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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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6日


  南昌市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南昌市打造带动全省经济发展核心增长极的关键之年,为确保完成我市节能目标,现提出2013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节能降耗作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将南昌打造成带动全省发展核心增长极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南昌的有效途径;作为我市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结构的主要渠道;作为扩大内部需求、培育新的增长点的重要方面,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全市工业节能目标设定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4.2%。各县区、开发区、有关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等责任单位要根据全市“十二五”节能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年度工业节能目标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对各县区、开发区以及与市政府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单位2012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严格实行节能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考核的要求,对2012年度节能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迎接省市评价考核的准备工作。

  (二)优化工业空间布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的战略,逐步构建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发展格局。经开区、高新区、小蓝工业园区要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推进城镇化,推动经济持续发展;要通过完善功能、加强配套、政策叠加、创新机制等措施,加快鄱阳湖生态经济先导区和小微企业发展示范园区建设,使之成为南昌工业发展的新空间、新亮点;要结合旧城改造,使老城区的企业进一步“退城进郊”、“退城进园”。通过优化工业空间布局,使我市主体功能区更明确、更完善;工业生产更集中,居民生活区环境更优美。

  (三)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淘汰高能耗落后生产能力、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现有生产能力、以高能效标准建设新生产能力”的原则,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要切实强化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产业过剩行业的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坚决遏制“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要加快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能耗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加大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提升新上项目能效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关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退出机制,把新增产能布局与落后产能淘汰结合起来,切实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把技术进步作为降低工业发展能源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关键性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高压变频调速,余热余压利用、先进内燃机等关键性节能新技术、新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在非重点用能行业大力推广热电联产、能源梯级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制订电机、锅炉窑炉、风机、水泵、变压器、空调机组、机床等工业终端用能设备改造方案,通过节能设备租赁、融资担保、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力度实施在用落后用能设备的更新淘汰和升级改造。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工业化、信息化结合的特点和优势,实施“数字能源”建设工程,全面推进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加强工业能耗在线监测,应用在线仿真管控技术加强水泥、钢铁、电力等重点用能行业改造。加快实施绿色IT发展战略,推进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基站、节能通信网络、低功耗OPU等建设。

  (五)强化企业节能管理。进一步强化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对年能耗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积极推进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能耗对标达标。完善企业能耗计量设施和节能管理制度,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能源管理负责人、管理岗位配备,推进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搞好对能源管理人员的节能培训,不断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

  (六)构建新型工业体系。要研究制定工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机制和评价考核体系,编制工业绿色发展指数,引导各县区从主要依靠规模扩张、过度消耗能源资源的粗放发展向注重效率、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转变。要大力推进“两型”企业建设,加快推进“两型”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探索重点行业、重点园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着力从核心技术突破、产业链完善、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培育等方面下功夫,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节能低碳技术、装备、产品、服务发展,支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园。

  (七)完善节能政策机制。结合新修订的节能法,对我市已有的节能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建立节能监察、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类地方性法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县级节能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技术的发展,强化政府引导力;继续实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评价考核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执行力;推行能效“领跑者”标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等市场化机制,健全奖惩制度,出台奖励规定,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提升政府推动力;加快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通过价格信号改变企业能源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能源节约,减少污染,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强化政府调控力。

  (八)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全市年耗能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节能监察;加强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县也要选择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日常节能监察,严肃查处违反节能法规的案件。

  (九)开展节能全民行动。培育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深入开展节能全民行动,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和地球一小时等主题活动,发挥媒体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反对商品过度包装,逐步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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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已经第十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七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九月十日


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检察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效。全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注意发挥人才在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后,检察人才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推进人才工作的改革,克服阻碍人才成长的不利因素,加快人才培养步伐。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强人才工作的措施,实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使大批有知识、能力强、业绩好的优秀检察人才脱颖而出。目前,检察机关的人才总量稳步增长,素质结构不断改善,人才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检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现状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人才观念比较陈旧,“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检察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不够系统配套,人才培养、管理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没有充分发挥;检察人才教育培训体系不够完善,人才能力建设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检察人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特别是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短缺;人才结构和地域分布不尽合理,尤其是西部地区法律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十分突出。上述问题,已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检察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加重要,地位作用更加突出,党和政府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也更加关注,检察人才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知识全球化趋势的逐步形成、科技发展的突飞猛进、人才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带来的新情况,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对新时期检察人才工作和检察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人才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人才兴,才能事业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走人才强检之路,已成为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时代选择。


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总体要求


(四)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提高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加强领导人才和检察官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推进新时期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五)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任务。新世纪新阶段检察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中,要把人才作为推进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努力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创新人才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牢牢抓住吸引、培养和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建设一支规模相当、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富有朝气的检察人才队伍。


