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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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发布)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重视对生产中粉尘和有毒物质
危害的防治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先后颁发了有关的规定和条例。各地
区、各部门也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尘毒危害仍然十分严重。
全国有不少企业大部分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都高于国家规
定的卫生标准,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 粉尘危害严重的行业, 如煤矿、金属
矿山、建筑材料、玻璃、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石粉、石棉、铸造和隧道开凿等,
职业病更加严重。这不仅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在政治上
也产生了不良影响。这种情况决不能任其发展下去。
为了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提高经济效益,
有利于四化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各级计划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
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
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
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
可进行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工程竣
工验收时,必须要有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
工会组织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现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
术改造时,必须同时解决尘毒危害和安全生产问题。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
单位,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工业改组,制定短期和长期计划,并区别情况采取下列措
施:
⒈对城镇中有严重尘毒危害作业的小型加工企业,应合并集中,尽量采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设备,定点专业化生产。
⒉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如下:
(1)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原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
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国发〔1979〕100号文件)的精神,每年在企业提取的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改善工人的劳动条
件。如资金仍不敷需要,企业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一部分。
(2)企业为治理尘毒开展综合利用的项目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可按财政部、
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
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字47号文件)
中的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应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
当年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一部分。
(4)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或从税后利润中解决。
⒊鉴于当前尘毒危害严重,防护设施遗留问题较多,各级经委和企业、事业主
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的防尘防毒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并从
各自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拨出专款,重点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尘毒危
害问题,对那些工艺落后、尘毒危害严重、经济效益低,在近期又无力进行技术改
造的企业,应当下决心关、停、并、转。
三、 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必须采取密闭,除尘等综合
防尘措施或实行湿式作业。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法生产和干式凿岩。

四、 严禁各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不得在没有
防尘防毒设施的条件下,将有尘毒危害产品的生产和加工, 外包、 扩散给集体所
有制或乡镇企业。已经外包或扩散的,应由发包单位负责技术指导,解决防治措施。
今后凡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转嫁尘毒危害,未向承包单位说明危害情况的,应对发
包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在没有防尘防毒措施的条件下,禁止从事有尘毒危害的作
业。
五、 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设备,在生产使用中产生尘毒危害的,必须同时引
