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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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的通知

2003-09-0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办农[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第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县:

  为了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2001年以来,我部在全国开展了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活动。两年来,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创建取得了很大成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最近一些地方在蔬菜上使用甲胺磷等剧毒农药造成了不良社会后果。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扩大农产品出口和农民增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要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高度负起责任,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农药销售和使用管理。一是在蔬菜集中产区,严禁销售甲胺磷等剧毒农药;农作物混种区,也要严禁剧毒农药在蔬菜、水果、食用菌及茶树上使用。二是广泛开展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摸清农药使用现状,提出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和安全用药措施。

  三、突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在产地环境质量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安全生产,坚持科学施肥、用药,积极推广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平衡施肥、适时采摘等多种实用技术和规范,通过生产过程控制,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产品质量自查和监督管理。各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要加强产地检测工作,完善检测手段,坚持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自查,保证产品安全上市;同时,省级主管部门要对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五、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工作的宣传,开展不同层次、多种方式、针对性强的各类培训,使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提高认识,掌握技术,规范经营,依法管理。

六、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创建管理。开展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活动是抓好无公害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各地既要重视创建活动,更要加强基地管理;既要重视“无公害”的牌子,更要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我部也将对示范县进行年度审查,不合格的县将被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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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转发《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4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是新时期指导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贯彻执行这个文件,需要有关部门协调工作,共同努力。为此,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电力工业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认定办法》(渝经发[1998]13号)。现转发你们,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资源,减少环境污染,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关于落实好综合利用发电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和电力工业部《关于对综合利用电厂不收取上网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是指: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等生产的电力或热电联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
第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的认定,实行企业申报、现场检测、专家评审,职能部门共同审定的办法,确保认定企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利用煤矸石(热值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 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作燃料的发电企业。
第六条 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等资源发电,其单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其以下的小型工程。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各种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设计要求,其能耗指标,经法定单位检测符合国家和市的规定。
第八条 发电企业所生产的粉煤灰(渣),应实现综合利用,废水、烟气排放应达到规定标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申请,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区(市)、县经(计)委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第十条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会同重庆市电力工业局,组织相关工程技术和经济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审定。
第十一条 经审定,符合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条件者,由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颁发《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实行年审制,并纳入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范围,定期进行抽测。
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市报送有关经济技术统计指标。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电力工业部《关于对综合利用电厂不收取上网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电计[1997]731号)的规定,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力部门应积极做好电厂并网和购电等协议的签订,以及上网电量的核定。
第十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和行政收费的优惠。
第十七条 凡已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在运行中随意改变燃料种类和运行方式者,将取消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的资格,所发电量不得上网销售,并全额追缴小火电配套费及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外币利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1月20日起,金融机构外币小额存款(300万美元以下)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为上限,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情况由中资商业银行(含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法人、外资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主确定。

二、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外币存贷款定价、风险管理和利率浮动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三、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币存贷款利率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2]84号)要求做好外币利率备案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在外币利率备案表中增加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的内容,即本系统外币小额存款各币种、各期限的最高利率、最低利率和加权平均利率及金额等,并于月后10日上报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本文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等,并加强对辖区内外币利率的监测、分析和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