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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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8〕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二、考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三、考评项目

(一)组织领导。

落实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有必要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二)政务公开。

1.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权力;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一站式”服务。审批项目、便民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落实首席代表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3.办事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4.示范点建设。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示范点带动辐射作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

1.主动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依申请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利用本行政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3.发布协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事先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4.保密审查。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过程中增加公开方式审查程序;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5.年度报告。规范编制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四)公开方式。

确定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各级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省直单位在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设置查阅点。

(五)监督保障。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及时发布、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四、考评标准、方式和程序

(一)评分标准。

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

(二)考评方式。

自评、网上测评、民主评议和考核相结合。

(三)考评程序。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工作作出部署;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省经济信息中心网上测评;省政府纠风办民主评议;省政务公开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按照自评占20%、网上测评占30%、民主评议占30%、考核打分占2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未纳入政风和行风评议范围的单位,按照自评20%、网上测评40%、考核打分4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考评结果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考评所得分值按规定折算,作为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效能建设”、“政风评议”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以及政府网站等考核的依据。

(二)按考评得分分别对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三)中央驻皖有关单位的考评结果,由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各市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2.省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附件1

各市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
4
成立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成员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4
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4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开展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组织

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工作
3
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权力。(有文件)

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
3
有部署文件。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实行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通过多种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3
有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措施。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有窗口标准化建设文件,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等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有示范点建设标准文件;示范点在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政府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
明确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2
明确受理场所、机构、人员, 有归档制度,卷宗有明确回复时间。

发布协调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2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协调机制运行程序,有征求意见文书档案。

保密审查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积极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2
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内容,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年度报告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公开方式

(20分)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8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点
2
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监督保障

(15分)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3
有制度规范文件,并公开发布。

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3
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有受理、查处、反馈文书记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有规范完整案卷;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3
有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安排及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习、培训、交流等举措;人事部门及行政学院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重要内容。

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3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实际效果调查活动,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3
积极向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报送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或省政务公开简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采用。



附件2

省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5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5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5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 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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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
的离休、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
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
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费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
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由
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注意做
好思想工作,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审批。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财政、税务、金融、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地产、交通运输、水务、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3%计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各类学校的非学历培训),按2%计征。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

  (三)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后,按50%计征。

  (四)向社会征收。

  1、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1%计征。其征收范围是: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行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

  2、其他服务业(桑拿、按摩、洗浴、美容美发、婚庆(摄)影楼、体育健身、游泳场馆等)按营业收入0.5%计征。

  3、各类营运车辆。大中型客车每台每年征收600元;城市客运出租小汽车每台每年征收480元;货车按标志吨位五吨(含五吨)以上每台每年征收300元,五吨以下每台每年征收200元。

  4、一、二类汽车修理厂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五)对资源性产品征收。

  1、对电网企业按实际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2厘,地方电网(含直供区)按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对发电企业免征。

  2、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汽油、柴油,按实际销售量每升征收2分;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南分公司以外的批发零售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3、对自来水公司按实际售水量每吨征收3分。

  4、对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销气量每立方米征收3分(车用气按相关政策执行)向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计征;对石油液化气生产企业按石油液化气实际销售量每吨价外征收8元。企业加工自用免征。

  5、在城市规划区内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按报建面积向承建方每平方米征收4元。

  6、在城市规划区内交易房产按交易总额的0.3%征收,由出让方支付。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按划拨地价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地产转让按成交额的0.2%征收;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国有土地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征收。

  8、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含“招拍挂”),按矿产经营权出让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

  9、高岭土、有色金属等矿石在销售环节中向销售方每吨征收0.5元。沙石在销售环节向销售方每吨征收0.3元。

  10、旅游景区门票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一)价格调节基金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也可委托同级财政、税务、国土、规划、住建、房地产、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代征。

  本市城区范围内(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和屈原行政区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管理。

  (二)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计提,缴入同级国库。

  (三)建筑安装工程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同级规划部门代征。

  (四)房产交易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五)土地交易、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以及有色金属等矿石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代征。

  (六)沙石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同级水务部门代征。

  (七)营运车辆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同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八)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行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纳税地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除解缴省级国库的外,市管各区的其他部分统一缴入市本级财政国库。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征收部门申报应缴数额,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属于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项目,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或未足额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财税资料核算应缴数额。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并随同地方税收征管资料一并保存。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必须符合《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及相关规定,并严格按《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属于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项目,缴纳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定的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减征、免征、缓征“三税”的,同时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三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有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用于市场价格调控、扶持“菜篮子”工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

  (二)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对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和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信息进行补助,对规范价格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补助;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对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奖励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库、拨付、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监察、审计、地税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使用途径及时如实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的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处罚的,从其规定;对欠缴、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应当依法依纪履职,严禁擅自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严禁截留、侵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9日发布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