(六)检察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发展观和政绩观。不断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树立和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发展观和政绩观,破除陈旧的人才观念,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创新,自始至终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惟学历、职称、资历和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努力把优秀人才集聚到检察事业中来。


——创新检察人才管理机制。探索检察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推行检察人才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具有中国检察特色的人才工作管理机制,促进各类检察人才的教育培养、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流动调配和分配激励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突出检察人才执法能力建设。在提高检察人才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基础上,要大力提高检察人才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执法能力,尤其要重视加强检察人才执法能力建设,把办案质量、工作效率作为衡量检察人才能力素质的重要标准,不断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


——推进检察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着眼检察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加快检察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改善和优化检察人才队伍的素质结构,进一步加大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专业人才短缺问题的力度,促进人才合理分布,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分满足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检察人才队伍。


——优化检察人才工作环境。坚持用检察事业造就人才,用优惠政策吸引人才,用良好的工作环境凝聚人才,用先进的奖惩机制激励人才,用法规制度保护人才,积极搭建各类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抱负的舞台,创造人人都能成才,人人都作贡献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检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着眼推进人才强检战略,努力实现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


(七)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08年,检察人才总量尤其是高层次检察人才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检察人才结构与检察事业发展基本相适应,检察人才能力建设明显加强,整体素质显著提高,人才布局趋于合理。具有检察特色的人才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建立,并全面推开。检察人才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发挥才干的有效机制逐步健全,检察人才成长的环境进一步优化。


(八)检察人才队伍素质结构的预期目标。要本着实现人才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素质优良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抓好各类检察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检察人才队伍的素质结构。


——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要把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检察人才的头脑,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检察人才队伍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拼搏奉献、严格执法、艰苦创业、团结协作和诚实守信精神。


——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学历层次。到2008年,全国检察人员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数达到19万人,平均达到90%,其中,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达到12万人,平均达到60%,研究生学历的人数达到5000人,平均达到2.4%。东部地区省级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县级检察院的相关学历比例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级以上检察院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学专业博士,地级检察院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学专业硕士。


——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法律专业比例。到2008年,东部地区省级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县级检察院的检察业务部门法律专业人才比例要达到80%以上;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力争达到60%左右。


(九)高层次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预期目标。要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带动整个检察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执法水平和整体形象的提升。高层次检察人才分为专家型、复合型和专门型三类。专家型人才指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系统、本专业有一定权威、影响的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指既精通法律,又在其他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具备跨专业、跨行业的复合知识结构和复合能力结构的高层次人才;专门型人才指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业务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和承担重要任务的各部门业务骨干。到2008年底,全面实现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目标:培养出专家型人才100名以上,复合型人才1000名以上,其他专门型人才10000名以上。


四、以德才兼备为标准,切实加强检察领导人才队伍建设


(十)检察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提高驾驭检察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并保持领导班子合理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重点选好配强“一把手”,重视和加强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做好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通过努力,使领导班子结构得到不断优化,思想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好转,民主集中制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得到不断提高,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十一)保持领导班子合理的年龄结构。加强与地方党委协商,力争到2008年换届时,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配备年龄结构达到以下要求:


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保持以5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45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地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保持以50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40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县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应保持以50岁以下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35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


副省级城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按照低于省级检察院、高于地级检察院的要求配备。


(十二)改善领导班子的知识、专业结构。围绕加强领导班子的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到2008年,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文化和专业结构要有明显改善。省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大学本科毕业的要达到95%以上;地、县两级检察院要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今后凡新进班子的领导干部原则上都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省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中法律专业的要达到80%以上,地、县两级检察院要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


(十三)把选好配强检察长作为重点。上一级检察院党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把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选拔培养工作列为检察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尤其是要尽快考察掌握一批检察长人选,为2008年检察长换届选举打好基础。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政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标准,把那些政治强、作风好、工作经验丰富、能够驾驭全局、既懂党务工作又懂法律工作、勤政廉洁、群众威信高、善于抓班子带队伍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正职岗位上来。


(十四)加强检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堪当重任的要求,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到2008年,各级检察机关后备干部总数达到10000名左右。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应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比例确定。其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工作需要,以省(区、市)为单位计算,后备干部中的女干部应不低于10%。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后备干部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族干部。省、地、县三级检察院中,40岁、35岁、30岁以下的后备干部分别不低于本级检察院后备干部总数的30%;法律专业的分别不低于80%、70%、60%。除按规定可放宽学历条件地区的后备领导人才可为大专学历以外,其他地区的应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加大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保证他们健康成长。


