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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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40号


  经2001年6月1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洗浴业的管理,规范洗浴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洗浴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洗浴业的管理。凡从事洗浴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洗浴业,是指通过各类浴池、洗浴广场、洗浴城等(以下简称洗浴场所)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洗浴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市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其管理洗浴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二)审核发放《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三)评定行业服务等级;

  (四)监督和检查经营者的服务质量;

  (五)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洗浴业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工商、公安、水利、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房地、文化、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洗浴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洗浴业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合理规划、计划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保护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坚决取缔各种损害顾客合法权益、妨害社会秩序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章 开业审批

  第八条 开办洗浴业必须依法取得下列证照:

  (一)商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二)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许可证》;

  (五)房屋安全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许可证》;

  (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水许可证》;

  (七)取用地下水的,需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八)自备锅炉的,需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部门核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

  (九)放映音像制品的,需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至第(十)项所规定的洗浴业必备手续,由经营者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经营者办理《洗浴业经营许可证》应当持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向商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洗浴场所的位置和规模;

  (二)经营方案或者企业章程;

  (三)拟申请洗浴业的服务等级;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商业主管部门接到经营者开办洗浴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核发《洗浴业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未取得《洗浴业经营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得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办理各项审批的申请条件、审理程序、审批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洗浴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洗浴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在一层地下室以上;

  (二)出入口、疏散口的宽度不小于12米,疏散楼梯最小宽度不小于11米,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二楼以下和地下室开设的场所必须设两处以上直通室外地面通道;

  (三)疏散门畅通,并设有明显标志,营业室及疏散通道安装应急灯;

  (四)与生活区、办公区相隔离,并设有独立的通道;

  (五)保健按摩包房(包厢)、套门、断间宽敞明亮,使用全透明的屏挡幕帐或者其他遮挡物,不得为封闭式;

  (六)洗浴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品仓库;

  (七)洗浴场所的主体建筑、锅炉房及烟筒距居民楼不得少于10米,排气筒的高度必须超过主体建筑2米,烟筒高度必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且至少高于主体建筑2米;

  (八)洗浴场所应当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室等房间。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洗浴场所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合格的,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新建、改建、扩建的洗浴场所在装饰装修封闭前,应当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安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封闭。

  第十六条 洗浴场所采用燃油锅炉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锅炉和油箱必须设置在各自独立的房间内,相邻的墙应当采用防火墙,房门应当采用乙级防火门,油箱间应当设置门槛等挡油设施;

  (二)油箱的容积不得超过1立方米;

  (三)油箱间应当设置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第十七条 洗浴场所采用燃气锅炉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锅炉间必须靠外墙设置,并应当考虑设置一定的泄压面积,泄压比不得小于003;

  (二)气源必须用管道输送到锅炉间,确须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另建放置气瓶的供气间,气瓶间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泄压比不得小于005,气瓶间的气瓶数量不得超过3个,每个气瓶的贮气量不得大于50公斤;

  (三)在供气管道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头阀门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

  (四)锅炉间和气瓶间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安装锅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安装,经验收合格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大型洗浴场所的供电不得低于一级负荷,中型场所的供电不得低于二级负荷。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在室内挖坑修建水池,不得在室内打井取水,不得采用渗坑排放污水。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洗浴场所在市政供水管网能够满足供水的区域,经营者不得开采地下水。

  第四章 洗浴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商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必须按照审定的等级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将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挂置于明显处所,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容留顾客住宿的,应当严格遵守旅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顾客进行住宿登记。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从事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和容留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用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符合规定的量水设施;

  (二)用水质量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淋浴用水不得重复使用;

  (三)定期进行水质化验;

  (四)按年度时限申请计划用水指标;

  (五)依法缴纳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地下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六)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和节水型器具。经营者不得在二次供水管线上取水。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规定:

  (一)洗浴设施和顾客用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浴池要每日消毒,池水要每日至少补充两次新水,每次所补充的水量不得少于池水总量的20%;

  (四)容器、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具应当作到一客一洗一消毒;

  (五)凡提供一次性毛巾、搓澡巾、内裤的,用后要统一销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清理和检修锅炉、浴池、消防和各种管线设施等,以保障其功能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一条 洗浴场所排放的烟尘、废水以及产生的噪声须达到国家、省、市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及时治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洗浴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洗浴业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联合稽查相结合的方法。日常监督检查由商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洗浴业开展联合检查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商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未按前款规定执法时,行为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决定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印制、填写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收缴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日内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检查和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进入洗浴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不予管理或者行政处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责令其进行监督管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取得《洗浴业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由商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房地、文化和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职责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由有关部门对行为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有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业委员会会同市工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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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3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3人)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孟连崑
副主任委员
  李学智   冯之浚(回族)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孙鸿烈   李永泰(朝鲜族)     李克强   杨衍银(女)
  迟海滨   张克辉   莫文祥   章师明   章瑞英(女)
  楚 庄





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办发〔2004〕71号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
  《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30日


