含县辖区、乡的直管项目)的乡镇企业项目。2、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合同还应报经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凡建设资金在建设银行的项目,由昆明市建设银行负责审定;建设资金在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项目,暂由昆明市工程预算编审、合同审查处会同有关专业银行负责审定,市建设银行有权监督。


  第十九条 一切建设项目在确定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审定的概、预算,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在执行预算及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向各级基建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凡属违反经济合同的纠纷,应按照《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属自筹资金的,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提前半年专户存储。银行应根据各类建设项目审定的概、预算范围控制拨款和贷款,并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概、预算。凡未经计划,基建和项目主管单位批准而突破概、预算的项目,银行不予追加拨款。未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银行不办理决算手续。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凡市、县(区)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发包合同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分站办理监督手续。凡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前开工,目前尚未竣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分站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分站进行质量验收和评定等级的工程,一律不得报竣工,不得交付使用,银行不能进行工程决算。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分站可以接受委托对中央各部、省属、部队在昆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评验。


  第二十二条 一切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装璜装修和各种建筑配件生产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本着对国家、用户负责的精神,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设计、构件产品和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各类施工企业采用无证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或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原材料和构配件。违者,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返工,保证工程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所有施工企业都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无证设计、无执照施工者,应勒令停工,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责令建设单位做好善后清理工作。对越级承担任务者,责令停工,银行停止拨款,视情节对甲乙双方各处以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并另行安排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在承包发活动中进行私下交易和擅自引进外地建筑企业来昆自行施工的单位,取消合同,银行不予拨款,并对甲乙双方各处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非法转包牟利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外,还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取消承包资格,吊销执照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买卖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帐户者,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凡有偷工减料,高估冒算,敲竹竽等行为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凡以行贿等违法手段承包任务或夺标者,勒令其停业整顿,并取消其对该项工程的投票资格,触犯刑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建设项目概、预算未经审定,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而自行施工者,除银行不予拨款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勒令停工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者,分别不同情况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企业等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制裁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章处理由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罚款从各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罚没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