(十五)做好选调优秀大学生的工作。坚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锻炼制度,把吸纳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作为充实检察后备人才、改善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按照编制缺额、突出重点、严格条件的原则,合理确定选调生的数量,保证选调生的质量。各省级检察院要商地方党委组织和编制管理部门,在2004年-2008年间,力争每年为每个基层检察院选调1名法律专业优秀大学生,扩充检察业务人才的来源。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实行跟踪考察、动态管理。对表现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时商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列入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


五、积极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快检察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步伐


(十六)积极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认真抓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框架方案,争取到2008年底前,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要依据工作职能、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和划分各类人员职位和职务层次,实行规范化管理。要科学确定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一般情况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分别占人员总数的30%、40%和30%左右。通过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促进检察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十七)重点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是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要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快推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做好检察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检察官准入制度,改进检察官遴选任用办法,切实把好检察官队伍的“入口关”。要注重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修养,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重点培养一批精通本部门业务、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独立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高素质检察官队伍。


(十八)大力加强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是指在检察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检察人员。要建立符合检察事务人才素质考核标准,规范检察事务人才的选拔任用工作,重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服务意识较强、精通本职业务的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队伍。


(十九)重视加强检察行政人员队伍建设。检察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检察机关政工、综合、行政事务管理的检察人员。要注意选拔年轻优秀、高知识层次和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实到检察行政管理人才队伍中来。要围绕科学决策和开拓创新能力,构建检察行政人才能力建设的框架,制定不同层次行政人才素质标准。改进和完善检察行政人才的选拔任用机制,重视加强对检察行政人才的作风培养和能力建设,使其具备与本职位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不断增强检察行政人才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六、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抓好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要把加强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当前,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存在着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人才紧缺,队伍结构失衡、分布不合理,人才流失以及人才观念相对落后等问题,这已成为制约西部地区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快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不仅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有关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把它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十一)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本着突出急需、政策倾斜、不断推进的思路,分阶段、分步骤地稳步推进。到2008年,基本达到以下目标:检察人才成长的环境不断优化,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建立起一支素质比较优良、数量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分布比较均衡的检察人才队伍。


(二十二)加强西部地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当前,要解决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法律专业人才短缺问题,不能一味要求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条件,而应强调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后续人才、开发实用人才,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法律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


——合理调配使用现有检察官队伍资源。目前各级检察院都有部分具有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分散在综合部门,未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既造成了检察官资源的浪费,也加剧了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应逐步将这部分检察官调整到检察业务部门,补充办案一线力量。


——改进编制管理办法和招录方式。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各地可商编制管理部门,由省、地级检察院适当上收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编制,统一招录一批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人员或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分配到基层检察院工作,期限一般为5年,人事关系留在省、地级检察院,使西部地区每个基层检察院能保持有几名较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加大对口支援力度。西部地区各省(区、市),每年要有计划地在省、地两级检察院和条件较好的基层检察院抽调部分检察官到所属条件较差的基层检察院定期帮助工作。同时,高检院将继续组织东西部地区检察院互派干部挂职锻炼、有计划地选送部分西部地区检察干警到东部地区检察机关进行短期锻炼、举办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班、选调有关专家学者到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巡讲支教等活动,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与团中央联合实施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从2004年开始,每年招募500名左右应届大学毕业生志愿者,分配到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服务。服务期原则上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统一发放生活费、交通费,落实医疗和人身伤害保险,在参加公务员、研究生和国家司法考试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要努力创造拴心留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争取一部分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扎根西部,为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补充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


——实行公开选拔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要有计划地拿出部分副检察长岗位,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吸引社会上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高素质人才到基层检察院工作。


七、着眼开发检察人才资源,加大检察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二十三)整合培训资源,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建立和落实人均培训经费标准。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尤其是要重视抓好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建设,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优化师资力量,完善教材体系,规范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四)构建现代教育培训体系。加大继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力度,加快检察人才知识更新步伐。发挥国家检察学院及其分院和省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基地作用,在提高人才受训率的基础上,采取联合办学、远程教育、组织巡讲等方法,建立多层次、覆盖广的教育网络,形成网络化、开放式的现代教育体系。继续实施每年万人续本计划,鼓励各类检察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提升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水平。


(二十五)加大检察领导人才和业务人才培训力度。按照控制总量、分期分批、学有所用的原则,重点组织50岁以下、处级以上领导人才和检察业务人才的培训。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培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少于500名,省级检察院培训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培训条件和能力,拟定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坚持训用结合,把人才的培训与使用挂起钩来,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二十六)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以提高全体干警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以此为载体,努力营造全员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和人人竞争、个个成才的良好氛围,养成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风尚,全面提升检察人才的综合素质。


