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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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公布 自2005年12月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广东省沿海砂石资源,保护沿海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包括运输、疏通航道)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沿海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在本省沿海设立挖砂采石作业点用于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砂石,经营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点符合纳入口岸管理的条件;

(二)作业点获得海洋与渔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经营单位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四)在通航水域内挖砂采石点作业的企业应当具备海事部门水下工程施工的许可。

军事码头、海底电缆等军事和通讯设施区域内不得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

第五条 在本省沿海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的,由经营单位向拟设立作业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外合作项目合同、批准文件;

(二)开设作业点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三年内货源出口情况、经济效益预测等内容);

(三)作业点的地理位置平面图,航道、码头前沿港池的水文资料以及码头和装卸设备的基本情况;

(四)当地海洋与渔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规划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 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入广东沿海港口、海域和岛屿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进行挖砂采石作业、运输砂石以及疏通航道,经营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船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

(二)作业船舶符合海事部门认可的安全条件;

(三)船员必须具备国际认可的资格条件;

(四)作业船舶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 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由经营单位向作业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名称、型号、吨位等);

(二)作业船舶首次入境时的船员名单、船员证书;

(三)作业船舶的行驶航线、停靠地点。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所在地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意见,并在收齐回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在收齐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回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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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变相为卷烟作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变相为卷烟作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以来,一些外国烟草商将其卷烟商标在我国其他类商品上注册,以为其他类商品做广告为名,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变相为卷烟做广告。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立即制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介绍其他商品为名,变相为卷烟做广告的行为,违者,从严查处;在其它媒介上发布上述广告,亦应按照卷烟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对确已成批生产、销售与烟草制品同一商标的商品,必须持本国生产、销售证明、产品样品及商标注册证(原本),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确认,方可刊播,但必须在广告中显著标明产品内容。违者,以变相刊播烟草广告论处。
三、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国内烟草广告的管理。
四、各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必须按规定从严审查,掌握标准,防止各地尺度不一,使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漏洞。



1994年11月15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3〕3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缴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附加)收缴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03年6月9日)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以下简称“收费和基金”)是财政性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集中财力解决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执行征收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严格,缴费单位缴费意识不强等原因,应收未收、应缴未缴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致使收入流失,相关事业资金供给能力减弱,影响了事业的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为进一步加强收费和基金收缴管理,维护征收管理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规范征收行为,防止收费和基金流失,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收费和基金的收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维护收缴工作的严肃性  
  收费和基金的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设立收费和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也不得擅自缩小征收范围、降低征收标准、应收不收。各执收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收费和基金及时、足额收缴,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二、严格执行收缴的减免缓政策  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不规范的减免缓行为,有效避免收费和基金的流失,切实保证应收尽收。在收费和基金的收缴过程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给予减免缓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缓。纳入市级管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各区、县(市)政府一律不得越权决定减免缓。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应该给予减免缓的收费和基金,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先征后返,收费和基金上缴财政后,由缴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部门审核,报市财政部门或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返还。
 各缴费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收费和基金,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足额缴纳的,须经主管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缴费。超过规定缴款期限的,执收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追缴,到期拒不缴费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收费和基金的收缴管理。对越权设立收费和基金项目,擅自变更收缴范围和标准,不履行执收职责、应收不收,不履行监督职责、为未足额交纳收费和基金的单位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减收、免收和缓收应收的收费和基金,收费和基金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收入不及时上缴财政,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收费和基金,将收费和基金收入直接冲抵债务等行为,将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281号)、《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并对违纪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对收缴工作的监督  
  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收费和基金收缴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收费和基金收缴工作相关的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收费和基金的征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控。各征收部门要恪尽职守,确保应收尽收;非执收部门也要承担起监督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缴交收费和基金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