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使全市各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工作考核主要包括综合经济工作、招商引资工作、固定资产投资、农村经济工作、工业经济工作、民营经济工作、对外经贸工作、科技工作、城市化工作、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上各项考核除综合经济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外,其他各项工作均由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核采用积分制,满分为1600分。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综合经济工作    分值180 基数70 增幅110
  1、地区生产总值及增幅     30   10    20
  2、职工平均收入及增幅     30   10    20
  3、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的比例及增幅  30  10  20
  4、地方财政收入及增幅     50   20    30
  5、地方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及增幅  20  10  10
  6、用电量及增幅        20   10    10

  (二)招商引资工作    分值400  完成任务120 加分30
  1、完成任务比例        150   120   30
  2、招商引资额   150
  3、引进国外及港澳台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额  50
  4、引进国内、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额  30
  5、招商引资工作明星乡镇个数  20
  (三)固定资产投资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5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额及增幅
  40  16  24
  2、工业投入及增幅  20  8  12
  3、年度完成500万元以上
项目(含交通)投资额及增幅
  20  8  12
  4、投资效果系数  20  8  12
  (四)农村经济工作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农业结构调整  20  8  12
  2、农业产业化经营  20  8  12
  3、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幅  20  8  12

  4、非农收入占农民人均纯
收入的比例及增幅
  20  8  12
  5、农业投入及增幅  20  8  12
  (五)工业经济工作分值140基数60增幅80
  1、工业增加值及增幅  35  15  20
  2、销售收入及增幅  15  5  10
  3、上缴税金及增幅  70  30  40
  4、主要经济指标占全市比
例变化情况
  20  10  10
  (六)民营经济工作分值150完成任务70增幅80
  1、民营经济税收  70  30  40
  2、固定资产投入  40  20  20
  3、园区基础设施及项目投入  40  20  20
  (七)对外经贸工作分值100基数60增幅40
  1、实际利用外资额及增幅  35  20  15
  2、实际利用外资过500万
美元大项目个数
  10  5  5
  3、年出口总额及增幅  35  20  15
  4、出口超过500万美元的
企业个数
  10  5  5
  5、当年创办境外窗口企业
带动产品出口和境外劳务输出
  10  10

  (八)科技工作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科技三项经费占同级财
政预算比例
  40  16  24
  2、取得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10  4  6
  3、万人专利申请数、授权

  10  4  6
  4、省级、国家级认定高新
技术企业及增幅、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及增

  30  12  18
  5、引进科技成果数  10  4  6
  (九)城市化工作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城市化水平(以城市人
口率为准)
  60  25  35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额及增幅
  40  15  25
  (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
分值130基数110增幅20
  1、社会保障基金(含企业
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70  60  10

保险、工伤保险)收缴率及增幅
  2、净增城镇就业人数及增

  25  21  4
  3、社会保险基金列入当年
财政预算情况及增幅
  10  8  2
  4、年度劳务输出计划完成
情况及增幅
  15  13  2
  5、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当
年财政预算及使用情况
  10  8  2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
分值100基数50幅度50
  1、安全事故数(起数、死
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减幅
  30  15  15
  2、重特大事故及减幅  30  15  15
  3、基础性工作及增幅  40  20  20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局。
  负责提供考核细则的部门要将考核细则报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所采用的数字以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
  第五条 奖项设置
  1、对县(市区)的考核按总分评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3名。对获一等奖的县(市区)记集体二等功奖励;对获二等奖的县(市区)记集体三等功奖励。
  经济开发区参与全市经济工作考核,不计名次,根据主要经济增幅情况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2、对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农村经济、工业经济、民营经济、外经贸、科技、城市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单项工作考核后评出1—8名(不允许出现并列名次),对前三名颁发奖牌。
  3、给予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给予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综合考核前十名的市直部门第一责任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十大百亿产业工程龙头企业和18家重点企业集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对引资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且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引资额占引资总额60%以上的乡镇(办事处),授予招商引资明星乡镇称号。
  对科级及以下干部完成引资额1000万元,县级干部2000万元的记二等功奖励。
  对科级及以下干部完成引资额500万元,县级干部1000万元的记三等功奖励。
  4、对在农村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办事处)和企业分别授予农业结构调整明星乡镇、农产品加工先进龙头企业称号。
  5、市政府对全市纳税超过2亿元、出口创汇第一名(3000万美元以上)和市本级纳税1亿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工业企业特别贡献奖奖牌,并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定的物质奖励(市财政列支)。对市属(含中央、省属)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颁发纳税先进企业奖牌,并按0.1%的比例奖励法人代表(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对全市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颁发民营企业重大贡献奖奖牌;对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颁发民营企业贡献奖奖牌;对全市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利用外资先进企业奖牌;对全市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牌。
  第六条 对市级金融部门的考核,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其他中央、省属驻聊单位和部门,根据当年度在本系统的考核位次及对聊城经济发展的贡献大小给予适当表彰。
  第七条 对年度内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的原因被一票否决的,取消表彰资格。
  对年度内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获得主要经济考核一等奖,不予记集体二等功。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80%的县(市区),不能获得主要经济考核二等奖,不予记集体三等功。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60%的县(市区),不能获得主要经济考核三等奖。
  第八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考核工作先表彰,后审计,然后兑现奖励。如审计不实的,取消一切称号、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营私舞弊等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