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13:08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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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等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等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人薪发〔1988〕22号《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的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88年10月起,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现行各级工资标准(基础、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均提高10%。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具体范围
凡在病房、门诊、手术室、急诊室、治疗室、供应室、地段保健、消毒科以及窥镜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CT室和营养科等护理岗位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并聘为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以上人员统称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员以及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均属于提高工资标准范围。
除以上十四个护理岗位的护士外,在其他医技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是否列入提高工资标准范围,由医院提出意见,经主管单位审核,分别报请市、区、县卫生局视其护理工作的实质内容,予以确定。
事业单位所属的医务室和农村乡卫生院中主要从事护理工作,并聘为护士职务的、也可以列入提高工资标准范围。
国家机关所属的医务室中,凡1983年9月1日以前取得护士职称,现主要从事护理工作的,可暂列入提高工资标准范围,如在职称改革中不评护士的,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其他原未取得护士职称的人员,待职称改革中聘为护士职务后,从实行护士职务工资之月起执行提高后的工
资标准。
三、几项具体规定
1.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的护士,1988年10月1日以后因工作需要已调离护理岗位的,调离前可以提高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补发到调离护理岗位之月。调离后即不再执行提高的工资标准。非因工作需要已调离护理岗位的护士,调离前提高工资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发。198
8年10月1日以后,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在护理岗位上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可补发到离退休之月,但不得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2.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护士,1988年10月1日以后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岗位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仅按调离护理岗位时的工资标准(基础、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并且提高的部分不再随着以后工资增长而增加。
3.1988年9月30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护士,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了延长离退休年龄手续,1988年10月1日以后才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因工作需要现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护士,
可以列入提高工资标准范围。非上述原因未办离退休手续的,不得列入提高工资标准范围。
4.1988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调离护理岗位的护士,不列入提高工资标准范围。
5.分配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的中专(含职业高中)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也提高10%。
6.已执行《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或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护士,不再按本规定提高工资标准。
7.1988年10月1日以后,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从提高工资标准单位调出的护士,凡符合提高工资标准条件的,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由调出单位补发到工资关系转出之月;从其他单位调入提高工资标准单位的护士,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由调入单位从工资关系转入之月补
发。
8.1988年10月1日以后,在护理岗位上因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增加工资或奖励晋级增加工资的护士,按其增加工资前后的工资标准,分段计发提高10%的部分。
