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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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
豫政〔1994〕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专用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和稳定档案机构,按国家规定确定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必备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档案机构,必须依法管理、保护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抵制和检举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计划、财政、人事、教育、监察、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认真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其他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做好档案鉴定与编目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对本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参与本单位引进技术项目、建设工程、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四)对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统计。
行业管理较强或专业档案较特殊的部门的档案机构,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措施。
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其管理范围收集和接收辖区内各单位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收集、征集范围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目;
(三)对馆藏档案进行有效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负责馆藏档案的统计、保密、解密和鉴定、销毁工作;
(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材料,必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公文处理的法规,准确、完整形成本单位公务活动中积累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的分类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档案分类大纲和编号方案。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形成的有关业务机构或人员收集齐全,并依照档案分类大纲和编号方案以及文书立卷的原则,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和编号,由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工
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鼓励集体、个人自愿捐赠档案或将档案委托档案馆代管。
各级史、志编修单位收集、征集的档案史料中,涉及《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档案,应按规定定期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或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征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安全、保密、解密、利用等项管理制度,并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库房应当安全、适用,并切实做好“十防”工作。
第十四条 对档案的保存价值鉴定和保管期限确定,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依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五条 加强对保密档案的管理,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档案馆和各单位为了进行科研和开展国际文化交流,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档案馆和各单位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级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当地
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公民依法利用或公布档案,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档案的利用或公布,应符合《档案法》和《实施办法》以及本规定的规定。
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第十九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
凡属开放的档案,各级各类档案馆应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对于涉及到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适当延期开放。对于难以确定开放还是控制使用的档案文件,应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古老的、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复印件代替原件。
第二十一条 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我省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我省已开放的档案,必须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各单位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利用;必要时,可以提供给外单位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需要向外公布的,须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各专门、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档案,需要向外公布的,须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各单位保存的档案,需要向外公布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方可向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或者保管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档案管理、保护、利用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三)在档案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征集、征购档案成绩显著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以其他方式对档案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按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将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档案保护技术规范,建立和维护档案设施,危及档案安全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资料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当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出,给予通报批评;拒不交出的,按故意造成损失查处。
第二十九条 具有《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的数额;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300元;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200元;
(三)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100元;
经查明系故意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增加一倍;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增加五至十倍。
