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时上缴旅游发展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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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时上缴旅游发展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 民航局 国家旅游局


关于按时上缴旅游发展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民航局、国家旅游局



为了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1年起建立旅游发展基金。为此,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了《关于提高机场费的通知》(旅办发(1991)124号,1991年9月14日)。该通知规定:从1991年10月1日
起,在民航现行离境人员收取机场费40元的基础上,每人增收20元外汇人民币(或人民币),作为旅游发展基金,由民航局集中上缴财政部。一年多来,大多数机场执行通知规定是好的,但有少数机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代征的旅游发展基金,影响财政对旅游发展基金的安排使用。对此
,特将有关上缴代征旅游发展基金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地方空港及民航直属机场(简称“各有关机场”)必须按旅办发(1991)124号通知的规定,在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将增收的20元外汇人民币(或人民币)上缴民航局,以保证民航局及时集中上缴中央金库。
二、各有关机场接本通知后,应对1991年10月以来征收情况,作一次认真清查。1992年9月30日以前未缴的代征旅游发展基金,请于12月15日以前上缴民航局;1992年第四季度代征的旅游发展基金请在1993年1月10日以前上缴民航局。
三、代征的旅游发展基金已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各有关机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如数上缴。逾期不缴,应视为截留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按国务院1987年颁发的《关于违反财政处罚的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四、为鼓励机场代征旅游发展基金,并考虑增加费用开支的实际情况,将按上缴代征旅游发展基金的数额,给予一定的手续费。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199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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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资格条件的补充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资格条件的补充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职技鉴字[2003]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根据国家局《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稿)》、《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资格条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2002年及以前在地方劳动部门取得的“推销员”、“商品营业员”、“商品供应员”、“商品保管员”、“收银审核员”等职业资格证书,烟草行业予以承认。
  二、已获得“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资格条件,进行高一等级的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
  三、已获得初级“商品营业员”、“商品供应员”、“商品保管员”、“收银审核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申报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同时,可按照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条件,申报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
  四、已获得中级和高级“商品营业员”、“商品供应员”、“商品保管员”、“收银审核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能申报原等级的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不得申报高一等级的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
  各鉴定站在开展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稿)》的鉴定申报条件以及本补充规定,积极稳妥、高质高效地做好卷烟商品营销员的鉴定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2]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从下列投资项目中确定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科技创新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

  (五)生态建设和节能环保重大项目。

  (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省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确定一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重点储备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三)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年度建议计划。

  (四)省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建议计划,经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 申报省重点项目,需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概况、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等前期工作情况,以及项目进展、年度投资计划等书面材料,并通过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系统信息平台报送。

  第七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当年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进行中期评估后适当调整。

  (一)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项目推动不力的,难以落实要素保障的,市场发生变化停止实施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进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退出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可以申请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三)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中期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计划,经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四)严格计划管理,避免年度计划调整的随意性。调整退出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项目质量。积极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第十条 省重点项目法人是重点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具体工作。重点项目法人应主动配合审计、督查、稽察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送全省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配合省发展改革部门收集、核实重点项目相关信息。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地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信息,并抄送当地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实行省重点项目协调制度。

  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或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协调。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提请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或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重点项目法人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等各项基础工作和专项验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十五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制度。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纳入全省投资目标考核内容。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省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负责组织考核和公布结果。

  第十六条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会同宣传部门研究制定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实施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为推进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原则,主动为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第十八条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重点项目储备库,每年从储备库中筛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额度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纳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近年需开工建设、已经立项的重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依法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对重点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实行分级负责,省预留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点保障省政府确定的圈外独立选址的基础设施等重点推进项目;选址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省重点项目,其年度用地计划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省重点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搭建金融机构、政府、企业合作平台,加强银企对接。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沟通,完善重点项目融资信息沟通及协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通报项目进度和资金到位等情况,建立网上信息交流平台等项目信息沟通机制,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发展改革部门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时,对符合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人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要加强重点项目信贷资金监测和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为省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的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及时供应省重点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向省重点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挪用、截留省重点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扰乱省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省重点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我省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省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