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诉中辩护律师的身份/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1:36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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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诉中辩护律师的身份


刘成江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公检法机关人员具有同等的身份,均为法律工作者。他们的共性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因而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平等的,只是他们各自所维护的侧重面不同罢了。
  律师在刑诉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而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主要法律职责则在于维护公诉权、审判权的实施。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公检法机关人员形成了以下关系:
(1) 刑侦、预审中,律师与公安人员有共同性。在此阶段双方都力争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虽然双方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但是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2) 公诉中,律师与公诉人是对立的。律师的辩护职能是针对公诉人的控诉职能而设置的,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但是律师和公诉人的最终目的终究还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准确的表明案件的事实,从而可以正确的处理案件。
(3) 律师相对审判人员而言则是一种协助与配合的关系。通过辩护可以使审判人员“兼听则明”,从而可促进裁判的正确。
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虽然与公检法三机关人员所处位置不同,所维护的侧重面不同,但是却是与公检法三机关人员所处的身份却是平等的,均为法律工作者。(如转载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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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一般大多是指结婚年龄的下限。由于婚姻关系特殊的性质和特点,法定婚龄通常作为评判男女双方是否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的一般标志(除此之外还包括精神健康状况)。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方式,是作为社会细胞家庭的起点。因为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会具备适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婚后真正担负起对配偶、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法定婚龄作为划分自然人结婚行为能力的基本标准的同时也受到来自自然人的身体发育状况和社会因素(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方式及相应的文明意识)的制约。法定婚龄的制定不仅仅是从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而且兼顾一定时期的社会公共利益,如一定的人口状况、政策和相应的历史传统风俗道德等。

  但是,随着目前我国国民整体身体和心理素质的提高,以及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水平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现行《婚姻法》对法定婚龄的设置在操纵性上存在一定程度上滞后性。

  一、我国婚姻法对法定婚龄规定的历史演变及现状

  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这与当时建国初期的社会现状是相适应的,在反对过于早婚保护民族健康的同时又能保证国家初期社会建设对新生劳动力的需求。后随着我国社会条件的变化,尤其为了进一步贯彻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科学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要求,现行1980年的《婚姻法》将法定婚龄提高到了男22周岁,女20周岁。

  于此同时,我国《婚姻法》对法定婚龄还有一个相对变通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的民族婚姻家庭情况,制定变通的规定。”从现行的相关变通规定来看,基本上将法定婚龄男女统一调低2周岁,即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

  法定婚龄在我国《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指导性。与此同时结合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我国《婚姻法》在明确规定相关法定婚龄的同时,又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我国目前对于晚婚晚育定性为“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晚育相对于法定婚龄的强制性而言是一种鼓励性的可选择性的权利,但面对我国目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压下,作为城市居民的大部分和农村居民的小部分男女初婚的年龄基本上都达到了关于晚婚的年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法定婚龄在无形之中被实际提高了3周岁。

  二、其他国家对法定婚龄规定概况

  从现行各国的法定婚龄来看,绝大多数都是指法定的最低年龄。纵观其他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来看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皆为16周岁;法国规定男18周岁,女15周岁;日本规定男18周岁,女16周岁;意大利规定男16周岁,女12周岁;西班牙规定男14周岁,女12周岁;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对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基本上是男15到21周岁,女为14到18周岁;俄罗斯基本上规定为男女皆为18周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定婚龄相对而言是对最低结婚年龄限定最高的。

  三、我国现行《婚姻法》法定婚龄面临操作性的滞后问题

  1、对女性合法权益保护的年龄成本增加,滞后于自然人的心智发育水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及生产方式已经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由此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整体的营养状况得到显著的改善。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目前青少年身体生理的发育期限普遍提前三到四年(基本上青少年的青春期从11岁便已经开始)。加之我国近年来基础教育水平的不断完善提高,以及现代医学生理知识的普及和传统礼教文化的日渐松散,使现代的年轻人们对性有了更加科学和相对开放的认识。因此,婚前性行为以及婚前同居的现象变的日益普遍,而在这种看似有悖“道德”的现象中,女性作为天然的弱势群体将承担更大的风险(包括生理心理以及以后婚姻家庭生活),致使一些未达法定婚龄的女性在遭受一定侵害(包括身体精神以及情感)时,不能援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实际事实婚姻中“合法”权利。而且就目前我国青少年的心智发展及成熟状况的年龄要比以前得到了显著的提前,也就是我国目前青年男女的心智面对感情以及婚姻问题的理性认识和婚后责任的分担问题已经在年龄上大大提前。当然我们现在的父母不能拿自己传统的婚姻家庭观来衡量新一代年轻人的婚姻家庭观,因为大部分80、90后所接受的教育多为现代的教育理念加之传统文化关于家庭婚姻观念教育的缺失,未来作为社会最小的生活集体组织单位的家庭观念也必将逐渐被人所淡忘,而作为独立人的自身独立的价值将在社会的发展中起到新的支撑作用。

