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生态(社区)博物馆是一种通过村落、街区建筑格局、整体风貌、生产生活等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的综合保护和展示,整体再现人类文明的发展轨迹的新型博物馆。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大规模城乡建设持续展开,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对于调动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推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发展,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延续中华文脉,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就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统筹规划。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发展生态(社区)博物馆的重要性,立足保护地域文化遗产、维护文化多样性,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生态(社区)博物馆纳入各地文博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以生态(社区)博物馆丰富新农村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内涵和成效,加强村落文化景观、历史文化街区等新型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利用、管理,使城乡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实现生态(社区)博物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突出重点,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社区)博物馆。要加强生态(社区)博物馆相关文化遗产和环境资源调查,紧紧围绕突出地域文化特色,科学制定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规划。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必须经过科学的条件评估与决策论证,要避免对生态(社区)博物馆理念的“误用”甚至“滥用”,不切实际一哄而上。要重点依托历史文化名村(镇)、街区等保存文化遗产特别丰富的村庄、街道,发展具有丰富文化内涵和鲜明个性特点的生态(社区)博物馆。
三、拓展视野,强化生态(社区)博物馆整体保护文化遗产的功能。生态(社区)博物馆要保护、展现历史文化村落、街区富有地方特色和集体记忆的文化空间,要将古民居及各类文物的保护、利用与相关的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的保护、传承相结合,实现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和真实性保护。要做好原有村落、社区的文化氛围和活态多元风貌的保护,村落、社区文化传承人及原住居民的保留,村落、社区文化活动的挖掘与丰富等工作,并注重遗产所在地的自然环境保护,做到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自然环境和谐相处。
四、积极探索,创新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途径。生态(社区)博物馆是一项理论创新性和实践创造性很强的工作,要遵循生态(社区)博物馆的基本规律,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和完善发展模式。鼓励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中部地区试行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依托历史文化村(镇)、街区发展具有特色的生态(社区)博物馆,率先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要努力推进西部和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文化类生态(社区)博物馆,切实维护地区文化的多样性和特殊价值。为加强引导,国家文物局将开展生态(社区)博物馆示范点建设,并组织编制相关发展规划,科学构建全国的生态(社区)博物馆体系。
五、以人为本,加强生态(社区)博物馆教育服务工作。生态(社区)博物馆作为一种社区性的文化遗产与生态环境的传承与教育中心,要重点做好传统民居及其原住居民生活习俗、历史古迹、传统手工技艺等文化遗产密集点及相关人文环境、生态环境的维护,并通过文物保护资料中心配套的高水平陈列展览及相关文化活动,普及科学的生存与发展理念,确立和增强当地居民对自身文化的自觉和文化认同感、文化自豪感,引导和规范当地居民在和谐和经过适当改善的条件下从事传统生产生活与文化传承,投身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逐步成为自觉行为。
六、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将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要通过生态(社区)博物馆的发展,充分挖掘相关文化遗产资源的内涵,依托旅游观光、文化休闲产业,科学、合理地发挥生态(社区)博物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有作用,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各地区特别是农村、民族地区的产业调整。生态(社区)博物馆在旅游发展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务求实效,必须有助于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有助于维护和改善为旅游者提供当地特色产品和服务的传统生活和生产环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加强协作,建立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广和完善“政府支持,专家指导,居民主导”的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模式。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加强与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旅游、环保、民族、文化、农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并鼓励社会力量支援,加大投入,多方共同推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社区居民的支持和参与是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关键因素。要加强宣传,积极探索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多种方式调动社区居民特别是年轻人保护文化遗产、发展生态(社区)博物馆的积极性,形成“遗产保护人人有责,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和谐局面。
八、深入研究,增强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充分调动和利用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力量,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深入研究生态(社区)博物馆工作规律,借鉴国际先进理论、理念和实践经验,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的生态(社区)博物馆理论体系,提高对生态(社区)博物馆的认识水平。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和完善生态(社区)博物馆建设和发展的评估标准,建立相应的咨询、指导、协调、督察和管理考核机制,确保生态(社区)博物馆有效实现其运营目标,最大限度地追求自然与文化、遗产与现实以及相关方面的利益与和谐。
国家文物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6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工作,规范对无原值房产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市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无原值房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帐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
二、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六、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纳税人,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附件:1.区位等级修正系数表(略)
2.用途修正系数表(略)
3.层次结构修正系数表(略)
4.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申请表(略)
5.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表(略)
6.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通知(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规范本市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会计资料不全导致房产无原值记录或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情况,未竣工先使用的应税房产和活动房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公式: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测算基数×区位等级修正系数×房屋用途修正系数×层次、结构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成新度修正系数×70%
第四条 测算基数的涵义。
测算基数是指五级区域低层办公房产不考虑70%扣减额的价格。2004年的测算基数暂定为1200元/平方米。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以应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为准。如纳税人不提供相关文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测量部门进行测量确定。
第六条 区位等级系数的确定:
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的确定方法确定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确定后,在区位等级系数表中查取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系数。
第七条 房屋用途修正系数的确定: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用途确定。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确定 。没有上述文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应税房产的用途确定后,在用途修正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用途修正系数。
第八条 层次、结构修正系数
层次的确定:三层以下(含三层)为低层,四至六层(含六层)为多层,六层以上为高层;
结构的确定:以应税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结构为准。如没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的结果为准。
应税房产的层次、结构确定后,在层次结构修正系数表中查取层次结构修正系数。
第九条 成新度修正系数的确定
根据应税房产的建成年代,确定其成新度修正系数。1980年以前建成的应税房产成新度修正系数为0.5, 1981年至1994年之间建成的应税房产成新度修正系数为0.7, 1995年以后的应税房产不进行成新度修正。
第十条 本办法的测算基数和各类修正系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定期测算并修正。
第十一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程序:
(一)拥有无原值应税房产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并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核定纳税人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并将核定结果填入《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并同时打印《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及《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计税价值核定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