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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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制定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涉案财物数额巨大、涉案人员或地区较多的文化市场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产品或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擅自从事依法应由文化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未成年人死亡的;

(五)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六)涉案省份达3个以上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

(九)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案情向上级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四)、(七)项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内将案情向文化部报告。

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案件基本情况、涉案人员、涉案财物、案件来源、案件影响和调查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对于办理难度较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提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督办或依法直接办理,必要时,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文化部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具有普遍性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予以督办。

第九条 文化部重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适当补助案件办理经费。

第十条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办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或故意隐瞒案情、拖延不办,贻误案件调查处理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办理或者指导、协调、监督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10月4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文市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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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冶金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现将《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做实本辖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二、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请你们及时将《指导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每个冶金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报告冶金企业落实《指导意见》的进展情况。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冶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历经五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冶金企业约有4300多家,从业人员约260多万人。自1996年起,我国钢铁产量连续9年居世界第一位,2004年钢产量达到2.72亿吨,约占世界钢产量的27%,较好地满足了国内对钢铁产品的需求,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在努力发展生产的同时,冶金企业不断加强企业管理工作,“鞍钢宪法”曾经是全国工业企业的旗帜,鞍钢、宝钢、武钢、攀钢等一批大型国有冶金企业积极开展现代安全管理实践,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近年来,冶金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由于冶金行业安全管理具有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管理幅度大,生产工艺复杂、管理难度大,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多、管理风险大等特点,易发重大安全事故。尤其是近年来,受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企业急速扩张或改制后安全管理工作弱化,大量介入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等因素影响,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今年以来,相继发生了数起在冶金行业较为少见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针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督促冶金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明确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改善作业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努力遏制特大事故、控制重大事故发生,逐步降低事故总量,实现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重点工作

  (一)制定工作方案。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主要措施和工作步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同时要做好相关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了解冶金生产工艺,掌握冶金企业安全检查方法和安全隐患及危险源辨识方法,拥有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支撑体系。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依靠专家力量,参与对冶金企业的各种专项督查工作,逐步形成“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监管格局。要与本地区大中型冶金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单位建立起工作联系,建立和完善包括冶金行业各方面专家参加的专家库,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强化源头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从源头上落实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现“预防为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对在2003年9月30日前投产而没有履行“三同时”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冶金建设项目,要督促企业及时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补救措施,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现状评价。凡是2003年9月30日后投产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冶金建设项目,要补办“三同时”手续;2006年6月30日后,对未履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冶金建设项目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实施整顿,对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原国家经贸委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冶金项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决不予补办“三同时”手续,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实施关闭。

  (五)加强日常监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冶金行业事故特点,重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的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推进技术进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产业发展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淘汰落后冶金生产能力,鼓励和引导冶金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整合优势资源,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冶金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提高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度。

  (七)严肃事故查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示警戒和教育。

  (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冶金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冶金企业包括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2.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3.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6.强化日常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备案。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冶金企业应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8.加强相关方(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做好资质审查和安全培训,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将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9.积极构建企业安全文化。各冶金企业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尽快形成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和企业安全文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19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农业厅负责全区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筹资和筹劳,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最高限额管理。
第五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未成年人除外)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3、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九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条 筹资筹劳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要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一条 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在相关村范围进行公布,包括筹资筹劳的项目名称、范围、标准、数额。
第十三条 向村民筹资一般在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向村民筹劳一般在农闲期间进行,筹资筹劳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筹资筹劳的限额和劳动力工价标准如下:乌鲁木齐市每人每年不超过30元,男劳女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30元。克拉玛依市每人每年不超过40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40元。吐鲁番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35元。哈密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劳动力工价标准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昌吉回族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男劳每年不超过2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25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30元。塔城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本村前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一定三年不变。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5元。阿勒泰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40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2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25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2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8元。阿克苏地区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男劳每年不超过2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30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每人每年不超过10元,男劳每年不超过2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25元。喀什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30元,男劳每年不超过25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1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8元。和田地区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男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女劳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5元。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第十六条 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按当地劳动折工平均标准计算,不得超额。第十九条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村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强行向村民筹资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凡违反规定的超标准用工,按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返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村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筹资筹劳管理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