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02:08   浏览:8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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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

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沿街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三条 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确定。责任范围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沿街责任单位应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管理,简称“门前三包”。具体内容与要求:

  (一)包卫生:保持责任范围内的地面无痰迹、口香糖等污垢,无垃圾袋、纸屑等废弃物、无污水溢流、无蚊蝇孳生地、无卫生死角;路面、台阶、路沿、路肩、水沟、沟井口和花坛、树穴、绿地及遮阳棚顶部整洁干净;自备足够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并放置于适当位置。

  (二)包秩序:维持责任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阳台等整洁美观、无污迹,商业橱窗摆设整齐,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夜景灯光、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随时保持完好和整洁;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文字规范,无错、缺字现象;户外无擅自修建的水龙头和水池;无擅自修筑的连街斜道、无乱摆摊设点、跨店及超过核定面积占道经营问题;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挖占、乱搭建、乱竖杆牌、乱停放车辆等影响市容观瞻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维护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坏;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无擅自占用、人为损坏绿地的行为。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并负责对责任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管理责任牌由各区按全市统一范本制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悬挂。

  管理责任牌包含沿街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责任牌悬挂在沿街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应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临街相邻沿街责任单位悬挂位置应统一,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沿街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沿街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条 沿街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沿街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沿街责任单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抽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沿街责任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不服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本实施细则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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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住院医疗保险,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保险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包括下列项目:
(一)职工因病情需要,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
(二)职工因病情需要,在约定的本市一级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医疗;
(三)职工在本市约定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的治疗。
第四条 (部分项目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比例)
部分项目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按其上一个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1%的比例,在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二)在养老保险费中提取企业上一个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统一划转为医疗保险费。
部分项目医疗保险筹集的资金,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五条 (部分项目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企业按其上一个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其中0.5%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0.5%部分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少数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全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具体审批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 (部分项目医疗费用的支付)
职工每次在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以下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一)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超过2500元;
(二)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
职工每次在约定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部分病种治疗或者在约定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职工因部分项目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企业和就医职工合理分担。
第七条 (医疗保险凭证的交至)
职工患急病需至就近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就医的,应在进入急诊观察室治疗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企业领取住院医疗保险凭证,并交至就医的医疗机构。
职工患病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应凭约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家庭病床建床通知,到所在企业领取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凭证,并交至就医的医疗机构。
职工患部分病种需就医的,应凭负责治疗的约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疾病诊断证明,到所在企业领取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凭证,并交至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约定医疗机构。
第八条 (医疗保险凭证的核验)
职工应当向就医的约定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保险凭证,约定医疗机构应当予以核验。
第九条 (约定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险范围和项目以及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根据就医职工的病情,按照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收费的原则,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 (部分项目医疗的病史管理)
约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就医职工病史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部分项目医疗费用的结算、审核和拨付)
约定医疗机构对职工部分病种、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入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医疗并出具有关医疗保险凭证的医疗费用,凡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可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结算;其他费用,应当向企业或者就医职工收取。
职工因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直接转入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其他管理事项)
本办法未及的其他有关医疗保险的管理事项,按照《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9日

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2]1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确保有关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现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八日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


  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审核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通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进行审核。

  二、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专业分为三组,每组设组长两人,由各组委员选举产生。每次审核工作会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分别确定出席会议的组长和委员,参会委员总数不少于九人。

  三、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在审核工作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初审意见和公司报送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四、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进行表决,与会委员可以对重组方案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

  经审核,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对其申请投同意票;附加条件同意的,应当说明附加条件的内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对其申请投反对票,并说明反对理由。

  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不通过。

  五、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经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未予通过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公告。公司复牌后,对原方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方案的,可以依照《通知》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核材料,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

  六、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不参加表决。

  七、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八、重组审核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形成的原则性指导意见以规范的形式适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