9.护理岗位的护士兼任行政(或党群)职务,并已按行政(或党群)职务工资执行的,如果其护士职务工资标准提高后比现行政(或党群)职务工资标准高,可改按护士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并加发提高的部分。但提高部分不得加在现行政(或党群)职务工资上。
10.提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
11.在工资改革试点单位中,提高护士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基金,是否统筹使用,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12.企业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同类人员是否参照执行,由企业自行决定。所需资金由企业挂钩或包干工资总额中解决。
13.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参照执行,由各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198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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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


甲基溴因对大气臭氧层具有破坏作用已被联合国环境署列为大气臭氧层枯竭物质。1992年国际社会通过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将甲基溴正式列入受控物质。1996年我国政府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之《哥本哈根修正案》时做出承诺,2006年底前在我国粮食仓储行业全面停止使用甲基溴。为帮助我国粮食仓储行业做好淘汰甲基溴工作,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DIO)提供了资金支持。为全面履行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所做出的承诺,做好我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向国际社会所作出的承诺,积极推广甲基溴替代技术
淘汰甲基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不仅关系到人类发展和生存环境的改善,而且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请各有关省(区、市、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由国家环保局、国家粮食局组织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使淘汰甲基溴成为粮食企业自觉的行动。要充分认识到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认真做好本地区淘汰甲基溴工作,为我国政府履行对国际社会所做的承诺奠定基础。
根据粮食仓储行业使用甲基溴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过专家论证,选择了磷化氢膜下环流熏蒸技术和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技术作为淘汰甲基溴的主要替代技术。各单位要积极推广替代技术,做好甲基溴替代工作。
二、明确任务,统一行动,认真做好甲基溴淘汰工作
(一)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制
为了更好地开展淘汰甲基溴项目工作,便于项目管理,各单位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并以省(区、市、公司)粮食局以及两公司为单位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其中包括负责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附件1)。
(二)制定做好淘汰甲基溴工作方案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甲基溴使用量和库存量情况,制定做好本单位淘汰甲基溴工作的方案并正式报送我局。内容包括:明确淘汰甲基溴的进度安排、淘汰措施、人员培训计划、示范库的建设计划、监督检查以及长效机制等内容。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示范库建设工作
根据前期调研及与各单位沟通的情况,拟建示范库名单和设备配置方案及预算已经确定。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圆满地完成甲基溴项目示范库的建设任务。
在投资下拨之前,各示范库必须就示范仓房的条件做出以下承诺:
1.示范仓房须具有机械通风设施(包括通风口、地上笼或地下槽)。
2.示范仓房应具有用于压紧粮膜的压管槽和用于粮面行走的走粮板。如不具备此条件的,应做出自行解决的承诺。
3.示范仓房应满足环流熏蒸的气密要求。
三、积极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为使各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替代技术,提高磷化氢的杀虫效果,确保储粮安全,国家粮食局将举办6期培训班,拟对16个省(区、市、公司)粮食管理人员和现有128个甲基溴使用单位的熏蒸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一)培训内容
1、粮食甲基溴替代技术(包括:磷化氢熏蒸技术理论与应用,重点为磷化氢膜下环流熏蒸和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技术);
2、熏蒸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3、熏蒸安全防护及注意事项(气密性的测定,害虫抗性的测试方法;其它替代技术);
4、现场示范和操作实践。
(二)培训计划
培训班按被培训人员所在粮库的性质分为三类:采用设备配套方案一(收纳库、粮站房式仓)、采用设备配套方案二(国储库房式仓)和采用设备配套方案三(浅圆仓立筒仓)。每套方案均举办2期培训班,第1期为采用相应设备配套方案的单位管理人员,第2期为采用相应设备配套方案的单位熏蒸技术人员。共举办6期培训班(培训计划见附件2)。