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尘防毒技术装备,不准削减。这些技术装备若由国内
配套制造,必须同时纳入计划,落实生产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时安装和投产使用。
国内生产的设备,在工艺设计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尘防毒规定的要求。企业
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不准出厂。
六、 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
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开展工作。
劳动部门、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监察制度,充实监察监督人员,配备检测手段,
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制定、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对违反规定,尘毒危害严
重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给以经济制裁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者,由当地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当生产中出现影响工人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可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工资照
发。
各级卫生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进行卫生
监督和卫生学评价。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尘毒工作的宣传,把宣传治理尘毒和防治职业病危害作
为评价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好坏的一项内容。
七、 各地区、 各部门要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 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
事日程上。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生产管理人员,工人群众要加强安全技
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文明生产的一项基本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必须作为重要事情来抓,绝对不能等闲视之。

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一九八五年六月底前向国家经委
作一次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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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1983年5月13日,化工部

竣工验收工作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基本建设工作及其成果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办理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文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分工
1.一般大中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重大的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2.部直属直供中型建设项目和直属小型建设项目由部组织验收。
3.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验收。
4.地方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时间
基本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要进行全系统满负荷生产,选择七十二至一百二十小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装置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和经济效果。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如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年底确已具备验收条件而又来不及办理验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统计上先报投产,但必须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补办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五、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标准建成,经化工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运转,下同)合格;
2.经过生产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3.按国家环保要求,在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4.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5.生活福利设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6.化工矿山建设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7.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化工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整理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办理单项的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投产。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单位所负责的部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只做文字和统计说明,不再重办具体验收手续。