第三十条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档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私自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以及档案的复制件出境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海关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罚款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查处单位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可以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交有关单位或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档案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包庇、纵容档案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权限及其程序,按照国家和我省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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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2003]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4月2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六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国家建设项目,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内容,依照《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以审查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主。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辖范围按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管辖。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编制年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第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同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具体按审计署《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办理。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竣工决算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应当向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占各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价5%-10%的工程款,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
  第十条  凡按本规定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符合竣工决算验收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交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主动接受审计监督;不得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出具审计建议书或者移送处理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六安行署发布的《六安地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六署〔1996〕73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林业部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公允市价原则)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
第六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并以本规范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详细说明。

第二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立项
二、评估委托
三、资产核查
四、资料搜集
五、评定估算
六、提交评估报告书
七、验证确认
八、建立项目档案
第八条 评估立项。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
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
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
第九条 评估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评估有效期内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必须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
三、其他有关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林木培育的帐面历史成本资料。
8.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
9.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条 资产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资料搜集。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
一.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二.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三.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四.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五.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六.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七.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八.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定估算。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十三条 提交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四条 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评估工作结果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
一.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
三.成本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其他方法
市价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一般采用林业行业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评估方法。
其他方法主要指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

第三章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第十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第十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如下:
一.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二.林木:
1.用材林
(1)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
(2)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
(3)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4.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权: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分为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评估机构可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种类、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方的要求选择使用。
一、抽样控制法:本方法以评估对象为抽样总体,以95%的可靠性,布设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地调查,要求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林地的核查,首先依据具有法定效力的资料,核对其境界线是否正确,然后在林业基本图或林相图上直接量算或采用成数抽样的办法核查各类土地和森林类型的面积,主要地类的抽样精度要求达到95%以上(可靠性95%)。
如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中各类土地、森林类型的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在估测区间范围内,则按照资产清单所列的实物数量、质量进行评估。若超出估测区间,则该资产清单不符合评估要求,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新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二、小班抽查法:本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或典型选样的方法分别林地及森林类型、林龄等因子,抽出若干比例小班进行核查。核查的小班个数依据评估目的、林分结构等因素来确定。对抽中小班的各项按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因子进行实地调查,以每个小班中80%的核查项目误差不超出允许值,视为合格。
小班核查因子的允许误差范围采用林业部《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A级标准。
核查小班合格率低于90%,则该资产清单不能用作资产评估,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三.全面核查法:本方法对资产清单上的全部小班逐个进行核查。对即将采伐的小班设置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测,必要时进行全林每木检尺。
核查小班内各核查项目的允许误差按小班抽查法的规定执行。对经核查超过允许误差的小班,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第四章 林木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林木资产评估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
三.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
