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功能的二重性/郝铁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46:43   浏览:9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治功能的二重性

2000年10月18日 01:41 郝铁川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我国,现代法治的功能和作用应具有鲜明的二重性:一是忠实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反映人民的根本意志;二是努力改造人民群众中的某些落后意志。目前,学术界对前者论述甚详,而对后一种功能则语焉不详。
  人民群众中有无落后意志?答案是明确的:有!刘少奇同志讲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他在安源领导工人运动的一段有趣往事,提出了这一非常发人深省的问题:“我们在几万工人中,有绝对无限的信仰,工人工作、生活大改善,地位大加提高,人皆称工人为‘万岁’。工会有最高的权力,有法庭、有武器,能指挥当地警察及监狱等。即使这样,工人还是不满足,还要更前进:(一)要求增加工资,但实际情形是不能加了;(二)工人自动将每日工作减至四小时,很多工人自由旷工,这就使生产减一半;(三)工人不听管理人工头指挥,许多地方要危害产业的前途和工程;(四)工人要扩大工会权力,审理非工人,管理非工人范围的琐事。”刘少奇同志认为,“工人们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一种落后意识支配的错误行为。为了忠实于工人长期的利益,不能接受工人的要求……在工人中解释不清,只得在会议通过后去阻止工人早下班。结果工人和阻止下班的纠察队发生冲突。李立三亲自去阻止工人下班,工人要打他,逼得他痛哭流涕离开矿山。我批评工人不要过分,工人要打我,说我被资本家收买,气得我很难受,正当我与工人产生裂痕时,敌人进攻,准备武力解散工会。我们立即与工人在一起,动员工人抵御了这种进攻,工人完全胜利。然而问题还是如此。”李立三、刘少奇明明是代表工人们的根本、长期利益的,但却不被工人们理解、接受,反被工人们打骂。这说明工人阶级的意志中并非全都是科学、理性的,阶级性并非简单地等同于先进性。
  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今年9月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亚太峰会期间的反对全球化的大规模抗议示威令人惊心动魄。示威者人数头一天就近万人,第二天则超过万人。这点人在澳大利亚就算不少了,因为它总共只有1900万人口。据说,自从70年代反越战示威以来,澳大利亚人还没有见过这么大规模的示威活动。更令人注意的是,示威不是由哪个政党策划、组织的,而是由几个活跃分子在因特网上建了个网页,网址是www.sll.org。示威的总部被称为SLL,一切反对全球化的人都集聚于此。有社会民权主义者,有环保活动分子,还有青年学生。SLL封锁会场,不许代表进去,进而阻止会议召开。他们大都是低收入者,是在新经济浪潮冲击下失去了一些什么的人。因此,有人称这次是“草根抗议”。所谓“草根”,也就是社会底层人物的形象说法。
  然而,这些“草根”们无法理解,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潮涨潮落是市场经济的天然产物。生产力发展到今天这种水平,它是一定要到来的,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认为挡住了出席世界经济论坛峰会的代表,就挡住了全球化,那太幼稚可笑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这些事实启示我们,第一,过去我们只强调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反映人民的要求还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分析: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列宁说过,千百年来人们所形成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如果把习惯势力的落后要求上升为法律,那就是“恶法治国”,后患无穷。第二,过去我们只强调法律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和反映的是多数人的要求。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般情况,但也不能不承认,法律体现的也可能是先进的意志和要求,以改造某些落后意志。例如,如果不恰当地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这在农民占总人口中绝对多数的今天,未必就能顺利通过。“多子多福”是农民的传统观念,经济愈不发达,这一观念就愈顽固。虽然计划生育最终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但一些农民眼下未必能意识到和愉快地接受。因此,法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先进意志对特定情况下多数人的某些落后意志加以改造的活动。当然,经过这一改造,先进意志最终又变成了多数人乃至全体人民的意志。但不承认法治改造人民群众某些落后意志的功能,显然是不实事求是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的意见

农办农[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根据农业部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强化“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转变植保防灾方式,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对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是指采取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科学用药等环境友好型措施控制农作物病虫危害的植物保护措施。推进绿色防控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方针,实施绿色植保战略的重要举措。

  (一)绿色防控是持续控制病虫灾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主要依赖化学防治措施,在控制病虫危害损失的同时,也带来了病虫抗药性上升和病虫暴发几率增加等问题。通过推广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不仅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降低病虫害暴发几率,实现病虫害的可持续控制,而且有利于减轻病虫危害损失,保障粮食丰收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二)绿色防控是促进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必然要求。传统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措施既不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满足农业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大规模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可以有效解决农作物标准化生产过程中的病虫害防治难题,显著降低化学农药的使用量,避免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三)绿色防控是降低农药使用风险,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属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技术,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不仅能有效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还能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病虫害防控作业风险,避免人畜中毒事故。同时,还显著减少农药及其废弃物造成的面源污染,有助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二、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方针和“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植保理念,分区域、分作物优化集成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配套技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和宣传发动等措施,大力示范推广绿色防控关键技术,为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支撑作用。

