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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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海洋局


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海洋局
国海环字(2000)305号


(项目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国家专项投资项目和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和落实项目领导人责任制。项目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项目实施的领导责任人。项目各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项目各具体实施单位的责任,做到层层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条 项目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和经费的管理负全面的责任,并接受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签批制,严格按合同和计划支付项目经费。各级财务和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的经费支出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严格遵守项目的双月报告制度,在报告中应报告本单位项目建设情况、进度、经费支出和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对项目建设质量的管理,贯彻“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建设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标准及规范,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采取有效的质量保障措施和监督手段,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仪器设备、材料、器件的采购要严把质量关,严禁采购不合格的产品,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第八条 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做到精心勘察设计、认真组织施工。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按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中凡能以合同方式落实的各项内容,一定要依法订立合同,并加强合同管理。各类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和违约等有关条款。
第十条 建立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项目办公室及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建设有关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及项目建设任务的执行和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重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对合同单位的仪器设备检测、检定、考机等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对被监督检查的项目内容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的,提出返工、不能安装使用、不得竣工、不拨付进度款等处置意见,并报告项目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项目办公室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做出项目的中期检查评估报告,并报告项目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各项目竣工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验收,并由验收入员签字负责;合同项目的验收按有关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要追究项目责任入的责任。
项目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项目各承担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中,如发现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或延误项目进度,不遵守质量管理制度造成质量事故,除追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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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第 1 号


《黑河市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暂行办法》业经1996年1月4日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孙洪志

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



黑河市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积极培育森林资源,重点抓好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地规模推进我市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发展“高产、优质、高效”林业,依据《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规划设计与审批阶段,全面整地、熟化土壤阶段,科学造林、林粮间作阶段,抚育管护阶段和检查验收、建立技术经济和资源档案等全过程。
第三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主要实行以林为主、先农后林、林粮间作的经营模式,坚持高标准、优质量,实行定向培育、集约经营,缩短林木生长周期,提高林地生产力,提高林地经济效益,建成速生、丰产、高效的商品材基地。
第四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的建设单位为国有林场和部分有森林资源经营权的国有苗圃、林业站。凡在本市辖区内权属明确的国有林场、苗圃施业区及 国有散生林内所进行的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要把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和保护林地资源有机结合起来,严禁毁林种田。
第五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工程建设指挥机构对本辖区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林业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为加快资源开发多作贡献。

第二章 适宜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的林地标准
第六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地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一)项和(二)项其中之一款:
(一)自然概况:l、交通比较方便,立地条件较好;2、黑土层在 20厘米以上; 3、坡度不超过 15度; 4、无霜期 90天以上,有效积温1800度以上。
(二)地类:1、宜林荒地;2、采伐迹地;3、火烧迹地;4、疏林地;5、低产林。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七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要坚持先治荒后改造,循序渐进,规模推进的原则,实现林业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对本地资源进行综合分析和详细踏查的基础上,做出切实可行的1996—2000年和2001——2005年规划。
第九条 县(市)区林业局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汇总后,按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和《国营造林技术规程》,以经营小班为单位,在外业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含造林设计)。
属于改造地块,设计中要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沙化。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签批后一式四份上报县(市)区林业局现场审核,并出具现场审核证明书,由主管人签字并加盖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申报专用章,报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二条 市林业局对上报设计联合审核,对部分设计进行抽查,合格后由主管人签字加盖审批专用章。
市林业局将设计存档两份,县(市)区林业局和建设单位各存一份;由市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全面整地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设计面积10O公顷(含100公顷)以上的地块,由市林业局进行现场审核批准。不得划大块为小块分别上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持有与其位置、面积相符的作业设计书、全面整地作业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
第十五条 全面整地地上部分林木应在合同中明确分配原则,并由林业部门统一销售,禁止借机以处理、变卖木材为主要盈利目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林业局要在施工期定期对本辖区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进行检查、抽查,掌握其进度和设计执行情况。
各建设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配置专职人员常年巡回检查、指导、管理,并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

第五章 全画整地开发形式
第十七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要规模推进,走资源开放开发、联合开发之路,注意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速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十八条 因地制宜地采取内包和外联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开发。第一轮发包期一般应为5年,最多不得超过7年。第二轮发包期即科学造林、林粮间作阶段,一般控制在3一5年范围内。
内包:林场内以工资田、劳保田方式发包给林业内部职工和待业青年的部分,林场可给予优惠,根据情况可减免承包费。这部分面积控制在每个林业职工2—3公顷。要动员和支持职工进行生产经营性承包。
外联:将全面整地的开发任务向外公开发包,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社会团体、各类经济实体参与资源开发,实行林农、林工等多种形式的联合。
第十九条 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开发林地资源,均须签定承包合同,严格合同管理,防止土地流失和资金损失,否则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林地发包和承包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面积、收费标准、交款期限、承包年限等项内容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经双方同意、单方面违反合同条款的,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林地开垦难易程度,确定是否给予承包方开荒年,对开垦当年确难播种的地块可给予1年的开荒年,开荒年免收承包费,但要从严掌握。
林地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地面积的,仍按合同规定面积和收费标准执行。
对不经允许,未办手续擅自在承包地的周围扩大面积的,扩大面积部分如符合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标准,不论哪年扩种一律按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限和收费标准补交承包费,补办手续并按规定期限收回。如不符合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标准,收回土地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承包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整地土壤熟化期的承包收入一律按规定足额入帐,并分别按造林基金15%、林业发展基金30%、管理费40%、防火基金15%的比例接项分别管理。
造林基金全部用于补助造林。该项基金要专户存储于各县(市)区林业局,作专项资金管理。该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林业局另交制定。
林业发展基金全部用于山区林业综合开发。40%由林场专户存储,40%由县(市)区林业局专户存储; 20%由市林业局专户存储。投资10万元规模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林业局批准立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林业局批准立项。”
管理费的50%林场留用;30%上缴县(市)区林业局;
2 0%上缴市林业局。管理费必须用于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管理和服务。
防火基金交县(市)区政府专储,用于防火设施建设和扑火补助。
第二十三条 全面整地的经济业务支出,要认真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费用开支标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不准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不准扩大开支范围,不准提高开支标准,要保证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财务核算办法另文下达)。
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每年对全面整地面积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分年度按承包人(合内部职工)建立全面整地登记簿,登记合同所规定的承包费用、年限、面积(按每年核查的实际数)等项内容。县(市)区林业局将各建设单位全面整地登记簿汇总后上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费。不准少收或不收承包费,严禁以地谋私。
全面整地承包费要严格统一收费,建立票据领购、发放、回收、检审等制度,严禁开假收据,搞营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 全面整地的净收入(或利润)的形成必须真实无误,不准人为进行调整,不准乱拉收入拼凑,不准隐匿、截留或搞假。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根据所属建设单位全面整地地域的地理位置、地类、气候情况及整地难易程度分别合理确定承包收费标准。并监督各建设单位严格执行。