四.清算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市场价倒算法
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取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应得的利润后,剩余的部分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En =W--C--F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W—销售总收入
C—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
F—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第二十三条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K·Kb·G·M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下同)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G—参照物单位蓄积的交易价格(元/立方米)
M—被评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
第二十四条 收益净现值法
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u (Ai--Ci)
En= ∑ ----------------------
i--n+i
i=n (1+p)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Ai—第i年的收入
Ci—第i年的年成本支出
U—经营期
P—折现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n—林分年龄
第二十五条 收获现值法
收获现值法是利用收获表预测被评估林木资产在主伐时纯收益的折现值,扣除评估后到主伐期间所支出的营林生产成本折现值的差额,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u--a u--b n
Au+Da(1+P) +Db(1+P) ∑Ci
i=n
En=K·---------------------------------------------- — ----------------------
u+a i--a+1
(1+P) (1+P)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A u—标准林分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关税费、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
Da、Db—标准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
Ci—第i年的营林生产成本
U—经营期
n—林分年龄
P—利率(详见附件2,下同)
第二十六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的林木资产每年的稳定收益作为资本投资的效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

En—林木资产的评估值
A—年平均纯收益(扣除地租)
P—投资收益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序列需工数法
序列需工数法是以现时工日生产费用和林木资产经营中各工序的平均需工数估算林木资产重置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n n--i+1 R〔(1+P) --1〕
En=K· ∑ Ni·B·(1+P) +------------------------
i=1 P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Ni—第i年的需工数
B—评估时以工日为单位计算的生产费用
P—利率
R—地租
n—林分年龄
第二十八条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n--i+1
En=K· ∑ Ci(1+P)
i=1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 i—第i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
n—林分年龄
P—利率
在会计核算基础较好,帐面资料比较齐全,且帐面历史成本调整法。
历史成本调整法是以投入时的成本为基础,根据投入时与评估时的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B n--i+1
En=K· ∑ Ci--------------(1+P)
i=1 Bi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投入的实际成本
B—评估时的物价指数
Bi—投入时的物价指数
P—利率
n—林分年龄
第二十九条 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先按现行市价法或其它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再按快速变现的原则,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一个折扣系数,然后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的清算价格。该方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的林木资产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Eo=Do·Ew
Eo—林木资产清算价格
Do—折扣系数
Ew—林木资产评估价值
第三十条 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资产评估
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
幼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
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在使用收获现值法时必须要有能反映当地生产过程的生长过程表或收获表。在没有这些数表时,也可利用当地的调查材料,拟合当地的林木平均生长过程,以取得预测值。
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
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时,要充分注意各龄组评估值之间的衔接。
第三十一条 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
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营的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阶段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在选用重置成本法时应以盛产期前为重置期确定重置成本。进入盛产期后,还应根据收获年数确定调整系数(折耗系数)。
第三十二条 防护林林木资产评估
防护林是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护林资产评估包括林木的价值和生态防护效益的评定估算,林木价值评估一般选用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必须以按防护林经营时所能获的实际经济收益为基础。生态防护效益要通过实际调查确定标准和参数。
第三十三条 竹林林木资产评估
竹林是由各类竹子构成的森林。竹林林木资产由地上立竹和地下竹鞭构成。
竹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新造未成熟的竹林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在采用年金资本化法时必须考虑大小年对竹材和竹笋产量及经济收入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特种用途林林木资产评估
特种用途林是以保存特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防、森林旅游、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森林。特种用途林资产主要指能带来经济收益的风景林、实验林、母树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等。
一.实验林林木资产评估
实验林是以提供教学或科学研究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实验林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在采用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时,收益的预测必须在满足原经营目的条件下进行。
二.母树林林木资产评估
母树林是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母树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参照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在估算时应充分考虑母树林木材价值较高的特点。
三.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资产评估按照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方法进行。

第五章 林地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林地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用于林业用途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十六条 林地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日一定面积林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当林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或其他情形需单独确定林地使用权的价格时,应进行林地资产评估。
第三二七条 林地资产评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现行市价法
二.林地期望价法
三.年金资本化法
四.林地费用价法
第三十八条 林地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具有相同或类似条件林地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Bu=K·Kb·G·S
Eu—林地评估值
K—林地质量综合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2
G—参照物单位面积的交易价格(元/hm )
S—被评估林地的面积
第三十九条 林地期望价法