  (二)主要原则

  政策扶持。整合资源,多渠道争取各级财政和相关项目扶持,积极探索病虫害绿色防控补贴机制,促进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

  优化技术。通过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关键技术的集成创新,不断提高绿色防控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保障安全。优先在园艺作物优势产区示范和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降低对化学农药的依赖程度,减少农药使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多元推广。加强农科教协作,建立以各级农业推广部门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涉农企业和农民带头人广泛参与的绿色防控多元化推广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率先在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南菜北运蔬菜基地、北方反季节蔬菜基地和农业部园艺产品标准园区示范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国蔬菜、水果、茶叶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面达到播种面积的50%以上,其它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面达到30%以上,绿色防控实施区域内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20%以上,确保农药安全使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主推技术

  (一)生态调控技术

  重点采取推广抗病虫品种、优化作物布局、培育健康种苗、改善水肥管理等健康栽培措施,并结合农田生态工程、果园生草覆盖、作物间套种、天敌诱集带等生物多样性调控与自然天敌保护利用等技术,改造病虫害发生源头及孳生环境,人为增强自然控害能力和作物抗病虫能力。

  (二)生物防治技术

  重点推广应用以虫治虫、以螨治螨、以菌治虫、以菌治菌等生物防治关键措施,加大赤眼蜂、捕食螨、绿僵菌、白僵菌、微孢子虫、苏云金杆菌(BT)、蜡质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核型多角体病毒(NPV)、牧鸡牧鸭、稻鸭共育等成熟产品和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积极开发植物源农药、农用抗生素、植物诱抗剂等生物生化制剂应用技术。

  (三)理化诱控技术

  重点推广昆虫信息素(性引诱剂、聚集素等)、杀虫灯、诱虫板(黄板、蓝板)防治蔬菜、果树和茶树等农作物害虫,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植物诱控、食饵诱杀、防虫网阻隔和银灰膜驱避害虫等理化诱控技术。

  (四)科学用药技术

  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优化集成农药的轮换使用、交替使用、精准使用和安全使用等配套技术,加强农药抗药性监测与治理,普及规范使用农药的知识,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通过合理使用农药,最大限度降低农药使用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把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大力支持,积极推进。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行动。

  (二)增加资金投入。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扶持资金,支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推广普及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要积极创新机制,制定相应扶持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充分利用相关病虫防治经费,探索绿色防控技术补贴和物化补贴模式,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建立企业共建、专业合作组织参与推广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扩大示范推广。目前,我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发展相对滞后,推广应用能力不足,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应围绕重点区域和重点作物,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批绿色防控示范展示区,不断扩大示范推广规模,通过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企业和农民广泛采用绿色防控技术;要把绿色防控的推广应用与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整村、整乡、整县推进和跨区域绿色防控。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现场会、田间培训等方式,加大绿色防控工作的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绿色防控的典型经验,让社会了解绿色防控的作用,让领导知道绿色防控的效果,让农民增强绿色防控的信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要结合相关培训项目,举办农民田间学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培养一批掌握绿色防控技术的带头人。

  (五)强化技术指导。各级农业植保部门要积极开展农科教协作,引进专家和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和协作公关,不断提高绿色防控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和重大病虫害防控关键技术的指导,及时向农民推广、推荐一批实用技术和优质防控产品,积极帮助解决绿色防控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绿色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等


黑龙江省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勤工俭学的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一代青少年的重要措施。勤工俭学的收入,对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全省中小学校都要积极地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第二条 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通过生产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的教育,培养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同时要注意把教学与生产,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在劳动中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开门路。城镇中小学校主要办工厂,有条件的也可以办农场或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农村学校主要办农场、林场,并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积极开展饲养、采集、纺织等项活动,有条件的也可以办工厂。
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要照顾学生的年龄和生理特点,不要让他们参加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序的劳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任务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已设管理机构的要健全加强,没有管理机构的也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勤工俭学管理机构的任务
(1)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检查学校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情况、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情况。
(2)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制订生产计划,组织工业、农副产品的生产和物资供应,协助基层做好供销的衔接工作。
(3)负责指导、管理劳动工资和财务工作。
(4)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掌握和提供经济、技术情报,研制新产品,组织系统内、外产品协作和企业联合。
(5)组织开展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勤工俭学不断发展。
第六条 校办工厂、农场实行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或厂长分工负责制。要选派得力的、事业心强的干部办厂(场)、任用校办工(场)长,要经校办企业公司审查,报有关部门批准。一般的厂(场)领导应配备相当于学校的中层干部提任;工厂、农场规模较大的,可配备相当于副校
长级的干部;工厂、农场规模较小的,可选派专人负责。财会人员要相对稳定,由国家职工或大集体固定工担任。车间主任、班组长要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章 校办工厂、农场的性质和生产方向
第七条 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是事业单位办的企业。校办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勤工俭学筹集和积累,它的所有权属于主办学校所有。其企业性质,应定为集体所有制。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由国家投资办起来的或产品纳入国家计划的校办工厂,已定为全民所有制的,为便于产品归口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其性质不变。
校办工厂、农场的厂房、资金、土地、设备、原材料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
第八条 校办工厂应以小型为主。要充分发挥校办工厂小而活的特点,根据市场的需要,适时地选上短线产品,校办工厂可以搞系统内和系统外的协作配套生产,也可以和系统外的企业搞联合,其企业性质、隶属关系不变。
第九条 中小学新建或扩建农场所需土地,主要应依靠师生自力更生开荒造田解决。开垦荒地要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申请划拨用地手续。校办农场现有的土地、山林,凡属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按政策保留的校田地,师
生自力开垦的土地或营造的林木,以及经政府批准拨给的土地,均应向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进行土地登记,经确认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

