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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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的工作已全面启动。在制定新课程体系的同时,及时调整、修订现行课程计划、大纲和教材,是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部于1999年第四季度组织力量对现行义务教育小学语文、数学,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大纲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小学语文、数学,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等五科教学大纲已于今年3月印发。现将修订后的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秋季开学,初中各年级可以按照这五科修订后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考虑衔接问题,初中三年级是否使用修订后的教学大纲,由省级教育部门决定。
2001年秋季开学时,普通初中一年级将使用修订后的教材,2002年秋季开学时,普通初中各年级将使用修订后的教材。
二、各地应认真总结近几年来课程教学改革的经验,结合修订后的大纲和教材,组织教研员、校长和广大教师进行研讨,鼓励并指导教师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各地对在结合本地实际使用修订后的教学大纲中发现的问题,请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四、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将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发单行本,供各地订购、使用。
课程教学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深化的过程,各地在使用修订后的教学大纲的同时,要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为新一轮课程改革积累经验。
附件:一、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物理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化学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三、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生物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四、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地理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五、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历史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200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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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总办公室关于加强防汛抗洪和救灾工作的通知

国家防总办公室


国家防总办公室关于加强防汛抗洪和救灾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省(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防总,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水利委员会:
  7月16日以来,黄淮之间普降中到大雨,局部暴雨和特大暴雨,24小时最大点雨量河南叶县431毫米,方城430毫米。受降雨影响,淮河流域沙颍河、洪汝河发生洪水,沙颍河支流澧河和干江河、洪汝河支流小洪河水位迅速上涨,超过保证水位。据预报,未来两天我国降雨主要集中在长江上中游、淮河、海河流域及东北南部等地区。
  目前全国正值主汛期,流域性洪水和局部强降雨、台风暴潮、山洪灾害等随时可能发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的防汛抗洪和救灾工作。7月17日中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家防总总指挥回良玉对淮河防汛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打电话到国家防总办公室,询问汛情和灾情,对当前防汛抗洪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请国家防办转达对各级防汛工作人员、奋战在抗洪抢险第一线的干部群众、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的亲切慰问。为贯彻落实回良玉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的防汛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汛抗洪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做好防汛抗洪和救灾工作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落实防汛抗洪的各项措施,千方百计做好迎战大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指挥到位。

  二、各级党政和部门负责同志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指挥防汛抗洪和救灾的重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靠前指挥,现场解决防汛抗洪救灾中的问题,保证组织指挥、群众转移、灾民安置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气象、水文部门要密切监视天气和雨水情变化,及时预测预报,特别要加强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汛情的跟踪预报。有关部门要加强会商,认真分析汛情和发展趋势,及时发布滚动预报,为防洪指挥和调度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

  四、各地要顾全大局、团结抗洪,严格执行防汛调度命令。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从全局的高度,全面考虑,果断决策,统一指挥,科学调度。要根据防汛形势的发展变化,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汛情、工情等,科学调度,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作用,确保重点地区和重要交通铁路干线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五、各地要始终把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防汛抗洪工作的首位,制定并落实群众安全转移预案。发生洪水的地区,要加强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查险抢险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抢护。特别要重视水库和闸坝的安全,病险水库要采取降低水位运行等措施确保安全。堤防、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和蓄滞洪区运用时,要及时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确保人民生命安全。要加强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及时通报汛情,为部队投入抢险救灾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医,确保不出现疫病流行,保障社会稳定。

