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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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的要求,国家局于2010年组织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重新许可。现将经许可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防产品流入非法渠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报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库存情况。

  三、原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或未获得生产许可的,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不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对企业原有库存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四、国家局之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268号)和《关于公布麻黄素原料药以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药品名称

1
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盐酸甲基麻黄碱

硫酸伪麻黄碱

2
赤峰佳合天山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盐酸甲基麻黄碱

3
内蒙古盛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4
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5
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6
深圳沃兰德药业有限公司
硫酸伪麻黄碱

消旋盐酸甲麻黄碱

7
甘肃黄羊河(集团)古浪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8
青海省青海湖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伪麻黄碱

9
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10
新疆康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11
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

盐酸伪麻黄碱

12
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
小包装盐酸麻黄碱

13
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14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盐酸麻黄碱片

15
赤峰蒙欣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16
赤峰万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17
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18
桂林益佰漓江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19
天津金虹胜利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滴鼻液

20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滴鼻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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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中国银行

浙江省、广州市、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山东省、海南省、湖南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厦门市分行:
总行在收付清算系统试点过程中,由浙江省分行拟定了《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现经总行研究和修改后定稿,正式下发收付清算系统的推广行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在集中分层次收付清算体制下,总行为收付清算总中心(简称总中心),省级管辖行为一级收付清算分中心(简称一级分中心),市地行为二级收付清算分中心(简称二级分中心)。总分行间采用以贷记划拨为主、借记划拨为辅的划拨转帐方式,电脑实时联网处理收付业务和清算头寸。为加强对待处理收付款项的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户设置
在“906国内联行清算往来”各二级科目下分设“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凡总行收付清算总中心和各级收付清算分中心收到收付系统转来的头寸,当天无法处理的,用本专户核算。
二、帐户管理原则
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实行“集中控制、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即:帐务处理和帐户管理应集中在各级收付清算中心,不允许分散到其他业务部门;各级分中心负责限时查清并核销待处理款项帐目,对于长时间未能处理的收付款项,应返回总中心集中处理和管理。
三、帐户管理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国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对过渡性科目的有关规定,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实行逐笔监督、控制列帐和及时清理的办法。
(一)各级收付清算中心应配备查询员专门负责待处理收付款项的查询查复和帐户管理工作。
1.查询员的工作职责是:检查待处理收付款项帐户的列帐是否合规,限时逐笔查清待处理收付款项。
2.查询员不能兼收付业务处理工作。调动工作时,应将未销的待处理收付报文余额与906科目下待处理款项专户余额核对相符,并将尚在查询过程中的查询查复资料逐笔抄列清单,在指定监交人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同时,还应按人事部门规定,对查询员进行离岗稽核。
(二)待处理收付款项帐户采用逐笔记帐、逐笔销帐的方式。不论是电脑自动处理,还是人工干预,均需经过相应级别的授权人员授权后才能列帐和销帐。
(三)收付系统待处理的收付报文的笔数和合计金额与会计系统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未销帐的笔数和余额应每天核对一致。
(四)清理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时,应按下列规定掌握:
1.大额收付款项优先处理。
2.对待处理贷记划拨款项专户中的收入款项应区别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1)属发报行误发本行的款项,应与发报行取得联系后,于当天退划发报行或转划正确的收报行。如因临近系统关机时间而来不及退划或转划的,应于次日上午系统开机后立即予以办理。
(2)收报行是本行,但由于原报文内容不详需查询后才能处理的款项,应于当日或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发出查询。对于超过3个月经多次查询仍不能处理的,应逐笔说明原因退划总中心处理。
(3)收报行是本行,但从报文内容可以明确判定属他行业务的,应于当日或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办理转汇。
(4)下级分中心划来要求转汇的款项,因报文格式不标准或收报行不明确,不能按时转汇的,应立即向下级发报行发出查询,并于当日、至迟于次日上午查清作出处理。
3.对待处理借记划拨款项专户中的头寸,应于挂帐当天进行内查:如因HT210报文中未列明国外帐户行或所列帐户行与本行帐户关系的,应立即作退报处理;如经查实国外帐户行无此贷记的,应立即作清帐处理,退回发报行。
(五)待处理收付款项的借(贷)方传票由系统自动生成后送会计综合帐务部门;已查清做销帐处理的原始报文连同有关查询查复资料,由查询员在原始报文上注明查询结果及处理意见,加盖私章,经复核员审核盖章,送交收付人员进行帐务处理后作销帐传票的附件。
(六)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帐页由会计系统打印,各级收付清算中心应按中国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定期装订,按期限保管。
四、其他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订、修改、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2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印尼),
  根据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在雅加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
  考虑到需要发展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平等互利的友好关系,
  希望增进在双方同意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努力促进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A、交换有关下述问题的法律资料:
  1.法制和法律史
  2.行政法
  3.商法和经济法
  4.环境法
  5.民法和刑法
  6.其他法律资料
  B、互派司法部官员及法律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国家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人员包括监狱管理人员、法律研究人员、律师、公证人员等。
  C、互派法律专家到对方国家研究或讲学。
  D、参加对方举办的法律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法律培训活动。
  E、费用问题:
  1.相互交换的法律资料属于赠予,邮费由寄方负担。
  2.派出方负担所派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对方在其境内逗留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参加对方举行的法律研讨会或专题讨论会的食宿、交通费用另行商定。
  F、就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实践和出现的问题交换意见。
  两国司法部官员就两部合作事宜商定具体执行计划。

  第二条 双方同意加快法律事务方面的双边谈判,主要是为了解决移民问题。为此,双方同意批准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三日至十六日在雅加达举行的有关此问题的高级官员会晤的纪要。该纪要将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附后。

  第三条 双方为促进两国间的合作,将继续就共同关心的其他问题大力进行对话。

  第四条 对于本备忘录,如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将通过协商或谈判求得友好的解决。

  第五条
  1.本备忘录将自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双方同意可再延长三年有效期。
  2.任何一方只要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均可废除本谅解备忘录。
  署名人分别受本国政府授权签署了本谅解备忘录,以资鉴证。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以中文、印尼文和英文三种文本在北京签署,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中文或印尼文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蔡 诚             伊斯梅尔·萨勒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