对于大型联合企业,宜以分期进行验收。
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必须抓早,从工程建设一开始,设计、施工、建设各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交工验收准备工作。准备的主要内容:
(1)按照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1982)50号文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清理工程量和剩余尾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和核销的工程办理移交和核销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对设计、工程质量和主要设备质量以部分项工程进行评定;
(6)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7)对各种竣工资料,包括“三废”治理,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措施等资料整理分类装订成册;
(8)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9)代验收委员会起草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各个项目都要在投料试车前半年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建设银行参加,组成项目竣工难以小组或竣工验收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
2.资料审查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在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分送当地计委、经委、建委、建行、统计、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等有关部门审查。凡属部和国家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料一式五份报送部基建局。各部门在审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专业会或到现场实地调查,提出意见。
3.上报审批验收 资料齐全并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验收分工报请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负责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可采取二种形式进行验收。
一是对大中型项目召开验收会议进行验收,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负责验收部门组织。一般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化工厅(局)和负责验收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和预验收要有当地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建行、统计、环保、工会、卫生、劳动、消防和科技档案等部门参加。预验收时审议竣工验收报告,对未完工程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技术档案资料,评定验收工程现场。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听取建设情况的全面汇报和预验收情况汇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
二是对小型项目,一般由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召开专业会,座谈会等形式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查,然后根据项目所在地方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所提的意见情况行文批复,批文就是竣工验收最后文件,验收工作即告结束。
七、竣工验收的几项具体规定
1.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
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是指通过基本建设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它体现了基本建设的最终成果,是基本建设向社会提供的使用价值的数量表现。
新建工程的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设计能力计算,扩建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扩建后净增设计能力计算。
新增生产能力以国家批准的独立单项工程为核算基础,凡能独立生产一种产品的均按单项计算和上报新增生产能力。
2.有的高产项目和单项工程生产线已建成,符合竣工验收基本要求,只是部份附属辅助设备配套不全,但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已不影响正常生产的亦应办理验收,仍按设计规定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验收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一次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和自筹)和完成期限,明确投资、设备、材料的来源,一次或分期划给生产企业包干实施,基建拨款仍由建行监督,允许结转使用。从包干投资划交生产企业起,大中型项目即从计划上销号。不再列为大中型收尾项目;投资仍要纳入计划,进行统计。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尾工,也可以在建设后一期工程时,由建设单位一并组织实施。对原设计文件中没有而需要增加的内容,不能做尾工处理,验收时不予认定。确实需要增的要专题报批,另行处理。