林地期望价法以实行永续皆伐为前提,从无林地造林开始计算,将无穷多个轮伐期的纯收益全部折为现值累加求和,作为林地的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u--a u--b n u--1+1
Au+Da(1+P) +Db(1+P) +…-- ∑ Ci(1+P) V
i=1
Bu=------------------------------------------------------------------------------ -- ------
u--1
Bu—林地评估值
Ci—第i年投入的营林生产直接费用(包括整地、栽植、抚育等费用)
A u—现实林分第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关税费、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
Da、Db—现实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
U—经营周期
V—年均营林生产间接费用(包括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实验费、调查设计费、基层生产单位管理费、场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P—利率
第四十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林地资产每年相对稳定的地租收益作为资本投资收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Bu=------

Bu—林地评估值
R—林地年平均地租收益
P—投资收益率
第四十一条 林地费用价法
林地费用价法是以取得林地所需的费用和把林地维持到现在状态所需的费用来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n n-i+1
Bu=A(1+P) + ∑ Mi (1+P)
i+1
Bu—林地评估值
A—林地购置费
Mi—林地购置后,第i年林地改良费
n—林地购置年数
P—利率
第四十二条 当林地使用权有期限转让时,按以下公式计算林地使用权价格:
n
Bu〔(1+P) --1〕
Bn=--------------------------
n
(1+P)
Bn—林地使用权有期限转让价格
Bu—林地评估值(使用权无期限转让评估值)
P—利率
n—林地使用权转让年数
第四十三条 林地资产评估方法中,现行市价法适用于各类林地资产评估;林地期望价法适用于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资产的评估;年金资本化法适用于林地年租金相对稳定的林地资产评估;林地费用价法一般适用于苗圃地等林地资产评估。

第六章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
第四十四条 森林景观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光、休闲等价值的森林资源。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主要包括风景林(含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部分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等。
第四十五条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主要选择下列几种方法,并同时结合景区评价等级和相关设施等进行综合评定估算。
一.现行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包括年金资本化法,条件价值法。
三.重置成本法
第四十六条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森林景观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K·Kb·G·S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景观质量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下同)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2
G—参照物单位面积的市场价格(元/hm )
S—被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面积
第四十七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主要适用于有相对稳定收入的森林景观资产的价值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E=------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A—年均纯收益
P—投资收益率
第四十八条 条件价值法
条件价值法是通过对游客进行调查,获得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的评估方法。评估操作过程中需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一.评估对象为整个森林风景区。
运用条件价值法评估整个森林风景区的价值时,主要步骤如下:
1.进行游客调查,得出游客对该景区门票的平均原意支付值;
2.以该平均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的门票价格,计算出景区的年门票收入,加上其它经营项目的年预计收入,得出该景区的年总收入;
3.年总收入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即得景区的年纯收益;
4.以年均纯收益除以适宜的投资收益率得出该森林风景区的评估值。
二.旅游风景区中某一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
森林景观资产仅为风景区的一部分时,运用条件价值法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主要步骤如下:
1.计算出该风景区总的评估值;
2.进行游客调查,计算在没有某一森林景观的情况下,游客对门票的平均愿意支付值;
3.以该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门票价格,计算出风景区的评估值;
4.风景区总资产评估值减去在没有该森林景观情况下的风景区评估值,即为该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值。
第四十九条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有条件下重新取得与被评估对象相类似的森林景观资产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森林景观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其重置价值主要考虑林木、林地和旅游设施的重置价值。计算公式为:
n n--i+1
E=K· ∑ Ci(1+P) +Q
i=1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景观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的营林投入,主要包括工资、物资消耗、管护费用和地租等。
Q—旅游设施重置价
P—利率

第七章 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
第五十条 整体林业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对独立林业企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
第五十一条 整体资产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林业企事业的全部资产。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
第五十二条 整体林业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本规范进行,非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
第五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其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它对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公允市价提出了专家意见,对评估机构履行委托协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据以界定评估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职业道德、执业能力和水平进行检查监督的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评估结论、阐述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报必要的文件材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撰写的内容、格式、报批等要求按《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办理,并同时提交附件1所规定的表式。
第五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编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该材料除按《规范意见》办理外,还应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编报以下材料:
材料一:《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
写明森林资源资产经济情形涉及的范围、对象、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相关的社会经济条件。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方法、核查采用的技术标准、核查过程、核查结果、有关的说明,并由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负责人签章。
材料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指标》
列出在评估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
材料三:《林木及林地资产评定估算过程》
列出各类林木及林地资产评估测算中所采用的方法、公式、测算过程和测算结果。

第九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
第五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是在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至完成全部评估工作的过程中,评估人员所取得或编制的反映资产评估项目全貌的评估结论及其形成过程,以及所根据的各种文件材料。工作底稿包括的内容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五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档、保管、使用、销毁等全过程的各方面。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则和有关标准、参数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有关表式