第四章 营业执照、银行贷款和税收
第十条 凡对外营业的校办工厂、商店,要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给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发给营业执照,进行商标注册。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应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审批开业申请、监督、检查商品质
量、价格和经营方向,做好工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凡是经县(区)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校办企业,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有一定流动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的,可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办理来往业务结算手续。校办企业生产周转资金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各级银行要给予支持。在城镇的校办工
厂,人民银行按照贷款办法规定办理贷款。在农村的校办工厂,由农业银行给予贷款。
第十二条 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纳税问题》的规定精神,校办企业不上交利润和所得税。中学生产的产品(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用于本校教学科研、行政和生产方面的,除另有规定外,不缴工商税;对销售和接受校外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所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
工商税;但对初办或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工商税的照顾。小学校办工厂继续免收工商税和所得税。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校办工业是国民经济的补充部分,各级计划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植校办工业的发展。校办工厂的产品,要分别纳入各级归口单位的供、产、销计划。凡不能纳入计划的产品,要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利用市场调节作用,使产品适应市场需要,积极为城乡人民生产生活服务

第十四条 校办工厂生产的计划产品要与商业、外贸部门衔接签订合同,商业、外贸部门合同外不收购部分,可以自销。其他产品可以由商业订购、选购,也可以自销。
第十五条 校办工厂所需物资和设备,按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及地、市、县物资主管部门申请,并由所在地、市、县物资主管部门分配和供应。
第十六条 各级勤工俭学管理机构,要负责疏通所辖地区校办工厂产品的供销渠道。并积极组织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供应,以保证重点厂生产的需要。
第十七条 要改善校办农场的经营管理。根据当前有关农业的经济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修订农场生产、管理、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以充分发挥校办农场职工的积极性和耕地的效益。
农村学校种校田,要发挥学校人多、肥多的优势,做到精耕细作,并结合教学搞一些科技实验项目,为生产队提供良种和传播新的技术。要适当多种国家提倡种植的经济作物,以增加勤工俭学的经济收益。
第十八条 各级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和校办企业,都要发动群众制订生产计划,把生产指标落实到基层班组。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实行产值、产量、利润月报及勤工俭学综合年报制度。

第六章 财物管理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制度,搞好经济核算。校办企业的财务和学校行政财务要分别管理,单独核算,在银行单独建立帐户。农村学校不能单独建立帐户的,可由中心校统一建户,分别核算。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要实行成本核算,提取的各项基金(如设备折旧费、公益金、劳保基金等),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的物资和固定资产,要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做到出入库有手续,消耗有定额,设备有专人保管,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处理设备要报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勤工俭学收益的使用原则,在保证改善生产条件和扩大再生产的前提下,重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适当地改善师生福利。
其分配比例原则规定为:工厂留百分之五十五,上交学校百分之四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百分之三十,用于师生集体福利百分之十),管理机构提成百分之五,作为管理机构经费和本地校办企业流动资金。
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原则要严格控制,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执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主要靠学校和教育部门自力更生解决。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校办工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从地方机动财力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予以支持,或给予借款。
第二十四条 校办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严格财经纪律,严禁用校办工厂、商店、农场的资金、收入、物资请客送礼,挥霍消费,私分多占,滥发奖金,借支挪用等。如发生此类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七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和保质保量完成生产计划,校办工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工人。校办工厂需要的工人,必须分级纳入劳动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城镇中小学的校办工厂,一般按大集体劳动工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农村中小学的校办工厂,参照区街工业和社队企业
劳动工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已按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并纳入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统计之内的校办工厂,体制不再变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和校办工厂要分别建立干部、工人技术档案,实行技术考核晋级制度,由校办企业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评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各级勤工俭学管理机构,要开展文化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校办工厂干部、工人的文化技术管理水平。




198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