3.项目建成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验收报新增能力,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以度生产名义“吃基建饭”。项目从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半年内应验收报投产而不验收不报投产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自动验收投产基建销号处理,新增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计算,同时,由主管部门通知当地财政部门取消其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建设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并由建设银行冻结其基建拨款或停止基建贷款。
4.扩建项目中不能单独考核生产能力的,待所扩建工程内容建完,单机投入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即将设计规定扩建综合能力上报投产。
5.属于科研和实验性基建项目,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使用条件就上报建成,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6.项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实际考核能力进行验收,上报投产。
7.项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待原因不能满负荷生产或因原料成本高、产品价格低等原因投产后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仍应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8.少数项目建成,可以生产出产品,但因无原料、燃料,产品无销路和其它原因,不能试车或试车后就必须停车的项目,按下面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在一年内不能开车生产的,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改产或做其它处理。二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地一年内可以开车生产的,经单机试运后交建设单位保管,条件具备后再投料试车、考核、验收。所需保管费用,仍由基建投资开支。
9.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因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鉴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基建项目调整、攻关。调整、攻关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调整、攻关一两年后,仍不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另行调整其它用途;
(2)有的项目如交给生产方面进行技术攻关更为有利,也可先办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生产方面继续攻关。
这两种情况要按实际产品、能力等进行验收,以便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0.“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个别项目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完全做到,验收时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按照排放“三废”的危害程度区别对待:
(1)危害很严重的,“三废”治理未解决前不允许设料试车,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不予验收;
(2)危害后果不太严重,已采取一定措施的,为尽快发挥投资效果,可以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验收时对未完的“三废”治理工程要明确完成期限。在限期内根据具体情况,经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可酌情减免排污费。逾期没有建成的,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勒令停产治理,或按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排污费。
有的项目“三废”治理工程已被设计要求建完,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但因国家技术水平所限,治理效果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仍应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验收鉴定书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验收委员会名单
6.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7.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8.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红色烫金字。

附件二: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证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和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以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选故试生产成果。

附件三: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
