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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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国务院制定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市政府决定废止《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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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由于市场需求偏大,部分地区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大量增加,以及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导致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为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价格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条件的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目前,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问题。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二、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同时要落实市、县人民政府的责任。为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对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地区,有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审批该地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大力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抓住重点,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力度,在控制非住宅和高价位商品住宅建设的基础上,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给,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要有计划地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并对外公布;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要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抓紧建设。同时,抓紧清理闲置土地,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实际供应总量和利用效率。对已经批准但长期闲置的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

四、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要求,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年度拆迁规模。要坚决制止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为,避免拆迁带来的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进一步减轻市场压力。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总量要控制在去年水平之内。

五、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预期

要综合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利用舆论工具和法律手段,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控制不合理需求。要在继续支持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基础上,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非法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适时披露土地供应、住房供求及价格涨落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和心理预期。同时,要规范引导措施,避免挫伤市场信心,引起房地产市场大的波动。

六、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

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全面准确地掌握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运行态势。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有关问题的研究,尽快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房价格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继续完善调控住房价格的有关政策措施。同时,要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防范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七、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稳定住房价格,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土地、金融、财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还将根据情况适时出台有关政策。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尽快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调节措施,采取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从供求两方面进行双向调控,切实把过高的住房价格降下来。

八、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为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对各地住房价格及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部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区或城市还要进行重点督查。要建立通报制度,对调控措施不落实、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区也要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指导协调,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督查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地反映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005年3月26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常压锅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常压锅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5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常压锅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

呼和浩特市常压锅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常压锅炉是经济建设和生活服务中广泛使用的供热设备,为了确保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水为介质、额定热功率Q≥0.05mW,工作压力为零的固定式常压锅炉。
第三条 凡在呼市地区从事常压锅炉设计、制造、安全、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固然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常压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开孔直径应符合JB/T7773-95第6.3.5款的规定)并且与大气相通,锅炉本体的自由水面不超过锅炉筒体,在任何工况下,锅炉水位线处表压力为零的锅炉。
第六条 制造常压锅炉必须将锅炉图样和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其非压性进行审查认可,经批准后制造单位方可投入生产。锅炉总图和安装使用说明书必须标明水位、开孔和安装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常压锅炉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生产常压锅炉的基本条件,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常压锅炉制造许可证。并在常压锅炉设计图样的总图标栏上方加盖市劳动局批的审批宝卷标记,方可直接从事常压锅炉制造。审批标记格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
常压锅炉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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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常锅审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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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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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常压锅炉制造单位生产应严格执行《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7773-95)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 常压锅炉制造单位在出厂的常压锅炉外表面的明显部位必须用红油漆喷写“严禁带压运行”字样,其每个字规格不得小于100*100毫米。
第十条 常压锅炉制造单位生产的锅炉产品由取得检验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实行监督检验,监检内容由监检单位参照《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确定,报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一条 常压锅炉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常压锅炉安装工作。经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后使用单位也自行安装常压锅炉。常压锅炉的安装要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与大气相通的管口不得任何管子和阀门,以确保锅炉不承压。
第十二条 常压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将有关资料送市劳动局审批。安装竣工后由市劳动局验收,合格后向使用单位颁发常压锅炉使用证,锅炉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常压锅炉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定期检修制度。内容必须包括如何有效的防止锅炉直通大气管口被堵的措施,严禁常压锅炉带压运行确保常压锅炉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单位的开水炉严禁当作蒸汽锅炉或密闭式热水锅炉使用,并严禁将茶炉密闭利用锅炉内蒸汽压力将开水压倒高位用水地点。
第十五条 常压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常压锅炉操作人员由市劳动局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常压锅炉操作证。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常压锅炉的水质标准和化学清洗可参照《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1576)和《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中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常压锅炉重大修理(改变容量、结构)以及将承压锅炉改为常压锅炉必修报市劳动局审批。修理、改造完成后由市劳动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 各旗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其管辖区内常压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状况要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对逾期不改正或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常压锅炉发生爆炸事故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