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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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修正)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修正)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11月1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3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30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修正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任何形式的重婚和买卖婚姻,反对包办婚姻,不许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条 订婚不受法律保护,反对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
第五条 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六条 不同民族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歧视或干涉。
第七条 自愿要求结婚的或离婚后自愿要求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在履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后,对民族传统的结婚仪式,有改革或者保持的自由。但不能以民族的风俗习惯代替结婚登记。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经男女双方约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应予鼓励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须亲自到人民法院、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经调解无效,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书,才能解除夫妻关系。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调解无效的,应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除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办理离婚手续。
第十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民族公民。
本变通规定未作出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变通规定者,由有关部门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变通规定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原《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本变通规定的解释权属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5月30日通过)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修正案》,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该修正案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199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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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领导小组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988年9月3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归中央财政收入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建立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土地开发基金)。为管好用好此项基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开发基金的主要用途是: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对我国农用土地资源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建立稳定的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商品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畜牧及林业生产基地,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土地开发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限于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支持的开发区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支出:
(一)为开垦荒地,围垦滩涂,整治改良中低产耕地、草场及与此有关的水利建设,必需购置的机械设备、工具、材料支出;
(二)为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保护林、水土保持林、用材林、经济林,必须购置的机械设备、工具、种子、苗木支出;
(三)发展畜牧业和海淡水养殖业的基础设施支出;
(四)有关的科研费用和推广使用科技成果的支出;
(五)繁育、推广优良品种的基础设施支出;
(六)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的补助支出;
(七)为开发土地资源,利用银行贷款的贴息支出;
(八)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它支出。
四、土地开发基金必须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专款专用,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挤占挪用,即:不得安排用于正常的基建投资、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开支;不得抵顶中央和地方原安排的农口基建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等部门的事业费,也不
得因此减少这些方面应正常增加的投入,不得用于兴办支农工业;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五、土地开发基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无偿补助或者有偿扶持的办法。对基本上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的支出,如科研经费、技术推广的中间试验和技术培训费用,修建排涝设施费用,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费用,以及贷款贴息等非经营性支出,原则上实行无偿补助办法;对能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支出,原则上都要采取低息或贴息贷款等方式实行有偿扶持办法。总的方向是要逐步扩大有偿扶持的范围和项目。
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补助和扶持的基金,实行包干回收办法,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总额的50%作为有偿扶持,定期回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多收的留用,少收的负责补足。归还期限和办法另行规定。回收的有偿扶持资金一律返还土地开发基金,继续周转使用。
六、中央财政当年收入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土地开发基金专项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后支,并按财政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在国家预算“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的“款”级科目中单独反映。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无偿补助地方的基金列入地方财政预决算,无偿补助或有偿扶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有偿扶持地方的基金列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结转使用的上年结余资金和由领导小组回收的有偿扶持资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专户储存使用,并向财政部单独编报收支情况。
地方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使用的国家无偿补助资金,除按财政部的规定分别纳入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总预决算中编报外,年终还应单独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报无偿补助资金和有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编报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达。
七、土地开发基金支出预算扶持和补助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可用资金数额及规划,集体审议,掌握分配。对地方的无偿补助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确定的额度内,根据中央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拟稿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发文办理拨款,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有关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无偿补助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稿,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发文办理拨款。对地方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有偿扶持资金,自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和数额,委托银行或投资公司贷款和回收。此项贷款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指定财政厅(局)、农业开发公司或相应机构承贷,由政府担保。
八、土地开发基金的分配使用,要同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计委安排的商品粮基地建设投资、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地方安排的支农投资和支农支出、各部门预算外支农资金及银行贷款、世界银行和国际开发组织贷款等,进行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发挥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各种资金渠道不变,效益归口负责不变。
九、土地开发基金的投放,不论无偿补助或有偿扶持,均实行承包责任制。发包单位为领导小组,总承包单位,在地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分包单位的有偿扶持和无偿补助,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各总承包单位要在上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开发治理项目及实施计划、申请有偿扶持和无偿补助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编报基金年度预算提供依据。
十、对经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国家重点扶持和补助的地区,必须切实抓好本地区耕地占用税收入,原则上要在达到全国平均收入进度,并将应交中央财政的部分及时上交中央后,才能开始办理当年的有偿扶持资金的贷款和无偿补助资金的拨款。
十一、土地开发基金的投放实行项目管理经济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各总承包单位,各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开发项目要择优扶持或者补助。项目确定后,领导小组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要签定经济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及以投入产出效益挂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和奖罚条款。有条件的要实行司法公证,保证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益。
十二、农业、水利、林业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对开发治理项目的完成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完工后,发包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于违犯财经纪律,资金使用效益差,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三、凡经领导小组批准直接扶持计划单列市农业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偿扶持资金和无偿补助资金的管理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十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标综函[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05年标准定额司工作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为重点,大力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不断为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技术、经济保障,全面推动标准定额事业的发展。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标准定额的法规、规章及制度

  (一)根据建设部立法工作计划,重点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二)为贯彻《行政许可法》,修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制定《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三)为规范建设标准的制定过程和提高编制质量,组织开展对《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修改完善,提出部门规章草案。

  (四)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要求,推动建设用地指标的实施,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

  按照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推广和普及节能技术,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的要求,编制完成全文强制的《住宅建筑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开展雨水利用、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等标准规范的制订。

  三、进一步推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

  在第一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基础上,探索我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律,全面总结12个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经验,紧紧围绕标准化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继续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的申报和实施工作,促进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加强工业建设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一)认真落实国家财政专项经费,下达120项左右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计划和5-10项标准体系编制工作计划,年内完成50项以上有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不少于4项标准体系的编制工作。

  (二)继续推进以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工程安全为重点的标准规范编制工作,加大对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加快编制进度。同时,围绕城镇公共交通领域,组织开展有关标准规范的研究和编制。

  五、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改革,做好配套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定标的有关办法,对工程施工招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提出指导意见,规范工程招标评标行为。

  (二)为加强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规范合同签定和履约中工程量和价格变更及调整的方法,制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示范规则》。

  (三)总结《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修订《计价规范》。

  (四)为推动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制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业工程体系》,指导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归口单位编制专业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六、建立和完善工程价款结算的纠纷调解机制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工程结算的管理,逐步解决工程款清欠中存在的工程结算认定难、执行难的状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等各环节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

  (三)为了建立解决合同履约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解决机制,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七、加快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及控制提供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一)为了统一建设项目投资费用组成内容,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需要,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构成标准》。

  (二)为适应市政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和《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为合理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八、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

  尽快建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体系》,围绕大力加强政府投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建设标准,重点加强公检法司和科教文卫体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制定工作,抓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编制工作,尽快建立适应新的投资体制改革需要的政府投资的前期可行性评价和后期评估的经济制度,满足项目决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

  九、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一)以《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以及太阳能利用标准为重点,组织开展系统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重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开展住宅部品、工程质量安全产品的认证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认证机构,开展对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继续推动检测技术人员素质的提高,加强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规范检测实验室的行为,不断提高检测水平和能力。

  (三)继续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重点完成“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现状及发展战略”课题研究,指导地方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推动信息化工作

  (一)为建立工程造价监控机制,提高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服务水平,尽快建立全国工程造价信息网,完成与各省和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信息联网,组织制定《全国工程造价信息系统数据标准》,发布工程造价有关信息。

  (二)为标准化工作的高效、公开、公正、透明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信息网络。

  十一、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和部署,深入学习思考,认真分析查找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干部的行政能力。

  (三)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坚持依法行政。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