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工部(80)化矿字第1067号<化字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执行。各级矿量保有期限为:
━━━━┳━━━━━━━━━━
┃ 保 有 期 限
矿量名称┣━━━━┳━━━━
┃井下开采┃露天开采
━━━━╋━━━━╋━━━━
开拓矿量┃3~5年 ┃ 1~1.5年
采准矿量┃1~1.2年┃
备采矿量┃4~8月 ┃ 6~8月
━━━━┻━━━━┻━━━━
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二、选矿
按批准设计规定的产品流程建成全部工程。即建成设计规定的原矿储运,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矿工艺,脱水干燥,尾矿精矿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压缩空气、运输,选矿药剂、选矿试验、化验分析待辅助配套工程,并按设计规定配齐选矿生产设备。
三、按环保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
四、职工宿舍和公共福利设施按批准设计规定建设,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新建项目的生产福利设施竣工面积一般不低于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五、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联动负荷试运转正常。
六、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车考核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人培训、工器具购置、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
七、一些投产项目,已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符合上述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基本要求,仅是其中个别非主要生产环节的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不能解决,或部分辅助设备配套不全,经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暂不影响正常生产,产经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先移交生产,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附件四: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
(5)化工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 、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国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
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
6.劳动保护、岗位卫生方面的情况。
7.影响生产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
9.投资效果分析。
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
2.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
3.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附表三)
4.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四)
5.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五)
6.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六)
7.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七)
8.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八)
9.设计质量评定表(附表九)
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
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一)
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
14.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附表十四)
附表一
建设单位名称: 竣工工程概况表
┏━━━━━━━━┳━━━━┳━━━━┳━━┳━━┳━┳━━━━┳━━━┳━━┓
┃ ┃ ┃ ┃设计┃实际┃完┃名 称┃ 单位 ┃数量┃
┃ 建设地点 ┃ ┃占地面积┣━━╋━━┫成┣━━━━╋━━━╋━━┫
┃ ┃ ┃ ┃ ┃ ┃主┃建筑面积┃平方米┃ ┃
┣━━━━━━━━╋━━━━┻━━━━┻━━┻━━┫要┃传动设备┃ 台 ┃ ┃
┃建设项目(或单项 ┃ ┃工┃静止设备┃台/吨 ┃ ┃
┃ 工程)名称 ┃ ┃作┃仪 表┃台件 ┃ ┃
┣━━━━━━━━╋━━━━━┳━━━┳━━┳━━╋━╋━━┳━┻┳━━╋━━┫
┃ ┃能力名称 ┃单位 ┃设计┃实际┃主┃名称┃单位┃概算┃实际┃
┃新增生产能力 ┣━━━━━┻━━━╋━━╋━━┫要┣━━╋━━╋━━╋━━┫
┃ ┃ ┃ ┃ ┃材┃钢材┃ 吨 ┃ ┃ ┃
┣━━━━━━━━╋━━━━━━━━━┻━━┻━━┫料┃木材┃平方┃ ┃ ┃
┃建设时间 ┃从19 年 月至19 年 月 ┃消┃ ┃ 米 ┃ ┃ ┃
┣━━━━━━━━╋━━━━━━━━━━━━━━━┫耗┃水泥┃ 吨 ┃ ┃ ┃
┃扩初设计批准机关┃ ┣━╋━━┻━━┻━━┻━━┫
┃ 日期、文号 ┃ ┃设┃ ┃
┣━┳━━━━━━┻━━━━━━━┳━━━┳━━━┫计┃ ┃
┃ ┃ 项 目 ┃概 算┃实 际┃单┃ ┃
┃ ┃ ┃(万元)┃(万元)┃位┃ ┃
┃ ┣━┳━━━━━━━━━━━━╋━━━╋━━━┫名┃ ┃
┃建┃ ┃ 合 计 ┃ ┃ ┃称┃ ┃
┃ ┃ ┣━━━━━━━━━━━━╋━━━╋━━━┫ ┃ ┃
┃ ┃按┃建筑安装工程 ┃ ┃ ┃ ┃ ┃
┃设┃构┃设备、工具、器具 ┃ ┃ ┃ ┃ ┃
┃ ┃成┃其它基本建设 ┃ ┃ ┃ ┃ ┃