(三)培训人员
要求每个示范库派出管理人员1~2人和熏蒸技术人员2~3人,各省粮食局、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示范库以外所有仍在使用甲基溴的粮库管理和技术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国家粮食局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各期培训的人员分配和时间安排。请各单位认真填写培训报名表(见附件3)。
四、建立长效机制,做好甲基溴淘汰后的监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都已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根据此规定,要把2006年以后在全国粮食仓储行业停止使用甲基溴纳入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范围,确保淘汰目标的实现和长久保持。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对粮食仓储企业使用甲基溴实行配额管理,确保甲基溴淘汰后不发生重新使用的现象。
请你们于2005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将附件1和附件3要求填报的内容报送我局粮食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原行政管理司)。
联系单位: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联 系 人: 李星巧 郭 成
联系电话: 010-63906837,63906928
传 真: 010-63906815
电子邮件:guocheng@chinagrain.gov.cn
lixq92@163.com

附件:
1.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公司以及仓储企业甲基溴淘汰工作负责人联系表
2. 淘汰甲基溴项目培训工作计划表
3. 有甲基溴淘汰任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公司以及仓储企业培训人员报名表

  一、洗钱犯罪的社会根源 【1】
洗钱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形式,近年逐渐增多。在全球范围内,打击洗钱犯罪已经是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毫无疑问,洗钱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颗毒瘤。因为洗钱者并非遵循市场规律,寻求市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寻求把非法收入合法化。这一犯罪方式有其社会根源,分析如下。
第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一样开始出现。金融工具的特点是多样化、灵活化,有效补充实体经济的不足。中国九十年代以后,证券市场才开始发展。二级市场的交易更是迟滞于世界上发达国家。近年来由于实体经济迅猛发展,大量的西方资本随之流入中国。其中不排除一些金融过程中夹杂政治因素。金融的监管任务越来越繁重。西方金融历史悠久,行业成熟,专业人才多,对金融工具掌握娴熟,让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学习中提防。
第二,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在中国金融业是比较新兴的行业,金融领域许多专家学者也是不断地学习国外经验,最主要体现在诸多海外归来的学者把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理论引入中国。在法学领域,对金融内涵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立法不仅是立法精神要公平正义,更需要立法技术。洗钱立法涉及金融、法学两个领域,未来立法必然要求要有一批对此两个领域理论上有所造诣,实践上有操作经验的人才。而且要不断借鉴西方资本市场相关立法经验,使之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要不仅学习德法大陆法系中金融法部分,更要注重对英美法系中资本市场规范技术的研究。
第三,权力寻租是洗钱的一个温床。官员腐败使得洗钱犯罪得到庇护。部分官员在洗钱过程中充当保护伞的角色。一些东南亚国家如印度尼西亚政治不透明,官商勾结十分严重,经济发展模式不规范。权钱交易,官商利益均沾,使得社会矛盾迭起。官员利用政治地位,在程序上绕过一些关卡,让洗钱者有缝可钻。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私有化浪潮中,不少官员与有组织犯罪一起涉入洗钱犯罪。
美国政府官员与洗钱犯罪关系也是错综复杂。根据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的分析,认为美国政府对商人的温和态度原因有七点。1、政府官员与商人有共同的文化渊源;2、政府官员的家族涉足商业领域;3、政府官员与商人私交甚密;4、许多政府官员之前是商人出身;5、政府官员想任期届满后进入商界;6、商人对政府官员的政绩起很大作用;7、政党的上台需要政治献金。【2】 这些因素构成美国特色的洗钱犯罪官商勾结体系。
中国的腐败问题一直存在,同样对洗钱犯罪也造成重大影响。经济学家黄苇町对腐败问题与洗钱的关系则指出,官员在聚敛大量的来源不明的钱财之后,开始转行做进出口生意,以快速致富的方式清洗被侵吞挪用的资金。【3】
第四,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使得洗钱犯罪蔓延迅速。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把非法资金漂白的主要形式。毒品、偷渡、贩卖人口等所得巨额收入,历来寻求使之合法。跨国犯罪集团游离各个国家之间,利用各个国家法律、政治、文化上的差异,它们往往以表面上合法的公司形式来掩盖非法运营活动。
第五,专业人士的为虎作伥。在洗钱过程中银行家、会计师、律师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更罔顾职业道德,为洗钱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甚至利用系统的漏洞,使之合法地规避。掌握技术的人才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洗钱犯罪提供武器,扰乱金融市场,成为洗钱犯罪的帮凶。