附表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2
资产占有单位: 评估基准日: 单位:hm ,立方米,元
----------------------------------------------------------------------------------------------------------
| 资产项目 |面 积|蓄 积| 帐面原值 | 帐面净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增值 | 评估增值率 |
|--------------|------|------|------------|------------|------------|------------|--------------|
|一 林木资产 | | | | | | | |
| 1 用材林 | | | | | | | |
| 2 经济林 | | | | | | | |
| 3 薪炭林 | | | | | | | |
| 4 竹 林 | | | | | | | |
| 5 防护林 | | | | | | | |
| 6 特用林 | | | | | | | |
|二 林地资产 | | | | | | | |
| 1 有林地 | | | | | | | |
| 2 疏林地 | | | | | | | |
| 3 未成林造| | | | | | | |
| 林地 | | | | | | | |
| 4 灌木林地| | | | | | | |
| 5 采伐迹地| | | | | | | |
| 6 火烧迹地| | | | | | | |
| 7 苗圃地 | | | | | | | |
| 8 国家规划| | | | | | | |
| 的宜林地| | | | | | | |
|三 森林景观 | | | | | | | |
| 资产 | | | | | | | |
| (含风景 | | | | | | | |
| 林、名胜古| | | | | | | |
| 迹和革命纪| | | | | | | |
| 念林) | | | | | | | |
|四 其他森林 | | | | | | | |
| 资源资产 | | | | | | | |
----------------------------------------------------------------------------------------------------------
附表2 林木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2
林种: 单位:年,hm ,立方米 ,元
----------------------------------------------------------------------------------------------
| 作 | 林 | 小 | 小 | 优 | 组 | 林 |单 位| 小 |单位林 |小班林 |
| 业 | 班 | 班 | 班 | 势 | 成 | |面 积| 班 |木资产 |木资产 |
| | | | 面 | 树 | 树 | | | 蓄 |评估价 |评估价 |
| 区 | 号 | 号 | 积 | 种 | 种 | 龄 |蓄 积| 积 |值 |值 |
|------|------|------|------|------|------|------|------|------|--------|--------|
| 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3 林地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2
林地类型: 单位:hm ,元
------------------------------------------------------------------------------------------------
| | | | | | 单位面积林地 | 小班林地资 |
| 林班号 | 小班号 | 面积 | 立地质量 | 可及度 | | |
| | | | | | 资产评估价值 | 产评估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4 森林资源资产明细表
|----------------------------------------------------------------------------------------------------------------------------
| 林|小|小 班|小班有|权|林| 立地条件 |可|运 |优|组|平 |平| 造 | 公 |公 |小 |生|
| 班|班| |林地面| | |----------------------------| | |势|成|均 |均| 林 | 顷 |顷 |班 |长|
| 号|号|面 积|积 |属|种|坡|坡|坡|土壤|土层|立地|及| |树|树|胸 |树| 年 | 株 |蓄 |蓄 |类|
| | | | | | |向|位|度|种类|厚度|质量|度|距 |种|种|径 |高| 度 | 数 |积 |积 |型|
| | | 2| 2| | | | | | | | | | | | | | | | | 3| 3| |
| | |hm |hm | | | | | | | | | |km| | |cm|m|(年)|(株)|m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5 森林面积蓄积统计汇总表
2
林种: 单位:立方米,hm
|------------------------------------------------------------------------------------------
| | | | 林 分 各 龄 组 面 积 蓄 积 | |散|四|枯|枯|
| 汇|优|活总|----------------------------------------------| 疏 林 |生|旁|立|倒|
| 总|势|立蓄|合 计|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 |木|树|木|木|
| 单|树| |------|------|------|------|------|------| |蓄|蓄|蓄|蓄|
| 位|种|木积|面|蓄|面|蓄|面|蓄|面|蓄|面|蓄|面|蓄| |积|积|积|积|
| | | |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调整系数K值的确定和利率P值的确定原则
一.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的确定
在林木资产评估中,由于林木和由林木组成的林分不是规格产品,它们的市场价格随着林木生长状态、立地条件及所处地理位置(地利等级)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各种评估方法测算出的评估值都是某一状态下的林分的价格。要将这些价格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小班,就必须通过一个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将现实林分与参照林分的价格联系起来。K值的大小对评估的结果有较大的影响。
K值的确定必须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地利等级),分别求出各因素的调整系数K i,最后综合确定总的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可以用下式表达:
K=f(K1,K2,K3,K4)
1.林分生长状况调整系数K1和K2的确定
K1和K2通常以现实林分中主要的生长状态指标(株数、树高、胸径、蓄积等)与参照林分的生长状态指标相比较后确定。
参照林分即当地同一年龄平均水平的林分(在各种成本法计算中),或收获表上的林分(在收获现值法中),或交易参照林分(现行市价法中)
在幼龄林和未成林造林地的林木资产评估中,以株数保存率(r)和树高两项指标确定调整系数K1,K2。
当r≥85%,K1=1
当r<85%,K1=r
K2=现实林分平均树高/参照林分平均树高
在中龄林以上林分林木资产评估中,以单位面积蓄积和平均胸径两项指标确定K1和K2。
K1=现实林分单位面积蓄积/参照林分单位面积蓄积
K2=现实林分平均胸径/参照林分平均胸径
在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中,以经济林产品的产量为指标确定K1,采用重置成本法时用产果的年数确定K2。
K1=现实林分单位面积产量/参照林分单位面积产量
K2=1--现实林分已收获年数/林分正常可收获总年数
2.林分立地质量调整系数K3的确定
林分立地质量通常按地位指数级,地位级或立地类型确定。
评估对象立地等级的标准林分在主伐时的蓄积
K3 =--------------------------------------------
参照林地立地等级的标准林分在主伐时的蓄积
3.地利等级调整系数K4的确定
地利等级是林地的采、集、运生产条件的反映,一般用采、集、运的生产成本来确定。地利等级调整系数可按现实林分与参照林分在采伐时立木价(以倒算法估算)的比值来计算。即:
K4=现实林分主伐时的立木价/参照林分主伐时的立木价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时,景观质量调整系数需考虑景观等级、景区年收入、年游客人数等因子综合确定。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利率的确定原则
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由于其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在其经营成本中所投入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通常占经营成本的绝大部分,利率的高低将对评估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
资金市场上的商业利率由经济利率(纯利率)、风险率、通货膨胀率三部分构成。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由于其涉及到的成本均为重置成本,即现实物价水平上的成本,其收入与支出的物价是在同一个时点上,不存在着通货膨胀因素。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采用的利率仅含经济利率和风险率两个部分。
经济利率:也称纯利率,它随资金市场的供需关系而变化。在允许资金自由流动的条件下,经济利率是相当稳定的,近百年来随着货币资本的积累,经济利率在缓慢地下降。世界上许多国家确定经济利率的方法是,将一个稳定的政府发行国债的年利率(风险率为0)扣除当年的通货膨胀率,剩余部分则为经济利率,大约为3.5%。我国政府政策性贷款利率也接近这个水平。
风险率:营林生产的风险主要由造林失败、火灾、病虫害、风灾、雪灾、早灾等自然灾害及人畜破坏产生。根据营林生产的实际,商品林经营中年风险率一般不超过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利率必须根据当地森林经营的实际,慎重确定。考虑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纯收益率不高,确定利率时宜参照国际平均水平和国家森工基建基金贷款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