┃ ┃本┃ 其中:土地征购 ┃ ┃ ┣━╋━━━━━━━━━━━┫
┃成┃分┃ 生产职工培训费 ┃ ┃ ┃ ┃ ┃
┃ ┃类┃ 施工机具转移费 ┃ ┃ ┃施┃ ┃
┃ ┃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 ┃工┃ ┃
┃本┃ ┃ 化工试车费 ┃ ┃ ┃单┃ ┃
┃ ┃ ┃ 拆迁费 ┃ ┃ ┃位┃ ┃
┃ ┃ ┃ 勘察设计费 ┃ ┃ ┃名┃ ┃
┃ ┣━╋━━━━━━━━━━━━╋━━━╋━━━┫称┃ ┃
┃ ┃按┃ 合计 ┃ ┃ ┃ ┃ ┃
┃ ┃用┣━━━━━━━━━━━━╋━━━╋━━━┫ ┃ ┃
┃ ┃途┃ 生产性建设 ┃ ┃ ┃ ┃ ┃
┃ ┃分┃ 非生产性建设 ┃ ┃ ┃ ┃ ┃
┃ ┃类┃ ┃ ┃ ┃ ┃ ┃
┗━┻━┻━━━━━━━━━━━━┻━━━┻━━━┻━┻━━━━━━━━━━━┛
续表
┏━━━━━━━━━━━━━━┳━━━┳━┳━━━━━┳━━━┓
┃ 项 目 ┃金 额┃ ┃ 项 目 ┃金 额┃
┃ ┃(万元)┃ ┃ ┃(万元)┃
┣━┳━━━━━━━━━━━━╋━━━┫补┣━━━━━╋━━━┫
┃资┃ 合计 ┃ ┃充┃基建收入总┃ ┃
┃金┃ 国家预算内拨款 ┃ ┃资┃计 其中: ┃ ┃
┃来┃ 外资 ┃ ┃料┃应上交财政┃ ┃
┃源┃ 贷款 ┃ ┃ ┃已上交财政┃ ┃
┃ ┃ 自筹 ┃ ┃ ┃支 出┃ ┃
┣━╋━━━━━━━━━━━━╋━━━╋━┻━━━━━┻━━━┫
┃ ┃ 合计 ┃ ┃ 未完工程 ┃
┃ ┃一、交付使用固定资产 ┃ ┣━━┳━━━━┳━━━┫
┃ ┃二、交付使用流动资产 ┃ ┃内容┃投 资┃拨 款┃
┃ ┃三、在建工程 ┃ ┃ ┃ (万元) ┃(万元)┃
┃ ┃四、应核销投资支出 ┃ ┣━━╋━━━━╋━━━┫
┃资┃1.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 ┃ ┃ ┃ ┃ ┃
┃ ┃2.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 ┃ ┃ ┃ ┃ ┃
┃金┃3.报废工程损失 ┃ ┃ ┃ ┃ ┃
┃ ┃五、应核销其他支出 ┃ ┃ ┃ ┃ ┃
┃运┃1.器材销售亏损 ┃ ┣━━┻━━━━┻━━━┫
┃ ┃2.器材折价损失 ┃ ┃ 主要事项说明 ┃
┃用┃3.设备报废盘亏 ┃ ┣━━━━━━━━━━━┫
┃ ┃六、库存设备材料 ┃ ┃ ┃
┃ ┃七、银行存款及现金 ┃ ┃ ┃
┃ ┃八、施工机具设备 ┃ ┃ ┃
┃ ┃九、专用资金财产 ┃ ┃ ┃
┃ ┃十、应收款 ┃ ┃ ┃
┗━┻━━━━━━━━━━━━┻━━━┻━━━━━━━━━━━┛
附表二
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
┏━━┳━━┳━━┳━━━━━━━┳━━━━┳━━━━┳━━━━━━━━━┳━━━━┳━━━━┳━━━━┓
┃工程┃批准┃已报┃ 未完工程投资 ┃利用库存┃ ┃ 未完工程量 ┃未完工程┃负责完成┃ ┃
┃ ┃ ┃ ┣━━┳━━━━┫ ┃需要拨款┣━━━┳━━┳━━┫ ┃ ┃完成日期┃
┃ ┃ ┃ ┃ ┃其中: ┃ ┃ ┃面 积┃管道┃设备┃ ┃ ┃ ┃
┃名称┃概算┃决算┃合计┃在建工程┃资 金┃ ┃平方米┃(m) ┃(台)┃主要原因┃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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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
┏━┳━━━┳━━┳━━┳━━━━━━━━━━━━━━┳━━━┳━━━┳━━━━━━━━━━━━━━━━━━━━━┳━━┳━┓
┃序┃工程项┃开工┃竣工┃ 已完成工程量 ┃概 算┃交付财┃ 移交固定资产 (万元) ┃移交┃备┃
┃ ┃目名称┃ ┃ ┣━━━━┳━━━━┳━━━━┫ ┃产 ┣━━┳━━┳━━━┳━━━┳━━━┳━━━┫流动┃ ┃
┃ ┃(按车 ┃ ┃ ┃建筑面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 ┃合 计┃合计┃建筑┃设备及┃管道及┃电气及┃仪表及┃资产┃ ┃
┃号┃ 间) ┃日期┃日期┃(平方米)┃ (米) ┃ (台) ┃(万元)┃(万元)┃ ┃ ┃安 装┃安 装┃安 装┃安 装┃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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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
┏━┳━━━━━━━━━━┳━━┳━┳━┳━┳━━━┳━━━━━━┳━┓
┃序┃工程项目,(按车间)及┃规格┃材┃单┃数┃价 值┃设备安装费用┃备┃
┃号┃设备、工具、家具名称┃型号┃质┃位┃量┃(万元)┃ (万元)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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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
┏━━━┳━━┳━┳━┳━┳━━━┳━━━┳━━┳━━┓
┃设备材┃规格┃材┃单┃数┃单 价┃总 额┃质量┃处理┃
┃料名称┃型号┃质┃位┃量┃(万元)┃(万元)┃情况┃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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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重大事故一览表
┏━━┳━━━━┳━━┳━━┳━━┳━━┳━━━━┳━━┓
┃序号┃工程项目┃日期┃内容┃原因┃损失┃处理结果┃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
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
┏━━┳━━━━┳━━┳━━┳━━━━━┳━━━━━┳━━━━━┳━┓
┃ 序 ┃ ┃变动┃变动┃ 变 动 后 ┃原设计批准┃设计变更 ┃备┃
┃ ┃工程项目┃ ┃ ┃ 投资增减 ┃单位、日期┃批准单位 ┃ ┃
┃ 号 ┃ ┃内容┃原因┃ (+、-) ┃ 文号 ┃日期、文号┃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
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
┃工程┃质量┃ 土 建 ┃ 安 装 ┃
┃ ┃ ┣━┳━┳━━┳━━┳━┳━┳━╋━┳━━┳━━┳━┳━┳━┳━┫
┃ ┃ ┃桩┃厂┃设备┃金属┃筑┃水┃其┃设┃工艺┃金属┃仪┃电┃保┃其┃
┃项目┃总评┃基┃房┃基础┃结构┃炉┃道┃它┃备┃管道┃结构┃表┃气┃温┃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设计质量评定表