(二十七)重视加强检察人才的实践锻炼。坚持在实践中锻炼人才,是我们党培养干部的一条根本途径。各级检察机关每年要继续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使他们提高驾驭全局、处理大事的能力。高检院每年要继续从地方各级检察院选调30名左右后备人才到高检院挂职锻炼,同时,要每年从高检院选派15名左右优秀年轻干部到省、地两级检察院挂职锻炼。东西部24个对口省(区、市)检察院,要继续按要求完成高检院统一部署的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任务,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各级检察院要通过选派优秀检察干部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组织检察系统上下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开展东西部地区互派干部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有意识地将优秀人才放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工作,安排到急、难、险、重的岗位上经受锻炼和考验,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


八、深化检察人才制度改革,努力形成科学的检察人才评价、使用和管理的机制


(二十八)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检察人才评价指标体系。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着眼检察工作和检察人才的特点规律,依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检察人才的评价标准和手段,构建起以检察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检察人才评价体系,实行量化测评和考核。


(二十九)完善检察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检察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三十)建立和完善高级检察人才库。高检院和省、地级检察院要分别建立高级检察人才库,形成三级人才库网络。被选拔到各级人才库的人选,必须是该级各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中学术造诣较深、研究成果显著或专业技能精湛、工作绩效突出的优秀人才。地方各级检察院要分别按本级各类优秀人才总数20%的比例向上一级检察院人才库推荐入库人选。高检院和省、地级检察院分别成立高级检察人才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分级、分类制定入库人选的评审标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别对下级推荐的入库人选进行审核评定。地级以上检察院政工部门要认真做好人才库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库储备人才、培养人才、输送人才的功能。


九、建立规范有效的检察人才激励保障机制,保护和调动检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十一)改革检察官工资、福利制度。尽快建立健全与检察人才地位和作用相适应、与检察人才业绩相联系、鼓励检察人才创造性工作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改革检察官工资制度,落实检察津贴,建立保险制度,逐步提高检察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检察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十二)建立检察人才奖励基金。建立国家级、省级检察人才专项奖励制度,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要分别设立相应的奖励基金,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检察人才实行奖励,激发和调动优秀人才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三十三)制定并落实检察人才优惠政策。建立优秀检察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国家级检察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等。对于优秀人才培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在出国考察、学术交流、挂职锻炼、评功评奖、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十、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检察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三十四)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人才问题,是决定我们事业成败的关键,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长一定要真正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才在检察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增强做好检察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管好用活检察人才资源。


(三十五)下大力抓好《规划》的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本《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力戒形式主义和搞花架子。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检察人才工作纳入党委人才工作的“大盘子”,使《规划》的落实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证。


(三十六)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人才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责任制,搞好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的工作,形成党组统一领导,政工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检察人才工作格局,真正做到惟才是举、广纳群贤,确保人才强检战略落到实处。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
二○○六年一月九日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主城规划区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利用建筑物、空间或者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牌栏、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的;
(二)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的。
第三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主城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区域、路段、节点位置以及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三级控制,一级、二级、三级控制区的范围由报经市政府同意的《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
第五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区域、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无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形和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城市道路路灯灯杆、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占用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八)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因节庆、会展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临时性公益宣传和活动内容宣传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临时性宣传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八条在一级、二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一)户外广告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的1:500地形图;
(二)周边建筑或者周边环境的图片;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和设置效果图;
(四)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需提供原设计的建筑结构图、立面图和各楼层使用性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承重书面证明文件。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 设置规划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审查意见,符合的应当说明设置规划条件,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一级、二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三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在三级控制区内和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干线规划控制地带内设置大型立柱广告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一级、二级、三级控制区内设置门头店面招牌、橱窗广告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户外广告登记、经营资格的审核及其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逾期未设置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空缺的广告位置应当用公益性宣传内容填充。未填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批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3年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设置的批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向审批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设置期满后30日,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未获得批准又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安装必须由具有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出具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和牢固。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经营者负责对户外广告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对出现安全隐患或者破损、陈旧、脱色等情况的户外广告,其经营者应当及时翻新、更换或拆除。在翻新、更换或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户外广告经营者不及时翻新、更换或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整或者拆除,逾期不修整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户外广告经营者未及时维护、修整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按照前款规定提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如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功能要求在设计方案中预留户外广告设施位置。没有预留的,在其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数量相同。
第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经营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经过批准仍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有效期满后,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的;
(二)未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四)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五)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第二十三条在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以及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干线规划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