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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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加强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各类案件3047件,制定司法解释34件,处理来信来访152557件(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5927660件,其中刑事案件729958件,占12.31%;民事案件5076694件,占85.64%;行政案件121008件,占2.05%。

(一)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处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决惩处毒品、淫秽物品等犯罪。全年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340571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150913人,比上年上升15.07%。

坚决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全年共审理此类案件350件1953人,比上年增加了6.3倍和3.8倍。以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杀害21人,肢解焚尸,手段极其残忍;李捷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无辜、抢劫财物、绑架勒索,无恶不作。对这些为害一方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伸张社会正义。

坚决依法打击涉枪涉爆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045件,判处犯罪分子12005人,比上年上升81.6%。靳如超制造石家庄特大爆炸案,致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这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安宁。

坚决依法惩处摧残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44387人。人民法院对强奸8名小学生、猥亵幼女27人次的陈兆忠,对拐卖41名儿童的陈其富依法判处死刑,为民除害。

(二)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犯罪。依法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全年共审结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4953件,判处犯罪分子1997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2.3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公布106起大案要案的审判结果,壮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声势。

坚决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6650件,判处犯罪分子8906人。引起广泛关注的卢弈群等人伪造货币5.6亿元案、曹予飞等人集资诈骗3.2亿元案,主犯被依法严惩,震慑了犯罪。

坚决打击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764件,判处犯罪分子921人。对疯狂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顺民心、合民意。

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20120人,其中省(部)级公务人员5人,地(厅)级89人,县(处)级419人。根据这类犯罪的新特点,人民法院一是重点打击收受贿赂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二是重点打击庇护走私和制假售假的公务人员犯罪。三是不论职务高低,只要构成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搞法外开恩;对自首或者具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做到宽严相济。四是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五是严惩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行贿案件493件539人,审结478件525人,比上年上升了26.1%和24.7%,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大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保证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全年共宣告无罪6597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可能判处死刑的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身份存有疑点,经认真审查,此人并非真凶,据此依法宣告其无罪,避免了冤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报,再次强调,必须把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集中报道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去年,参加旁听审判的群众达9800多万人次。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全国法院2500多个少年法庭,有75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各级法院根据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4314份,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了积极作用。

(三)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依法审理涉及企业改制、购销、借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以及海事海商纠纷等案件,有利于市场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和市场信用的建立。全年共审结这几类案件1276601件。针对一些地方借企业破产、改制之机逃废债务问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和国家政策,努力防止“假破产、真逃债”。针对证券市场中侵权民事纠纷不断发生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就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新类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041件,保护智力成果,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外同居的认定、探望子女权的行使以及过错方赔偿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这部司法解释中,征求了2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坚持有利于保护妇女、老人、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原则。全年共审结这类案件1394677件,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文明进步。

人民法院重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全年共审结100440件,比上年上升3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有效劳动合同得以履行。

认真审理行政案件,全年结案首次超过10万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实施。人民法院还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6753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为加强涉军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重视解决部队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通知》,对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军案件提出明确要求,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防利益。

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缓、免,对盲、聋、哑人,还为其聘请辩护人或代理人,使他们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30多万件,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8.39亿元。有条件的法院还对申请执行人,不预收执行费。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了两地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推动了两地的司法交流与协助;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工作进展顺利。此外,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开展相关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去年,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机构建设,调整充实执行队伍,改进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案件254万件,执结标的总金额3150亿元。

加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的执行。对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劳动保险、劳动报酬等案件,优先予以执行。全年共执结6万余件,保证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金融、证券、借贷等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30万余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针对一些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进行执行体制改革,确立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新机制;建立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执行工作格局,限制和减少跨省区市异地执行。各级法院大力推行集中执行等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裁判内容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全年共处理264人。同时,依法制裁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积极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司法准备工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国家法治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深感责任重大,近年来,积极采取措施,全面部署司法准备工作。

(一)转变司法观念,做好思想准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体法官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所有审判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强化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观念,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强化权利平等观念,坚持在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上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强化公开审判观念,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强化法制统一观念,排除各种干扰,正确适用法律;强化改革创新观念,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理顺涉外审判机制,做好组织准备。加强涉外民商事审判组织建设,规范涉外审判程序。为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由审判力量相对较强的法院集中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开通了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增强涉外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做好人才准备。举办世贸组织规则知识讲座,邀请参加谈判的官员和专家授课。国家法官学院举办多期以高级法官为对象的世贸组织规则培训班,使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尽快了解和掌握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司法业务。从全国法院选送200多名优秀中青年法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进修深造,目前已有百余人学成归来,并成为涉外审判业务骨干。

(四)清理、制定司法解释,做好审判实务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三条标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本院颁布的2600多件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的177件已向社会公布。同时,抓紧制定、修订一批司法解释,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三、继续推进法院改革

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认真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其中35项已取得明显进展。去年,重点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改革。

(一)以证据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和审判人员调查取证的范围,更加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以再审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规范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确定再审案件立案标准,在确保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前提下,维护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依法改判。全国法院审结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共21098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4697件,原判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的7440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1055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1538件,双方当事人自愿作调解、和解等处理的6368件。