┏━━━━━━━━━━┳━┳━┳━┳━┳━┳━━┳━━━━━━━━━━━━━━┳━┓
┃ 质 分┃总┃工┃设┃仪┃土┃平面┃ 公用工程 ┃备┃
┃ 量 类┃ ┃ ┃ ┃ ┃ ┃ ┣━┳━┳━┳━━┳━┳━┳━┫ ┃
┃ 评 ┃ ┃ ┃ ┃ ┃ ┃ ┃水┃电┃汽┃总图┃机┃电┃仪┃ ┃
┃工程项目 定 ┃评┃艺┃备┃表┃建┃布置┃ ┃ ┃ ┃运输┃修┃修┃表┃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
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
┏━━━━┳━━━━┳━━┳━━━━┳━━━━┳━━━━┳━━┓
┃工程项目┃设备名称┃用途┃运行情况┃质量评定┃制造厂商┃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三废”治理情况表
┏━━━━┳━━┳━━━━┳━━━┳━━━━┳━━━━━━┳━━━━┳━━━━━━━┓
┃ ┃ ┃ ┃ ┃ ┃总 投 资 ┃ ┃ ┃
┃项目名称┃ ┃生产能力┃ ┃ 投 资 ┣━━━━━━╋━━━━┫ ┃
┃ ┃ ┃ ┃ ┃ ┃“三废标准”┃ ┃ ┃
┣━━┳━┻━━╋━━━━╋━━━╋━━━━╋━━━━━━╋━━━━╋━━━━┳━━┫
┃ ┃装置名称┃三废名称┃排放量┃主要成分┃国家排放标准┃治理方法┃治理效果┃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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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二
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
┏━━━━┳━━━━━━━━━━━━━┳━━━━┳━━━━━━━━┳━━━━━━┳━━┓
┃项目名称┃ ┃生产能力┃ ┃投 资┃ ┃
┣━━━━╋━━━━━━━━━━━━━┻━━━━╋━━━━━━━━┻━━━━━━┻━━┫
┃ ┃ 车间地面水 ┃ 粉 尘 ┃
┃车间名称┣━━┳━━━━━━━┳━━━━━━━╋━━┳━━━━━━━┳━━━━━━━┫
┃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
┃ ┃ ┃(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 ┃ ┃(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 ┃
┣━━━━╋━━╋━━━━━━━╋━━━━━━━╋━━╋━━━━━━━╋━━━━━━━┫
┃ ┃ ┃ ┃ ┃ ┃ ┃ ┃
┣━━━━╋━━┻━┳━━━━━┻━━┳━━━━┻━━╋━━━━━━━╋━━━━━━━┫
┃车间名称┃设计人数┃辅助用室总数 ┃厕所、盥洗室 ┃ 食 堂 ┃办公室、休息室┃
┃ ┃ ┃ (个数、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空气中有毒气体 ┃ 噪 声 ┃
┣━━━┳━━━━━━━┳━━━━━━━╋━━┳━━━━┳━━━━┫
┃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设备┃允许噪声┃实 测┃
┃ ┃(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 ┃名称┃(分 贝)┃(分 贝)┃
┣━━━╋━━━━━━━╋━━━━━━━╋━━╋━━━━╋━━━━┫
┃ ┃ ┃ ┃ ┃ ┃ ┃
┣━━━┻━━━━━━━╋━━━━━━┳┻━━╋━━━┳┻━━━━┫
┃ 技 术 资 料 室 ┃存 衣 室┃哺乳室┃浴 室┃女工卫生室┃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建设项目: 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
┏━━━━┳━━━━━┳━━━━┳━━━━━┳━━━━━━━━━━━━━━━━━━┳━━━━━━━━━━━━━━━━━━┓
┃矿出(段)┃地质工作 ┃地质勘探┃地质报告审┃ ┃ ┃
┃ 名称 ┃时间和单位┃程 度┃批时间单位┃ 扩大初步设计范围内利用的储量(万吨) ┃ 开拓后的储量变动情况(万吨) ┃
┣━━━━╋━━━━━╋━━━━╋━━━━━╋━━━━━━━━━━┳━━━━━━━╋━━━━━━━━━━┳━━━━━━━┫
┃ ┃ ┃ ┃ ┃ 合计 ┃ ┃ 合计 ┃ ┃
┃ ┃ ┃ ┃ ┣━━━━━━━━━━╋━━━━━━━╋━━━━━━━━━━╋━━━━━━━┫
┃ ┃ ┃ ┃ ┃ 其中A+B ┃ ┃ 其中A+B ┃ ┃
┃ ┃ ┃ ┃ ┣━━━━━━━━━━╋━━━━━━━╋━━━━━━━━━━╋━━━━━━━┫
┃ ┃ ┃ ┃ ┃ C ┃ ┃ C ┃ ┃
┃ ┃ ┃ ┃ ┣━━━━━━━━━━╋━━━━━━━╋━━━━━━━━━━╋━━━━━━━┫
┃ ┃ ┃ ┃ ┃ D ┃ ┃ D ┃ ┃
┣━━━━┻━━━━━┻━━━━┻━━━━━╋━━━━━━━━━━┻━━━━━━━╋━━━━━━━━━━┻━━━━━━━┫
┃ 探 明 储 量 ┃ 按 矿 段 范 围 分 ┃ 按 矿 段 范 围 分 ┃
┣━━━━━━━━━━┳━━━━━━━━━━╋━━━━━━┳━━━┳━━━┳━━━╋━━━━━━┳━━━┳━━━┳━━━┫
┃按勘探程度分(万吨) ┃按矿石品级分(万吨) ┃ 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 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
┣━━━━━┳━━━━╋━━━━━┳━━━━┫ 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 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
┃矿区(段) ┃ ┃矿区(段) ┃ ┃中段 ┃A+B ┃A+B ┃A+B ┃中段 ┃A+B ┃A+B ┃A+B ┃
┣━━━━━╋━━━━╋━━━━━╋━━━━┫或标高 ┃+C+D ┃+C+D ┃+C+D ┃或标高 ┃+C+D ┃+C+D ┃+C+D ┃
┃A+B ┃ ┃Ⅰ级 ┃ ┣━━━━━━╋━━━╋━━━╋━━━╋━━━━━━╋━━━╋━━━╋━━━┫
┣━━━━━╋━━━━╋━━━━━╋━━━━┫ ┃ ┃ ┃ ┃ ┃ ┃ ┃ ┃
┃C ┃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D ┃ ┃Ⅲ级 ┃ ┣━━━━━━┻━━━┻━━━┻━━━╋━━━━━━┻━━━┻━━━┻━━━┫
┣━━━━━╋━━━━╋━━━━━╋━━━━┫ 开拓后矿区水文地质变动情况以及矿石 ┃ 基建终了形成三级矿量情况 ┃
┃合计 ┃ ┃Ⅳ级 ┃ ┃ 质量变动情况 ┃ 备采矿量及分布: ┃
┣━━━━━┻━━━━┻━━━━━┻━━━━┫ ┃ 采准矿量及分布: ┃