  二、洗钱犯罪分子分析
洗钱犯罪从本质上看是把非法所得的财产以合法化。洗钱犯罪经常是一个流程性犯罪,不是单个行为,而是多个行为窜起来的。不是一个人实施的,而是多个人合作完成的。前一个人有可能并不知道后一个人的存在,后一个人也不一定清楚前一个人的犯罪所为。流水作业,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特点。好比工厂里制衣,分工合作。根据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使得每个犯罪环节更加精细,效率更高。只是当初他并没有想到,在犯罪过程中,竟然也可以加以借鉴。当然没有前一个流程的成功,就无法进入后一个环节。要想对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如果在前几个环节予以打击,也许就失去了幕后人物的线索。一些保护伞并不想牵扯入自己,就在适当的时候予以截断。所以,所抓到只是非关键人物。关键人物进行逍遥法外,在黑暗处暗暗嘲弄司法的系统的无能。政治现金的存在使得洗钱集团往往可以从走漏的风声中嗅出端倪,而躲避司法的制裁。这使得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高于普通犯罪。九十年代的“远华案”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赖昌星通过地下钱庄转移不法资产,远逃加拿大,使得司法机关花十几年时间才引渡回来。而且基于国际引渡法,赖昌星无法被判死刑。
高明的犯罪分子在洗钱过程中寻找法律的漏洞,以实现合法化的目的。法律再严密也是人设立的制度,“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其中的缝隙存在的必然性,使得高智商的专业人士愿意为利益而铤而走险,走在非法的边上,罔顾法律,终究在人类的对立面。诱因可能是想挑战自我,好像有些黑客攻击网站纯粹是为了刺激。
当然,一些社会制度的不公平性使得一些人愤愤不平于现状,却无力改变现状,所以就想办法冒险一试。此类粗鄙型犯罪分子犯罪动机可能基于不劳而获的想法。在洗钱犯罪中,他们往往是追随者的角色。当然,他们之中有些人并不知道参与了犯罪活动,却客观地助纣为虐,被高明的洗钱者利用。
前者是受诱惑于利益,他们本来是衣食无忧,但是虚荣攀比之下,就不再安分守己,蠢蠢欲动,终究为利益而奔波而不法。对待此种洗钱犯罪者要予以严厉打击,以儆效尤。知识分子不能为一己之私利而侵害社会群体之利益。知识分子的使命是弥补社会的裂缝,而不是用所受的教育、所习得的技能,肆意掠夺财富。后者是为生计所迫,不得已而为之,政府有失责之处。对待此种洗钱犯罪者,要予以正确引导,否则有不法分子指明一条发财捷径,就追随其集团。
如果把前者与后者共同关在一牢狱,那么前者可能对后者进行教唆。前者多了些帮手,后者也会变得狡诈无比。在犯罪集团中领导者往往喜欢隔离于实际操作的层面,隔离的层面越多,被查出来的几率越小。所以,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实际过程中经常难以揪出洗钱犯幕后的黑手。追随者之所以乐意追随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基于固有的依赖性。在犯罪集团中大多数犯罪分子对强者的崇拜,产生此依赖性。另一方面是想获取犯罪知识、技能。既然社会之不公正,使得他们失去受教育机会,人总是倾向于变得更加强大,总有受人尊重的需要, 故而借此机会学习。倘若刑满释放后,对社会的危害更甚。所以,从犯罪防治方面论,也要区别予以矫正,不能一概而论。
法定犯常常没有违反伦理道德,违反的是行政、经济管理法规。相较于明显违反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自然犯,法定犯难以引起民众对犯罪分子的憎恶。洗钱犯罪属于法定犯领域,洗钱犯罪分子在很多场合甚至参与公益活动,以博取民心。在打击洗钱犯过程中不容易形成舆论压力,也不容易取得民众的合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是隐蔽的,却是巨大而危险的。如果没有严密的法律制度,此类犯罪分子更容易成为漏网之鱼。
  三、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针对打击洗钱犯罪有几点建议:1、完善洗钱法律法规,加强金融与法律交叉方面的立法技术;2、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3、对不类别的洗钱犯罪分子要分而治之;4、提高民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以赢得支持;5、加强跨国刑事合作,截断资金外逃路线。
总之,洗钱犯罪不只是扰乱一国金融市场秩序的毒瘤,防范不当,也将蔓延至其他国家。当然,一个犯罪现象总有诸多因素造成的,要想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方面切入,多管齐下。打击洗钱犯罪是市场经济下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际、政府、社会、企业、其他团体、个人要相互协作配合,才能够有效地净化市场,维护金融秩序,守卫正义。


【作者简介】
林杰:福建福清人,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UTS)法学硕士,福建省福州市1895映画传媒有限公司总监。

【注释】
【1】 第一部分洗钱犯罪的社会根源,作者曾经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原题目是《论洗钱犯罪》。参见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78493
【2】(美)E.H.萨瑟兰著:《白领犯罪》,赵宝成、徐静磊、胡旭、于国旦译,苏明月校,308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
【3】(法)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侬著:《金融犯罪》,陈莉译,24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美)E.H.萨瑟兰著:《白领犯罪》,赵宝成、徐静磊、胡旭、于国旦译,苏明月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
2、(法)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侬著:《金融犯罪》,陈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