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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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兄弟省、市、区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区外投资者创办的企业,简称区外投资企业)参与新疆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
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新疆的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包括兵团贫困团场)
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
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七条 区外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区外投资者与我区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在边境地区注册成立的区外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贸易权。
第九条 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第十条 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
来我区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十一条 区外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内投资的,免缴10年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
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25%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免交30%。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及在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区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十三条 区外企业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不再重新评定等级,享受区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区外投资企业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区外投资者投资我区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
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并可享受区内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可享受自治区乡镇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区外投资者来我区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区外投资者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由自治区按区内企业标准,推荐上市融资。
第十六条 在边境城市投资注册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贸易权的区外投资企业,在注册地从事进出口贸易,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方面,享受区内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区外投资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十八条 区外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在投资所在地申办二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四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增容费(县乡和贫困地区还可放宽)。从区外招收的技术骨干,免收暂住费。
第十九条 区外投资者从海外和外省市区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可按有关规定申办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城镇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二十条 所有区外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他们的员工及其配偶和子女,除本政策规定的,均与我区企业同等对待。
区外投资企业的外省市区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企业职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区外投资企业携带已在区外注册登记的车辆,按规定优先办理代检手续。在新疆购买的车辆允许在新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车辆年检与区内企业车辆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凡为我区引进资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区外各类管理人员到我区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给予奖励。

第三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外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计委对其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投资国家及自治区限制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
报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
日内办结批复。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区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二十四条 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区外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经协办及各级经协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自治区及各级政府对内开放、引进内资、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规定处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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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印发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3]4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淮南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快速增长,解决出口退税计划不足、退税滞后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是指各类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滞后,流动资金不足,以其应收而未收的出口退税款作为贷款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在一段时间内,企业只能向一家银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若需要变更账户托管银行,则必须由前贷款银行出具原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已还清或已落实的证明。所获得的银行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不得挪作他用,并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第四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出口企业按照退税的有关规定,向市国税局正常申报退税,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接受市外经贸局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协调工作,负责向商业银行推荐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会同市国税局审查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具审核意见,督促企业按期付息还本,在质押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更改退税账户。

  第六条 企业申请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需经市人民银行批准。贷款银行负责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审核,并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原则上按照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总额的70%发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每月将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国税局和市外经贸局。

  第七条 市国税局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行正常退税审核,并向市外经贸局和商业银行反馈企业应退未退税款信息,负责将该企业退税款划入由企业申请开立并经贷款银行认定的托管专用账户。为保证托管专用账户的唯一性,企业需要变更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时,需向市国税局提供由前账户托管银行出具的原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已还清或已落实的证明和市外经贸局签署的意见函。

  第八条 由市财政每年对全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50%,贴息直接划到账户托管银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步骤:

  (一)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企业,依据财务报表中应收出口退税余额,凭《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开立申请书》向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和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确定拟向商业银行推荐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名单。

  (三)企业根据市外经贸局的意见到市国税局进行应退未退税额审核。市国税局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行正常退税审核,并出具该企业应退未退税额的审核意见。

  (四)企业根据市外经贸局的意见和市国税局的审核意见到市人民银行提出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申请。

  (五)商业银行根据《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开立申请书》,审定拟发放质押贷款的企业名单,开立借款企业的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产,完成与借款企业签订质押合同、账户托管等必要的手续后向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并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企业名单抄送市外经贸局、市人民银行和市国税局备案。企业再次贷款,商业银行根据《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贷款申请表》发放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应
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是企业可以质押的权利。质押贷款依法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建立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民银行和各贷款银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具体由市外经贸局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富贵分离与现代法治

2000年9月13日 00:07 郝铁川
  据美国传媒报道,克林顿总统及其夫人希拉里多年来欠下的律师费高达1100万美元,这对第一夫妇可能在离开白宫时背上7位数的债务负担。克林顿夫妇自1993年起便拥有法律援助,当时夫妇俩因“白水事件”而成为调查对象。今年上半年,一部分美国人同情克林顿夫妇官司没完没了的痛苦,慷慨解囊资助共95万美元,使得这个于1998年成立的基金会总共获得800万美元的捐款。然而,这些远远不够为克林顿夫妇清偿所有的律师费。
  堂堂的一国总统,竟然有1000多万美元的债务,这在古代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古代的国王,哪一个不是国家最富的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根本不会背一身债务。在古代社会,政治上“贵”的人,必定是经济上“富”的人;经济上“富”的人,也必定是政治上“贵”的人。富贵合一,这是那时的社会阶级结构的特点。所以,才会出现“当官发财”、“争权夺利”的语句。
  然而,在市场经济社会,由于经济资源、财富按市场竞争原则来配置,政治地位、资源按民主选举原则来配置,因此,富贵分离了,即:富者未必就是贵者,贵者亦未必是富者。现今美国最大的贵者当属总统克林顿,最大的富者则是比尔·盖茨。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曾教育他的部长和其他官员:想发财,就别来当官;想当官,就别想发大财。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法律、法规大都规定,公务人员不得经商,并且要定期申报个人财产,如果财产收入不合理、来历不明,则以贪污罪论处。
  富贵分离,实际上就是权钱分离。现代法治社会绝对少不了这一法则,因为:
  第一,有利于增大社会安全系数。经济资源由市场来配置,政治资源由民主来配置。经济出现问题了,官场未必就同时感冒发烧。官场出现问题了,经济未必就相应一败涂地。但在古代社会,由于富贵合一、权钱相连,因此就容易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飘忽不定的情况。
  第二,有利于遏止腐败。富贵分离,权钱分离,使贵人不便直接凭借政治权力掠夺不义之财,富人不便直接凭借财富夺取政治权力。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但比富贵合一、权钱相连的体制有利于遏止腐败。因为,如果是有权就有钱、有权就有钱,那么,搜刮民脂民膏将变得十分容易!
  第三,有利于权力制约机制的培育和生存。法治离不开权力与权力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制约。这种制约需建立在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离基础之上。一个社会,如果一部分人热衷于到市场上赚钱,而无暇,也不屑于去当官,但又担心当官的人会利用政治权力掠夺自己的财富,那么,这部分人肯定就要想方设法利用法治去管住当官的人滥用权力,并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宪法、行政法等现代法律不都由此而来吗?
  长期以来,中国缺乏富贵、权钱分离的体制传统,因而常常导致政治一“感冒”,经济马上就“打喷嚏”。例如,“文革”十年政治动乱,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还常常导致腐败之风难以遏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同志在《改革是遏制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一文中指出,反复出现问题,就要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出现问题,就要从制度上找原因。腐败现象难以遏制的体制性原因之一,就是党企、政企不分(我认为其实质就是富贵、权钱不分)。一些党政干部插手企业具体事务;企业遇到问题也往往不找市场而找党政领导。在此过程中,有的领导人乘机弄权索贿;一些企业为了在计划、项目、资金、进出口许可证、土地划拨与批租等问题上寻求支持,就向党政干部送钱送物,腐败由此而生。
  其实,富贵分离,于人的身心健康也是大有益处的。富人可以集中精力去赚合法、合理的钱。贵人可以集中精力去处理社会事务,如此分工,一心不二用。这不比富贵合一体制下“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潇洒吗?快点彻底实行政企分开吧,快点让不必要的行政权力从市场退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