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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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村字[2006]4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4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开始核发后,原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停止核发。
  二、各市、县(市、区)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完善程序、强化管理,保证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反馈。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八日


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的批前初审和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在乡(镇)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申请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未取得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乡(镇)村居民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
  (二)工程设计文件或者选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已按规定通过审查;
  (三)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依法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依法监理的工程,已经办理委托监理手续;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重点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村镇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村镇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村镇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村居民分散自建的二层住宅建设项目,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给具备管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或者个人)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许可申请,县(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发证机关审批发证;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相关文件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开工许可证;对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正的,审批时间自文件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15日颁发开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领取开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开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和转让。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开工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90日。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开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村镇建设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工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
  村镇建设项目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村镇建设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发证机关核验开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对其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开工许可证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发证机关收回开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开工许可证,该证无效,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开工许可证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的,依据村镇建设或者建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村镇建设项目颁发开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文件资料齐全有效的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的,在法定时限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开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并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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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做好2000年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西藏自治区教委《关于扩大内地西藏班高中招生计划的请示》(藏教委字〔1999〕57号)关于“从2000年开始每年高中招生计划在1999年的500人的基础上,增招300-500人,每年达到800-1000人招生规模”的建议,结合内地西藏班办学实际
,经研究决定,2000年内地西藏高中班扩大招生,并相应调整内地西藏初中、中专、中师班招生任务。
二、2000年内地西藏初中班计划招生1520人,其中,进藏干部职工子女按9.21%的比例计划招生140人。分省计划招生任务见附件(略)。各有关省(市)教委(教育厅)据此安排招生工作和新生入校前的准备工作。
三、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农牧民子女要达到招生计划总数的70%以上。西藏自治区教委必须严格把关。
四、为确保内地西藏初中班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招生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报教育部批准。
五、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保证新生质量。西藏自治区教委要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加强招生管理工作,把学习成绩达到基本要求,身体健康,品德好的学生选送到内地学习。
各内地西藏班(校)在成都接新生时,可进行一次新生体检。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退回西藏。
六、录取新生工作人员要认真把关,严格杜绝各种违纪现象发生,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



2000年5月23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管管一字[2004]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国非煤矿山的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所下降,但重、特大事故明显上升,截止到2004年11月20日,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重大事故78起、死亡282人,同比增加14起,多死亡41人;特大事故3起、死亡36人,同比增加1起、多死亡12人;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65人,去年同期未发生。特别是进入10月以后,非煤矿山接连发生两起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10月18日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一露天矿山发生坍塌,造成14人死亡;11月20日河北省沙河市一铁矿井下发生火灾,灾害波及相互联通的另外4处铁矿,共造成65人死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

  河北省沙河市"11.20"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温家宝、华建敏等国务院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做好相关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

  目前,包括部分国有矿山在内的大多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然相当薄弱,"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近一两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矿产品价格上扬,造成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有所抬头,有些矿山企业忽视安全超能力生产,一些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被要求停产整顿的矿山未达到整改要求就私自重新生产,还有些已被关闭的小矿山死灰复燃,导致了事故的频繁发生。面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强化企业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必须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在当前原材料市场形势好转的情况下,更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及时补还欠账,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非煤矿山安全长效机制。从现在起到年底的这段时间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各个基层单位、各生产环节和各个岗位,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要以关闭整顿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为重点,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行为,凡无证和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必须立即关闭;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必须从快从重查处,严防死灰复燃;对存在矿矿相通、井中有井以及超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要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强源头管理,凡不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非煤矿山事故。

  四、以防范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区都要以河北省沙河市"11.20"特大火灾事故为诫,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凡发现事故隐患严重的矿山,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同时,要对2004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查,对尚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于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把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真正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五、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严格行政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非煤矿山企业现场,进一步加强监查执法工作。要针对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的特点和当前实际,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一个时期来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快从严进行查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