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持续推进依法行政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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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持续推进依法行政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深入持续推进依法行政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依法行政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内在要求。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年来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不断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依法行政对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为保持和发展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势头,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现就深入持续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对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主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中,充分认识新的形势对进一步国土资源推进依法行政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依法行政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和保障力量,适应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的需要,就是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社会主体的引导和约束功能,处理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将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科学发展新模式纳入法制轨道;就是要推动改革创新,消除影响和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让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落地,变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措施,及时跟进改革进程,并引领改革的实践;就是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着力突破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定势、路径依赖和利益格局,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国土资源法律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感,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紧密围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要求,深入持续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


二、围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要求,突出抓好几项重点工作


(一)抓好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贯彻实施,切实提高执行力。


抓依法行政一定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当前重点要抓好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贯彻实施。按照规划要求,今年要基本形成国土资源依法行政体系,2009年至2010年为检查总结和巩固提高阶段,部将制定下发考评指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依法行政预检,并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前段时间,部已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项对照规划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查找差距、弥补不足,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省内自查、互查,对所属各市、县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省要推荐3-5个依法行政工作实、特色显、效果好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计划单列市推荐1-2个),作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候选单位,形成经验材料,最迟于12月底前报部。部将适时采取适当方式对被推荐单位的情况进行抽查,报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作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在全系统通报表扬,并作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结束时表彰先进的基础。同时,每省也要确定2-3个依法行政工作不力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这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重点解剖,帮助他们通过分析检查找出差距,提出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尽快消灭工作死角。中期检查完成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间可以结成对子,相互深入到对方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国土资源所等基层单位,相互学习借鉴,交流经验。


(二)加快推进法律制度立、改、废,完善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法制。


加快推进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抓紧建立和完善法律层次明晰、调控范围明确、相互配套协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起草或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要围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机制、共同责任机制、开源节流机制、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机制等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土地督察、土地利用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业权市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不动产统一登记等领域的立法。部将加快《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论证,尽快形成修改稿。结合两法修改,适时对国土资源法律、行政法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定期对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问题。


加强对改革试点的指导和立法后评估工作。要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创新的关系,改革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只能经授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其他地方仍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定,局部改革取得经验后要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高度统一。要坚持法制建设与法律实施并重,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法规、规章实施后评估制度。部将定期组织开展对国土资源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尝试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


切实推进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当前尤其要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和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评为重点,大力提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以实施国土资源听证制度为重点,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以事前合法性审查、事后定期清理为重点,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大力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保障其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加强对市、县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指导和监督。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依法行政考核除了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现场考察等方式以外,要重点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今年年底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决定》要求和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阶段性目标,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主要领导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在省内国土资源系统通报,并抄送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考核情况要与奖励挂钩。


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所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要把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作为深化地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界定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职责,改善基层国土资源所的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要梳理编制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手册,简要标明执法的具体法律条文依据、执法标准、执法流程、执法文书及标准用语、执法责任等,统一基层国土资源所标识。依托基层国土资源所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建立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


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梳理和细化工作流程,明确信息产生和公布等各环节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作为各单位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部将坚持每年对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检查,并在全系统通报,评选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


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体系建设。夯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体系的基础,主动适应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要求,及时梳理执法职责,建立岗位责任体系,坚持执法公示制度,使依法界定行政权力和执法职责成为一项日常性的工作。继续扩展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结果公开的审批事项范围,逐步增强网上办证、查询、交易、监控等服务和监管功能。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要把内部的工作机制联动起来,法制、纪检、人事等部门联合实施绩效奖惩和责任追究。要把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结合起来,采取不同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关信息在部门与政府以及部门之间的沟通,为落实共同责任创造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精神,认真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加强政府协调和部门联动,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充分调动群众保护资源的积极性,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构建矿产资源管理的新体制、新机制,落实共同责任。


三、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根本准则。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衡量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工作成效和水平的核心标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真正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机关的依法行政进程。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于每年初制定下发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或要点,集中精力抓重点任务的落实。部将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制度,开展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2009年起,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抄送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告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评内容。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经审查批准后,除依法应当保密和特别作出说明的内容外,向社会公众公开。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更加重视法律制度的实施、法律纠纷的解决和法治理念的培育,认真抓好国土资源“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实施,完成好县、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任务,策划组织好主题宣传活动,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能力,着力培养社会公众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


(四)强化考核奖惩。要加快完善切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把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突出实效和首创经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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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9〕35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市长可以决定临时增加。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决策以下工作事项:

(一)传达国家、省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六)《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七)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规划的重要调整;

(八)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九)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安全稳定、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十)市政府目标考核及重要奖惩事项;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十二)市长认为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或讨论以下事项:

(一)依照分工可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可由分管副市长与相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自行解决和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项;

(四)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提出: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直属单位报分管副市长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批准;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可以根据情况直接指定或安排议题。

(二)会议议题在列入审议和讨论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以下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

1.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县区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前,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重要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3.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涉及法制问题的议题,应事先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

第八条 会议材料的准备:

(一)会议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议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2.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县区及各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3.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二)主办单位应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报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并于会前2天将提交会议审议或讨论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列为会议审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按要求补充完善;主办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市政府秘书长可以报请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取消对该议题的审议。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出议题安排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并将会议材料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并可以发表书面意见或委托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发表意见。

(二)县区政府或市级部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分管副职列席。

(三)议题主办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可带1名助手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带助手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讨论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行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如需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长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对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长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可以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完整、详细地记录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并在会后2日内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二)印制完成的会议纪要,应按规定范围发放,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三)市政府办公室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记录、录音记录、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事项。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河南省抵押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河南省抵押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抵押条例》是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两年来,它在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1996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对抵押行为作出规定。会议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抵押条例》。






19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