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53:21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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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


关于福建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办市场[2010]40号


福州电监办,福建省物价局、经贸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审定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成交意向结果的请示》(闽电监价财[2009]21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厦门翔鹭纺纤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电力用户与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见附件),直接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二、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1号)批复的标准执行。

三、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应予以剔除。福建省经贸委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年度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方案时,要落实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并按照对应发电机组近五年平均利用小时剔除参与试点的发电容量。

五、其他事项请按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请你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试点,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工作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若今后需扩大试点范围和规模,应重新上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审核。

附件: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企业名单
http://www.serc.gov.cn/ywdd/201005/W020100519319797892351.doc


国家电监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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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1990年1月5日,劳动部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求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统一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9号;2003年10月1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一些征管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的期限问题
  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五条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项目适用政策问题
  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