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0:33   浏览:9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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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渝文审[2007]28)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28号

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且主机功率44.1kW以下的渔业船舶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渔业公务船舶登记由市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其他渔业船舶登记由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受理。

第五条 渔业船舶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作业地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申请。但在交界水域、共管水域作业的,由船舶所有人向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申请。

第六条 作业地所在乡镇为渔业船舶的船籍港。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申请国籍登记,并填写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交验下列文件:

(一)取得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1、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新建船舶应当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没有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的自建自用船舶,应当提供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3、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二)除新建船舶外,应交验原船籍港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用于捕捞生产的应当交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用于养殖生产的应当交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第八条 渔港监督机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授予或者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编号格式:渔港监督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简称+yc+签发证书年份(2位)+顺序号(4位)。

第九条 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更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船名或者船号;

(二)区县(自治县)境内船籍港:

(三)船舶尺度、吨位或者作业方式;

(四)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者功率;

(五)船舶所有权没有转移的船舶所有人名称或者住所;

(六)船舶共有情况。

第十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变更船舶尺度、吨位或者作业方式以及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者功率的,应当提交船舶技术证书。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当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在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项目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加盖证书专用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转移;

(二)船舶灭失或者失踪满6个月;

(三)船舶报废或者拆毁;

(四)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用途的。

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船舶登记档案转交给重新登记的渔港监督机构,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转移船舶所有权的,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交付之日前15日内向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船舶灭失或者失踪满6个月的以及船舶报废、拆毁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灭失、失踪满6个月或者船舶报废、拆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用途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改变用途前15日内向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向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交回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没有申请办理的,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应当注销登记而未经注销登记的渔业船舶,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原船籍港和新船籍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船名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船上明显位置予以显示,并保证完整无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发现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证人应当持原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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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章振国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
       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通过了第一批21个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现予以公布。


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一批)


市政府首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21个部门,共报审批事项456项,其中取消56项,改为登记备案22项,下放17项,转为咨询服务2项。取消精简率为21.27%。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11项)
1、非财政性投资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企业一般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
4、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建项目
5、不需要财政投资和配套投资的农林水利和社会事业项目
6、企业自筹投资,10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性新建项目(含外资)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仍需进行审查)
7、旅店业价格审批
8、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9、高级住宅及非住宅商品用房价格备案审批
10、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定审批
11、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
下放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4项)
1、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型商场、宾馆、饭店除外)
2、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鼓励类,能自行平衡生产建设条件,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3、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性商业设施
4、企业自筹投资,在1000万元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性新建项目(含外资)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云南省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昆明市的行政审批权限
2、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审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1、工交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2、市属工业生产性危房改造审批
3、汽车延期报废审批(归口公安部门履行)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2、新办工业企业的审批
转为咨询服务的审批事项(2项)
1、直属企业人事劳动工作审核、转报及咨询服务
2、受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运输、供水等事项
三、市建设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外地建筑企业进昆承担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四、市粮食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5项)
1、计划外新生婴儿落粮
2、弃婴(儿童)收养落粮
3、从农村收养不满十四周岁子女落粮
4、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转入落粮
5、归侨、港、澳、台居民回大陆定居,外国人来华定居落粮
五、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技术经营机构成立审核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新办民营科技企业
2、昆明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六、市卫生局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办理外埠食品卫生许可证
2、视力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七、市民政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社区服务项目审批(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八、市外经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直属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九、市房产管理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安居工程
2、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公有住房租金超过标准的审批
十、市教育局
下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5项)
1、开办民办小学
2、开办民办幼儿园
3、开办农村学前班的审批
4、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情况停课的审批
5、普通小学正常转学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4项)
1、市级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各学科竞赛的审批
2、审批成人初等文化教学班开办
3、师生大型集体活动申报
4、普通初中、小学借读
十一、市体育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1、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2、市内体育社团组织设立审批
3、非经营性体育活动(健身、表演、培训)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经营性体育活动审批
十二、市旅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6项)
1、涉外旅游定点饭店(宾馆)
2、涉外旅游定点商店(单位)
3、旅游定点餐馆
4、涉外旅游客运汽车
5、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
6、定点购物单位(经营贵重旅游商品)审批
十三、市农业局
下放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7项)
1、牧草籽种生产许可证
2、牧草籽种经营许可证
3、农业机械操作证
4、农田作业操作证
5、农田作业驾驶证
6、农田作业行驶证
7、公安委托上道路各型拖拉机的号牌及行驶证
十四、市园林绿化局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城市绿化经营企业设计、施工年检
十五、市公安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计算机经营公司(不包括网络服务和软件经营公司)设立审批(归口工商部门办理)
2、边境证延期、新增地区签证
3、前往边境地区申请表
4、保安人员培训合格证(保留保安人员资格证)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审核登记
2、技防产品销售审核登记
3、技防产品生产登记备案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资基金的审核
2、企业政策性调入人员
3、企业调出人员
4、审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方案、办理《下岗证》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企业劳动工资基金审批
十七、市乡镇企业局
取消的审批项目(6项)
1、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商标使用的审查登记
2、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化学工业品生产使用的审批登记(归口公安部门审批)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归口环保部门审查)
4、直属企业工商登记(归口工商部门办理)
5、直属企业劳动执法审核(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
6、新办和改制企业审核
十八、市商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商业连锁经营初审
2、拍卖行业初审
十九、市文化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经营摄影服务文化经营许可
2、餐间舞乐演出活动审批
下放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1项)
书刊零售文化经营许可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台球、保龄球审核
二十、市水利局
取消的审批项目(3项)
1、滇池钓鱼许可证
2、鲜活水产品批发、销售许可证
3、小<一>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
二十一、云南省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外埠酒类进昆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1〕32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我部决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推动重点地区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目标:到“十二五”末,各试点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10-12个百分点,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形成一套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体系和推广机制,促进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跨越式发展。

  主要内容:选择一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堆存集中且综合利用具有一定基础的地区,通过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推广一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打造较为完整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链;探索建立符合国情、适合不同行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体制机制;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促进综合利用产业较快发展。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编制实施方案

   各试点地区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按照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于2011年4月底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各试点地区应将试点工作纳入本地区“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地区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推进技术进步

   各试点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特点,加强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点开发产品附加值高、固体废物利用量大的技术,努力在试点地区示范和应用一类或多类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突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瓶颈制约。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装备水平,加强国外先进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重点提升国产装备的稳定性和耐用性。加快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示范,提升试点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整体技术水平。

   (三)扩大利用规模

   各试点地区要在现有产业布局的基础上,规划建设一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工程项目,利用先进技术,对现有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提升改造,促进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资源循环利用典型模式。各地应将此类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给予优先支持。通过项目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发挥示范和带动效应,以重点项目为核心,以企业为依托,扩大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规模。

   (四)加大政策支持

   各试点地区应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作为推进节能环保、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加大相关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和实施模式,为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体系和推进机制积累经验。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采取综合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试点工作的成功做法,加大试点经验推广力度。
 
   附件: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地区名单(第一批)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