(三)以法官制度改革为重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进行了确定法官员额、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等改革试点,对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突出法官的职业特点。

(四)以审判组织改革为重点,促进审判机制创新。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全面铺开。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长、庭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职责更加明确。合议庭的作用得到强化,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由合议庭自行裁决,真正做到权责一致。这些改革措施已经初见成效,为更深层次的法院改革奠定了基础。

四、努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一年来,全国法院认真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加大思想政治建设力度。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解决掌好审判权、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问题。通过学习和教育,全国法院涌现了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为代表的一批先进集体。一批先进个人成为人民法官的楷模,如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法官顾双彦,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近年来审理2000多起案件,没有一起错案,没有一件超审限,被群众誉为“铁案法官”;广西上思县法院法官廖威为保护学校师生安全,勇斗歹徒,壮烈牺牲;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法官张晓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法官陈麟基,勤奋工作,积劳成疾,以身殉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努力在全国法院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加大职业道德建设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的颁布,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

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各类培训班23期,培训法官2000余人,比上年增加一倍。各高级人民法院共培训法官3.5万人,也比上年增加一倍多。法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继续取得进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下,东西部地区的法院互派100名法官挂职锻炼,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加大基层基础建设力度。继续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深入开展“两满意”活动,整顿审判纪律和作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基层联系点,以点带面,促进基层法院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审判水平。从法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补助等方面,对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给予倾斜。召开全国法院援藏工作座谈会,认真落实对口援藏任务。经过努力,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有所加强。

加大廉政建设力度。坚持审判抓公正,队伍抓廉政。全国法院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全年审判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的共有13391人次。继续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去年,有3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最高人民法院检讨了责任。严格执行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禁止法院内部人员替当事人说情、打听案情,对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去年有995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8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中级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专门发出通报,要求汲取教训,警钟长鸣。

各位代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来提案、建议95件,全部在规定期限办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时提出的有关案件,立即派员调查,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坚持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情况。健全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基本保证了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渠道的畅通。完善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工作和旁听审判制度。全国法院共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旁听审判49000余人次,增进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

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是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结果,也是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关心、爱护、理解、支持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示谢意。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主要是: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徇私枉法,贪赃受贿;一些法院民事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仍未得到缓解;一些法院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不力,去年全国法院共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0余起,800余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殴打致伤,多名法官被杀害;一些法院审判设施落后,交通通讯装备短缺陈旧,业务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与我们监督不力,指导不够及时,治本力度不大有关。对此,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五、继续开拓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200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做好各项工作至关重要。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继续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为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状况明显进步的目标作出努力。继续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加强大案要案的审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继续加强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继续支持西部地区法院建设,努力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继续做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司法应对工作,适应新形势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为完成上述任务,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强化职责意识,维护司法公正。要把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据法律做出裁判,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公正的标准和奋斗目标。在刑事审判中,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慎审明断,不枉不纵;在民商事审判中,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立公正,不偏不倚;在行政审判中,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二,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司法效率。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简化简易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解脱纠纷,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第三,强化服务意识,弘扬司法文明。在诉讼中,实行各种便民措施,为群众排忧解难。继续推行并完善体现公正和文明的司法救助制度。实行国家赔偿听证程序,确保受到侵害的公民获得司法救济。推广一些地方法院先执行后收费的做法,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强化创新意识,深化司法改革。法院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按照审判工作规律,稳步推进。继续开展审判监督制度、证据制度和审判方式等改革。搞好地方法院机构改革。要规范司法秩序,改善司法环境,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第五,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严格执行法官法,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法官。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尽快造就一大批思想品德端正,法律功底深厚,司法业务娴熟的职业法官。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道德素养。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今年作为转变审判作风年,认真解决少数法官审判作风不正的问题。进一步严明法纪,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构成犯罪的,坚决从严惩处。

各位代表,人民司法事业和全国各项事业一样,正处于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突出重点抓审判,坚定不移抓改革,坚持不懈抓队伍,扎扎实实抓基层,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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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城市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燃气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发展城市燃气事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燃气设施,并有权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城市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经营网点,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
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和小区自供的管道液化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
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
第十三条 经营燃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
(四) 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 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经营瓶装燃气的,还必须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第十五条 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经营城市燃气。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或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合并、分立以及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提前1个月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劳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燃气质量。经营管道燃气的,燃气压力、流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
第十八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停气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确保用户生活用气的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需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以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新型合成气化燃料必须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检验合格,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置维修、抢修和报警电话,并通告用户。电话应实行专人值班、昼夜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用户更变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气费。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价格管理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价格管理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并通过多种形式对用户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二十八条 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然气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动用明火、控沟取土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挖沟取土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必须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施工。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二条 生产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燃气器具的,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生产不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燃气器具的,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
燃气器具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方可在市场上销售。
第三十三条 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改装与维修,应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改装或维修。
第三十四条 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件,并定期进行检验。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定期送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钢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二) 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
(三) 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内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 钢瓶倒罐、自行排放残液以及加热、摔、砸、倒置钢瓶;
(五) 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附件;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运输燃气,必须向公安、海上安全监督、铁路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和通讯设备,并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预案。
第三十八条 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九条 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故处理完毕,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 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 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
(三) 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
(四) 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
第四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或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 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
(二) 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
(三) 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
(四) 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
(五) 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气体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计量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工业燃气设备等的总称。
第四十九条 专供本单位生产和职工生活使用燃气的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2日

