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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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高检预发字(2002)2号


  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总体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反腐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结合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有特色、有重点的预防工作,促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工作总体要求是,打防并举,强化监督,立足职能,加强协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3、要根据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科技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及实施进程,针对近一个时期在建、新开工、计划开工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能源工程、重大水利工程、重大市政工程、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重大信息系统工程、重大扶贫开发工程、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社会发展项目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本地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预防工作。

  4、检察机关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的预防工作一般按属地原则进行。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地区的,有关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因跨地区等情况需要整体部署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协调。

  5、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重点建设项目主管和稽查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和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掌握立项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协调预防计划和预防活动,增强合力。

  6、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及时消除和减少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

  7、积极开展预防调查,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把握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加强对策研究,向有关领导机关和管理部门、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预防对策。

  8、主动支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推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建筑单位廉政信用档案制、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双签制”等管理机制,并将其与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有机结合。

  9、根据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参加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执法部门、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或者充分运用有关部门的检查结果,从中发现可能诱发或隐藏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意见,推动预防措施和要求的落实。

  10、要结合查办重点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

  检察建议应同时抄送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稽查部门、审计部门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11、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预防方法咨询。咨询内容的重点是区分职务犯罪罪与非罪界限方面的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内部防范机制方面的措施和对策。

  12、通过举办讲座、预防公益宣传、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典型案例剖析、安排服刑人员悔罪说法等形式,开展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预防提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根据预防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等有关场所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以便及时发现、揭露职务犯罪,发挥警示威慑作用。

  13、加强对重点建设领域行贿犯罪的预防,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监督,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防止和减少行贿犯罪的发生。对立案查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要及时建立档案,逐步建立行贿记录公示、查询系统。

  14、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活动由预防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检察长审核批准。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预防工作的实施及效果的检查和考评,保证预防措施的落实。

  下级检察院的预防工作方案要及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预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预防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预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总结各地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情况。

  15、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要在检察长领导下进行,有一名副检察长负专责,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落实重点建设项目预防活动中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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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2001]5号


各市、县土地局、地矿局,唐山、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1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做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设立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供应、取土、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土地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海洋倾倒等行政许可和登记发证事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进行地价评估机构、地质勘查机构、探矿权评估机构、采矿权评估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机构等资质认证的;

(三)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确认土地价格、探矿权、采矿权、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者认定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因为工作疏忽或者弄虚作假,使土地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海域统计资料失实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或者任意多征、乱征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

(六)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地质勘查纠纷、采矿权纠纷、海域使用权纠纷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调处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处罚违法或者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责任区分

第七条 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的意见经过审核、批准出现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承办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达指令、进行干预的领导承担责任。

承办人明知领导的指令有错误,不提出意见而执行的,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有主持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形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发生执法过错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谋取私利、徇私枉法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四)隐匿执法过错证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抗处理的。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执法过错追究,由责任人所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厅务会或者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办公室对于群众举报、上级批转或者其他途径了解到的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问题,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的,应当提交厅务会或者局务会批准立案。

第十六条 经厅务会或者局务会批准立案后,责任追究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机构,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并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经厅务会或者局务会研究决定后,由厅或者局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十七条 对于一般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决定立案的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八条 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执法过错责任人。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查决定。

被处理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监察的责任,发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错不纠时,可以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下级纠正确有困难的,上级可以直接查处,提出处理意见,交下级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执法过错的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土地管理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铁路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铁道部


铁路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铁道部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61号文件精神,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现提出铁路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目标和措施。
一、从现在起到“八五”期末铁路初级卫生保健主要目标。
初级卫生保健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福利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人人都能得到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力的、人民群众和政府都能负担得起的一种综合性卫生保健服务,包括保健、预防、医疗及康复等几个方面。现结合铁路实际情况,提出初级卫生保健主要目标:
1、1989年要有三分之二的卫生所、保健站基本达到铁卫〔1987〕70号文件的要求;“八五”期末,要进一步完善沿线厂、段、工地的初级卫生保健网。卫生所配备药品120~150种,保健站50种左右。对所站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做好定向招生与分配工作,多渠道培
训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提高素质。
2、各单位对疾病防治要有全面规划。急性传染病总发病率要低于前七年的平均水平。
3、“七五”期末,要抓紧改善沿线小站、工地、边远地区职工家属生活饮用水条件:“八五”期末有较大改善,使80%的职工家属享有安全饮用水。同时要使卫生厕所普及率达50%。
4、加强婚姻保健、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围产保健、孕产妇系统管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万分之二以下。
5、加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精神卫生咨询等系列化保健服务。儿童健康目标:家属集中住宅区新生儿出生体重90%达到2500克以上;婴幼儿死亡率降至30‰以下;学龄前儿童90%符合年龄、体重标准;婴幼儿及学龄儿童能得到较合理的营养和食品卫生保障

