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2:29   浏览:8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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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1992年7月17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0)财税字第009号通知的规定和1991年全国营业税税政业务会议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下列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6号);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权益转让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995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85)财税营字第050号中“二、关于经营商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规定;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87)财税营字第046号);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86)财税营字第067号)。
附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

附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转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是指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范围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的征税项目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建筑物”。“十四、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征税项目暂定为“技术权益转让”、“商标权益转让”、“著作权益转让”。
三、税率
“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税率为5%。
四、税目注释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为。
本税目下设两个征税项目:
1.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连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的行为,也按本税目征税。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以及转移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2.出售建筑物
出售建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为。出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的行为,以出售永久使用权、有限产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比照出售建筑物征税。
在出售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时连同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也按本税目征税。
以建筑物或其他土地附着物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租赁,不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经济权益转让
经济权益转让,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在转让无形资产时随之发生有形资产转让行为或提供劳务的,该项有形资产转让行为或劳务,不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本税目下暂设三个征税项目:
1.技术权益转让
技术权益转让,是指有偿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以经济权益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商标权益转让
商标权益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商标所有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偿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按本税目征税。
以商标权益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著作权益转让
著作权益转让,是指有偿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上款所说的著作权益,是指出版权益、复制权益、播映权益、展览权益、摄制影(视)片权益、翻译权益、改编权益等著作权益。
五、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转让”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因发生该项行为从受让方或购买方取得的全部收入。
纳税人发生该项行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或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计算该项经济利益的货币额作为计税依据;国家没有规定价格或作价办法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国家对同类经济利益所规定的价格或作价办法核定计税依据。
六、纳税地点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营业税,在所转让的土地或建筑物所在地缴纳。
(二)“经济权益转让”营业税,纳税人为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企业核算地或单位驻在地缴纳;纳税人为个人的,其应纳的营业税由受让者代扣并向受让者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七、下列行为免税:
(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上款所说的“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水产业在内,其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或低于标准价的价格出售新、旧住房。
(三)个人转让著作权权益。
(四)以图纸、技术资料等软件形式有偿转让技术所有权、使用权。
八、本办法用语解释
(一)有偿转让,是指转让者以从受让者取得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进行转让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或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二)本办法对用语的解释与其他部门的解释不一致的,征收营业税时以本办法为准。
九、有关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的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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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

信部清[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经过开展移动信息服务资费和收费专项治理活动,市场消费环境日趋好转,强行订制和强行扣费等违规行为大幅度减少,用户投诉明显下降,专项治理初见成效。但个别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SP企业”)通过群发短信诱骗用户使用的行为仍未根绝(如群发“朋友问候”、“好友留言”、“有奖问答”、“虚假中奖”等信息),已成为当前用户投诉的首要问题。为构建和谐的电信市场消费环境和竞争环境,促进SP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SP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应继续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SP企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一些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当前,SP企业向用户群发虚假宣传短信和强行订制等违规行为,主观故意性明显,性质十分恶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上述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整顿。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配合电信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和后续处理工作。对于被责令停业整顿的SP企业,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停业整顿期间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对于逾期未停止接入服务的,电信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基础电信企业进行处罚。

三、各级电信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依法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四、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和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立违规企业信息通报制度,运用社会公众媒体对违规企业予以曝光。针对SP企业收费违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分别将上月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和违约处理情况(包括全网接入和本地接入SP企业)报送我部。其中,报送材料应主要包括:违规SP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服务接入代码、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负责接入的基础电信企业、违规行为产生的省份及其他需报送的事项等。


信息产业部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从1981年下半年起,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进行了按成本收费的试点。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凡非试点地区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病人(包括部队病人)到试点地区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律按试点地区卫生部门规定的新
收费标准交费。其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198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