┃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及问题 ┃ ┃ 开拓矿量及分布: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四
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 单位:万元
┏━━━━━━━━━━━━┳━┳━━┳━━┳━━━━━━━━┳━━┳━━┳━━┳━━┓
┃ ┃合┃国外┃国内┃非生产投资比重 ┃交付┃ 应 ┃未建┃在建┃
┃ ┃ ┃ ┃ ┣━━━━┳━━━┫使用┃核销┃ ┃ ┃
┃ 项 目 ┃ ┃ ┃ ┃ ┃非生产┃财产┃投资┃ ┃ ┃
┃ ┃计┃部分┃部分┃生产部分┃部 分┃ ┃支出┃工程┃工程┃
┣━━━━━━━━━━━━╋━╋━━╋━━╋━━━━╋━━━╋━━╋━━╋━━╋━━┫
┃一、概算投资总额 ┃ ┃ ┃ ┃ ┃ ┃ ┃ ┃ ┃ ┃
┣━━━━━━━━━━━━╋━╋━━╋━━╋━━━━╋━━━╋━━╋━━╋━━╋━━┫
┃二、基建拨款总额 ┃ ┃ ┃ ┃ X ┃ X ┃ X ┃ X ┃ X ┃ X ┃
┣━━━━━━━━━━━━╋━╋━━╋━━╋━━━━╋━━━╋━━╋━━╋━━╋━━┫
┃三、完成投资总额 ┃ ┃ ┃ ┃ ┃ ┃ ┃ ┃ X ┃ ┃
┣━━━━━━━━━━━━╋━╋━━╋━━╋━━━━╋━━━╋━━╋━━╋━━╋━━┫
┃其中:1.建安工程 ┃ ┃ ┃ ┃ ┃ ┃ ┃ ┃ X ┃ ┃
┣━━━━━━━━━━━━╋━╋━━╋━━╋━━━━╋━━━╋━━╋━━╋━━╋━━┫
┃ 2.设备投资 ┃ ┃ ┃ ┃ ┃ ┃ ┃ ┃ X ┃ ┃
┣━━━━━━━━━━━━╋━╋━━╋━━╋━━━━╋━━━╋━━╋━━╋━━╋━━┫
┃ 3.其它费用 ┃ ┃ ┃ ┃ ┃ ┃ ┃ ┃ X ┃ ┃
┣━━━━━━━━━━━━╋━╋━━╋━━╋━━━━╋━━━╋━━╋━━╋━━╋━━┫
┃四、结余资金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
┃五、完成工程量 ┃ ┃ ┃ ┃ ┃ ┃ ┃ ┃ ┃ ┃
┣━━━━━━━━━━━━╋━╋━━╋━━╋━━━━╋━━━╋━━╋━━╋━━╋━━┫
┃其中:1.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 ┃ ┃ ┃ ┃ ┃ ┃ ┃
┣━━━━━━━━━━━━╋━╋━━╋━━╋━━━━╋━━━╋━━╋━━╋━━╋━━┫
┃ 2.设备安装 台/吨 ┃ ┃ ┃ ┃ ┃ ┃ ┃ X ┃ X ┃ ┃
┣━━━━━━━━━━━━╋━╋━━╋━━╋━━━━╋━━━╋━━╋━━╋━━╋━━┫
┃ 3.管线安装 米/吨 ┃ ┃ ┃ ┃ ┃ ┃ ┃ X ┃ X ┃ ┃
┣━━━━━━━━━━━━╋━╋━━╋━━╋━━━━╋━━━╋━━╋━━╋━━╋━━┫
┃ 4.混凝土 立方米 ┃ ┃ ┃ ┃ ┃ ┃ ┃ X ┃ X ┃ ┃
┣━━━━━━━━━━━━╋━╋━━╋━━╋━━━━╋━━━╋━━╋━━╋━━╋━━┫
┃ 5.土石方 立方米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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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已废止)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

(2002年1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各有关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审批无效。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提供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强行要求申请人到其所属机构接受中介服务,并以此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和《武汉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 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
(二)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 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送的材料的全部名称的;
(四) 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行政审批申请,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 不按规定承诺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期限的;
(六) 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的;
(七) 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提供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八) 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和《武汉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撤销或者依法撤销原行政审批决定,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者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的;
(二) 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 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 未依法经过公开招标、拍卖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不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武汉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收费的;
(二) 不按法定标准收费的;
(三) 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四)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取的费用的。
非法收取的费用,由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