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4:15   浏览:8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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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2008〕3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第四届省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的提高,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综合管理评估考核范围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按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6号)执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由各市县自行决定。

  二、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工作小组

  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工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组织。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工作小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海洋与渔业、林业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有关人员和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三、评估考核要素和指标

  评估要素分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基础和管理情况两方面,评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现状及所形成的管护能力、发展潜力和存在的工作差距等。共设置评估考核指标21项,其中“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日常管护情况”、“管护基础设施情况”、 “规章制度建设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目标与规划计划”和“保护对象恢复与繁衍情况”等7项,因其重要性而作为特定指标。

  四、评估考核和赋分

  评估考核采用打分法,每个指标有4个高低等的分值与其实际状况相对应,评估考核赋分应恰当选择其中一个。每个自然保护区20项指标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见附表1、附表2)。

  优秀:评估考核总分为86分以上。特定指标须有4项得分为5分。

  良好:评估考核总分70-85分之间。特定指标须有3项得分为5分。

  合格:评估考核总分60-69分之间。特定指标须有1项得分为5分。

  不合格:评估考核总分59分以下,或特定指标有1项得分为0分。

  五、评估考核频度

  根据需要每次评估可以是全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也可抽样评估部分或某一类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评估考核工作一般为四年一次。

  六、评估考核结果处置

评估考核结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省政府。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反馈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被评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申请复核,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应当及时组织审查核实。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获得“优秀”等级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商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的具体存在问题,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考核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考核部门可以向该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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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 证监发字[1997]21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20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2年2月27日)

教职成〔2002〕1号


  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招生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整个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及作用,坚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方针,保持普通高中与中职招生在高中阶段教育中的合理比例结构,力争各类中职和普通高中招生数大体相当,做到高中阶段中职和普通高中教育相互协调发展。要继续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教电237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1]6号)精神,同时,要针对近年来中职招生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及社会需求的实际出发,在招生计划、录取办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强招生管理,简化招生程序,减轻学校和考生的负担,更好地指导中职招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招生计划  

  从2002年起,建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招生前原则上不下达中职招生事业计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并下达各中职学校招生指导性生源计划,以便指导考生报考中职学校。中职招生规模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基本办学条件及生源情况自主确定。招生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学校实际招生人数进行当年中职招生数统计汇总。

二、 招生录取办法

  各类中职招生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采取提前招生、自主招生、推荐注册入学、集中录取、多次录取等招生形式,实行灵活多样的招生录取办法。实行统一集中录取的地方,应允许各类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按照考生志愿同时开展录取工作。要扩大中职招生自主权,允许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自主确定或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并可按专业大类招生。中职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和进城务工在职人员),应主要对他们进行专业教育,根据专业需要学习时间以一至一年半为宜,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弹性学习制度,学生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并成绩合格者,发给中职毕业证书。

三、其他有关问题

关于五年制高职招生问题。凡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一贯制,或三、二分段培养,其招生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从初中毕业生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考生中优先录取。对职业技术学院与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五年制高职统一教学方案联合进行三、二分段培养的,其高教阶段必须由相应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中职自身不能单独举办高职。国家级重点中职升格为职业技术学院后,可以继续保留中职招生,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办学。
关于跨省招生问题。国务院部门(单位)直属学校跨省招生办法不变。积极鼓励、支持东部沿海地区及大城市所属重点中职学校面向西部地区招生,为西部地区培养各类专业人才,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收费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其跨省招生原则上由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生源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求相互协商确定,教育部宏观指导协调。
关于收费问题。中职收费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在招生过程中可根据招生实际情况自行下调。学费是学校经费重要来源,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和挪用。
关于招生宣传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精心组织各中职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增强招生宣传实效。要充分尊重考生对各类中职学校招生的知情权。要坚决制止和纠正有意不向考生提供中职招生信息以及虚假不实宣传的行为。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中职招生政策,对中职招生学校要在媒体上进行公示,要宣"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人才观,吸收更多的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
关于积极开展职业培训问题。中职要全面开展对城乡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某种岗位工作和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培训;同时,要面向企业,广泛开展岗前、转岗和在岗提高等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以适应加入WTO后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这是进一步调整中等职业教育结构,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
关于招生管理问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职招生管理和指导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组织实施。要为招生学校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招生无序的混乱现象,统筹安排地方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杜绝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地方保护倾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研究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落实,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