6、进一步巩固计划免疫成果。“八五”期间以分局、工程处为单位,麻、百、脊、卡四种疫苗单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百日咳、麻疹发病率分别控制在1~2/10万和5~6/10万,基本消灭白喉、脊髓灰质炎。分局、工程处配备必要的冷链设备,抓好冷链的有效运转。
7、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和健全以各级卫生防疫和医疗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健康教育网络,改善宣传手段,健康教育普及率达80%。引导职工、家属更新观念,移风易俗,改进个人与群体不卫生行为,树立良好的卫生风尚,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使社会预防,家庭保健和自我
保健结合起来。
8、加强卫生法制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办法、标准及实施细则。理顺监督体制,加强执法力量,充实卫生监督队伍,提高素质,完善仪器设备,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提
高监督监测覆盖率。各类食品卫生合格率达90%。控制职业危害的发展,推广站、段控制职业危害单位合格验收制度,“八五”期末达到80%的站段验收合格。
9、改善基层医疗条件。铁路沿线和施工第一线的职工、家属因伤病能在一小时内得到初级医疗救治、24小时内能得到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医疗服务。
10、对非传染性疾病,各局要有重点地在一个分局(工程处)规划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意外伤害等的防治工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与社会防治的试点工作。
上述目标,分两个实施阶段:1989~1990年为第一阶段,即规划试点阶段;1991~1995年为第二阶段,即普及与提高阶段,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打好基础。要求全路如期实现。
二、加强预防保健和实现初级卫生保健的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首先是各级领导要引起足够重视,深刻理解卫生与社会经济的双向促进作用,加强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球卫生战略的关键,其基本政策与我国卫生工作四大方针是一致的。它有利于保护人民健康和促进四化大业,是符合我
国人民根本利益的。要切实加强领导,树立大卫生观念,全方位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把预防保健同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指标结合起来,实行分层次目标管理。各局、厂要将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纳入总体发展规划,成为各级领导任期目标的内容,统筹兼顾,制定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协同实

施,发动群众人人参与,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存在问题。二是要在政策、经费、物资方面给予重视和支持,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资的办法,适当增加健康投资。随着企业经济的发展,要相应地增加对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财政支持,使卫生事业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三是要
健全组织,由局、厂主管卫生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完善初级卫生保健管理体系,发挥整体功能,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四是各局、厂要根据全路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
定实施方案,报部备案,逐项抓好落实。
2、加强医疗卫生保健网的建设,分阶段实现初级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要在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抓好网的建设,形成局、分局(处)、基层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要主动地逐步地调整卫生事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理顺预防保健机构体制,建立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防
疫技术体系;以医院为中心扩大预防,从医疗型逐步向医疗预防保健型发展;扩大卫生所、保健站预防保健组织的职能,并建立严格的检查评比制度,使初级卫生保健战略目标得以分阶段逐步实施。
3、强化短线,加强卫生防疫机构建设。初级卫生保健和预防保健两者必须结合起来,把预防保健作为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之一。要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保健监督监测水平与卫生防病质量,必须尽快改变目前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建设仍是一条短线的状况。要按国家有关规
定,完善和充实预防保健体系,解决房屋、设备、人才、技术方面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条件困难等问题。各局、厂要用3~5年的时间,集中力量改善其工作用房和仪器装备,分期分批地给予重点支持,“八五”期末要有四分之三的卫生防疫站基本达到铁卫〔1986〕1107
号文件的要求,以适应现代开展疾病防治、监督监测等项任务的需要,提高防治效能。
4、各司其职、既分工又协调一致地实行分层次目标管理。达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是各级政府的共同任务;而卫生部门是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具体执行部门,要在各自分管的领域内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多作贡献。医政部门要抓好综合协调、阶段目标管理,负责组织统一的管
理机构,抓好三级网的建设和医疗保健制度的建立健全;防疫部门要抓好卫生防疫机构建设、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危害等的防治;科教部门要为基层培养适宜人才和指导发展适宜技术;爱卫办要侧重抓好健康教育、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等;妇幼、药政等部门
在具体任务指标中都要承担自己负有的重要责任;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来实现初级卫生保健这一人民健康的发展战略,更好地为铁路职工、家属和广大旅客服务,为运输生产建设服务。



198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