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教基二〔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现就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性

(一)深化课程改革意义重大。党的十七大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基础教育课程是国家意志和核心价值观的直接体现,承载着教育思想、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在人才培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入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突破难点、深入推进的新阶段。深化课程改革是提高国民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每一个孩子接受高质量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取得显著成绩。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了先进教育理念的传播,带动了基础教育的整体变革,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新课程体系,一大批全面体现德育要求、反映人类文明成果的教材深受广大师生喜爱;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推进,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受到高度重视;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注重学生成长过程和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正在形成;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观念和教学行为发生积极变化,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仍然面临严峻挑战。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受相关制度、政策的制约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课程改革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各地课程改革工作的推进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于课程改革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创新人才等方面的战略地位认识不到位;学校办学条件不足,教师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课程资源、专业支持力量等服务保障体系较为薄弱;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考试评价、管理制度不配套;课程教材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动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主要任务

(四)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以“三个面向”为指导,构建体现先进教育思想理念的、开放兼容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科学、人文素养。在总结课程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课程设置方案,给学生留有更多自由支配的活动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修订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融入课程教材中,进一步精选对学生终身发展有重要价值的课程内容,更加强化课程教材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学生经验的紧密联系,更加突出时代性,增强适宜性,提升课程教材的现代化水平,突出对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各学段、各学科课程内容的有机衔接。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周期修订制度,既保持课程教材的相对稳定性,又随着社会科技发展而与时俱进。

(五)全面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坚持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宗旨,把指导和规范学校全面落实课程方案,突破课程实施的薄弱环节作为重要任务。严格落实综合实践活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建设规划,开设丰富多彩、高质量的选修课,保障学生有更多选择课程的机会。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引导学生选择适合个人兴趣爱好和未来发展需要的课程。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逐步提高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设置比例。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做好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

(六)大力推进教学改革。把教学改革作为深化课程改革的核心环节,使新课程的理念和要求落实到课堂教学中。要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组织教学。要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创设有利于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环境,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学习。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科学应用,提高学生在信息技术环境中的学习能力。鼓励教师积极探索和实验,形成不同的教学风格和特色。

(七)健全和完善考试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方法和基本程序,加强诚信机制建设,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加强对中考改革的评估和指导,强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作用。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各学科课程。深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逐步把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的结果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教师和学校评价制度建设,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学校的科学发展。

(八)全面提升教师队伍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在深化课程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把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和任务。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改进培训模式,组织开发以教学实际问题为核心、以优秀教学案例为载体的培训课程,增强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推进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促进教师的学习、研究和交流。围绕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创新,加大教师教育院校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力度,使走上工作岗位的新教师基本适应新课程的需要。

(九)进一步加强教材使用管理。要根据国家教材选用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教材选用程序,保证教材选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选用教材的适宜性。探索建立教材选用评估制度,定期对教材选用情况进行评估。制定教材更换的管理办法,保证教材使用的相对稳定性。坚决清理未经国家审查的国家课程的教材和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地方课程的教材。加强对校本课程教学材料开发与使用的指导。

(十)大力推进农村地区课程改革。要把农村地区的课程改革作为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要加大对农村地区课程改革的经费投入,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农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课程,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作用,为农村学校提供更多的优质资源、网上培训、教研、专业咨询等服务。教研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农村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研共同体和教学合作组织。积极支持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三、着力加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保障机制建设

(十一)加强组织管理和统筹规划。要把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中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整体规划深化课程改革的目标和进程。积极协调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深化课程改革的政策措施,统筹课程改革、教师培养培训、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增强各项工作的协调性。加强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课程管理的能力建设,把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作为“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既要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激发学校的活力,又要按照教育规律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对各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行督导评估,把课程改革成效作为评价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十二)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各地要大力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教学研究、指导和专业服务作用。完善教研工作机制,创新教研形式,建立直接服务学校的专业支持网络。高校和其他专业机构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论和实验项目研究,深入基层学校加强指导,努力成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专业支持力量。要加大网络优质课程资源的建设力度,特别要重视普通高中选修课程资源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优秀教学成果的互通共享。

(十三)建立激励机制。要把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作为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予以支持。定期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学研究成果评选、交流活动,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和优秀成果。对在课程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四)强化条件保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对课程改革工作的条件保障。加大对课程改革的经费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地解决好教师编制、新增课程教师配备、职务聘任等问题。要根据深化课程改革的需要,及时补充、更新专用教室、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加强通用技术课程所需设施、设备建设,鼓励与职业技术类学校资源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