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55:03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1996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经济开发试验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一些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设立的经济性区域。试验区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为当地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试验服务。
第三条 设立试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较明显的区位、资源、人文等方面的优势;
(二)有规划设计图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有合法的用地规划,规划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严格控制在规划面积的10%以内。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特区主管部门为试验区的主管部门,对全省试验区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第五条 试验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县人民政府行使市、县一级管理权限,对试验区实行统一领导。
第六条 试验区应根据各自的产业发展方向、区位优势和特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创造市场经济运行的良好环境,促进整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 投资者在试验区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保护。
试验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委会职权
第八条 试验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制定和公布试验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制定试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组织编制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四)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者在试验区的投资项目;
(五)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和管理试验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六)负责试验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试验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及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土地出让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由管委会统筹安排;
(七)负责试验区内环境保护执法与收费等管理事项;
(八)依法统筹管理试验区的财政、税收、工商等事务;
(九)管理试验区内供水、供电、供气及交通、文化、教育等公共事业;
(十)按有关规定决定试验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
(十一)领导试验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与户籍管理工作,实施符合试验区实际的户籍管理;
(十二)其他应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九条 试验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可根据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试验区内按照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兴办、经营以下实业或业务:
(一)技术先进企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企业;
(三)出口创汇型企业;
(四)能源、交通、通讯和环保等项目;
(五)信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服务业;
(六)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在试验区投资,可采取以下经营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单位、个人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六)租赁或受让试验区企业;
(七)兴办股份制企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在试验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或建立科工贸联合体。

第四章 土地开发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试验区内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试验区兴建或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二)投资者与试验区及其所属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
(三)投资者成片开发。
第十四条 经试验区管委会征用的土地,其使用权应实行有偿出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试验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出让试验区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试验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以及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是外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年限由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办各类企业或从事各种项目建设,依据规定程序报批;符合试验区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可享有受让土地的优先权。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其受让的试验区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省政府令第13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280项。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每届任期2年,届满后可以续聘。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各行业评审组完成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省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省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举行答辩会,并逐项打分。
  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建议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省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励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皮革行业由制革、制鞋、皮具、皮革服装、毛皮及制品等分行业组成,其中制革是皮革行业的基础,对皮革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推动制革行业结构调整,实现制革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我国制革行业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革行业得到快速发展,生产规模扩大,产量增长,技术进步加快,产品质量提高,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牛皮鞋面革、绵羊皮服装革、猪皮服装革等制革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十一五”期间制革行业步入新一轮发展时期,行业结构调整出现新变化,以产业集群发展为特征的区域经济格局基本形成,科技兴业、绿色制革成为行业发展新理念,污染治理、品牌建设取得新进展,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2008年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788家,从业人员15万人,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成品革产量6.4亿平方米,占全球成品革总产量的20%。

(二)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制革行业发展方式比较粗放,行业结构性矛盾较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国内优质原料皮供应不足。原料皮质量不稳定,优质原料皮供应明显不足,50%仍需进口。

2、制革生产集中度较低。制革生产布局比较分散,企业规模小、数量多,行业规模以下企业约有1000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任务仍然较重。

3、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产品研发基础薄弱,技术研发资金投入不足1%,新技术、新工艺推广较难。

4、行业节水减排任务艰巨。制革行业水重复利用率仅为5%左右,年废水排放量约1.2亿吨,部分企业污染物排放仍存在超标现象。

5、自主品牌在国际市场占有率偏低。我国皮革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价值链的中低端,中高档产品市场占有率偏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产品较少。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发展绿色制革行业。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改善产业布局,加强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品优化升级,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工农业相互促进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把我国制革行业综合竞争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基本原则

调整行业结构,改善产业布局。加快制革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自主创新,优化产品结构。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企业自主创新,大力支持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统筹环境资源,实现协调发展。推进行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积极推广清洁化生产,加强污染治理,减少制革污染排放。

健全发展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以工农联合为基础、关联产业相互促进的协调发展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任务和目标

(五)立足国内畜牧业发展挖掘我国原料皮资源潜力

提高国内畜牧业水平,优化畜禽品种,推广科学养殖,集中屠宰,改善原料皮质量,提高开剥率,增加原料皮供给数量;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广企业和农户共建畜禽基地模式,加强对畜禽分散养殖户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加强原料皮收购、防腐、销售管理,规范原料皮市场运营机制。

(六)调整产业布局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加快东部、中西部和东北三个皮革生产区域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合理规划区域布局,促进制革产业梯度转移;在全国培育5-8个承接转移的制革集中生产区,统一规划、集中制革、统一治污;鼓励制革企业进入产业定位适当、污水治理条件完善的工业园区,单独建设的制革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七)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能力

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规范制革集聚区和制革企业发展。依法取缔违法违规小制革,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严格限制投资新建年加工10万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淘汰落后技术和能力,到2011年,淘汰落后制革产能3000万标张;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杜绝新增落后生产能力,防止落后生产能力变相转移。

(八)加快自主创新着力培育自主品牌

增强行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能力,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政府扶持的技术创新体系;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制革产业,推动制革行业“两化融合”;健全标准体系,完善产品标准,促进制革标准与国际接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推进以“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为载体的品牌培育工作,创建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九)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推进制革机械、皮革化工等配套行业的快速发展,优化提升制革技术,丰富花色品种,提高产品附加值;在稳定鞋面革、服装革和包袋革需求的基础上,提高家具革和汽车坐垫革的比重,到2011年使其达到20%;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到2011年高档成品革占16%,中档成品革占50%,适应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

(十)大力推进节水降耗减少制革污染排放

进一步强化行业环保措施,加大对清洁化制革技术、末端污染治理技术以及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的研发和推广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利用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制革企业和接受制革废水的各类公共污水处理单位,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到2011年,制革行业循环用水的企业数量达到50%,与2007年相比,制革单位耗水量降低10%,COD排放降低10%,水循环利用率提高10%。

(十一)确保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新建或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企业要严格履行社会责任。

四、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畜牧业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原料皮供应

促进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完善基础设施;扩大对畜牧业发展的财政和金融支持;鼓励大力发展畜牧产业,建立畜禽养殖基地,扶持品种改良,提高原料皮质量;发展订单畜牧业,集中屠宰,稳定国内原料皮供给;鼓励开展原料皮深加工,在国内畜牧业还不能满足制革用中高档原料皮期间,继续稳定加工贸易等政策措施。

(十三)支持承接转移的制革集中生产区建设 创建行业发展新模式

承接转移的制革集中生产区应统筹规划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建设和发展应符合《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做好承接转移示范基地的建设并在行业推广;扶持制革集中生产区建立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积极争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促进污水处理系统的升级;对进入制革区的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四)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杜绝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完善制革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环保、土地、信贷、工商等相关政策与产业政策相互衔接配合,切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实《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部门要尽快颁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科学规范制革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行业污染治理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污染排放违规行为。

(十五)推动技术改造完善自主创新环境

把技术改造作为制革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支持并推广一批制革清洁化生产、节水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技术改造、节能节水、技术进步及研发费用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建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十六)鼓励企业参与“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认定 提升品牌影响力

在“真皮标志”证明商标认证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推广“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制革产业发展,提高我国皮革制品品牌影响力;鼓励制革企业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认定工作,有关部门要给予取得“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认定的企业在信贷、技术改造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十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标准制定、贸易促进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制革行业经济运行及预测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发展状况,组织开展制革行业结构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