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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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2006〕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海西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和州内各市、县、行委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含省、州、市县、行委)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海西州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全州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州政府和格尔木市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市、县、行委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不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行使。
  第六条 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是代表州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机构。
  州国资委接受上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州国资委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州国资委授权格尔木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格尔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由州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八条 州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并向其提出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六条 州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提出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对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重大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包括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投资、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请示,并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和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计划,依照本州发展规划和国家、省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出资企业在进行项目或股权投资时,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重大投资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所出资企业不得进行高风险和违规投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国有股东代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进行投资或违规担保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仍由财政部门管理;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转入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经政府授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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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1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确保项目评审的科学、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规定应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招标(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的下列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有效最低价的评审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一)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工程;
  (二)独立土石方、附属工程;
 (三)七层以下(含七层)房屋建筑(不含学校、医院、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工程、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投资招标采购项目。
  第三条 七层以上房屋建筑、装修、亮化、桥梁、隧道等复杂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招管局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标方式。
  第四条 有效最低价评标规则: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再按其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如遇商务标或技术标未通过评审的,则依次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中标候选人。
  第二章 资格评审
  第五条 资格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方法,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信誉、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资格、联合体投标人和其它要求等,以上各项内容均符合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为有效投标人。
  第六条 评委会对上述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时,如发现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存在偏差,应要求投标人现场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必须自评委会要求时间起60分钟内,现场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并现场告知。
  第七条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委会应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第三章 商务标评审
  第八条 商务标评审分为投标报价修正、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三个步骤。
  第九条 投标报价修正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内容为准;
  (二)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三)投标人填报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单位、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标准)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进行澄清修正,但所报的单价不变;
  (四)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出现综合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标出的综合单价金额为准,并修改合价金额。但综合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金额;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六)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自行投标报价,如需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报价的,修正价格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即就低不就高。修正后价格如改变投标排序的,其商务标将被视为不合格。中标价以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为准。投标人不接受调整或修正价格的,其商务标也作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初步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税金、规费、不可竞争费等,投标文件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第十一条 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部分,根据投标人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按以下规定程序和标准,依次进行详细评审:
  (一)报价评审: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以及规费等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二)分项重点评审: 
  1.人工消耗量的评审:投标人报价中总人工工日消耗量低于各有效投标人所报用量的算术平均值30%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2.措施费的评审:投标人的措施费用报价必须与其技术标投标文件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相符,投标人的措施费用低于控制价中措施费的50%且低于各有效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算术平均值50%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3.重点子目的评审:各单位工程量清单子目合价由高到低排序,前20%的清单子目为重点项目。
  (1)材料价格评审: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黄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市场信息价波动率、低于各有效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单价算术平均值10%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2)材料消耗量评审:清单中有实体量,投标人所报的消耗量低于工程量清单实体量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评标委员会做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清单中没有实体量的,消耗量低于各有效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用量的算术平均值95%以下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3)综合单价评审: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低于各商务报价有效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20%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企业能提供以下报告和证明材料,充分说明低于上述判定规定为合理的,并经过评委会确认,可视为有效:
  (一)提供该施工企业在近3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审价报告,表明该企业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因投标人的原因而增加费用。
  (二)能提供企业由于使用经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
  (三)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四)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明材料。
投标单位应确保以上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招标方将保留对上述证明材料留存并调查取证的权利。凡弄虚作假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证明材料应在商务标中有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说明或补正内容以书面形式(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并现场告知。澄清时间自评委会要求时间起60分钟内。
  第四章 技术标评审
  第十三条 技术标采用符合性评审,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绩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须有经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或签章齐全的竣工验收报告;
  (二)主要施工方法: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并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三)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四)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五)劳动力安排计划: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经济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六)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身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七)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八)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九)保证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
  (十)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合理性(该条款须和招标文件对应);
  (十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十二)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
  (十三)其它内容(如有)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判定以上各项评审内容是否合格,合格标准依据招标文件约定。
  第十五条 评委会对上述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时,如发现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存在偏差,应要求投标人现场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必须自评委会要求时间起60分钟内,现场将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以书面形式(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并现场告知。
  第五章 评标结果
  第十六条 评委会应按照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2至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委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承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为除中标候选人外各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的差额),不按期缴纳的视同放弃中标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2001年4月19日发布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参与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的范围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相对人和政府主管领导。评议时一般可采取问卷调查、座谈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修改为:

“参与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的范围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相对人和政府主管领导。评议时一般可采取问卷调查、座谈讨论、无记名投票、网上评议的方式进行。”

二、将第十七条:“年度考核验收标准应当视不同时期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主要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律意识的提高程度、政府法制建设的现状;

(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提高;

(三)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执法队伍管理教育工作中的执法资格审查、执法能力水平、执法人员调训、执法证件管理使用、违法案件数量及查处结果情况;

(五)本级政府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向上级备案审查情况;

(六)行政复议应诉职责的履行、行政诉讼败诉情况;

(七)其他应列为考核的内容。”修改为:

“年度考核验收标准应当视不同时期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主要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律意识的提高程度、政府法制建设的现状;

(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水平的提高;

(三)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执法队伍管理教育工作中的执法资格审查、执法能力水平、执法人员调训、执法证件管理使用、违法案件数量及查处结果情况;

(五)执行《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情况;

(六)本级政府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向上级备案审查情况;

(七)行政复议应诉职责的履行、行政诉讼败诉情况;

(八)其他应列为考核的内容。”

三、将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法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政府形象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为: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按照《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