                                                   国家防总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十七日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2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3月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5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岳
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三章 外围保护地带的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由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桃花岭景区、石佳岭景区和新民学会景点、土城头景点组成。
麓山景区是指:岳麓山绿化保护线内地域,湖南大学校区内和岳麓书院、东方红广场和湖南师范大学校区内的忠烈祠、岳王亭地域。
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协调自然景观,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定保护地带。其范围是:风景名胜区外东至桔洲东岸,西至桃花岭西山麓,南至靳江河南岸,北至龙王港北岸。
风景名胜区各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总面积为36平方公里。应按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标界。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观赏和环境保护价值。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单位,除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保护、管理好本单位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章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风景名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用地。除按统一规划增设景点和游览服务设施外,禁止新迁进单位,严格控制新迁入住户,禁止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土地。
麓山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别墅、住宅以及其他影响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对岳麓书院、黄兴墓、爱晚亭、麓山寺、麓山寺碑、大禹碑、蔡锷墓、云麓宫、新民学会旧址等全国、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依法制订保护措施,保持其历史特点和环境风貌。
凤凰山、天马山、牛形山、桃花岭、寨子岭、金牛岭、石佳岭、扇子山等山岭的山形地貌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
桃子湖、后湖、顺塘水库的水面水质必须严格保护,禁止填塞和污染。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砍柴、放牧、取石、取土、采矿、烧窑、葬坟和修墓。
禁止在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物、岩石和竹木上刻画或污损。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林木不得砍伐。确需整理林相、更新林木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的措施,切实保护林木植被。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对古树名木应登记建档和设立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猎采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野生动植物。
第十二条 保护大气环境和保护地下水、地表水资源。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废弃物或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 搞好安全管理,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严格控制火源,禁止野炊,禁止鸣放鞭炮,禁止室外烧纸点烛。
第十四条 进山道路和游览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车辆须限速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 提倡健康有益的游乐活动,禁止低级、庸俗等不健康的活动。
游览场所应制定简明的游览须知,引导游人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在指定的地点依法文明经营,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费。
风景名胜资源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维护。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参与验收。
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费,必须列入总投资,并不得低于该项目工程费用的2%,专项用于绿化建设。配套绿化建设完成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配套绿化建设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专业单
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保护山形、地貌、水体、植被等景观、景物的有效措施,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章 外围保护地带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外围保护地带的各项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禁止建设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外围保护地带的所有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须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新进单位或者现有单位扩大建设规模。确需新进单位或者现有单位需要扩大建设规模的,须报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外围保护地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绿化建设,不得随意砍伐林木;确需更新林木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应切实保护,严禁砍伐。
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保护学堂坡等山岭的山形地貌,搞好绿化植树,封山育林,不得任意开山采石。
保护咸嘉湖等水面水质,不得填塞和污染。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管理和建设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成绩突出的。
(二)抢救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效果显著的。
(三)同侵害损毁文物、景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赔偿外,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刻画、污损园林建筑物、古树名木或竹木,情节轻微的,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砍柴、放牧的,处20元以下的罚款;取石、取土、烧窑的,责令停止损害,恢复原貌,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葬坟的,责令迁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修墓的,责令恢复原貌,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毁竹木的,按损毁株数的一至三倍补种,处被损毁竹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四)野炊、鸣放鞭炮、在室外烧纸点烛的,予以警告,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车辆超速行驶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影响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的,责令撤除,不听劝阻的,可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七)破坏山形地貌,填塞水面的,责令停止破坏,限期恢复原貌,可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八)损毁风景名胜区内公共设施的,予以警告,可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内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岳麓山绿化保护线系指湖南省人民政府1985年5月所确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6年5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决定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改为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由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桃花岭景区、石佳岭景区和新民学会景点、土城头景点组成。
麓山景区是指:岳麓山绿化保护线内地域,湖南大学校区内的岳麓书院、东方红广场和湖南师范大学校区内的忠烈祠、岳王亭地域。”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协调自然景观,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定保护地带。其范围是:风景名胜区外东至桔洲东岸,西至桃花岭西山麓,南至靳江河南岸,北至龙王港北岸。”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风景名胜区各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总面积为36平方公里。应按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标界。”
二、第三条修改为:“风景名胜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观赏和环境保护价值。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
四、第五条修改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工作。”
五、第七条改为二款,修改为:“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风景名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用地。除按统一规划增设景点和游览服务设施外,禁止新迁进单位,严格控制新迁入住户,禁止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
土地。
麓山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别墅、住宅以及其他影响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岳麓书院、黄兴墓、爱晚亭、麓山寺、麓山寺碑、大禹碑、蔡锷墓、云麓宫、新民学会旧址等全国、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依法制订保护措施,保持其历史特点和环境风貌。”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凤凰山、天马山、牛形山、桃花岭、寨子岭、金牛岭、石佳岭、扇子山等山岭的山形地貌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
桃子湖、后湖、顺塘水库的水面水质必须严格保护,禁止填塞和污染。”
七、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砍柴、放牧、取石、取土、采矿、烧窑、葬坟和修墓。”
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第三款。
八、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林木不得砍伐。确需整理林相、更新林木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九、增加二条,作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第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在指定的地点依法文明经营,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费。
风景名胜资源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维护。”
2、“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参与验收。
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费,必须列入总投资,并不得低于该项目工程费用的2%,专项用于绿化建设。配套绿化建设完成时间不得迟于该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配套绿化建设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专业单
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保护山形、地貌、水体、植被等景观、景物的有效措施,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外围保护地带的各项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禁止建设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外围保护地带的所有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须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新进单位或者现有单位扩大建设规模。确需新进单位或者现有单位需要扩大建设规模的,须报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审查批准。”

十一、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围保护地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绿化建设,不得随意砍伐林木;确需更新林木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十二、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保护学堂坡等山岭的山形地貌,搞好绿化植树,封山育林,不得任意开山采石。
保护咸嘉湖等的水面水质,不得填塞和污染。”
十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赔偿外,需要给予行政区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刻画、污损园林建筑物、古树名木或竹木,情节轻微的,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砍柴、放牧的,处20元以下的罚款;取石、取土、烧窑的,责令停止损害,恢复原貌,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葬坟的,责令迁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修墓的,责令恢复原貌,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毁竹木的,按损毁株数的一至三倍补种,处被损毁竹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四)野炊、鸣放鞭炮、在室外烧纸点烛的,予以警告,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车辆超速行驶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影响风景名胜区浏览秩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的,责令撤除,不听劝阻的,可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七)破坏山形地貌,填塞水面的,责令停止破坏,限期恢复原貌,可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八)损毁风景名胜区内公共设施的,予以警告,可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十四、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十五、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处理。”
十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与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