第七章 科学造林
第二十八条 全面整地土壤熟化后应按设计规定期限,由建设单位如期营造速生丰产林,并合理实施林粮间作。
要坚持宜林则林,宜农则农的原则,可以把一些过去所开的坡度较大、土壤比较贫瘠、气候条件不适宜农业生产的耕地退田还林,采取以田换林的方式,顶换宜农林地。
造林的种类以用材林为主,经济林为辅。提倡营造混交林。
林粮间作可采用窄行间作。宽行间作、带状间作、块状间作等多种形式。
造林株行距应根据技术规程的要求并参考农机具尺寸合理确定。
严禁间作攀缘作物、根快(茎)作物,阳性树种不得间作高秆作物。
在规模开发的地域要首先完成周边林的营造。
第二十九条 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必须选用良种壮苗。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地规划的营造林面积落实造林苗木的培育。以实生苗造林的,育苗所用种子要达到有关种子标准规定的要求;采用无性繁殖方法造林的,应建立良种采穗圃,培育健壮苗木。
造林主要树种应为兴安落叶松、红松、云杉、樟子松、杨树及绥李3号、浆果等经济树种。
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所用苗木不得低于国家颁布的“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的一级苗质量指标。非指定苗圃的苗木要经县(市)区林业局鉴定批准。
第三十条 营造速生丰产林可根据造林方式和造林树种的特点,实行3年以上的林粮、林药问作,实现以耕代抚,林茂粮丰。成林标准是保证成活率90%以上、保存率85%以上。并按年度填报林粮间作登记卡。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新植林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工作要按时严格进行,首先由建设单位自检,发现不合标准的,责成承包人及时补救。县(市)区林业局每年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凡合格者签发合格证。市林业局每年抽查一次。
第三十二条 各地要鼓励、支持林业科技人员进行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科学试验研究,并积极推广科研成果。

第八章 建立技术经济与森林资源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为积累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经验,掌握林业发展的经济效益指标,必须加强档案管理,将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一并归档。档案资料包括中、短期规划设计说明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三图”(全面整地现状图、全面整地规划图、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现状图),四书(规划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检查验收书、承包合同书:(1)全面整地承包合同书(2)土地承包合同书(3)林粮间作承包合同书)、一簿(速生丰产林全面整地登记簿)、一卡(林粮间作登记卡)、逐年土地承包费收缴记载、技术经济活动资料和按规定建立好资源档案等一整套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按时填写,准确无误,不错记、不漏记,不弄虚作假,不随意涂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面积要以经营小班为单位,分别承包形式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实测复核,复核后如实修档,做到每个经营单位的.面积与承包合同、图纸。登记簿完全一致。

第九章 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与林火阻隔网络建设
第三十六条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要与建设森林防火阻隔网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已完成的速生丰产林全面整地,凡与阻隔网络体系相一致的,在还林时应按生物防火林带标准建设;凡按阻隔网络规划尚未完成速生丰产林全面整地的地段,可按连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规定,先熟化土壤,后按期建成阻隔网络。
第三十七条 建设林火阻隔网络体系,其审批程序、承包经费管理、建立技术经济档案等均接连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凡执行本办法在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林业部门应当依照《森林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对以地谋私,甚至造成土地流失的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不具备与其位置、面积相符的作业设计文件及审批手续而进行全面整地的行为应视为毁林开荒,应根据资源统计资料及现场调查情况确定其地类,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搞假设计或甲地设计乙地作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事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缴存、提取、个人贷款、资金存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进一步强化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城市(含省直、行业,下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应责令限期纠正。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列席会议;加强对管委会会议纪要和决策事项的备案管理。
  二、加强文件报备审核。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协调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通报管委会。对拒不整改的,约谈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人。
  四、实施管理绩效考核。每年3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公积金中心上一年度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管委会,并抄送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撤换公积金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五、加快监管系统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金、人员、设备及时到位。逐步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规范本地区业务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六、加强业务指导。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影响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健康发展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业务创新,努力提高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七、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参训人员不低于从业人员的20%。组织开展政治素质、廉洁从政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指导公积金中心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信息。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发生的资金风险、信息安全、人员违规违纪、重要社会舆情等问题,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每年组织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总结汇报。每半年总结本省(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情况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九、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督促公积金中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受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复议工作。
  十、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与财政、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审计、银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主动与专家学者沟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经济、金融、财会、法律、房地产、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障专项检查和监管工作经费,确保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