  2、对我国人口结构及社会发展存在的隐性问题

  计划生育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遏制我国人口的非理性增长(这种非理性:一种是建国之初所倡导的“人多力量大”,一种是重男轻女的落后封建思想作怪),但是随着我国国民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我国对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大力贯彻,非理性生育的现象基本上已经很少。但是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因素所致,在国家出台相关禁止规定以前人为流产(几乎全是女胎儿)现象非常普遍,致使造成目前我国大致相同年龄段严重的男女性别失衡,据不完全统计到2020年我国将有3500万的适婚男性找不到相应的适婚女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即将进入转型阶段,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人口红利已经消失,随之而来的将是大规模老龄化带给未来青年和社会发展的沉重负担。从而进一步使我国新生劳动力更新代际时间增长,容易出现年轻劳动力不足的状况,进而影响我国社会的整体长远发展。目前法定婚龄相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形式,理应作出具有前瞻性、预测性的调整逐渐缩短我国代际更替的周期时间。

  对于对人口增长的担忧,就目前来看已经开始出现一种国民尤其是现在的80后以及即将达到适婚年龄段的90而言,面对现在社会发展的巨大压力以及结婚和生养子女的高昂成本,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单身甚至丁克(拒绝生养孩子)一族,至于选择生育两个的现象就更加日趋减少。因此只要严格限制人口的生育数量,对于法定婚龄的微调不会引发人口再次的非理性增长。

  三、对我国现行《婚姻法》法定婚龄的建议

  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的做出相应的变动,面对当前飞速发展的社会状况法律应充分的发挥其知道和预示作用,而不是过度的滞后于当前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而熟视无睹。

  对于我国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无论是比较与西方各国还是纵观我国目前社会的现状以及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我们都应该在不违反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适当的将法定婚龄调低。以使其能够更好的促进家庭这种社会细胞组织的健康态年轻化发展,因为我国不论是国民的身体发育心智成熟的程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整体的社会文化氛围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也为了更广的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整我国已经失衡的男女性别比例问题;对抗即将到来的大规模人口老龄化风险以及对于预见性的避免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度或时间过长从而对我国新生代劳动力产生不足造成的不利影响。

  据此,应该适当通过新的立法合理的重新调底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婚龄。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经济开发区经济行政管理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 22 号

关于印发《铁岭经济开发区经济行政管理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经济开发区经济行政管理权限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六月十四日


铁岭经济开发区经济

行政管理权限的若干规定


为给铁岭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其继续实现跨越式、超常规发展,对全市经济发展起到龙头、窗口和示范作用,根据《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铁岭市政府领导和管理开发区,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县级行政管理权。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开发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计委综合平衡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报市计委、市外经局备案;负责对区内市级管辖规模内项目的审批立项和管理,并发放《投资许可证》,实施工程验收,报市计委备案。
第四条 开发区财政参照县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计划单列。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审核,由市科技局呈报,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第六条 按全市土地总体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开发区土地分局享有市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权。
第七条 在符合全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区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区内建设项目,负责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验收。
第八条 开发区城建部门负责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生产加工型项目的人防工程审批,报市人防办备案。
第十条 开发区房产部门负责区内房地产产权管理和交易,核发房产所有权证书,报市房产局备案。
第十一条 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区内各类市场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内投资的各类企业由开发区工商分局负责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由市工商局派专人在开发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市技术监督局在开发区设置机构,负责对区内产品质量、计量、标准、锅炉、压力容器、特殊设备进行管理、监督和稽查。
第十四条 开发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市级和市级以下的区内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实施环保日常管理及执法监察。
第十五条 开发区享有县级政府的人事、编制、劳动及社会保障管理权。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属城市建设规划区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计划。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内司法、民政、民族、宗教及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享有县级政府的管理权。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享有对本区内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管理权。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促检查。如不执行或影响本规定执行的,按环境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市有关部门对区内企业进行检查时,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方可进行检查(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