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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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安徽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市、区)政府。

第三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4月底前,对各县(市、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城建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决定考核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报告。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同志兼任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情况等。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包括化学需氧量减排、二氧化硫减排、氨氮减排、氮氧化物减排和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等。

(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

(四)环境监管:包括环境执法监督,环境保护规划、规划环评及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辐射安全监管情况等。

(五)环保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辐射环境监测的标准化建设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滁州市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市联席会议依据《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和《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对《滁州市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下发。

第八条 每年2月,各县(市、区)政府对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市联席会议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查。

第十条 市联席会议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评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市政府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有两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连续两年有一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或规划期截止年有一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

(二)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2起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考核评分排名前4位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对“一票否决”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市政府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及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联席会议根据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进行修改完善,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

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分类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环境质量

(22分)
1
地表水环境质量
6

2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5

3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6

4
农村生态环境
5

污染物

总量减排

(24分)
5
化学需氧量减排
5

6
二氧化硫减排
5

7
氨氮减排
5

8
氮氧化物减排
5

9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4

环境基础

设施建设

(18分)
10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6

11
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

12
危险废物处置率
6

环境监管

(22分)
13
环境执法监督
8

14
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
2

15
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
4

16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4

17
辐射安全监管
4

环保能力建设

(14分)
18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3

19
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3

20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2

21
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
2

22
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
2

23
辐射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2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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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8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18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07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8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2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0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12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2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0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22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02型长头自卸车底盘

CA311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6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412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2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4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4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235型6×4平头柴油牵引车底盘

2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103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7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3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5071X厢式运输车

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神龙-
富康牌
DC7161型两用燃料轿车


4
北京北方车辆制造厂
7
北方牌
BFC5035X防弹运钞车

BFC5033X防弹运钞车

BFC5024X防弹运钞车

5
金华北方福来车辆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BFC6125豪华卧铺客车

6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BJ1027型轻型载货汽车

BJ5028X型厢式运输车

BJ5028型厢式运输车

BJ5038X厢式运输车

BJ5048型厢式运输车

BJ6486型轻型客车

7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BQ1020轻型客货车及底盘

8
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DD6121大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DD6112大型旅游客车

9
山东华源凯马车辆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KMC1012微型载货汽车

10
沈阳汽车制造厂
33
金杯牌
SY1042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20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43轻型货车及底盘

SY5020X型厢式运输车

11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沈飞牌
SFQ5090X型厢式采血车

12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36
黑豹牌
SM6470轻型客车

13
黑龙江省泰兴机械制造厂
40
春威牌
HQ322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HQ316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14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1
飞羚牌
SH6606型客车

SH6700型客车

SH6730型客车

15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跃进牌
NJ6702型客车底盘

16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神野牌
ZJZ6750D客车

ZJZ6790客车及底盘

17
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102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8
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6101客车

CJ6110客车及底盘

CJ6920客车及底盘

CJ6930客车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0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2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5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115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3150型自卸汽车

NCL3200型自卸车

NCL4150半挂牵引汽车

NCL4190DAP型半挂牵引汽车

NCL5120X厢式运输车

NCL5150X厢式运输车

NCL9270型半挂车

20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JS6101型城市客车

JS6771型客车及底盘

JS6880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JS6985型城市客车

21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50
东风牌
DHZ1090型客车底盘

DHZ1120型客车底盘

DHZ310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DHZ314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22
浙江公路机械厂
51
飞碟牌
FD504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FD506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23
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
56
江淮牌
HFC10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4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5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8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24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7
东南牌
DN5020X型防弹运钞车

25
福建龙马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FJ6602轻型客车

26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62
庐山牌
XFC5260GLQ沥青洒布车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31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51载货汽车及底盘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7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9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0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3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320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323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412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3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5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7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9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0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3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9401GFL粉粒物料运输半挂汽车列车

2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ZK5080X型采血车

ZK5130X型采血车

ZK6102型客车

ZK6113型卧铺客车

ZK6770型客车

29
三环集团十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STQ1101型载货汽车

STQ1108型载货汽车

STQ1240型载货汽车

STQ1241型载货汽车

STQ1320型载货汽车

STQ1321型载货汽车

STQ3091型自卸汽车

STQ3093型自卸汽车

STQ3140型自卸汽车

STQ3240型自卸汽车

STQ4240型牵引汽车

30
国营万山特种车辆制造厂
78
万山牌
WS5250型专用车底盘

31
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79
三湘牌
CK6891客车底盘

CK6895中型客车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1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02客车及底盘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5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11客车及底盘

GZ6112客车及底盘

33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2
五菱牌
LZW1010微型货车

LZW1013微型货车

LZW6320微型客车

LZW6323微型客车

LZW6370微型客车

34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FVR34G型载货汽车底盘

35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1载货汽车及底盘

SC3040自卸汽车

SC5013X型厢式运输车

SC5014X厢式车

SC5020X厢式运输车

SC6331客车

SC6336客车

SC6370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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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斯大林大街两侧环境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斯大林大街两侧环境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斯大林大街整体管理水平和市容景观效果,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临街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改造现存的封闭式围墙,整顿牌匾广告和各种摊床亭点,完善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强化交通管理,按照绿化设计完成斯大林大街两侧的绿化任务。
第三条 为加强领导,成立由市建委、绿化委、城建局、规划局、公用局、工商局、公安局和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人民政府组成的斯大林大街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具体负责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条 改造封闭式围墙,提高绿化和市容的整体水平。改造封闭式围墙的范围是:北起胜利公园,南至卫星广场,凡有封闭式围墙的单位和部门,都必须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前自行拆除封闭式围墙,六月十五日前建成透空式围墙,并因地制宜地搞好庭院绿化建设。
第五条 斯大林大街两侧的临时建筑、宣传栏和广告牌以及有碍市容观瞻的设施,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完成清理任务。
第六条 根据统一规划,各单位围墙内应当本着因地制宜,见缝插绿的原则搞好庭院绿化。对占用庭院绿化用地铺装道路、修建车棚和其它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由产权单位自行退还,并依据绿化设计要求,组织力量按期完成绿化任务。
第七条 斯大林大街两侧无绿化用地单位,应当大力发展垂直绿化或者采取其它绿化形式以弥补绿地不足。
第八条 对斯大林大街两侧汽车销售活动,应当由出租销售场地单位自行清理,特别是占用绿地和建筑予留地从事汽车销售活动的,应当坚决取缔。
第九条 对斯大林大街两侧现有书报亭、电话亭等设施,应当本着合理布局、井然有序的原则,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斯大林大街全线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的停车站和候车亭的设置要重新审查,并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前完成候车亭改造、修缮任务,达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好,设计新颖,美观大方。
第十一条 加强斯大林大街交通组织和管理。通过从严治理交通,杜绝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随意抢道、停车,到处设点的混乱现象。
第十二条 取缔斯大林大街沿途的无证摊点、流动商贩,特别在商业服务集中地段的经营单位,严禁临街设点从事经销活动,切实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宜强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提高斯大林大街整体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加强斯大林大街道路、排水、路灯和街路牌以及公共厕所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作,提高市政设施完好率。道路平整无坑槽;排水设施完好,雨后无积水;路灯着灯率应当达到98%;公共厕所及时清扫消毒,做到设施完好,内净外洁,为广大市民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从建设标准化街路出发,斯大林大街两侧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楼型灯的安装任务。
第十五条 对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借故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